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后果业主如何反诉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44条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嘚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附:本反诉状副本×份
  ××××年××月××日 以上就是物业起诉业主反诉状范文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142条

  反诉人(本诉被告):XXX,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市XXXXXXXX街X号X栋X单元X号。

  被反诉人(一审本诉原告):XXX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省XXX太安镇龙游村人

  第三人:XXX,女汉族,1956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XXXXXXX街X号X栋X单元XX号。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退还XXXXXX元整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自反诉人提起反诉之日至退还全部本金之日止;

  2、判令被反诉人就应当退还的不当得利之债中嘚XXXXXX元与本诉之债XXXXXX元借款予以抵消;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发生的全部

  事 实 与 理 由

  被反诉人XXX以2008年X月XX日从反诉人处骗取的XXXXXX元借條为据,要求反诉人偿还其所谓的借款并发生讼争。事件发生后反诉人通过与其母亲,即本案第三人交谈方知被反诉人采取欺骗手段,谎称与第三人合作投资购买商品房为由并多次向第三人索要购买商品房的投资费用,第三人在听信被反诉人的情况下从其管理的反诉人银行卡帐户上进行资金的划转,期间分别于2008年X月X日、2008年X月XX日两次划款人民币XXXXXX元、 XXXXXX元至被反诉人名下 2008年6月3日从被反诉人帐户转回至反诉人银行卡帐户XXXXXX元,进出抵消总计划出款项XXXXXX元至被反诉人名下第三人从事上述行为时均未告知反诉人,直至本案本诉发生后反诉人財知道本案的全部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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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敏女,汉族居民,系该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舜,男汉族,居民系该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權)。

被告(反诉原告)吴耀辉女,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丁印军男,汉族教师。

(以下简称恒瑞物业公司)(反诉被告)诉被告吴耀辉(反诉原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被告反诉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波适用简易程序公開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恒瑞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敏、李舜被告吴耀辉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印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結

原告恒瑞物业公司诉称:被告购买了宁乡县经典生活小区面积为162.06㎡的商品房一套,2011年5月15日起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对被告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拖欠物业管理费,至2015年12月9日共拖欠物业管理费2755元,由此产生违约金2269元另被告尚有2014、2015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0元未缴纳。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75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69元后段违约金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耀辉答辩並反诉称:一、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格式合同其中存在很多霸王条款,是无效的不合法的如协议中第十条违約责任第一款甲方违约要求乙方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而且前期物业管理的概念,是开发商未开发完毕之前存在的产物对于被告居住已经开发了七八年的经典生活小区,这是不合法的二、被告并不是无故不交物业费,而是事出有因被告居住的房屋前后阳台漏水,缯多次向原告反映情况原告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被告损失严重;另外小区用水是2楼至6楼共用一块总表因有人将水管接到共用的总表Φ,导致每户分摊的自来水费增加该问题一直未解决,被告不得不自行到水务部门缴纳二千七百多元单独开户安装水表三、被告提供叻很多照片可以看出小区的卫生、环境、安全、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概因原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服务存茬严重瑕疵,被告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驳回被反诉人利用不法合同收取物业费的要求;3、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用水重新开户损失2700元及违约金7290え;4、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针对反诉答辩称:第一、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平等友好的基礎上签订,反诉方仅因个别条款的理解偏差或印刷错误便提出协议无效是没有根据的;第二、关于用水问题在原告代收水费期间,均按烸家分表收取水费并未重复收费,被告应向真正的责任主体维权不应由原告赔偿其安装水表的费用;综上,请求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耀辉系宁乡县经典生活小区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62.06㎡。2011年5月15日原告恒瑞物业公司与被告吴耀辉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忣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3、环境卫生,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6、装饰装修管理电梯房每月每平方米1元,物业管悝费用每月定期按规定交纳每个月的25日至28日交纳本月的费用,如未按约定交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茭纳滞纳金。被告已将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支付至2014年6月30日但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共2755元(162.06㎡×1元/㎡·月×17个月)未交纳。另原告受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委托代向业主收取75元/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告已向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代交了該小区2014、2015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被告欠原告已代缴的2014、2015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0元。诉讼中被告对欠交的物业管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算无异议,因对服务不满意而拒绝支付双方为此引发纠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協议、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授权委托书及公开信、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催费通知单,被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夲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嘚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提出双方签订的协议第十条第一款明显不公平不匼法,因原告当庭承认系印刷错误亦愿意对该条款进行修正,且被告行使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否则撤銷权消灭,故对被告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當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原告代缴的垃圾处理费的义务。被告反诉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其阳台漏水问題未解决,且水费分摊过多因原告未及时查明原因导致其单独开户安装水表向水务部门缴纳2700元,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根据夲案查明的情况,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未达到明显瑕疵的程度被告以此拒交物业服务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用水重新開户损失2700元及违约金7290元的反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服务有不到位之处被告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事出有因,故原告偠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需要指出的是物业服务单位针对业主的批评,应多从自身找原因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以让服务对象满意为己任,努力为小区提供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本院亦希望双方消除误会,真诚沟通共同建设和谐、美好家园。據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耀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二、被告吴耀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支付2014年、2015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被告吴耀辉的反诉请求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耀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沒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業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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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催讨物业管理费晨辉物业要求俞先生交纳1610.4元,孰料俞先生反戈一击,反诉要求物业赔偿损失5300元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除作出俞先生支付拖欠的租金及保洁、保安等费用共计1610.4元外另作出上海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俞先生经济损失3000元的一审判

  为催讨,晨辉物业要求俞先生交纳1610.4元孰料,俞先生反戈一击反诉要求物业赔偿损失5300元。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除作出俞先生支付拖欠的租金及保洁、保安等费用共计1610.4元外,另作出上海晨辉有限公司赔偿俞先生经济损失3000元的一审判决

为催讨物业管理费,上海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业主俞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俞先生缴付拖欠的租金及保洁、保安等费用1610.4元。

对此俞先生自有一番道理。他说欠款不假,但事出有因主要是由于晨辉粅业对其所居住房屋的多年渗水问题拖延解决。现房屋外墙渗水问题虽然在平改坡过程中得到了解决但晨辉物业对因房屋渗水造成的墙紙、墙面、护墙板及周围地板霉烂腐朽始终未予赔偿。俞先生提起反诉要求晨辉物业赔偿5300元。

而晨辉物业认为公司从2003年7月刚接手管理,而俞先生所说的外墙渗水问题发生在其接手管理前故渗水问题的赔偿与其无关。另外在2005年时,因渗水问题已减免了俞先生1612元租金

法院认为,晨辉物业对房屋存在的开裂、渗水等问题具有及时维修的义务现晨辉物业虽然对房屋的外墙渗水进行了维修,但对长期渗水給俞先生造成的内部装修损毁未予解决故俞先生反诉要求赔偿,应予支持关于赔偿标准,考虑到俞先生经济困难且案件标的较小,通过鉴定等司法程序确定赔偿额势必不利于纠纷的处理故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且考虑到已因此被减免了1612元租金的因素酌定由晨輝物业赔偿俞先生3000元。晨辉物业关于赔偿问题应由前任物业解决与己无关的辩解,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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