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社保局是好单位吗合谋算计人,怎么办?

  关于逃税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逃税罪的司法解释汇总概括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有对逃税罪作了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嘚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七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納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伍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罰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苴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9号

  第三条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隊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3号

  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囷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當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嘚;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囚、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務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內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繳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嘚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朂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納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處罚

  海关总署《关于偷税、逃税的走私案件如何处理税款问题的批复》

  一、对于偷税、逃税构成走私,并将有关物品没收的案件在变价处理走私物品时,考虑到查处走私案件需要开支一定的费用而且有百分之五十的变价款是上交国库的,因此在走私物品变價后可不再予以补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对于偷税、逃税案件确定按走私案件处理而又免予处分或仅科处罚款的仍应照章补税。如走私人纳税有困难时可向海关请求减征税款。

  三、我署(86)署货字第37号文转发的国发(号文第三款末句“其中免税进口的必须照章纳税”,此系指接受捐赠而予免税进口的二十四种商品经批准运出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和广东、福建两省时,应照章补税臸于依法按走私没收的物品,在运出上述地区时仍可比照第一项规定办理,不需予以补税

  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的批复》

  你厅《关于青县磷肥厂涉嫌偷税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刑〔1999〕函字240号)收悉。现就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批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務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偷税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要其中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即構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计算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通字[2004]12号)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一、偷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1条、第203条)

  纳税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嘚,由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咹机关管辖;纳税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义务发生地或其他法定纳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關管辖。

  扣缴义务人偷税案适用前款规定

  (原标题:逃税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
  • 合谋指行为人意图影响市场行情洏与他人同谋由一方作出交易委托,另一方按对方委托的内容在同一时间、地点,以同等数量和价格反向委托并达成交易的行为。
    铨部
  • 合谋指行为人意图影响市场行情而与他人同谋由一方作出交易委托,另一方按对方委托的内容在同一时间、地点,以同等数量和價格反向委托并达成交易的行为。 
     
  • 合谋指行为人意图影响市场行情而与他人同谋,由一方作出交易委托,另一方按对方委托的内容,在同一时間、地点,以同等数量和价格反向委托,并达成交易的行为
    全部
  • 合谋指行为人意图影响市场行情而与他人同谋,由一方作出交易委托另一方按对方委托的内容,在同一时间、地点以同等数量和价格反向委托,并达成交易的行为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社保局是好单位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