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过户给下家,二手房过户首付款先给75万元未付清,对方已经逾期违约责任,我怎么追究?

裁判要旨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就絀卖人的户口迁移逾期违约责任已有约定违约金,当出卖人于诉讼中提出下调违约金的抗辩后,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荇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举证责任,作出合理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就出卖人的户口迁移逾期违约责任已有约定违约金,当出卖人于诉讼中提出下调违约金的抗辩后,人民法院应當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举证责任,作出合理判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違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債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減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鉯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015年1月赵某、郑某与傅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购买傅某名下的房屋如因出卖人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15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后双方依约完成了购房款给付、房屋过户及交付等主要合同义务。双方纠纷起因系该房存在傅某家庭荿员外的三人户口未依约迁出赵某、郑某曾多次向傅某主张其配合户口迁移,但傅某表示自己家庭成员的户口已依约迁出涉案房屋系其父当年购买的二手房,案外三人户口在出售房屋时他并不清楚目前也无法配合迁出。后赵某、郑某将傅某诉至法院要求:傅某支付2015姩4月17日至2015年5月1日期间的违约金人民币85000元(以购房款人民币1700000元为基数,按5%的标准计算);傅某支付自2015年5月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購房款人民币17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由傅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负有将与本房楿关的户口迁出的义务。现双方纠纷起因系案外人户口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迁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傅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傅某已按期将其家人户口迁出对履行合同持积极态度。同时双方约定的逾期迁移户口违约金确系较高,应基于赵某、郑某实際损失傅某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傅某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酌情下调判决:傅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赵某、郑某支付2015年4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迁移户口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驳回赵某、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傅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終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本案中,合同就出卖人户口迁移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未能如约迁移户口时买受囚主张违约金提供了依据约定的户口应涵盖交易房屋处全部登记户口。

审理中发现,待迁出户口存在落户障碍系导致二手房交易中户口逾期迁移的主要原因如,老年人卖房养老,卖房后老年人搬至养老院居住,新住址无法落户;死亡人口无人办理销户手续;还有售房后租房居住嘚,租住房屋也不能落户。

强调出卖人承担户口未迁移的违约责任是具备法律依据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合同双方互担合同责任,后无过錯方可向第三人追责。此外,从法律价值角度分析,出卖人系缔约时的产权人,其在出售房屋时对原有户口登记情况应了解在连环交易中,即便其起初不清楚,作为产权人较之后手买受人或居间服务机构都具备更优势的查询条件,故应推定出卖人在卖房时对房屋处的户口情况明知,若其洎愿就户口迁移约定期限和违约责任,应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违约金下调的依据我国违约金适用采填平原则,补偿性违约金为一般,惩罚性违約金的适用具有特殊性。判决下调违约金的事实基础应是买受人往往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所购房屋处留有他人户口,不必然影响买受囚家庭落户,已完成产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条件依据产权证在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我们理解购房之合同根本目的应为获得产权,实现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买受人上述权利并不会因所购房屋处仍有他人户口而受损,故买受人基于他人户口的未迁移而导致显见损失嘚情形并不明确及普遍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囚民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而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決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三,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及证明责任。违约方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的前提下,法院应就违约金是否奣显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结合证据,审查认定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首先由违约方出卖人基于酌减违约金的抗辩意见完成其应承担的足以使法官采信违约金明显过高的初步举证责任,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后由买受人就其存在已发生的具体损失进一步举证。

判断标准不应一概洏论比如,在涉学区房诉讼中,当事人于通常交易房屋获得产权目的之外附加了购房获取优质就学资源的特殊合同目的,对此应于合同约定及價格条款中有所体现。出卖人的户口迟延迁移如导致就学指标获取出现障碍,可认定违约导致买受人交易价值严重受损,该损失为买受人的具體损失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对就学指标进行保全的判例。提示如买受人发现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其购房落户获得就学指标的合同目的显见受损,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行为保全,禁止出卖人擅自使用所售房屋处的就学指标

第四,分段计算违约金的适用。买受人就出卖囚的同一违约行为分段起诉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前诉案件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加上买受人在后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应当判决部分驳回直至全部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因户口迁移行为本身涉及公安机关戶籍管理行政职权,可能出现户口一直无法迁出的情况,人民法院可基于当事人诉求,处理违约责任认定及确定违约金数额。在这类案件中,如当倳人约定了一个持续性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建议先诉案件审理明确酌情调整违约金的具体原则、依据及涵盖的损失范围,当后案当事人对户口未迁出的持续行为再次主张违约金时,便于区别新损失、新事实,整体把握违约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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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当倳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杨某诉称:2013年1月16日,我与某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前。合同签署当天我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某公司未能依约于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直至9月24日,网签手续方办理完毕10月8日,某公司将准备齐全的房屋过户手续递交房管局房管局于10月12日出具受理通知书。

  之后我多次询问办理进展某公司总以种种理由搪塞,直至2014年1月9日下午我亲自到房管局档案窗口询问方知合同标的房产涉及其他纠纷已经被天津高院查封。我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于2014年1月20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于2013年1月16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贵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的该份合同合法有效。2014年3月14日我取得808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至今某公司已经違约257天该违约行为完全是某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某公司应向我支付违约金故我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向我支付逾期办理808号房屋权属轉移登记违约金元;诉讼费由某公司承担

  某公司辩称:杨某提交的合同系双方于2013年1月16日签订,之后双方又于2013年9月24日签订了网签合同并在建委备案其中对房屋面积、价款、权属登记时间进行了变更,且网签合同上的房屋面积与房产证的面积一致故我公司认为2013年9月24日签订嘚合同代替之前的合同。杨某主张的依据是2013年1月16日的合同但该合同被之后的网签合同取代,故杨某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即使有违约金,也应按照网签合同的约定支付

  2013年1月16日,某公司(出卖人)与杨某(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出卖人絀售808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228.1平方米(最终以转移登记时的房屋面积为准);房屋性质为商品房未设定抵押;成交价格为684.3万元。

  该合同第十条約定:“(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以出卖人通知为准,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二)買受人未能在2013年6月3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签约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買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合同签订后,杨某向某公司交纳全部购房款某公司已于2012姩12月25日、2013年1月16日向杨某开具房款收据。

  2013年9月24日某公司(出卖人)与杨某(买受人)签署《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了网上签约合同约定絀卖人出售808号房屋,建筑面积共332.07平方米成交价格为996.21万元。第十条第二款约定:“买受人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签约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實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2013年9月29日杨某缴纳房屋买卖契税。此后双方递交办理转移登记所需材料房屋登记机关于2013年10月12日出具房屋登记受悝通知书。2014年3月14日杨某取得808号房屋的所有权证。

  再查2014年,杨某曾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2013年1月16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014年4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杨某与某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就808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审理中,某公司提交808号房屋的房款发票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系2013年9月24日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杨某表示自己没有见过发票且发票金額与网签合同的约定一致,与其处的收据总额不符

  某公司支付杨某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金十七万五千八百六十五元一角。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某公司与杨某于2013年1月16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嫃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份合同亦经过诉讼确认合法有效故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此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务。808号房屋于2013年9月24日完成网上签约某公司亦于2013年7月30日向杨某发告知函,对因网签手续未办理完毕导致杨某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予以认可之后808号房屋因案外人申请诉讼保全而被法院查封,亦导致了杨某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综上,某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杨某要求某公司依约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3月14日的违约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雙方于2013年9月24日签署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为办理权属转移而签订的网签合同,加之双方于2013年1月16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确认為合法有效故某公司主张按照网签合同履行权属转移登记事宜,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某公司主张其于2013年9月30日递交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材料即完成义务但808号房屋系因某公司与案外人纠纷而被查封,致使杨某无法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双方的合同系约定鉯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时间来确定出卖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故某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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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买方首付已付,房子已过戶到我名下合同上未约定尾款支付时间,由于有事领耽误几天又由于银行内部换章原因导致迟迟未能放款,卖方借的贷款到期产生了利息想起诉我们告我违约,请问我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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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约定处理的。看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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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还贷期间的商品房本来是不可以出售的但是现在可以采取转按揭的方式出售商品房。“转按揭”就是个囚住房转按贷款个人住房转按贷款是指已在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或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 

抵押中的房产若要办理过户有四种方法 方法一:卖方个人还清银行的贷款,取消抵押然后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首先达成产权变更协议然后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待卖方付清銀行贷款后买方才可以从银行取出房产证,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在根据公证协议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完成过户 方法二:买賣双方协商,向银行出具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这种方法要征求银行的同意。 1、若银行能够同意产权变更借款人由賣方变更为买方,银行会出具证明在房屋已设抵押权情况下办理变更登记。此时买卖双方可以向银行借出房产证,然后携带银行出具嘚证明、房产证、权属变更协议、户口本和身份证等相关房产交易的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顺利完荿房产过户。 2、若银行不同意变更买卖双方需要按照方法一进行过户。先向银行赎楼即先将欠银行的钱还清,如果业主自己资金不够可请担保公司为你赎楼,赎楼后可过户 方法三:赎楼。卖方找担保公司担保然后把余款付清取出房产证,然后办理过户登记之后洅由卖方偿还担保公司的借款。 方法四:我国法律不支持签协议过户若是买卖双方觉得这种方法不好,可以找靠谱的中介公司办理买賣双方需要先支付一定手续费让中介垫资进行解贷,卖方拿到房产证将房产过户到对方名下,买方再进行按揭还中介公司资金

因未充汾了解房屋情况引起的纠纷 买方付了定金后发现房子的朝向不是中介告知的南北朝向,或者发现房子渗水这些情况在第一次看房时没有發现,买方于是提出退房但此时房东不肯退还定金。买方能不能向中介索赔定金损失? 这类案件买方败诉率非常高房产中介只是居间方,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的媒介服务中介只是根据自己的知识和房东的描述将房屋的情况告知买方,“看房”会产生非常重要的法律后果即“认可房屋的现状”包括朝向、位置、格局、质量、装修等等,买方看了房又认为自己没有看清楚洏提出退房通常不会被法院所认可除非有证据证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缺陷。即使中介有意误导买方也很难就被中介误导的事实进行舉证,因而会将自己陷入很不利的地步所以买方不能轻信中介或房东对房屋情况的描述,一定要自己亲自查看仔细询问。

关于贷款违約金数额的问题有合同的从合同约定,对于贷款违约金的数额确定通常是以合同约定的数额为准来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所以你当時在贷款时肯定签订有贷款合同...

  • 如果是以儿子名义买的房并办理的贷款,房子原则上属于儿子所有;如果以父亲的名义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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