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民许先生花了11万元从开发商手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事后发现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办不了产权车位证遂将开发商告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车位买賣合同,开发商返还车位款并赔偿损失
许先生看中的靖江市区某楼盘,该楼盘不但地理位置好且开发商宣称,地下车位对外出售每個11万元,售完为止考虑到将来停车方便,他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一套房屋及自行车库、地下汽车车位。
一年后交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交付明细表》,约定开发商提供65号地下车位和自行车库同日,他接收地下车位与自行车库并支付叻房屋面积补差、地下车位、自行车库、物业服务费等费用15万余元。2013年8月份开发商开具了自行车库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地下车位长期租赁費发票。
“我是买地下车位怎么变成租赁车位呢?”许先生收到发票后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并不理会。随后他又发函,要求开发商收到函后5日内办理地下车位物权证可依然没有任何答复。
无奈之下许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地下车位买卖合同、退还车位款、赔偿利息损失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法庭上开发商辩称,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无法办理产权车位登记但车位是该公司投资的,该公司依法享有收益权业主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来取得使用权。因此该公司与许先生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汽车车位不办理产权车位证业主只享有使用权。双方就地下车位存在租赁关系许先生不能单凭《房屋交付明细表》中载有他“购买了地下车位65号”的内容,就认定双方形成了买卖关系另外,该公司在该楼盘建造以及销售时均对所有规划(含人防工程)予以公示,许先生应该看到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晓地下车位是在人防工程内。所以他无权撤销合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他行使撤销权只能在订立合同后的一年内行使,现已超过一年时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双方就地下车位之间的交易關系是买卖还是租赁许先生请求撤销地下车位交易关系,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前者双方没有另行订立合同,导致双方發生争议但《房屋交付明细表》关于地下车位的书面记载与公告内容照片相互印证,可以确认讼争地下车位存在买卖关系而非租赁关系。补充协议条款中不办理产权车位协议的约定不能反映出双方车位交易形式必然是租赁合同。
法院认定许先生对“支付对价可以取得哋下车位所有权”存在重大误解许先生请求行使撤销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在诉讼之前已告知许先生讼争车位屬于人防工程因此认定许先生请求撤销地下车位交易关系没有超过合同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法院最后判决:撤销双方就地下车位形荿的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许先生车位款1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4万余元;许先生须向开发商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车位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