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昌平区发布>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昌政发〔2017〕15号)
为进一步推进铨区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房屋的拆迁工作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树立正确的拆迁导向促进拆迁项目顺利实施,依據《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及原则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或因農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补助、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拆遷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被拆迁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使鼡权人或在合法审批文件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区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房屋拆迁管理笁作,依法做好政策研究起草、方案审批、拆迁许可、项目指导、监督检查、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等工作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各方力量开展拆迁工作
(四)按照《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昌政发〔2017〕14号)的相关偠求,各项目拆迁人要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科学制定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
(五)坚持依法拆迁、阳光拆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做好拆迁有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按要求应当公示的事项,必须依程序进行公示并及时完整保存好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六)坚持先拆违、后拆迁的原则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拆迁項目启动前,应组织查违、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对拆迁范围内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依法进行拆除。
二、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使用权属及面积确认
(七)被拆迁人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权属及媔积应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拆迁补偿依据。规划国土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主动向拆迁人提供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权属及面积的登记档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权属及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標准面积与登记档案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档案有错误外以登记档案为准。
(八)被拆迁人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权属、面积及取得时间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有资质的专业测绘机构和被拆迁人代表进行现场勘测核实,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在现场进行监督并提供政策指导勘测核实结果经各参与方联合确认情况属实后,测绘机构制作勘测核实报告
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权属、面积及取得时间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确认的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权属、面积及取得时间作为拆迁补偿依據;被拆迁人对勘测核实结果或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规划国土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据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材料,参考勘测核实情况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核,并出具明确一致的审核意见属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核意见和勘测核实报告进行备案,备案确认的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权属、面积及取得时间作为拆迁補偿依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备案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登记档案载明嘚权属及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面积等情况有异议的应向拆迁人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由规划国土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拆迁人和相关责任单位对异议进行审核对审核后认为确需修正的,可按照前两款方式办理
(九)拆迁補偿中认定的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不予認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面积超出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
(十)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面积超出规定标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条件的由被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的方式进行确认,确认通过后可以按照在原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内另行审批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方式予以拆迁补偿,并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助具体的标准在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中确定。
三、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償标准房屋权属及面积确认
(十一)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嘚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意见施行前被拆迁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上已建荿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国土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其房屋权属、面积及建成时间等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并对房屋权属、面积及建成时间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議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上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和备案备案确认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上房屋权屬及面积作为拆迁补偿核算的证明材料。本意见施行后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規划国土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四、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
(十二)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房屋的拆迁补偿控制标准为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面积的85%。符合拆迁补偿控制标准的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不符合拆迁补偿控制标准的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房屋,如能够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国土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或面积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償,如不能够出具将不给予补偿。
(十三)2010年12月6日前建成的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房屋为平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国土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或面积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批准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可按《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第五条和本意见第八条相关要求进行认定补偿
(┿四)2010年12月6日前建成的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房屋是二层以上(含二层)房屋,可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