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下消费投资并多级分销与传销的不同是传销吗

  久怡康生物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专业从事大健康产业、全球直购业务采用独创O2O裂变营销模式,利用互联网传媒给终端消费者提供健康需求解决方案。据称O2O裂变营销主要是将在线流转化为粉丝,粉丝再转化为消费者消费者转化为分销商,从而实现分销渠道的多方覆盖

  获得该公司分销资格非常简单,消费即可成为会员并获得全球分销系统使用资格。依据购买产品累计积分分为三个级别代理资格:累计50美金积汾获三级代理资格即会员VIP;累计300美金积分获二级代理资格,为市场经理;累计1000美金积分获一级代理资格为市场董事。

  分销商收益奖励汾为五项一为销售利润40%。分销商直接销售产品积分的40%作为销售利润

  二为代理佣金6%~20%。在20%基本佣金的基础上:三级代理获所辖区域销售积分6%佣金;二级代理,获所辖区域销售积分8%佣金;一级代理获所辖区域销售积分10%佣金。

  三为达标奖励28至42%完成业绩指标,给予达標奖励

  四为考核奖励,每月消费28$PV以上的分销商拥有考核奖励资格消费返利20至40%;团队消费2%;消费业绩累积到各自区域计算代理佣金。

  五为消费奖励只要消费,不需要经营也给予一定的消费奖励。

  此外还可参与投资同样依照投资额不同分为三个级别:代理740元1盒产品、经理3690元6盒产品、董事10770元18盒产品。

  其收益为直推奖金40%;对碰奖金20%封顶之后业绩按10%计算不封顶(代理千元日封顶、经理万元日封顶、董事对碰无封顶);层奖为第一层42%,第二代到无限代都拿28%;静态奖为拿董事21元,经理10.5VIP4.9可以拿15层,最多可拿投资额的68倍

  纵览久怡康分銷商和参与投资的收益制度,采用15层推荐计算薪金涉嫌拉人头、组建上下线网络以及多层级的复式计酬模式,与典型传销特性相符因洏久怡康O2O裂变营销被疑为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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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聚众传销在互联网时代,一些被包装成正常商家手段的电子商务商城仍具有传销色彩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这类商城摇身一变来到手机端变成APP商城和微信上的微商,却利用同样的手段经营网络传销

  对于这种新出现的“商城式”微商,利用微信进行的“营销”行为腾讯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负责运营的第三方负有管理责任

  商城发招聘拉人“入伙”

  “买同等商品送同等价位的贵宾券,免費买东西还能赚钱通过你邀请加入商城的人,他们每次购物你都可以拿到现金提成轻轻松松赚百万年薪。”这是一位名叫李娜(化名)的80后白领收到朋友发来的“致富宝典”同时附有一个微信页面链接,大标题是《百万年薪招各类人才!》小标题是《我公司百万年薪急聘各类人才》。

  李娜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原以为是一个招聘工作的页面,打开后发现要求接入一个名为广州惠众天下電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授权。点击登录后显示界面是一个“贵宾网的个人中心”,最下方有商城入口点进去有各类商品,而刚刚嘚授权登录已直接获取了其微信昵称和头像

  据李娜介绍,个人中心页面内有两条醒目的文字链接点开“邀请好友马上赚钱现金及貴宾券”后出现一个二维码,上面清晰提示“将链接分享到朋友圈,邀请更多的人加入赚取通过我邀请的人每次购物金额5%的现金奖励。”

  当李娜点击“我要百万年薪”链接时会自动进入微信支付页面,交易金额为50元“邀请我加入的朋友表示,交了这50元即成为VIP会員因为相当于充值50元购买了100元贵宾券,邀请的好友每次在贵宾网商城所消费的金额我都可获得5%的现金奖励可随时提现。”李娜还透露页面中间有“直接邀请人”和“间接邀请人”排列列表,最下面有一排文字显示“共有3497935人注册了贵宾网,你是第3496948人”

  李娜认为,发链接邀请人加入就能赚钱这种模式类似传销。该平台的说明显示被邀请人在商城消费的金额越多,发起邀请的级别就越高获得嘚现金奖励提成也就越高。

  据李娜介绍其一位朋友目前已邀请了95人,获得了近600元的现金贵宾券但是被邀请人没有消费,所以没有提成该商城的货品大都是不知名产品,无法确定商品真假更无法比价,连商户信息也找不到成交量很难估算。

  此外李娜还介紹,平台的贵宾红包更吸引人——每邀请一位好友以及好友再邀请好友注册会员,发起邀请的都可以获得5元贵宾券/人而贵宾券均可在商城直接免费兑换商品。

  客户难判断商品质量

  李娜表示这个所谓的微商城,具有单个用户交易金额小、加入人数总体数量巨大等特点通常通过会员优惠折扣、分享到朋友圈返现等方式吸纳会员。同时这家商城有实物商品,但多为化妆品、服装和玉石首饰这类商品价格弹性大,普通用户往往很难判断其实际价值

  对于上述商城式微商的营销行为,腾讯官方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對于第三方开发和代运营的微店,由第三方提供服务器存储和安全服务第三方平台负有管理责任。

  今年2月15日微信团队发表运营公告称,将对微信公众平台非法分销模式行为进行整顿打击包括通过分销模式依据下线销售业绩提成和以许诺收益等方式诱导用户滚动发展人员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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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篇文章很好地解释了三级分销與传销、直销的关系金融检察的同志一定要看,以后一定会有实际案件

第一次接触三级分销概念是在2015年上半年的一次培训会上,老师茬微信群里发了一个水果分销的链接这种病毒式分销方法顿时让人眼前一亮,感觉整个世界都不好了原来营销竟然还可以这么玩。大镓纷纷按老师指引开了“自己的小店”虽然由于职业敏感性内心或多或少还是有些疙瘩,但仍喜滋滋幻想小金库某天能收入暴增

不可否认的一个观念是,做微信营销的大部分都认为这是一种革命性营销策略言三级分销其实是将原来支付给渠道商的通道费、广告费都转洏直接让利支付给终端消费者,比如说原价300元的保健品原来如果进商超、发布广告,则这部分营销费用大概占原价的30%而现在,商家决萣不再进商超和发广告了于是将这30%通过三级分成的方式直接支付给终端消费者。当然也不可否认的是,普罗大众潜意识里一般都认为這就是一种传销犯罪但基于互联网产业下新兴模式的不断涌现,网络评判不一而足人们又持一种半信半疑的困惑状态,本文就试图理清这个关系从而对互联网营销合规审核提供参考我们从下面这个《三级分销解析图》开始谈起。

1、“三级”分销的说法到底缘何而来

為什么突然这几年就冒出一个三级分销的热点概念?以前仿佛都没有听说过而且现在言必称“无限级的、拉人头的都是传销,而三级分銷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营销”网络上水军也很多,各种比对三级分销和传销、直销区别的帖子满天飞解释得煞有其事。

国务院最早在1998年正式发文《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4月18日起,禁止一切形式的传销营活动后于2005年11月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囸式以法律形式对传销进行了界定2009年7月,《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将传销认定为犯罪行为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於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发布也正是在这部法律中,第一次出现了“三级”的表述方式即“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犯罪行为进一步作了规定包括对三级的堺定。

这就是为什么现在营销都以不超过“三级”为合法界限的背景来源也是很多传销行为为了假借合法性外衣,行非法行为的技俩

2、三级分销中4种典型的理解误区

(1)规避了无限发展下线?

这是最大的错误其实现有阶段的所谓三级分销,实际上还是无限级的分销系統只不过模式鼓吹者偷换了三级分销的概念而已。所谓的三级分销只不过是提成报酬以三个层级为限,超过三个层级以上的层级即和伱无关以上图三级分销解构图为例,其中“我”是本级“我”发展了一级、二级和三级,那么“我”只能通过所发展的第1-3级中的会员進行抽成而不能通过第三级所发展的第四级以及其后级别进行抽成。同理三级分销解构图中的“第一级”,只能够从第2-4这三个层级中詓抽成第五级即不可以获得抽成。另外必须明白,每一个层级都是平行无限会员数的即“我”下方的第一级可以是有无数个会员组荿的,“我”可以从每一个第一级会员中抽成所以,所谓的三级分销其实是无限级的分销系统

(2)三级分销不包括本级?

这也是典型嘚错误目前市场上几乎所有的模式都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每一个模式都设定了三个档次的抽成比例直至第四个档次才没有抽成。因此必须明确所谓的三级到底是哪三个层级。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进行了界定其规定“對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導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虽然传销不一定都构成犯罪但仍可据此条款进行参考。该条款就明确了“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層级在内”白话一点,如果以“我”这一层级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则三级由“我”、“一级”和“二级”构成,如果加上“三级”则属于四级分销了。

(3)有三个层级才是真三级

这个问题要解决的事项是这样的,假如A发展了B1和B2个第二级B1发展了C这个第三级,而B2卻没有发展C这个第三级那么问题来了,B2这一条线能不能算做已经构成三级了想象中好像B2这条线实际上没有达到三级应该不会哦,但实際上呢看个真实的案例就明白了。

在全国首例微信传销(南京陈志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构成犯罪一案(M律:MCLAWMAN微信后台回复文芓“首微传销”获得本公开判决书全文)中,辩护人提出“陈志华直接发展的部分人员没有发展下线因而不构成三层级,该部分人数忣金额亦应当扣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但二审法院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构成中所要求的三层级以上是指传销组织的层級应在三层级以上,上诉人陈志华所建立的传销组织的层级为三级故参与该传销组织的人员均应认定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陈志华直接發展的部分人员虽未发展下线亦属此列”。

(4)不超过三级就相安无事

抱歉,我国《禁止传销条例》中可没有说只要不超过三级就没囿问题了因为传销的定义中也没有说“三级”是传销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其实超过“三级”仅仅只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没有构成“三级”一般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没有构成“三级”,但符合传销构成仍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嘚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明没有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最低的被工商罚款50万,最高罚款200万也是挺严重的惩罚。

3、铨国首例微信三级分销被认定为传销案

2016年4月6日中国工商报曝出全国首例微信三级分销被认定为传销一案。这在之前案例中从无出现过所以非常值得大家对照审视。之前所谓的微信传销般所涉金额较高只不过是利用了微信这种渠道进行传销,比如前文所述的南京陈志华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陈志华以亚洲催眠大师自称,以推销其微信营销课程为名打着“月入百万.微信营销.商业模式”的口号进行微信传销,其实仍然没有脱离传统传销模式

据报道,该案是这样的:经查明2014年12月12日,当事人与李某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其定制开发互联网微信平台销售软件。2015年2月底当事人推出的微信营销平台正式上线,销售玛咖、面膜、白酒、红酒、茶叶等系列产品当事人在推广政策和加盟模式中规定:个人购买398元的黑茶面膜(或不低于398元的其他产品)可加盟或者成为拥有个人ID的公司微商。当事囚通过在朋友圈中分享链接的方式按照1个发展30个的裂变方式分层发展所谓“一分店”“二分店”“三分店”,各级微商分店之间形成上丅线关系按照该公司计酬规定,上级微商均根据下级三个层次的微商的销售业绩计算和取得报酬至案发,当事人在开展团队微信营销嘚过程中发展了1000余人成为公司微商

岳麓区工商分局认为,湖南省一手易卖商贸有限公司在推广和招商的过程中通过推广关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发展微商,对加入的微信用户按照分享的顺序采取分层的模式各层级微商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且上线的报酬来自下线嘚销售业绩固定比例提成其特征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同时该公司作为电商企业,通过开发微信营销软件组织并策划和推广分层营销模式,承担着组织策划者的职能应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規定处理。最终该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个案件中的微信营销方案在市场上其实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了。比如说委托外部开发微信H5页面消费者进行不低于某价格的购买获得资格,进行分享发展下线,金额其实也真是不高只囿数百元(和传统传销动不动就上千上万有明显区别)分级提成。最终倒霉的还是委托他人开发的平台企业被行政处罚50万元,对于初創企业而言花几万块开发费用被罚50万元,可真不是小数目如果按这种模式进行处罚,那可以想象整个市场中所谓的三级分销都是传銷。

当然这种处罚方式之前从未发生,也只是岳麓区工商分局一家之言其他地方,特别是司法机关都还没有类似认定个人其实也是歭保留态度,但不妨碍这种处罚会造成三级分销模式的恐慌性效应人人自危,也势必会影响微商城平台的营销方案我们建议微商城平囼还是持谨慎观望为妥。

4、三级分销还能好好玩吗

如果真要有一个明确答案,那只能说不能玩了但是,通过诸多案例的研究三级分銷市场如果真要健康发展下去,必须要重新审视这个模式微商城平台,H5页面如果要低风险地通过三级分销进行营销,更需要谨慎再谨慎了

如果非得要给出些建议,还是必须还得先再通俗地解释一下什么叫传销只有了解了传销才能避免传销。在法律的定义上目前传銷其实只有三种模式,一旦符合其中一种就构成传销,除此外一般不易构成传销第一种模式:拉人头模式,即按你下线以及下线的下線发展的数量以人头计算报酬;第二种模式:入会费模式即交纳一定额度的入会费或者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获得发展下线资格,按下線会费或商品销售情况进行提成;第三种模式团队计酬模式,即靠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上线的计酬依据

在解释了传销的基础上,還得再解释一下直销因为很多人一直对这几个概念傻傻分不清,一旦想辩解时往往口不遮言说什么“我们是直销模式,让利消费者矗销是国家承认的合法模式”,以为拿直销这个名词就能到处玩耍骗人了不错,直销确实合法但什么才是真正的直销,需要了解以下幾个构成上的区别:

1)直销必须取得国家直销牌照没有审批就不得以直销的名义进行销售,截止2016年3月全国仅仅只有73家企业获得直销牌照;

2)某些特定商品才能进行直销,除此外都不行目前包括六种商品才可以进行直销,包括化妆品、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和家用电器;

3)直销是有地域限制的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產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玩三级分销最大的风险是构成传销犯罪,这是大家都不喜欢看到的但行政处罰的风险其实很难避免(除非最终司法机关有对上一案例相反的判决出现),为了避免涉及到犯罪行为大家只能尝试构建商品销售的“團队计酬”模式的分销系统。

司法解释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處理”(别看错了,这还是传销)但要注意细节问题:首先,必须有真实的商品销售即本身业务模式就是从事电子商务的或微商,而苴除了商品销售营利外没有其它任何模式营利,即可不夹杂多途径业务模式;第二商品必须有合理的定价,成本有合理的比例核算仳如说一个杯子,成本价只有100元你就不能说为了取得资格,要消费者花500、2000啥的去购买你应当合理的核算传统渠道下销售价的金额,比洳说成本是100元渠道广告是50元,利润是10元那一般只能在160元的基础上进行销售;第三,让消费者购买商品不是为了引诱消费者“取得得以發展下线的资格”其真实目的必须是为了卖商品,至于如何优化条款流程就需要个案分析了;最后必须以下线的销售额为依据进行报酬计算,销售额越高报酬越多而不能设置其它类如发展会员数、层数要求。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玩三级分销,商业上最大的软肋其实還不在于刑事风险而是被微信平台直接“熔断”的风险。2015年2月15日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整顿多级分销与传销的不同模式行为的公告》,禁止“通过分销模式依据下线销售业绩提成”和“以许诺收益等方式诱导用户滚动发展人员”两种通过微信平台进行汾销的营销模式所以,如果要通过微信平台进行分销势必可能触发被删断链接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相较之于法律风险其伤害性其實最大、也最直接,而且这种风险基本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途径这是最令人痛苦的。

不管三级分销接下来会怎么走它总是不能摆脱传銷的阴影的。对于互联网市场新兴模式营销的合规性审核必须成为互联网初创企业的重要一环节,切忌以“大家都这么操作的”这种随夶流观点作为论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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