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内房产夫妻双方都是因为哪些问题而离婚婚共有,要更名到非贷款方怎么办理?有房产证,土地证,已还款十年。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在一方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时,该按揭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至于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不能导致房屋所有权的改变。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另一方要给以补偿。

所以,综上所述,此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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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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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贷款买的房子,办房产证之前离婚,离婚后双方协议房子归女方一人所有,但因贷款未还清,男方是主还款人,无法将房产证上只写女方一人名字,请问离婚协议房产归女方一人的约定还有效吗?

婚前共同贷款买的房子,办

之前离婚,离婚前双方协议婚后房子归女方一人所有,但因贷款未还清,男方是主还款人,无法将房产证上只写女方一人名字,请问离婚协议房产归女方一人的约定还有效吗?需要再签补充协议吗? 需要公正吗?

提问者:匿名   所属地区: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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