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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中心工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活动支出。工会为会员及其他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

  1、职工教育费。工会举办的政治、文化、科技、业务等业余教育活动所需的教材、教具、用品的消耗费、设备的购置、维修费;教育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资料费等;外聘讲课教师的讲课费;工会开设的职工文化活动的书报、杂志、家俱用品等的开支,其他用于职工教育有关的费用。

2、文体活动费。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日常文艺活动和购置文艺用品等开支。包括组织文艺积极分子开展活动支付的交通费、培训费、观摩费、奖励费等;小型乐器、服装、道具购置费及文艺设备维修费;参考资料及各种文艺用品消耗费。优秀文艺创作、汇演、电视片摄制制作的费用及评审、奖励费用;购置各种文艺活动设备(固定资产)的费用;文艺汇演及其他业余演出应由工会承担的费用。开展职工业余体育活动应由工会负担的开支。包括:购置各种球类、棋类、扑克牌、游泳、田径等运动项目体育用品;小型器械、大型设备购置、维修费用,运动员服装的购置、洗涤费,积极分子的奖励费、夜餐费、观摩费等;运动会或单项比赛应由工会负担的各项开支。文艺汇演、参演获得优秀节目和优秀演员的奖励,集体奖,以荣誉为主,个人奖,奖励面控制在演出节目的30%以内。奖励标准由工会委员会集体商定报单位领导批准。

3、宣传活动费。开展宣传活动应由工会负担的各项费用。包括: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等报告会、讲座的报告人酬金;举办宣传、展览、板报所需的资料图片、纸张等消耗用品费;组织美术、书法、摄影活动的费用、优秀作品的奖励费;宣传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

4、其他活动支出。除以上活动外,由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费用,包括工会支付的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等。

二)维权支出。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协调劳动关系争议中发生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3、法律援助费。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对困难职工帮扶发生的支出。

5、送温暖费。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支出。以上各项维权活动之外的维权支出,如参与立法费等。

(三)业务支出。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工会举办的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培训费用。

2、会议费。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3、外事费。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发生的有关支出。

4、专项业务费。组织建设、考核表彰、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等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5、其他专项支出。   无明确列支科目的,与工会业务有关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四)行政支出。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开支的专职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燃料费、保险费、维修费、其他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维修(护)费、租赁费、招待费(餐费、其他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4、其他行政支出。不能划分到上述经济科目的其他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1、房屋建筑物购建。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电缆、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2、办公设备购置。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3、专用设备购置。购置具有专门用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4、交通工具购置。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的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5、大型修缮。各类设备、建筑物等的大型修缮支出。

6、信息网络购建。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核算。

7、其他资本性支出。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

六)其他支出。各级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以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

(七)在上述范围内没有涉及到的确属工会工作的开支项目,在不违反财经纪律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开支。

一、工会经费是按工资总额2%提取,上缴50%后留作企业用于工会方面的开支使用。至于单位是否可以从自身经费中多拨付会费,这个没有明文规定。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有具体规定。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困难补助费、员工福利费、竞赛活动费、员工表彰费、福利设施费、文体活动费、教育参观费、管理经费和上缴经费。

1、员工福利费:核算员工的生日补贴费、员工结婚贺礼费、除个人辞职外的调离及退休员工的纪念品费、重大节日向员工发放的慰问品(金)费、直系亲属亡故、对生病员工的探视费、行政和工会领导的家访费、对公司老领导的拜访费等。

“员工福利费”中开支的共性费用暂定如下标准:

  员工生日补贴80元/人

  员工结婚贺礼费200元/人

  员工退调纪念品费200元/人

  员工直系亲属亡故200元/人

  重大节日慰问员工费100-200元/每节日

2、困难补助费:核算对享受“低保”家庭的员工和因病致贫、大病困难、治疗期间的工伤或其它原因造成暂时困难的员工的补助费。

3、竞赛活动费:核算工会组织的和配合行政工作组织的劳动竞赛、知识竞赛、技能评比和有关安全、环保、生产、消防等各种专项专题教育活动所需的开支及奖品。

4、员工表彰费:核算对公司优秀员工、岗位能手、生产标兵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表彰费用。

5、福利设施费:核算各类福利设施、资产、工具器具等有形资产、设施的费用开支。

6、文体活动费:核算组织文体活动所需费用和购置文体活动器材费。

7、教育参观费:核算组织员工参观、展览、观影的费用。

8、管理经费:核算工会管理所需的账簿、表册、文具等办公费用和兼职管理人员的补贴费用;核算工会“存款”账户的利息收入(冲减本科目)。
9、上缴经费:核算按上级工会规定按标准上缴的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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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7月颁布了《》(,以下简称“原72号通知”),对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以及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通知执行至2010年底止,从2011年开始或仍然继续执行或有新政策,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

近日,《》(,以下简称“财税48号通知”)终于出台,有关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方得以明确,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为此,笔者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统称“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征纳双方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进行宣传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48号通知”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三类企业的扣除标准仍延续由15%增至30%的规定据相关统计,2011年,食品饮料行业销售费用排名前十位的上市公司的广告费用合计近百亿元,而据市场研究公司CTR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在医药行业中,某医药企业2011年第四季度就投入广告花费1.34亿元。可见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为扶植该三行业的发展,“财税48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仅此一项最高就可直接减轻3.75%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该条延续了“原72号通知”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由15%增至30%的规定,同时将化妆品销售企业增补到其中。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宣传费仍然不得扣除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签约国,我国《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因此,本次“财税48号通知”第三条延续了“原72号通知”关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据此,烟草企业有关烟草的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支出均不得在税前扣除;至于非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可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予以扣除。

其他企业的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均为不超过15%除以上由“财税48号通知”列举的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以及烟草企业外,包括酒类制造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仍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按不超过15%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对关联企业的广告宣传费可按分摊协议归集扣除“财税48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执行该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 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

3.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可以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

4.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5.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归集到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如,一般企业应先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与销售等前述三类企业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计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额,再选择是部分还是全部归集至关联企业扣除。

该条是“财税48号通知”新设立的规定,也是一大亮点,对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特别是关联企业较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是重大利好,可以在盈利与亏损、税率高与低的关联企业之间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

扣除规定的执行时间及相关调整事项1. “财税48号通知”从2011年开始执行至2015年止。既与“原72号通知”执行结束时间2010年相衔接,又符合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可作追溯规定的立法原则;明确规定有效期为5年,有利于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便于纳税人谋划生产经营活动。

2.由于“财税48号通知”公布时,对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而“原72号通知”又于2011年1月1日失效,纳税人在汇算清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只能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广告宣传费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标准扣除。

根据《》()第六条关于“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和饮料制造企业因应扣除但未扣除广告宣传费,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应特别提示的是,化妆品销售企业是本次“财税48号通知”新增加的可按30%扣除的企业,此类企业更应尽快熟悉新政策,将2011年度少扣除的广告宣传费追补至2011年度计算扣除,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扣除基数即销售(营业)收入的分类确认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作为广告宣传费扣除的基数。根据《》()以及《》()的规定,一般工商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金融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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