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信息平台精准营销解决了哪些问题

 大数据作为一种新兴的数据处理技术,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如今,商业银行在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中,产生了大量的业务数据、中间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等。大数据需要做的就是从这些海量数据中提取出有价值的信息,为商业银行的各类决策提供参考和服务。汇丰、花旗和瑞士银行是数据挖掘技术应用的先行者。在国内的商业银行中,大数据的思想和技术也已逐步开始在业务中获得实践和尝试。

面对日趋激烈的行业内部竞争及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商业银行继续一种更为精准的营销解决方案。与传统的上门营销、电话营销,甚至是扫街营销等方式相比,精准营销可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提高营销精准程度,并减少业务环节,无形中为商业银行节约了大量的营销成本。

基于大数据的精准营销方案是利用大数据平台的模型分析结果,挖掘潜出在客户,实现可持续的营销计划。下面将详细阐述精准营销的应用方案。

1.物理基础。利用hadoop平台作为大数据架构的物理基础,首先需要对商业银行整体的数据量作出评估,计算出需要设置的节点个数。再此基础上确定hadoop中的每一块组件是否适合并能满足目前及未来的业务处理需求。Hadoop的物理架构如图一所示:

2.数据基础。商业银行需要在对内外部数据梳理、清洗、整合和建立映射的基础上,将各类不同数据关联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并构建统一的数据划分维度体系,以此作为大数据平台的数据基础。

数据基础基础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数据采集模块、数据冗余模块、维度定义模块、并行分析模块,如图二所示。

为获得更好的精准营销效果,并实现全流程的精准营销解决方案。整体的应用目标是希望依托大数据平台的分析结果在线获取客户的各类信息,再通过模型分析、客户个性化需求、不同产品的特点等,在客户与产品之间建立精准的对应关系。在业务操作上,还应当能帮助客户经理对客户做出准入判断、提供营销方案、实现限额管理、定价指导等智能决策信息。这些应用目标可以拆分成如下应用需求:

1.客户挖掘功能。精准营销的首要目的就是寻找目标客户,只有寻找到精准的营销对象才可能实现最终的精准营销结果。客户挖掘功能应当从不同角度、不同渠道进行挖掘,最大程度发掘潜在客户群。

2.智能决策引擎。在获得客户挖掘结果后,精准营销应用的下一步功能应当是针对具体客户,提供一整套智能决策方案,包括客户准入判断、产品推荐、定价指导等。对于集团客户、上下游客户或关联方客户等,还应当能够提出整体的营销计划。

3.业务统一工作平台。精准营销系统除了可以提供精准营销的方案、计划等决策结果,还应配备完整的业务操作平台完成业务实现。业务统一工作平台可以实现整个精准营销从客户挖掘直至业务完成的各工作环节,最大化程度缩短业务操作流程、减少贷前调查复杂程度,实现精准营销的“一站式”操作。

4.全生命周期的营销计划。精准营销的应用不应只以单次营销为目标,而是应当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提供持久的精准营销计划。纵向的可持续是指跟随客户的成长过程,在客户不同时期提供适时提供客户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横向的可持续是指通过集团客户、上下游客户和其他关联方客户不断挖掘目标客户,扩大精准营销范围。

下面针对应用需求分析,从系统实现上把应用需求分解到系统功能点上进行详细描述。

1.客户类型初分。对于不同类型的目标客户,精准营销模型应当给出具有针对性的营销方案。因此需要对大数据平台里的所有客户进行类型的区分。建立合理的客户类型初分体系是精准营销的基础。客户类型初分可以按照图三给出的体系进行划分:

图三 客户类型初分体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精准营销应用中,对公客户和零售客户并非完彼此独立。完备的精准营销应用应当具备从对公客户中挖掘零售客户或从零售客户中挖掘对公客户的功能。

2.准入客户筛选。客户准入筛选是对客户质量进行把关的工具,良好的客户准入筛选标准是确保客户质量、引导客户结构的保障。实践中考虑根据大数据平台的黑白灰名单对客户的准入进行判定:原则上白名单客户属于精准营销判定的推荐客户;黑名单客户则是禁止准入的客户;灰名单客户可设为风险提示类客户。

3.客户信息整合及验证。利用大数据平台打通内外部数据、不同业务数据、不同结构数据之间的壁垒,形成以客户为中心的“一户一条”数据记录。

为确保精准营销结果的准确性,还应建立严密的客户信息验证机制。客户信息校验包含两方面:一是错误信息的验证,如同一企业在不同系统中的行业分类存在差异,大数据平台将设置校验规则判定哪一来源数据正确,并自动用正确数据覆盖错误数据;二是数据时效的验证,如大数据平台有多个来源提供某个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期,系统将自动获取最新的日期作为改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期。

4.客户及场景标签设定。根据精准营销的不同角度设定不同类别的标签,标签应当具有灵活性,可以随着业务发展和精准营销场景的变换随时增减或改变。标签的设定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客户标签:主要区分客户的属性特征,如职业信息可设定诸如企业高管、普通白领、职场新人、全职妈妈、小企业主等。

事件标签:主要根据客户生活场景或者银行业务场景设定标签,如对于客户生活场景可能出现的标签包括买房、买车、装修、出国等等。

行为标签:主要针对客户日常规律的行为情况设定标签,如对客户上下班的出行情况可以区分成地铁族、打车族、开车族、走路族、骑车族等

偏好标签:主要对于客户的兴趣爱好等设定标签,如网购达人、资深吃货、旅游爱好者、大牌控等等。

5.精准营销模型设计。利用SAS等建模工具设计算法,建立精准营销应用模型。精准营销模型可拆分为多个子模型,部分子模型属于精准营销内部模型,如客户准入模型、行为分析模型、业务推荐模型等;还有部分子模型是调用其他系统的模型结果,属于精准营销调用的外部模型,如定价模型、客户评级模型、限额模型等。

整体的精准营销模型是结合客户、产品、事件、行业及发展情况等各方面,按需调用不同的子模型进行进一步计算,获得最终的精准营销智能决策方案。

6.业务统一工作平台开发。根据应用目标中所述的业务统一工作平台应用目标,该模块的开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1)营销推荐功能。营销推荐功能应当从两个角度提供推荐信息:一是根据产品特点推荐适合的客户;二是根据客户偏好推荐适合的产品。无论哪个角度的推荐,系统推荐的都应当以精准为评判标准。

(2)客户准入判定功能。对于客户经理自主开发的客户,精准营销系统应当可以提供客户准入的判定。客户准入的判定不仅包含客户的黑白灰名单信息,还应包含客户评级信息等其他可作为客户准入条件的信息。

(3) O2O的调查报告。对于可准入的客户,系统可自动线上(on-line)生成标准模板的调查报告。如报告中需要获取的信息通过线上可自动采集,则直接生成在调查报告中,其余系统无法获取的内容则可由客户经理线下(off-line)调查核实后补充至调查报告中。

这种O2O的调查报告生成方式可使数据的自动取数率高达80%以上,大大减轻了客户经理的工作量,同时也保证了报告内容的准确程度。

(4)客户跟踪管理。为实现可持续的精准营销计划,系统应当提供客户跟踪管理模块,以便记录客户的业务偏好信息、成长变化曲线、贡献度信息、关联关系图谱等。

(5) 精准营销高级应用。除了上述功能外,为更全面和深入的利用大数据平台和客户画像结果,精准营销还应站在更高视角。目前设想的高级应用可以包括:行业整体的精准营销方案、产业链精准营销方案、公司联营销计划等。

精准营销的结果是否够“准”、系统功能是否全面、操作流程是否便捷友好等,还应多听取业务部门、客户经理甚至客户等使用者的意见。通过定期的使用反馈、意见搜集等,不断优化模型、改进系统。

此外,精准营销作为大数据应用的重要方向之一,也是全行业务发展和价值创造的重要工具。因此,精准营销的应用还应跟随业务发展、产品定位、客户结构乃至全行战略规划的变化等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情况。

以上阐述了江苏银行在基于大数据平台和客户画像基础上的精准营销方案。通过在技术在数据与业务之间构建起桥梁,把深藏在数据中的价值挖掘出来并加以应用。这不仅顺应了当下的大数据思维模式,也符合银行未来的发展方向。

(源自:电脑知识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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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营销大数据平台分为3层结构:数据采集层、业务处理层和数据应用层。

基于大数据的精准营销过程分为:采集和处理数据、建模分析数据、用户画像建立、精准营销执行4个大的过程。

1、数据层:采集和处理数据

大数据处理的数据类型包括:括图片、文本、网页、社交网络,还有传统的交易数据。

不局限在传统采集数据的过程一般是有限的、有意识的、结构化的进行数据采集你能采集

2、业务层:建模分析数据

使用的数据分析模型,例如基本统计、机器学习、例如数据挖掘的分类、聚类、关联、预测等算法。

数据指导营销最重要的是解读。传统一般是定义营销问题之后,采集对应的数据,然后根据确定的建模或分析框架,数据进行分析,验证假设,进行解读。解读的空间是有限的

而大数据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既可以根据营销问题,封闭性地去挖掘对应数据进行验证,也可以开放性地探索,得出一些可能与常识或经验判断完全相异的结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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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精准营销是大数据应用的典型场景之一,也是互联网推广行业升级转型的重要体现。然而,大数据精准营销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法律与合规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数据获取与数据使用。本文旨在结合案例,对此做出简要分析。

一、大数据精准营销的含义与流程

所谓精准营销,是指在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构建群体性的用户画像,并通过将用户画像中的识别标签与互联网用户的身份识别信息关联,精准找到用户,并将商品或服务信息推送给用户的过程。

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精准营销通常会包含三个环节,其一是构建群体用户画像,或者根据用户画像简化出几个具有显著特征的用户识别标签;二是通过画像与特定的身份识别信息进行关联,从而精准找到用户;三是将信息推送给目标用户。

二、大数据精准营销各环节合规风险

第一个环节,构建群体用户画像的过程主要是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规则。群体用户画像并不涉及具体个人的身份识别信息,只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严格执行,群体画像的形成过程本身不会有明显的法律争议。

第二个环节,则涉及到群体用户画像的输出或标签的输出,并且在这一环节是群体用户画像转化为个体用户画像的过程。用户画像从不具有个人身份特征,转化为具有个人识别功能。也就是说,在这一环节,用户信息具有了识别特定用户的功能,这是用户画像产生经济价值的基础。群体画像虽然具有根据特定人群进行产品开发和构建营销策略的功能,但问题是,仅仅依靠群体画像并不能直接找到用户。如果采用群体画像与传统广告结合的方式,其推广成本无疑是非常高昂的。因此,通过将群体画像与个人识别信息结合,从而将用户画像具体化,是用户画像在精准营销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这一环节中,如果只是完成群体用户画像与个人识别信息结合而不涉及信息转移,则一般不会产生额外的合规问题。但如果涉及到个人识别信息的转移,则需要根据网络安全法所确定的授权同意原则进行判断。

第三个环节是营销信息推送环节,就是将产品或服务信息推送给用户的过程。推送信息,必然需要使用用户的手机号码、微信号、手机硬件识别码(IMEI)、浏览器cookie信息等。对于手机号码、微信号等信息,一直以来被认为属于个人信息,并无争议。而对于手机硬件识别码(IMEI)、浏览器cookie信息等,则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百度cookie一案,南京中级法院的判决,认定上网浏览记录仅与硬件关联,而不具有个人信息的特征,使得cookie信息在一段时间内不被视为个人信息。当然,这一问题当前已经得到解决。对此,本文在下一部分将专门说明。

三、重新审视百度cookie案

事实与诉由:原告朱某在家中和单位上网浏览相关网站过程中,发现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相关关键词后,会在百度广告联盟的特定网站上出现与关键词相关的广告。朱烨认为,百度公司未经其知情和选择,利用网络cookie技术记录和跟踪朱烨所搜索的关键词,将其兴趣爱好、个人需求等显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其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其隐私权,使其感到恐惧,精神高度紧张,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2013年5月6日,朱某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百度公司,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承担公证费1000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个人隐私应包含个人的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朱某利用特定词汇在百度进行网络搜索的行为,将在互联网空间留下私人活动的轨迹,而这一活动轨迹展示了其个人上网的偏好,反映个人的兴趣、需求等私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标识个人基本情况和个人私有生活情况,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因而,一身判决百度公司构成侵犯个人隐私。二审则认为:收集网上浏览信息,该信息的匿名化特征,不符合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要求,而对于信息推送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推送信息的终端是浏览器,而不是具体个人。

本案还有一个焦点,即百度公司在隐私政策中的告知是否充分。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百度在网页中有《使用百度前必读》,但位置处于网页最下端,且字体名下较小,不足以起到明示告知和选择同意的效力。二审法院则认为,因为百度公司在《使用百度前必读》已经明示了使用cookie技术的方式、使用cookie技术的后果,且提供了禁用cookie的渠道,因此,视为百度已经明示告知,从而不构成侵权。

2、《网络安全法》视角的重新审视

由于该案件发生在《网络安全法》及2017《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解释》、《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和生效之前,南京鼓楼区法院与南京中级法院的判决各有论据。

如果以新的规则审视该案件,以下两点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其一、cookie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颁布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解释》 第一条,明确将“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纳入个人信息范畴。按照广义的理解,行踪轨迹也可以包括网络浏览记录。而在《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除了沿用这一概念外,还采取列举方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了表述,其中,个人上网记录(网络日志储存的用户操作记录,包括网站浏览记录、软件使用记录、点击记录等),个人常用设备信息(包括硬件序列号、设备MAC地址、软件列表、唯一设备识别码(如IMEI/android ID/IDFA/OPENUDID/GUID、SIM卡IMSI信息等),均被纳入个人信息范围。按照这一原则,百度cookie案件所确定的个人信息判定原则已经被改变。

其二、cookie信息的获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告知是否充分?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对于信息收集和使用,均确立了明示同意原则。即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界定,收集个人信息前,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确告知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不同业务功能分别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以及收集、使用规则,并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明示同意,意味着网页的告知内容及禁用某项应用的内容应相对醒目和便于用户识读。对此,由于已经无法获得当时百度网页的告知内容,故无法做出明确的判断。但法官基于自由心证的判断,在保护网络用户与维持网络经营者经济利益面前,应采取衡平的准则,偏向弱势一方的利益保护。

网络精准营销是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应用典型案例,也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需要关注的问题。百度cookie案的审理,以及在新法规形势下的再审视,对于衡平个人隐私与企业商业利益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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