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丰满”,市区的部分药店不仅经营着药品,还“兼营”起日用品、化妆品甚至食品。尽管药店变成“小超市”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如此经营是否“合法合规”仍备受市民质疑。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到,药店经营者需在获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后才可经营食品等商品。
在黄山路上的一家连锁药店,记者看到有不少市民正在光顾。此时,在收银台处,一个小男孩正吵闹着,拉着妈妈要回“零食区”买零食。除了药品之外,该店还经营着种类繁杂的日用品和食品,记者发现,有的市民在买完药品时会顺带买上一点日用品和食品,有的市民则只为非药物商品而来。“非药物商品算是我们的补充商品,有的小朋友嫌药苦,会吵着要买糖,而我们这里刚好有卖,又好像有的老人家家里的药煲坏了,我们这里也可以同时满足,既方便了顾客,也拓展了我们的经营,何乐不为呢?”该店一工作人员这样认为。
那么药店经营食品、日用品究竟是否“合法合规”?记者就此采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该局回应,药店在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可进行药品经营,店内所经营的药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而该店是否超范围经营日用品等则属于工商部门监管范围。
随后记者向工商部门咨询。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2014年3月1日前,工商登记审批实行“严入宽管”,经营者在进行食品、药品销售前需先办理前置许可证,即《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在2014年3月1日后,我市全面实施商事管理改革,从同年5月开始,商品经营范围审批也相应进行了改革,从一开始的“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方便经营者经营,实施此项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向办理申请人先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或经营户领取执照后需自行前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办后置审批许可证。也就是说,如果药店的经营者想在药店内售卖食品,需在获得工商局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后,经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之后,才可以“如愿”。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多家大型连锁药店均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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