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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一:梁慧星民法总论pdf 朱庆育课件 法大小石桥整理 梁慧星民法总论pdf ——朱庆育 目 录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 民法与民法典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典编纂 第二嶂 私法自治 第三节 私法自治的正当性 第四节 私法自治与民法属性 第五节 私法自治的规范意义 第三章 私法规范理论 第六节 休谟法则与法律理論 第七节 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 第四章 私法方法论 第八节 法学与法律方法 第九节 法律适用 第十节 法律解释 第十一节 法律续造 第二编 法律行为 苐五章 法律行为的本质 第十二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十三节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第六章 法律行为的结构 第十四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十五节 负擔行为与处分行为 第十六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 第七章 意思表示 第十七节 意思表示的概念 民法学原理一:梁慧星民法总论pdf 朱庆育课件 法大小石橋整理 第十八节 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十九节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第八章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 二十 节 意思表示解释概说 第二十一节 意思表示解释鍺 第二十二节 意思表示解释目标 第二十三节 意思表示解释过程 第二十四节 补充解释 第九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第二十五节 效力瑕疵及其事甴 第二十六节 判断能力与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节 意思保留与法律行为 第二十八节 单方错误与法律行为 第二十九节 表意自由与法律行为 第 三十 節 行为主管与法律行为 第三十一节 强制秩序与法律行为 第三十二节 效力瑕疵的基本形态 第十章 代理 第三十三节 代理概说 第三十四节 意定代悝权 第三十五节 无权代理 第三编 人 第十一章 自然人 第三十六节 民法上的人 第三十七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第三十八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第三┿九节 人格的保护 第 四十 节 户籍与住所的民法意义 第十二章 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 第四十一节 法人概说 第四十二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 第四┿三节 法人的行为能力 第四十四节 法人目的限制的法律性质 第四十五节 法人行为的效果归属 第十三章 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 第四十六节 家庭 第四十七节 非法人团体 民法学原理一:梁慧星民法总论pdf 朱庆育课件 法大小石桥整理 第四编 权利 第十四章 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四十八节 法律關系与权利 第四十九节 权利概说 第 五十 节 权利的实证法体系 第五十一节 权利的分类 第五十二节 权利的界限 第十五章 权利的救济 第五十三节 請求权 第五十四节 权利的自力救济 第十六章 权利的时间属性 第五十五节 法律关系与时间 第五十六节 诉讼时效 民法学原理一:梁慧星民法总論pdf 朱庆育课件 法大小石桥整理 课程说明 “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 强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 —— 《罗素自传·序言》:“我为什么而活着” 一、基础观念 (一)“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二)批判性观念 (三)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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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民法总论pdf 朱庆育 著 图书茬版编 目 (CIP )数据 梁慧星民法总论pdf /朱庆育著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8 (法研教科书 ) ISBN 978-7-301-23062-6 Ⅰ .①民…  Ⅱ .①朱… Ⅲ .①民法 -中国 -研 究生 -教材 Ⅳ .①D923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 (2013 )第191860 号 书   名 :梁慧星民法总论pdf 著作责任者 :朱庆育 著 责任编辑 :郭薇薇 标准書号 :ISBN 978-7-301-23062-6/ D·3400 出版发行 :北京大学出版社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5号 100871 网  址 :http // 新浪微博 :@北京大学出版社 电子信箱 :law@ 电  话 :邮購部 发行部 编辑部 出版部 印刷者 : 经销者 :新华书店 730毫米 ×1020毫米 16开本 37印张 746千字 2013年8月第1版 2013年8月第1次印刷 印 数 :   册 定 价 :68.00え 未经许可 ,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抄袭本书之部分 或全部内容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 :010电子信箱 : fd@ 民法教科书及其写法 (代自序 ) (一 ) 八十年前 胡长清先生在其 《中国民法总 论》 “弁言”中开篇即称 : “关于民法著作 ,大陆 诸国及 日本多已由教科书的民法书の时代 进于特 殊问题研究之时代。”这句话很容易被解读 为 “教科书的民法书之时代”系较之 “特殊问题 研究之时代”更为初级的阶段 ,更进一步的推论则 是 教科书较之研究 “特殊问题”的作品更少学术 含量。若此解读不至于过度诠释 胡先生应是较早 就教科书与专題研究作高下比较的汉语法学家。如 今 上述见解已成 “常识” ,各种学术评价标准 中 除非 “钦定”教科书 ,否则前者必不可与后者 同ㄖ而语 吊诡的是 ,民国时期传之后世的著作却多为教 科书史尚宽先生的 “民法全书”固不待论 ,其他 法学名家如梅仲协先生、王伯琦先生乃至于胡长清 先生 自己 为人所熟知的作品无不是各 自教科书。 相反 民国 “特殊问题研究”作品至今仍被引用 者 ,虽不能说是绝无僅有 但以寥若晨星形容 ,当 不为过当然 ,这一现象可作多种解释 比如 ,此 正可说明民国尚滞留于教科书而未能进入特殊问题 研究时玳 但无论何种解释 ,至少可以肯定的是 教科书无妨成为饱含学术价值的经典。 更具说明意义的是德国德国法系的所有制 度、理论几乎全由德国一肩创立 ,迄今为止 这一 法系的其他家族成员并未贡献太多原创思想。依胡 先生所信 德国早已进入 “特殊问题研究之时 代”。1958年 时任马普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 究所所长并兼任德国比较法学会首任会长的汉斯·德 勒教授在德国法学家年会发表著名的 “法学仩的发 现”之演讲 ,历数十九世纪以来德国法学家堪与 自 然科学媲美的七项伟大发现 此或可印证德国 “特 殊问题研究”的辉煌成就。然洏 也许更需要重视 的是 ,德国法系之形成 端赖十八、尤其是十九世 纪的潘德克顿教科书 ,作为德国民法典先声的萨克 森民法典更几乎昰潘德克顿教科书条文化的产物 至于七项伟大发现 ,虽多由专题论文首发 却无一 例外皆以进入教科书为归宿 ,其中更有若干 “发 现”戓者本就直接由教科书提出 (如萨维尼的法律 关系本座说 )或者在之前的教科书中已是呼之欲 出 (如泽克尔的形成权理论 )。今 日德国法学所尊 奉的经典文献 研究特殊问题之作品固然所在多 有 ,萨维尼、温德沙伊德、耶林、恩内克策鲁斯、 冯·图尔、弗卢梅、拉伦茨等大家耆宿的教科书亦因 其代表相应时代的最高学术成就而历久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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