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所涉房产遇拆迁如何继承

作者:房产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14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财产继承诉讼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陈帆和张桂芝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育了张苟昂、张木武、张昂向和张惟有。张晨志系张木武之子,张桂芝于

日去世,张桂芝的父母早于其死亡。

张桂芝生前作为被征收人就北京市房山区的

间分别与房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协议安置了

间两居室(以下分别简称诉争房屋

间三居室(以下简称诉争房屋

日共同订立遗嘱,载明:“……我两人是夫妻关系,因担心日后我们死后继承人因遗产问题发生纠纷,特立下本遗嘱,让继承人遵照执行。我们现在拥有的房产如下:诉争房屋

,分别是三居室和两居室两间。我们现在声明,我们死后上述房屋依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诉争房屋

遗赠给孙子张晨志,由张晨志继承所有;诉争房屋

由张苟昂所有;诉争房屋

由张昂向和张惟有均等所有,每人各占有

房产份额。以上内容是我们口述,律师代为记录,并向我们宣读过,所有内容都是我们真实意思。因张桂芝眼花,无法自行签字,签名由律师代签,本人按捺手印。立遗嘱人张、张桂芝,代书人王硕,见证人韩辉。

日,张、张苟昂、张晨志将张昂向、张惟有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一、诉争房屋

由张晨志所有;二、诉争房屋

归张苟昂所有;诉争房屋

庭审中,张木武表示不主张继承其父亲张桂芝在涉诉的三间房屋上的份额,也不参与诉讼。

双方当事人对于该份遗嘱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陈帆表示将自己在诉争房屋

上的份额分别赠与给张晨志和张苟昂。张晨志则要求诉争房屋

相关权益归其所有,张苟昂要求诉争房屋

的相关权益归其所有,张昂向和张惟有对此表示同意。

张表示诉争房屋中有一部分面积差额款系由其补交,因此应当享有该房屋

的份额,其表示不愿将诉争房屋

上自己的份额由张昂向和张惟有继承,其表示要在其百年后要将自己在该房屋上的份额由张胜志继承。

张昂向和张惟有认为诉争房屋

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张桂芝海所占份额为

,现其夫妻已经死亡,两人有权要求依照遗嘱约定,继承父亲在该房屋上的份额,即没人继承

的面积差额款,两人愿意依照比例负担该部分款项。

已选定,张晨志表示诉争房屋

交付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由陈帆、张昂向和张惟有共有,其中陈帆享有

的份额,张昂向和张惟有分别享有

 财产继承诉讼靳双权案件点评:

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时,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首先,本案中涉诉遗嘱的效力问题,

认为,陈帆和张桂芝共同所立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即有两个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由立遗嘱人、见证人和代书人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同时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因此法院确认了该遗嘱的真实性。现张桂芝已经死亡,应当认定遗嘱已经部分生效,张晨志、张苟昂、张昂向和张惟有有权要求依照遗嘱约定继承属于张桂芝得遗产份额。

其次,关于遗产范围,依照我国《继承法》第

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的三间诉争房屋均系张和张桂芝得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的相关权益的

关于陈帆在上述三套房屋中的份额,陈帆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诉争房屋

上享有的份额分别赠与给张晨志和张苟昂,张昂向和张惟有也表示同意诉争房屋

的相关权益归张晨志和张苟昂所有。同时张晨志表示愿意自愿承担诉争房屋

交付时的费用。对此,法院应予支持。

而陈帆表示要求继承诉争房屋

的份额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张昂向要求依照遗嘱约定各自继承诉争房屋

份额,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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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父母的房产,没法过户遇拆迁是否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推荐回答:1、继承父母的房产,房产只要是父母完全的产权,继承时是能够过户的。
关键是父母是否把房产指定你继承。
如还有其他继承人,虽不一定是你父母指定的继承人,但你父母也未遗嘱指定你是唯一的继承人,则你以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则要使继承的房产能过户至你的名下,必须是其他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权。

2、拆迁,应当支付拆迁款,但因为上述原因,房产没有过户至你名下,拆迁款不能支付给你。

3、此时,你可行的办法是:

第一如前述请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第二提起对其他继承人的诉讼,确认你是唯一继承人,或者提起对拆迁单位的诉讼,请求支付拆迁款,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则第三人放弃诉讼或声明放弃继承权,则该拆迁款则当然应当判决给你。

法律上房产过户分赠与、买卖、继承几种方式,究竟哪种最便捷、最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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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产权变更主要有三种方式,即继承、赠与、买卖。
当然,三种不同变更方式所经历的程序和缴纳的费用也就不尽相同。
那么,在继承、赠与、买卖中,哪种方法最为快捷、最为省钱呢?合胜法律网小编为你讲解。

1、主要费用:登记费。
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税费最低。
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
继承人携带死者死亡证明,房产证以及继承人身份证等材料(具体材料咨询房管局)直接到房管局转名即可!

2、但缺点也显而易见:手续繁多跑死人。
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证明自己有继承房产的法律资格,或是法定继承人,或是遗嘱指定继承人。
第二,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从上述规定可见,采用继承法过户房产,继承人需要办出各种证明,期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1、主要费用:个税+契税+公证费(并非强制要求)。
直系亲属赠与免个税;非直系亲属赠与视同买卖,需要支付个税,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此外还有契税3%和公证费1%。

2、需要提醒的是,以继承法和赠与法过户房产,继承人或受赠人日后卖出此房时,如房产证年满5年且是唯一住房,可免征个税。
否则,将计征20%个税。

主要费用:营业税+个税+契税。
在房产过户中,买卖是最常见的方式,也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
但是,如果买入价比较低的话,日后出售时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会增大,再出售时则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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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拿着公证遗嘱却不能继承房产?

问题详情:王先生有一双儿女,王太太去世后,子女与王先生断了联系,因此受了很大打击,身体每况日下,于是雇了农村姑娘小黄当保姆照顾自己起居,小黄在王家一干就是五年,兢兢业业,像对待父亲一样精心照顾,在此期间王先生的儿女怀疑王先生与小黄有不正当关系,要求把王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分别过户到他们名下,并对王先生威胁辱骂,甚至还对小黄大打出手,王先生被逼无奈给儿女立下遗嘱把房产做了处置。
后王先生得知后立的遗嘱可以撤销之前的遗嘱,并且公证的遗嘱效力大于普通遗嘱,于是到公证处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内容是百年之后,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全部归小黄所有,并告诉小黄妥善保管这份公证书,一旦自己去世小黄就可以拿着这份公证遗嘱完成房屋过户。
王先生去世半年后,小黄拿着公证遗嘱到房产局过户,房产局告知小黄这份遗嘱已经过期,无法过户,于是小黄通过法律途径将王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后经法院判决小黄的公证遗嘱在两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已归于无效,小黄没有继承权。
判决其子女最先立的遗嘱有效,并按照该遗嘱将该两套房产由其子女二人继承。

推荐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该案例中,李先生患有老年痴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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