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城市花12万买个70年产权地下车位产权值得吗?希望有经验心得的人分析下!

我也上网查询了近几年的针对人防车位纠纷的法律判决:

1、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一终字第218号:《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涉案地上车位占用的土地属业主共有的场地,该车位应属业主共有。上诉人山东鑫路源建设有限公司对涉案车位无处分权,上诉人将涉案车位出售属于无权处分...... 权利人即全体业主对于上诉人出售涉案车位的行为不予追认,由此上诉人山东鑫路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玉萍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2、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终字第7号:在房屋销售后,购房的全体业主会成为小区人防工程的实际投资人,依法行使对相关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及收益权利。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3713号:涉案小区房产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期间,仅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施行,因此,对于涉案小区地下停车位归属问题应适用当时已合法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再次,元盛公司将部分地下停车位出租及收益的事实,并不能反证其对涉案小区争议的地下停车位享有权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一终字第126号: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规定,在莲花苑小区业委会和许志宏等三人举不出证据证明,本案争议车库的所有权已经通过上述法定方式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原审认定本案争议车库的所有权归建源公司所有,证据充分。莲花苑小区业委会及许志宏等三人关于原审判决争议车库所有权归建源公司错误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莲花苑小区业委会在不享有争议车库所有权的情况下,占有、管理争议车库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莲花苑小区业委会返还车库正确。

5、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民初字第1881号:根据谁投资谁收益原则,靖江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享有该人防工程的相关权益,有权行使相关权利。

不一一列。 可见,针对人防车位还是有很多的法律纠纷,法院判决结果也不一样,有支持开发商的,有支持业主的。

支持业主的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①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②人防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商品房公摊面积之中,开发商将建造人防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③关于车位的权属,地方有特殊的规定。

支持开发商的主要原因:《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即“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开发商通过出资建设,成为地下人防车位的投资者,若开发商未把建设成本分摊至业主一方,则开发商享有地下人防车位的权益。

现在大多楼盘还是会把建设成本分摊至业主吧?如果分摊至业主,车位应归业主所有,这一点是法律判决所一致的,但是现实是残酷的实际操作中,开发商把成本分摊了,然后还要高价出租出售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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