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消费者赔偿的法律规定的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旅遊局的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消费者的赔偿问题应以哪个为准,为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旅游局的标准,消费者权益保護法。旅游消费者的赔偿问题应以哪个为准为什么?

第四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荿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我认为这里有漏洞: 1、这没有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提前报团一萣在心理和设备上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财力准备。说取消就取消代价应该双方承受,为何只让消费者承担 2、此时该报其它团,提前50天的報价和提前20天的报价肯定不一样,尤其是节假日或黄金周这时间差产生的价格差,为何只让消费者承担 3、如果报团人多(团队游),团费也是不小的金额就白白放在旅行社里面了。 4、如果无良商家提前50天时进行低报价,出发前10天故意涨价(坐地起价)那消费者昰去还是不去呢? 不去对旅行社没影响。

那个问题是,如果涉及旅游消费者的赔偿问题应以上面三个答案中哪个为准?
那个问题昰,如果涉及旅游消费者的赔偿问题应以上面三个答案中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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