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房的人估计现在都买房后悔睡不着怎么办了,到底是怎么回事

昨天傍晚天色刚暗的时候,很多人都收到了这样的消息。北京住房公积金出了新变化,9月13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等,指出: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最高可贷120万元;“二套房”既认房又认贷,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降至60万。以上将于9月17日正式施行。这个消息让网上讨论众多,大家认为,这对刚需是利空。但是这个事情事实上更侧重于反映三个重大原因。

现在的年轻人已经进入了负债时代。刚工作的年轻人,工资都没拿几年,手头积蓄全无,却早早走上了贷款买房的道路。有主动想买房升值的人群,也有被时代裹挟着被动买房的人群。但事实就是,大批年轻人过早买房,市场需求提前拥堵,造成楼市热度难以冷静。除了对房地产整体影响不好之外,对年轻人自己未必是好事。房贷一贷就是几十年,这意味着年轻人几十年里要被房贷压的透不过气。哪种人贷款买房最危险?首先就是手里资金流及其有限的年轻人了。年轻人在能力不够的时候过早买房,害苦得是自己。同时群体过早买房,也会影响消费水平,对经济发展不利。

2.去杠杆白热化,打击炒房客

商贷买房杠杆率连连攀升,很多刚需买房靠着公积金,但是也有炒房客瞄准了公积金这块本属于给刚需的福利。很多人用公积金买房,实际上是用更低的成本买房投资。这才是对刚需最不公平的事情。之前很多地方对公司买房这件事做了很多严格的要求,现在提高公积金买房门槛,也是在堵住投资买房的漏洞。真正的刚需,怕赶不上这波买不上房了?房价这些年以稳为主,不让刚需赶忙买房,也是不让赶这个高位而已。再者,这个消息是13日出的,17日就实施,没买上的人,赶忙也赶不了,不会造成购房需求短时间内上涨,反而会让短时间内,急于出手房子变现的卖家着急!一大波购房人群被拦在门外,能买他们房子的人越来越少了。而越到后面,多套房持房人群可预期将付出的成本代价会更加高!所以,比起还没上车的刚需,其实最害怕的还是想卖房的多套房业主。

3.打击投机取巧利用公积金的人群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在这里需要重提一下:是长期住房储蓄金,个人缴纳一份,公司单位缴纳一份,多出来的钱是给职工的福利。但是有人却把这种福利当作投机取巧的资本。降低他们买房高杠杆的成本,实在与公积金原意背道相驰。现在提高了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也能打击一部分这种提取公积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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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母亲给自己带孩子,李女士便在母亲所在的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正在李女士准备装修新房子的时候,她得知刚购买的房屋发生过跳楼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李女士于是将房主起诉到密云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税费等共计170余万元。

买到“凶宅” 起诉要求退房退款

李女士与丈夫结婚后准备要孩子,为了方便母亲给自己带孩子,就在母亲居住的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166万元,李女士随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卖房人支付了购房款111万元,其余房款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支付税费11万余元,在之后两个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李女士称,在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她正准备对新买的房屋进行装修,但意外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曾经发生过跳楼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得知该情况后,李女士多次与房主小王核实、沟通解决方案,房主却称没有必要告知李女士该跳楼死亡的事件。

李女士认为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房主应当将房屋发生过跳楼死亡事件这样如此重大的信息如实告知,但是在与房主洽谈买房事宜时房主对此却只字未提,如果房主告知了上述事实,自己就不会购买该房屋,故将房主小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的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税费等共计170余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多数卖房者不会主动披露“凶宅”信息

小刘此前曾在国内某知名房屋中介工作,他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凶宅”这样的房屋,他之前曾遇到过一起。那次,房主主动把房子的情况告诉了他,在做中介服务的时候,他也把房子是“凶宅”的情况告诉了买房者。他发现这类房子“非常不好卖”,一旦听说是“凶宅”,对方便不愿意买了。“这类房子的价格要比正常房子低很多,有时候即使非常低也没人愿意买,人们还是很忌讳这个的。”

小刘说,在做房屋中介的时候,除非房主本人告诉他们房子的情况,否则他们基本无从得知房子到底是不是“凶宅”,“这个主要是看房主,但八成多的房主不会告诉我们。”

对于北京“凶宅”的数量,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曾经建立过一个京城“凶宅”数据库,在他们的统计中,在北京一共备案有2000多套“凶宅”。

卖房者应主动告知“凶宅”信息

北青报记者发现,因为购买到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凶宅”起诉到法院要求退房退款的事件近年来已经发生过多起,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凯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类“凶宅”进行明确的定义,“凶宅”的价格跟正常房子的价格确实会不一样,对房子价格有很大的影响。

康凯认为,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出卖方和地产中介必须出示有关房产所有信息的相关证明,但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和忠诚义务原则,出卖方和中介应把房屋曾发生的诸如凶杀案等影响个人购房的重要信息,作为出售信息主动告知给买房者。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由于目前“凶宅”的概念并无权威官方或法律界定,“凶宅”观念属于民俗还是属于封建迷信还存在不小的争议。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买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了“凶宅”,他们往往会以卖房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比如,在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凶宅”案件中,张女士花费3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张女士全家入住该房屋后,在和一位邻居聊天时,得知曾有人在该房屋内上吊身亡。张女士遂将卖房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对装修进行补偿。

后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虽然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客观上未就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卖房人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以上回答发布于,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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