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是不是一定要入职几天才能签劳动合同同才能办社保?

张某于2016年3月就职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入职第三天,张某被要求签订一份试用期主动放弃办理社保的要求。张某不同意,认为公司必须给他在试用期办理社保。公司以所有试用期员工均不办理社保为由,要求张某必须签订放弃协议,并以如若不签将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拒签,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那么问题来了,试用期必须给员工办理社保吗?社保办理业务的时间有限制,的确会有这边还未办好,员工就被辞退,不得不去办停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案例中,企业单方面不给试用期员工办理社保,显然违法。即使员工被迫与公司签订了放弃试用期社保办理的协议,由于协议内容违法,也属于无效协议,法律不予支持。所以,案例中,审理机关最终的审理结果是:公司要求张某与之签订的放弃试用期社保办理的协议无效,用人单位需要即刻停止此违法行为,并至社保机构为未缴纳社保的试用期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同时理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很明确,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内与员工办理缴费社保保险,不得违反。那么,怎么解决由于试用期员工未通过试用,业务的增加与减少受社保保险机构的限制,徒增重复工作呢?

虽然试用期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是法律强制的,与员工约定无须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不可取,但并不是由此带来的重复工作就不能有所规避,还是有变通的地方的。

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在某一段期限内入职的员工当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某一段期限内入职的员工次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这里的某一段期限,以当地的社保机构缴纳增员、减员的时间限制为设定依据。比如,某城市每个月15号至20号是社保缴纳增员、减员业务的办理时间,那么劳动合同中就可以这样约定:在每月15日以前入职的员工当月为期缴纳社会保险,在每月15日以后入职的员工次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如此以来,则有了最长约30天的周期可以考察员工的试用期表现,比如,16日入职的员工可以在次月的15号至20号之间才为其办理社保缴纳业务,如若这期间表现有不佳,在这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则可以避免前边新增业务刚办后面就得办理减少业务的繁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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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一个月了公司未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买社保。问其他同事他们也都没签订劳动合同和买社保,公司是那种不是很正规的餐饮公司。如中途公司要我自动辞职的话我可以要求赔偿吗?该怎么赔偿,?怎么做?需要去劳动局吗?(我是2016年10月19日入职的。到现在已经一个月了)

  • 有劳动争议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者去公司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
    入职超过一个月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没交社保的可以去社保局投诉,社保局可以责令公司补缴社保。劳动者也可以以公司不交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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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名新莞人务工者,于2018年6月25日正式上班入职东莞市跨越电子有限公司,从6月25日工作到7月11日,但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购买社保,与公司交涉,但一直无果,无签定劳动合同,没法保证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背了我进公司工作的意愿,在此请求劳动局介入解决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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