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镇政府村级财务委托代理风险中心 这个部门是干什么的吗 是哪个部门的下设机构?

关于印发奉节县村级财务委托乡镇代理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奉节府发〔2012〕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奉节县村级财务委托乡镇代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集体财务,加强集体财务管理,推动我县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提升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规定及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全面推行村级财务委托乡镇代理(以下简称委托代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代理是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将村级财务委托给乡镇代理机构代理,由代理机构按照一定原则、方法和程序代理村集体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收支、会计档案和提供会计信息等管理方式。

第三条 委托代理 的范围包括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以及含有村集体经济成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 县农委(农业经营管理站)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事代理业务情况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县财政局(会计科)负责组织会计的业务培训,县民政局等县级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委托代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四权”不变的原则。即资金的所有权不变;资金支配及其审批权不变;资金收益权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不受侵犯。
    (二)自愿委托与统一服从相一致的原则。委托代理要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代理与被代理之间具有一定的政府行为,必须统一并服从政府的决定。    (三)遵循法规、政策和有关财会制度的原则。委托代理工作要遵循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遵循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法规;遵循有关农村财务、会计制度。
    (四)计划管理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财务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保障执行。    (五)村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的原则。村级财务、资金必须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财务透明,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按要求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委托代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该村资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代理机构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有权查阅、核对帐务,监督代理机构工作质量,有权要求纠正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帐务处理业务,有争议的,提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三)代理机构依法终止或代理机构无法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解除委托关系。  第八条 委托代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村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村报帐员,负责现金收支、保管及日常财会工作;  (三)及时向代理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有权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监督。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协议代理会计业务、资金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三)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会计核算事项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代理机构在委托协议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委托人故意向代理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代理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对其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委托代理的乡镇,设立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设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内,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事项。服务中心由分管农业领导兼任主任,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财政办主任兼任副主任,调配兼职资产管理员、资源协管员、专职总会计一名,兼任村级代理会计;村数多、业务工作量大的乡镇可增设一名村级代理会计。人员由乡镇调剂使用。同时,取消村级会计,村只设一名报账员,兼职出纳。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定期(每月下旬)对村审核、结报财务帐目,负责农村“三资”管理的监督,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收支、资产运营、资源开发处置等业务,服务中心有权拒绝办理;

(二)记账、编报、公布各村“三资”运作情况;

(三)及时收集、汇总、编报村组的各类报表资料,及时提供会计信息资料,为村经营决策工作提供参考建议;

(四)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

(五)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采购和处置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

(六)做好“三资”管理资料的立卷归档及保管工作;

(七)做好各村委会咨询和质询的接待、解释工作;

(八)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主任、副主任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制度;  

(二)制订各项规章制度、目标,督促服务中心人员保质保量完成村级财务、资金代理服务工作;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加强村级财务、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四)结合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沟通协调内外关系,妥善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  总会计职责  (一)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村级财务活动,审查核对报账员与站、银行的业务往来,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违法违纪问题;
  (二)列席所代理村集体的有关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兴办公益事业等经济活动的会议,参加所代理村的财务计划编制;  (三)办理所代理村集体的各项会计业务核算工作,审核汇总代理会计的财务月报表,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和资金运行报告;保管会计档案;  (四)协助所代理村集体做好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所代理村集体资金和资产的使用;  (六)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代理会计职责

(一)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进行村会计业务核算;

(二)建立总账、明细账,银行日记帐和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资源资产登记簿;

(三)审核村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复核村报账员传递的收支凭证,提供村财务公开资料或公开表;

(四)负责装订会计凭证,报送会计报表,管理档案;

(五)负责与村报账员的财务据、资金进行总账和各类各级明细账的核对工作,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十七条  村级报帐员职责
  (一)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及村级备用金领取与核销,及时向代理会计报帐,及时与资金会计进行收支结算;  (二)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收应付、债权债务、内部往来、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分户分项明细账、表和统计台账 

(三)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收款票据和支票;  (四)收集、整理、审核本村支出原始凭证,定期办理报帐工作;  (五)负责与代理中心的帐务核对;  (六)协助编制农经报表;

第十八条 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为每个会计核算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第十九条 代理财务收支。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所有村集体收入。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级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捐资等所有村集体支出。      

第二十条 代理会计档案。按核算单位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管理,不得散失、毁损。要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室,购置必要的会计档案柜,制定完善的档案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规范统一的档案管理和转移制度。       第二十一条 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财务报告,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以保证上级业务监管和群众监督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账簿设置。按照会计核算规定,以村设置“六账”,即: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收支明细账和往来明细账;以村设置“一卡二台四簿”,即固定资产登记卡,低值易耗品领用台账和资源性资产台账、用工登记薄、往来登记簿、土地承包登记簿、备用金登记簿。 

第二十四条 规范收支。上级财政拨付的村干部补贴、办公经费、村级收入等集体资金,直接进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立的村级账户。       第二十五条 健全制度。要建立健全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  推行委托代理必须遵循以下工作步骤:  (一)依法委托。村集体须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事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由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盖章的表决结果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二)清理审计财务。在帐目移交之前,服务中心必须组织专门人员对村集体的财务帐目进行清查,理清财务帐目,做到帐帐、帐证、帐表、帐实、帐款相符,查清村集体资产、债权、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公布财务帐目。村集体组织应将清查的结果向村民公布。  (四)办理移接交手续。村集体会计和代理会计要按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会计帐目、财务负责人印章、会计印章、历年财务档案等交接手续,造具移交清册,并由村集体负责人、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财政办派员负责监交,监交人须在一式三份的移接交书上签字。未办理移接交手续的会计人员,决不能擅自离职。
  (五)村集体移交会计帐目后,村不再另设会计,只设报帐员一名,负责村集体出纳和报帐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村原来在银行和信用社开设的帐户全部进行变更印签。未开设帐户的的村,由服务中心在银行或信用社重新开设帐户。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中心为各村监管帐户预留四个印章,即村财务专用印章、服务中心主任印章、代理会计印章、村报帐员印章,并分别保管,村财务专用章、代理会计印章由代理会计保管,服务中心主任印章由一名副主任保管、村报帐员印章归报帐员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挪用村级集体资金。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工作移交服务中心后,一切经济收支的帐务处理统一由服务中心代理。账务处理包括村级编制预算、收取资金、办理经济业务取得原始凭证、与服务中心办理交接凭证、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登记账薄、编制报表等代理会计核算的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  村级会计核算内容:  (一)有关部门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  (二)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三)村级经营和发包及租金收入;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  (五)各级财政项目资助、补助补贴、扶贫款及社会捐赠;  (六)村级集体组织的其它收入。  第三十二条  村级收款事项一律由村报帐员办理。报帐员收款后三天内要将所收款项全额上缴开户行帐户,然后持缴款回单及时到服务中心填制报帐单。
  第三十三条  各村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和款项时,手续要完备,使用有效票据,且收据要统一加盖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代理会计印章、报帐员印章方可收款。严禁出现无效票据或收钱不开票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服务中心年初要根据日常资金使用情况,分村编制资金使用预算,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五条  村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由服务中心核定,最多不超过1000元,核定额度报县农委备案。备用金由各村用银行存款方式预支,只能用于日常零星开支,不予结算在建工程。    

第三十六条  明确村级开支审批权限。500元以下的开支,村负责人有权审批; 500-2000元的开支,可由村委会、支委会集体审批;超过2000元的开支,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村使用的收款票据由代理会计负责向服务中心统一申领,并由报帐员专人领用。报帐员一次只领一本,领用的票据用完后,应将收据存根交代理会计核销后才能领用新的票据。如发现票据遗失,要立即报告代理服务中心,及时追查原因,作出妥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村分别成立3-5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村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核审查权,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级财务收支审核审查权,小组成员必须具有代表性、比较熟悉政策及财务知识、公道正派的人员中由村民代表会议推举拟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发文确认。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
  第三十九条  服务中心负责启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审核专用章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保管。  第四十条  凭证传递和帐务核算程序:
  (一)村发生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经审批人签字审批后,交给报帐员办理报销手续。  (二)村报帐员于每月民主理财日将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交给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主理财小组对符合支出规定的凭证加盖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或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应由报帐员退还经办人员,收回支出的款项,同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帐。
  (三)报帐员每月应将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分别填制收入支出明细表和有关报帐单,交代理会计审核,并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四)代理会计对原始凭证逐张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加盖会计印章;对不符合开支规定予以退回,并由报帐员同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帐。
  (五)代理会计根据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收支明细表,对有关报帐单进行编号,然后登记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并将各类报表和数据按月或(季)反馈给村集体,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签后,由村委会在财务公开专栏和党员、村民小组组长及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表应当以村集体财务收入和支出明细帐目编制,不得以总会计科目编制。各村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财务公开。
  (六)报帐员月底结帐时应当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帐核对;代理会计应当每月检查一次村集体库存现金,帐实相符后,代理会计与报帐员互为盖章。  第四十一条  年度终了,由代理会计将当年全部会计资料归档,统一管理。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预算审批制度、经济业务办理审批制度、审计责任制度、印鉴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各岗位责任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服务中心应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加强对票据和账务处理的审核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立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凡涉及村集体的重大建设、重大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必须经由村委会、支委会集体研究,提请党员、村民小组组长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列入财务计划,各村必须将表决结果报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财务的审核依据。
  第四十五条  代理会计对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的帐务处理应当以资产评估报告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为依据,无依据的,不得擅自处理;对村集体施工项目的帐务处理,应当以招投标方案、中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控制超标支付工程款。  第四十六条  代理会计应当根据村集体生产项目的承包合同,对已兑现的承包金、预收的承包金、欠缴的承包金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帐务处理,特别对欠缴的承包金要进行应收帐务处理,不得遗漏。
  第四十七条  实行“双印鉴”控制制度。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同时加盖各自印鉴后方可在开户行取款、转款,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四十八条  村建立债权债务、财产物资明细帐,定期与服务中心核对相符。如不相符,及时查明原因,直到相符为止。
  第四十九条 建立县级监控制度。乡镇代理服务中心,季末必须向县农委汇总报送村级资产负债表,并附报资产、负债明细表,县农委及时掌握乡镇村级财务运转状况。县农委、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对服务中心和村级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十条  县农委、县财政局、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办应当加强对代理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业务指导,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的审验。要切实履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职能,积极开展村组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对服务中心把关不严或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为保证 村级财务乡镇代理的实施,乡镇代理服务中心进行财务核算,办公业务费用由政府承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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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6日至17日,郧阳区召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农村集体财务代理记账工作”培训会。

  会上,郧阳区政府副区长张浩就“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农村集体财务代理记账工作”作了专题安排部署,从提高农村集体财务(以下简称“村级财务”)委托代理记账和会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客观看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村级财务工作的模式创新,加强对代理记账工作的领导等方面,对区乡财政、经管部门认真做好委托代理记账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村级财务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方式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区财政、经管部门分别就《十堰市郧阳区农村集体财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代理记账服务考评办法(试行)》《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十堰市郧阳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农村集体财务代理记账工作指南(试行)》作了培训讲解。

  培训会议结束时,该区财政局负责人就如何抓好贯彻落实培训会议精神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建议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级财务委托代理记账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安排部署会议,依据村级组织提供的《农村集体财务代理记账受权委托书》,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记账服务合同,确保有序推进村级财务委托代理记账工作移交社会中介机构;二是要求各财政所认真做好村级财务委托代理记账的政策宣传和扎账对账工作,确保移交的账务数据全面、完整、准确,保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在乡镇政府和区财政、经管部门的监交下,办理财务手续移交;三是要求各代理机构要尽快进入角色,实现无缝对接。代理机构负责人要做好进入乡镇代理记账前期各项工作的协调联络准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派驻的从业人员按照主管会计、代理会计岗位明确分工,将报账操作规程、人员服务岗位、联系电话等公示上墙,进行周密、完善的安排布置;要在办理村级财务接交手续之后,立即投入工作;四是建议区经管局、农村财政管理局加强督导,成立村级财务委托代理记账督导工作专班,实行定点包乡镇的办法深入各乡镇解决推进委托代理记账服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监交村级财务移交手续,定期开展巡回督导检查,加强与乡镇的沟通与协调,保证委托代理记账“全覆盖”工作顺利推进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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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牛肉拉面(罗村镇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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