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受益人和离婚被保人离婚了。被保人意外死亡了。指定受益人有资格申请领取理赔金

大家都在搜:
您的位置: &
离婚后保险受益人可以变更吗
【问】后前夫购买的人寿保险的保险受益人会变更吗?【答】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离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所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确认索赔后直接把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的丈夫、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及投保人,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的第三人。按照我国《》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是,人们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往往极易忽视“受益人”这一项。《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婚事提醒,夫妻离婚后应当将原为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亲属。否则,即使离婚了的原配偶仍有权享受保险。所以,一般离婚后,前夫或者前妻购买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保险,通常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变更保险的受益人。延伸阅读:
分享到朋友圈
保险法专业律师
帮助过39819人,获好评率100%
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江南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有着亲临国内外市场贸易的营销经历,有多年管理公司的经验。所...
保险合同指南相关知识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
案情日,a公司为一辆丰田面包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赔偿限额为10万元的。日,该车在夜间行驶时与一东风大货车相撞受损。事发后,a公司及时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8月2日,a公司到保险公司协商车辆修理及保险赔偿事宜。保险公司同意回承保所在地修理。6日,事故发生地的...
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安全问题,而安全问题是政府主管部门比较关心的,出现安全问题时,主管部门一般会责令施工方停工整治,而施工方为了减少损失可以购买保险,那么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怎样确定?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车险到期之后大部分车主都会选择续保,让车辆能够一直有保险保护,自己开车的时候也能更加的放心。但是在车险续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会要求车主先缴纳一定押金。那么,车险续保押金是不是必须缴纳?听一听华律网小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无锡在线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保险法法律咨询
联系社保中心。
等1位律师回复
您好,您可以与新单位进行协商,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
等1位律师回复
热门律师推荐
保险法律法规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江南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有着亲临国内外市场贸易的营销经历,有多年管理公司的经验...
保险法指南
保险合同指南热门文章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
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使...
案情简介:日,张某在保险公司给丈夫李某投保了分红保险,受益人为其子李小,张...
一年来,**保险公司在省市公司正确领导下,依靠我公司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公司业务取得了突破性...
作为车主大多数都会给自己的爱车购买车损险,投了汽车保险,可是当车辆被人砸损后,肇事者逃逸,保...
[案情]原告刘义春之女刘灿峰与宿茂中系夫妻关系。2002年2月刘灿峰与宿茂中一次性向保险公司...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
保险合同指南相关专题
江南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有着亲临国内外市场贸易的营销经历,有多年管理公司的经验。所以对于公司...离婚后,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变更受益人|受益人|保险人|离婚_新浪新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人身保险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夫(或妻)一方身故的保险受益人往往指定为妻(或夫)。现实中,保险合同中常列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及身故受益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然而一旦劳燕分飞,被保险人也不希望原配偶继续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那么,此种情况下,如何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及受益人?  日,妻子张某以投保人名义为丈夫顾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20年期人寿险一份。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均为顾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张某。2015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仅约定案涉保单由投保人张某交还给顾某,由其自行缴纳保费,未对投保人及身故受益人进行变更。2016年顾某再婚,故其以张某为被告诉讼至海门法院,要求张某协助其至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手续。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人身保险合同系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及身体为保险标的,具有高度人身属性,故《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均须以被保险人同意为前提。而被保险人可自行通知保险人后变更受益人,无须取得投保人的同意。因此,本案中顾某无须经过民事诉讼途径即可自行变更保险受益人。  关于变更投保人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如投保人张某同意变更,则双方可自行至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如张某不同意变更,因双方在离婚协议时已约定案涉保单交还由被保险人自行交费,双方协议的本意即张某自愿放弃投保人地位,将案涉保单项下的权利及义务概括让与给顾某,顾某因此成为案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张某应履行协助义务,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后本案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协助顾某至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  法官说法:夫妻协议离婚时,如双方就解除婚内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均无异议,可与保险公司商议解除。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返还的保单项下的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然现实生活中,常有离异夫或妻以投保人身份自居,不配合对方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形存在。另有误解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中已约定其为对方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当对方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理赔事项时,自己可以依法享受保险合同带来的保险利益。殊不知,《保险法解释三》已明确规定,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依法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希望离异夫妻理性处理类似保险合同。
跟格局小的人打交道,就像被缩骨伞夹住脑袋一样不痛快。
号外号外,特朗普又出行政命令啦!行政命令有多强,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是XX你就坚持60秒!
吴承恩的人生经历,决定了《西游记》背后必然影射着中国特色的官场文化。
没有石油的生活,可能比如今这种依赖石油的生活更加有趣和充实。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豁免,离婚相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豁免,离婚相关精算师八哥百家号我感觉我最近膨胀了,涉足法律的文章也开始想试试了。精算师八哥不是法律科班出身,对法律的理解可能不像律师一样专注,但是平时确实看到很多小伙伴在投保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法律问题,所以就单开一个系列,聊聊保险法。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或者是普通的投保人,我们其实或多或少的知道一点保险法,这样以后再遇到不法销售人员对我们销售误导忽悠时,就可以回复一句“你难道没学过保险法吗”?言归正传,今天聊聊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几个主体都有谁,彼此之间都是什么关系,以及最重要的是,在投保时,我们需要注意什么?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至于那些保险互助平台,因为不具有开展保险业务资质,本身是不能作为保险人的。也就是说,在保险互助平台参保的是不受保险法保护的,本文以下说的所有内容,也都不适用。投保人,是交保费买保单的人。用谁的银行卡付款,银行卡户主就是投保人,这么说总归明白了吧。投保人是保单的所有者,即这份保单是续保还是退保,由投保人说了算的。最近有很多法院已经开始探寻,如何把老赖们名下的保单进行变现来还钱,目前的做法是简单粗暴的退保拿回现金价值,但以后不排除以保单贴现的形式转让给第三方机构持有。被保险人,是保单提供保障给谁,这个容易理解。受益人,是被保人出了事,保险理赔金给谁。重疾险的被保人和受益人一般为同一人,除非被保人特意指定。这个容易理解,总不能我躺在医院等着用钱治疗,保险公司理赔金给别人出去逍遥,对吧?对于带有身故责任的寿险保单,受益人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的,而且是可以有多个受益人的,受益人的先后顺序、每个受益人的理赔金分配比例,这些都需要被保人同意。因为线上支付太便捷了,很多用户选择的时候经常会注意不到这些,所以各家公司出于合规性考虑,要求寿险的投保人和被保人均为同一人。按照这个逻辑,你自己给自己投保寿险,在线上投保链接界面里选择受益人,总归是你自己本人亲自操作了吧?钱都从你自己银行卡扣的,要是再有纠纷,保险公司也没辙了。即使这样,还是有些人给自己爸妈投保寿险时,选择把自己的钱划到父母银行卡,再代替进行投保,当然了,受益人肯定选择就是自己一个人啦。千万不要小瞧寿险受益人的选择问题,这事关多少家庭妯娌兄弟之间的财产纠纷。有些重疾险里面,会有投保人豁免保费这个逆天的责任。被保人豁免保费容易理解,就是被保人一旦患了轻症,后期保费是不需要再交,保单还继续有效,如果以后得了重疾,按合同照样赔就是了。举个例子,极端情况,一个期交20年的重疾险保单,再交了第一年保费之后,过了等待期在第二年缴费之前,被保人被检查出原位癌,那么后面19年的保费都不用交了。当然了,被保人保费豁免责任也是要收费的,期限越长越贵,所以你真的想拉长缴费期的话,也是要多花钱的。投保人豁免保费是说,如果投保人发生轻症/重疾/失能/身故,那么这份重疾险也同样不需要再续费,保单依旧有效。BTW, 具体责任还是要看相应条款,有的重疾险只保投保人身故。同样举个例子,比如妈妈给孩子投保重疾险,如果妈妈有一天出事了,孩子还小还没收入来源,那么如果有投保人豁免保费这个保障的话,就不用担心孩子重疾险失效的问题了。而且,被保人豁免保费和投保人豁免保费,这两个附加保障责任,也就是总保费的3%左右,保障很好,但是保费不贵。其实把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权利责任厘清,是为了防止以后出现理赔纠纷,保障各自的利益,用保险术语,就是彼此之间是存在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只对以下的人有保险利益,即只能给这些人投保时,保险法才保护其投保行为:(1)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2) 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3)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4) 订立合同时被保人同意,也视作具有保险利益对于线上投保来说,个人保单(1)与团体保单(3)是没问题的,对于第(2)和(4)种情况,线上投保一般不支持。家庭亲属之间因为保险纠纷导致的诉讼,比比皆是,线上投保因为没法核实被保人与投保人之间到底有没有利益冲突矛盾,所以干脆直接在投保时就不接受。比如小孩父母双亡,奶奶作为监护人想要投保的,那只能去线下投保;有的保险公司稍微可以通融些的,打客服电话给做保全批单修改,也是可以的。对于(4),这个就更难管控了,线上投保时,如果投保人和被保人不是一个人的话,保险公司根本不可能知道签的这份保单被保人到底同不同意,甚至知晓不知晓都难说。打个比方,隔壁老王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你投了一份定期寿险,你会作何想法呢?再比如,欣怡和昊然是情侣,处于热恋期还没结婚,想要给彼此投保重疾险,线上投保两人是不满足配偶关系的,那么理论上两人缴费时保单是无效的。再再比如,半路夫妻没领证,在女方的要求下男方给女方孩子投保,万一以后感情破裂,是不是男方可以以(4)为由,声称当时投保时小孩在外地不知情,向保险公司要求退还所交保费呢?对于保险利益这块法律内容,后期纠纷大多出现在线下投保,线上投保因为清爽干脆且设置严格,所以不太会出现问题。有细心的读者会问,明白了签订时符合规范,那如果投保以后夫妻离婚,该怎么处理呢?总不至于保单就因为离婚官司失效了吧?保险法当然考虑到这种情况,对于投保人与被保人的保险利益的界定,只看订立合同时。比如重疾险勾选了夫妻互保责任,如果20年缴费期还没过完就离婚的,要么夫妻双方继续按合同约定给彼此续费,要么就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要求彼此的保单的投保人转为各自名下。不管两口子如何闹离婚,保险公司是没权利取消保险合同本身的,所以大可不必担心以后身体变差买不了保险,保险公司再因为自己离婚而把保单给注销了的情况。除了比较常见的离婚以外,可能还会有父母与子女断绝法律关系的情况,比较小众的话题,就不再展开了,道理是一样的。最后再聊聊未成年人保护。很多小伙伴在投保重疾险时,看到条款写到,如果孩子在18岁之前身故只返所交保费,问我是不是保险公司在算计自己,给挖了个坑。限制未成年人的累计保额,是保险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没错,就是保护。有些不发达地区会出现孩子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死亡后,父母来向保险公司理赔的。为了遏制这种人间悲剧,有违社会伦理的事情发生,监管机构对于未成年人身故保额设置了限制,即不满10岁的孩子,累计身故保额不超过20万;11到18岁之间的,不超过50万元。所谓累计保额,就是在所有保险公司投保的保单全加起来,目前保险数据已经联网了,在《本人名下所有保单:一键查询》中我已经详细分析过影响,大家可以再看看。说了这么多,如果你是给自己投保,恩爱夫妻互投,对自家小孩疼爱有加时,本文以上说的绝大多数内容,是与你无关的。如果你有相关顾虑,再给我留言,今天就到这里,就酱。大家如果对于保险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私信或者给我留言咨询,八哥会很乐意在业余时间回复大家的任何疑问的,希望多交一些朋友,真正能在保险方面帮到大家:)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精算师八哥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北美精算师带你领略不一样的保险世界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离婚前投保,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归谁?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身险,在双方离婚后被保险人意外身亡,那么保险金应该归谁呢?前妻(或前夫)是否有资格领取这笔保险金呢?律师365小编就为您带来具体的案例分析,帮助您了解这个问题,请阅读下文。
  【案例】
  2007 年5月份,郭先生所在单位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了总金额50万元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填写投保单时,业务人员详细讲解了受益人填写要点,并说明,指定受益人时必须标明受益份额。但是,郭先生当时考虑,一旦自己不在了,可以给父母和妻子留下一笔钱,让他们都过上富足的生活,所以在填写投保单时,他选择了法定受益。
  但是,投保以后,郭先生的家庭生活发生了变化,家庭争吵不断,矛盾逐渐升级,2003年9月郭先生和妻子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11月郭先生与刘女士另外组成了一个新家庭,2004年7月他们喜得贵子。全家人沉浸在幸福生活之中,不幸的是,日,郭某不幸车祸身亡。
  郭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三天后,郭先生的前妻张女士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申请,要求分享三分之一的保险赔偿金,并声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以保险合同签订时的法定受益人为准,张女士应享有保险金受益权。刘女士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截然相反的的主张:保险合同的法定受益人应以被保险人死亡后的财产法定继承人为准,由于郭先生已与张女士离婚,张自然丧失了财产继承权,故不应享有保险金受益权;本人此时是郭先生的合法妻子,理应享有保险金受益权;还有一点必需说明的是,郭先生身故后,其父母健在,他们同样享有保险金受益权。一场保险金受益权之争拉开帷幕。
  保险公司经过核查后,决定赔付刘女士保险金,并由刘女士及其儿子、郭先生的父母四人均分保险金。
  【专家释疑 】
  本案涉及法定继承人的资格问题。郭先生的前妻和后妻对保险金之争,就其本质是法定继承人的确定是以保险合同订立时的人员为准还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人员为准。如以合同订立时为准,郭先生的前妻张某、郭先生父母三人均分保50万元保险金;如果以事故发生时为准,郭先生的后妻及儿子与郭先生的父母四人均分保险金;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会使郭先生的前妻或后妻一人得不到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被保险人选择法定继承,即是本法条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由此,被保险人死亡后,应以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本案郭先生的妻子及儿子和郭先生的父母均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由他们四人均分50万元保现金。
  相关阅读:
  【保险理赔】小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的标准
  小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的标准 提问:儿子在课间被女同学意外绊倒,导致门牙松动,牙龈撕裂缝针,对方只拿了一百元后以该孙女是不小心为理由不肯赔偿,我该怎么办?如何索要赔偿? 解答:由侵权人的监护人赔偿,校方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赔偿。 中华&&[]
  【保险理赔】保险理赔的时效是多久
  保险理赔的时效是多久 《保险法》不但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理赔的时效,而且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赔偿处理的时间限制,下面是关于这两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理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
  【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时要提供的材料
  保险理赔时要提供的材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 2、已缴纳保险费的凭证 3、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 4、索赔清单 5、出险检验证明 6、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相关阅读: 【保险理赔】保险理赔需要提的材料有哪些 保险理&&[]
  【保险理赔】保险理赔需要提的材料有哪些
  保险理赔需要提的材料有哪些 一、保险理赔时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这些: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 2、已缴纳保险费的凭证 3、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 4、索赔清单 5、出险检验证明 6、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二、出&&[]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包括哪些内容?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
我要提问:
请输入问题内容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按地区找律师
热门城市:
保险理赔知识排行榜
保险理赔推荐知识
中国文明网
经营性网站深圳申茵律师联系方式:
申茵律师专长办理重大复杂、涉外的婚姻、继承及家事案件,执业以来办理过诸多经典经济犯罪和高端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为多家金融证
2018年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合同终止协议书怎么写?
2018年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其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018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请输入咨询内容
当前位置:
家产之争――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是否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
  【案例回放】
  2015年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合同,考虑到长子张甲无经济来源,指定其为保险合同受益人,之后,张某生病住院,长子张甲从未进行探望,而次子张乙日夜守护,嘘寒问暖,张某在临终前,意识清醒,通过两位亲友代书及见证,在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到场的情况下,遗嘱中进行了保险合同受益人修改,指定次子张乙为该保险合同唯一受益人。张某去世后,两个儿子就保险金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
  一、张某的遗嘱是否可视为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意思表示?
  二、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是否需要符合相应程序?
  【案情分析】
  对此分析如下:
  对于焦点一,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意思表示。
  从法律规定上看,是有权变更指定的。根据《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本案中,张某为自己投保终身寿险,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
  从法律行为性质上看,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保险金请求权是被保险人的固有权利,被保险人有权将自己的保险金请求权单方授予其指定的人,是自主决定权的表现,无须他方同意。此处的“他方”,一是保险受益人,一是指保险人。前者在此法律行为中是纯获利行为,且无合同义务;后者在此法律行为中利益未受影响,是被保险人意思自治体现,故不需要征得保险人同意。该观点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保险法解释三》)第10条第1款得到验证,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为,在本案中,张某不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并不影响其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形式上看,法律未明言不得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41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有书面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在该条款中未对“书面通知”做时间限定,依据民法“法无禁止即自由”,可推定遗嘱变更是为合同法所允许的。且《保险法解释三》第10条第1款已无此规定,而仅规定为“意思表示”,突破了原有法定书面形式的要求。
  对于焦点二,变更保险受益人须注意的时间要件及通知程序。
  首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效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时间点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这是因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是否能够实现尚不确定,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的受益权转化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该权利不再是期待权,而是确定性的权利,故投保人、被保险人不能再进行变更。在本案中,张某尚未身故,因此变更人寿保险的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假设张某购买的是财产类保险例如机动车保险,在机动车损坏发生之后,张某变更保险受益人是无效的。
  其次,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的内容须在保险公司理赔前或理赔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由于《保险法》和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什么时间由谁通知保险人的问题,因此,认为,时间点在理赔前或理赔时提出即可,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己、遗嘱变更后的受益人、他人代为通知。在本案中,在保险人理赔前,次子张乙可以持遗嘱向保险人申领赔偿金。
  最后,《保险法》第41条中“保险人的批注行为”不影响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法律效力,而是保险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保险人的对抗要件。以本案为例,假如保险公司未接到受益人从长子张甲变更为次子张乙的通知,根据原批注内容向长子张甲发放保险金,此时,保险公司可以此对抗新的被指定受益人张乙的保险金请求。此处需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可能为了避免纠纷,接到新的被指定受益人的通知,或不做批注,或质疑新的被指定受益人所持遗嘱的效力而选择直接将保险金发放给原受益人。因此,在通知保险公司时,新的被指定受益人应做好证据保留工作,如录音、录像等。
  【启示】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保险成为家族财富传承的工具之一,但保险合同往往具有保险期间较长的特点,期间可能发生很多人、事、情的变故,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需要紧急变更受益人。
  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认为,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投保人作出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在保险期内,若需要遗嘱进行受益人的变更或追加,应早打算和安排,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尽量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并且通知方应当做好相应证据保留;二、在遭遇特殊情况下,也尽量采取更为清晰的变更声明或(同时及时通知保险业务人员到场)等方式通知保险人,或通过遗嘱变更的指定受益人要尽快通知保险人,使保险人能依法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防止支付错误。
  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内未约定受益人却又通过遗嘱明确受益人的情况。认为,根据《继承法》第42条规定,保险合同未约定受益人的,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依照私法自治优先原则,遗嘱继承一般优先于法定继承。若遗嘱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可能有保险公司会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支付保险金的风险,届时遗嘱继承人将面临向各法定继承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繁琐诉讼,身心疲惫。
  综上,当事人立遗嘱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安排身故后的财产分配,防止亲属之间发生争夺遗产纠纷。故对保险这类金融资产分配,遗嘱变更受益人时应当注意其变更的时间点必须在保险事故前,且尽早将遗嘱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做好已通知到保险公司的证据保留。在法院实务中,针对新被指定的受益人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因质疑遗嘱真实性而拒不理赔的情形,各地法院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有广东省某地方基层法院认为身故保险金涉及保险合同问题,与本案遗嘱继承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只对遗嘱真实性判断,而保险金继承纠纷要另案起诉。也有安徽省某地方基层法院支持新被指定的受益人持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扶养遗赠协议)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请。因此,实践中对于立遗嘱人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而保险人质疑的一些案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是要看是否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撑,二亦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保险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指定受益人离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