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8年河津农村低保八月份低保款什么时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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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永济市。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辩护人程吉,律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红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日19时许,在永济市中农宾馆对面王某某出租屋门口,被告人曹某某因王某某阻挡不让其车辆停放,发生争执。被告人曹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戳伤王某某左大腿,王某某随手捡起一块木板与曹某某对峙。此时,赵某某用王某某手上的木板打了曹某某一下,被告人曹某某遂驾驶轿车将赵某某左腿撞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日,被告人曹某某与王某甲(在逃)经预谋,让曹某(已判刑)驾驶晋M72319车去临汾豁口煤矿拉低保煤,并到王某甲事先联系好的郝某(已判刑)在河津市赵家庄乡经营的煤场里进行倒换。日,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伙同王某乙、苏某某(均已判刑)再次预谋,由王某乙、苏某某找车去临汾拉低保煤,途径河津进行倒换。后王某乙、苏某某联系到赵某甲(已判刑)等人五辆车。王某甲将事先领取的派车单给了各车主。曹某等人六辆车先后到王某甲、曹某某事先联系的郝某在河津煤场将车上的低保煤卸下后,用煤矸石和部分低保煤进行搅拌,后装车拉往永济市上高市煤场。9月16日晚,曹某等人开车去上高市煤场交煤时被发现,五辆车被扣留。后郝某将卸下的低保煤予以出售。上述五辆车合计拉煤199.52吨,价值75817.6元。郝某交回非法所得款15200元。日,被告人曹某某到永济市公安局投案,在诈骗一案诉讼期间,日失去联系,后被上网追逃,日被抓获。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被告人曹某某犯有数罪,应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认为:1、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曹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2、在诈骗案中,被告人曹某某应认定为自首,请求对其从其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日19时许,在永济市中农宾馆对面王某某出租屋门口,被告人曹某某因王某某阻挡不让其车辆停放,发生争执。被告人曹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戳伤王某某左大腿,王某某随手捡起一块木板与曹某某对峙。此时,赵某某用王某某手上的木板打了曹某某一下,被告人曹某某遂驾驶一辆奇瑞轿车(车辆所有人师兵虎,车牌号MYF474)将赵某某左腿撞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日,被告人曹某某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曹某某亲属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永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王某某报案称:日,在永济市中农宾馆对面王某某出租屋门口,因王某某阻挡不让曹某某车辆停放,发生争执,曹某某用刀戳伤王某某,用车撞伤劝架的赵某某,公安机关遂予以立案的事实。2、被害人王某某询问笔录,证明日18时,我从中农宾馆对面出租屋出来,发现一辆翻斗车停在门口,为此和车司机发生争执。这时,曹某某从翻斗车前一辆奇瑞轿车下来在我脸上打了一拳,我就往路边的饭店跑,他追过来,我发现大腿流血,看到他手中拿了把刀,并用刀捅我。后在房隔壁麻将馆的赵某某、郭某某跑过来,赵某某用木板打了曹某某一下,曹某某便用刀捅赵某某,并返回他的车上,开车把赵某某撞到墙上,撞在郭某某车头上。随后再次开车撞向赵某某,未果。我随即报警,曹某某才开车跑了。3、被害人赵某某询问笔录,证明内容基本同上。4、郭某某询问笔录,证明日19时许,我在打架现场西边几米远的诚信货运信息部打麻将,突然听见我老婆喊有人和王某某打架,我和赵某某就出来了,赵某某跑的比我快,先跑到王某某跟前,我紧接着就到了,看到王某某手上拿了一块薄木板,和曹某某对峙着,王某某说:曹某某拿刀子戳我了。赵某某从王某某手上把木板夺了,在曹某某头上打了一下说把刀扔了,接着赵某某不知道从哪拿了一根棍子,这时曹某某开着他的轿车向赵某某撞去,不知道撞住没有,我和王某某赶紧过去挡,到跟前时赵某某坐在地上,我把他往起拉,赵某某说他腿可能坏了,站不起,我这时看到我车尾部保险杠被撞坏了,曹某某这时开着车准备走,我挡住他说:你把我车撞了怎么办?他说你不用管我给你赔就行了。然后曹某某开着车就走了,这时王某某报警了。后曹某某联系将我的车修了。当时看到王某某的左大腿流血,赵某某倒在地上。5、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王某某辨认,曹某某即是戳伤其的人。6、西京医院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赵某某受伤后在该院住院治疗的事实。7、永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赵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8、永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因被害人赵某某申请,经永济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七级伤残。9、故意伤害案现场图,证明案发地点的具体位置。永济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说明,证明日19时许,在曹某某出租屋内,将其抓获。11、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曹某某亲属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12、被告人曹某某供述笔录,其供认了用刀捅伤王某某及开车撞伤赵某某的事实。二、日,被告人曹某某与王某甲(在逃)经预谋,让曹某(已判刑)驾驶晋M72319车去临汾豁口煤矿拉低保煤,并到王某甲事先联系好的郝某(已判刑)在河津市赵家庄经营的煤场里进行倒换。日,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伙同王某乙、苏某某(均已判刑)再次预谋,由王某乙、苏某某找车去临汾拉低保煤,途径河津将低保煤进行倒换。后王某乙、苏某某联系到赵某甲(已判刑)等人五辆车。王某甲将事先领取的派车单给了各车主。曹某等人六辆车先后到王某甲及被告人曹某某事先联系的郝某在河津煤场将车上的低保煤卸下后,用煤矸石和部分低保煤进行搅拌,后装车拉往永济市上高市煤场。9月16日晚,曹某等人开车去上高市煤场交煤时被发现,五辆车被扣留。后被告人郝某将卸下的低保煤予以出售。上述五辆车合计拉煤199.52吨,价值75817.6元。案发后,曹某等人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共计75817.6元,郝某交回非法所得款15200元。同时查明,日,被告人曹某某到永济市公安局投案,在诈骗一案诉讼期间,于日失去联系,后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同年2月2日被抓获。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赵某丙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证明赵某丙报案称:日,其在参与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中发现晋M72319车所拉的煤有参杂现象,对车辆予以扣留,在前往派出所的路上发现了两辆有供煤标识的车,挡住了其中一辆晋M26898,发现是煤矸石。后对场地的车辆逐一进行了检查,发现晋M80147,晋M72053、晋M69490所拉的煤全是煤矸石。每辆车拉的煤都是40吨左右,坑口价是每吨345元,运费由煤矿支付,这些煤是国家低保煤,是惠民工程。2、王某丙询问笔录,证明每年八月份左右我们会接到上级市政府通知低保煤的运输工作,到文件通知的煤矿去签合同并办理运输手续,合同签好后我们开始组织车辆,出钱雇佣社会上闲散车辆来运输,和车主签订合同,将派车单交给车主,车主凭派车单去规定的煤矿拉煤,并规定运输路线,一般规定的运输时间为12小时,运输车辆拿着派车单到了规定煤矿后用派车单换提煤单,然后装煤,装完后工作人员会在车辆上贴上封条,并且在煤矿出矿口检查车辆的封条是否完整,封条完好车辆才可以出矿,运到指定的卸煤点后煤场的工作人员会再次对封条进行检查,封条完好并且符合编码后煤场的工作人员才会对运费进行结算并且再次发放派车单。9月17日我到永济市上高市煤场了解,这几辆是我们公司驻临汾豁口煤矿的工作人员薛蛟峰(韩阳镇上源头村)联系的,低保煤每吨380元。3、王某戊询问笔录,证明日晚上王某甲在我处领取了六辆车的派车单,我和王某戌主要负责立户、发放“低保煤”运输专用章,中午王某甲来到我们办公室,报了六辆车的牌照,我们就给他立了户,并且当场就给了六个派车单,王某甲的六辆车没有结算。4、杜某某询问笔录,证明日18时30分许,车主曹某打电话让我出车,让把车上的煤送到高市水库,我就将车从永济市看守所旁边的汽修厂里面开到上高市煤场,后车被扣留,在去派出所的路上,我听曹某说,在新绛县的一个煤厂倒换了20吨煤,一吨卖了100元。5、李某某询问笔录,证明我经营一辆车牌号为晋M69490的卡车,日中午,王某乙跟我说让去临汾往永济拉煤,一趟能挣1200元,15日晚我和司机申建军到了风陵渡管委会门口见了王某乙,一会又过来了晋M26898,晋M80147,晋M72053,王某乙就让车出发。9月17日早上司机打电话说车被扣了,在河津一煤场把车上的煤换成了烂煤,他当时还问了为什么要卸煤,那个人让他不要多管。6、姚某某询问笔录,证明我经营一辆车牌号为晋M80147卡车,日下午,王某乙说让我的车从临汾拉煤送到永济,运费80元,我就同意了。当晚让司机侯某某给车加了油来到风陵渡管委会门口集合,一会晋M69490车也来了,后我就走了。9月17日早上10点多,司机打电话说车停在煤场了。9月19日我给王某乙打电话,他说把拉的低保煤倒换了,让我别管了。7、赵某戊询问笔录,证明我经营一晋M72053卡车,日中午苏某某来我家说,王某乙跟他说有一个运输的活,从临汾一个煤矿往永济市栲栳镇煤场拉煤,运费每吨80元,运输途中要绕道将煤倒换成劣质煤。我就问苏某某,谁要换煤,苏某某告诉我说是货主要换。9月14日晚上王某乙叫我和苏某某到永济一家饭店见到了货主王某甲,当时王某甲跟我及苏某某说,从临汾往永济煤场拉煤要绕道河津,绕道河津是要将煤换成劣质煤,每车除了运费再加1500元,我和苏某某当时都同意了,后我、苏某某和王某乙就回家了,20日司机打电话说车被扣了。8、张某某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乙叫其出车,其就开赵卫哲的晋M72053号车去临汾拉低保煤,当时跟车的是“三红”,到河津东下高速路口后,王某甲和一个年轻人让同去的四辆车到一煤场,将低保煤卸了一多半后装上了煤矸石,后将车开到高市煤场被发现。9、赵某戌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苏某某打电话让我出车,我到大桥附近的修理场见了苏某某和王某乙,后苏某某跟我说,赵某戊因打架被拘留了让我出车,后我就和王某乙取上车钥匙接上司机张军旗到临汾煤矿拉煤,从临汾返回过程中路过河津将车上的煤换成了煤矸石,后返回永济。当时去临汾拉煤时赵某戊没有给我说过,也没有打过电话,同去临汾拉煤的还有一个同村的叫“磊磊”的。10、派车单、煤炭销售发票、晋煤物流公司证明材料,证明五辆车原所装煤的价格、装车矿点、卸车点及具体吨位。11、永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1,证明案发后,永济市公安局将拉煤车辆及煤予以扣押的事实。12、永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2,证明案发后,赵某甲等人将低保煤款予以退赔的事实。13、车辆照片,证明五辆拉煤车(晋MZ6898、晋M72053、晋M80147、晋M69490、晋M72319)的基本状况。14、永济市公安局提取笔录、山西省地质矿产局213实验室检测报告,证明永济市公安局将停放在高市煤场五辆车倒换后的劣质煤煤予以提取并委托鉴定的事实。15、郝某作案现场图,证明各车辆倒换煤的具体地点。16、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王某乙、苏某某、赵某甲、曹某、郝某因犯诈骗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17、永济市公安局栲栳派出所到案情况说明,证明日,被告人曹某某到该所投案自首。18、永济市公安局于乡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曹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于日失去联系,后被上网追逃的事实。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1)、赵某甲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日,苏某某打电话让我去临汾拉一趟煤,在永济高速口我见到王某甲,他给了我派车单,我就开着车跟着晋M时许我到了豁口煤矿装了39.7吨煤,后开车跟着其他三辆车从河津东口下高速见到王某甲,他将我们四辆车带到了高速口附近的一家煤场,在煤场里,王某甲安排人将我们四辆车上的煤卸下装上了搅拌好的煤,之后我们四辆车把煤拉到高市水库煤场,22时许苏某某打电话让我开车往河津走,当我走到正阳路口时被煤场人截住了。在到河津之前我知道王某甲要倒换煤的事情,只是苏某某让我跟着他拉煤,事成之后多给点钱。当天苏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在风陵渡管委会门口集合一起去临汾拉煤,我们四辆车集合完毕后就出发去永济。在永济高速路口见到一个叫王某甲的人,他给我们派车单,在临汾豁口煤矿装上煤后贴好封条和签封后,晋M72053的跟着的人又给了我一套封条,我们四辆车就动身往回走,在河津煤场装上搅拌好的劣质煤,我将之前的另一套封条贴好,之后我们就回到永济。、曹某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日曹辉给我打电话让去临汾豁口煤矿拉一躺煤,煤装上好先到河津将煤倒换后回到永济。9月15日我们到了豁口煤矿后,曹辉给我一个电话号码让联系那人拿到派车单,装好煤后去领了封条,我没有贴封条就出煤矿,22时许快到河津时给曹辉打电话,曹辉又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让我联系那个人换煤,我在河津高速口见到那个人,他将我带到高速口附近的一个煤场,在煤场那个人组织铲车将我车上的煤卸下,换上搅拌好的劣质煤,之后我们将准备好的封条和封签贴好后回到永济。在河津接我的那个人叫老何,当时卸了多半车煤。、王某乙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来派出所说明情况,这几个倒换煤的车是我联系的。日中午,王某甲打电话让找几个车倒卖煤,9月14日苏某某打电话说联系了几辆车,王某甲打电话让我叫上车主一起去永济找他商量运煤的事情,21时许我、苏某某还有赵某戊到了永济一饭店见了王某甲,王某甲说,找10辆车去临汾往永济拉煤,车从临汾回来时路过河津将煤倒换成劣质煤,每车除去运费再给1500元,当时苏某某和赵卫哲都有车,都同意去,完后我、苏某某还有赵某戊就回到了风陵渡,9月15日我们三人商量好在风陵渡管委会门口集合,当天晚上共到了6辆车,有晋M72053是赵卫哲的,晋M80147、晋M26898、晋MIN999,另外两辆记不起了,我坐上赵卫哲的车去了永济,晚上22时许我们到了永济高速路口,王某甲将派车单给了每个车的司机,我们就回风陵渡了。、苏某某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9月份的一天,我在风陵渡修车时碰见王某乙,他说永济有一个运输活干不干,我说能行,王某乙让我给赵某甲打电话,问赵某甲去不去,9月14日晚王某乙领着我和赵卫哲在永济一家小饭店见了王某甲,王某甲说从临汾拉煤到永济栲栳煤场,但是回来的路上把低保煤倒换成劣质煤,我们司机听从专人指挥就可以了,事成之后每辆车除了运费加1500元,我和赵卫哲就同意了。9月15日我给赵某甲打电话让在风陵渡管委会门口集合,给赵某甲说路上听王某乙安排。9月16日22时许,王某乙电话说有几辆车因为煤质量问题被煤场扣住了,让我给赵某甲打电话让他们赶紧回去把煤换回来,我就赶紧给他打了电话,事后知道赵某甲的车被挡住了,另一辆车跑到河津把劣质煤换了才交到煤场。、郝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前两个月的一天,有两个人来到其煤场,说让我用煤矸石把他的煤搅拌后装车,剩余的卖给我。到了下午5点钟左右,来了四五辆拉煤车,这四辆车把车上的煤全部卸在煤场里,我用铲车将卸的煤一部分和我煤场原来就有的煤矸石进行搅拌,然后把搅拌好的煤装到车上,到了晚上10点多,刚才那几辆车的其中一辆又来了,司机说那边出了点问题,让我把车上的煤卸掉,装好煤,我就用铲车把他车上的煤卸掉又装上没搅拌的煤,后我一直联系不上王某甲,就将30多吨煤以245元每吨的价格卖给了河津电厂。我当时想着王某甲倒换煤肯定不是好事,他肯定是以次充好。被告人曹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日19时许,王某甲打电话让我去饭店“天天见面吧”,说风陵渡来了三个人,其中一个叫王某乙,商量一下拉煤的事情,饭桌上王某甲说找几辆车去临汾拉煤往永济上高市煤场送低保煤,车从临汾回来路过河津将煤换成劣质煤,每吨运费80元,除此之外每车再加1500元,当时我们都同意,当晚我就给曹某打电话说了这件事,9月15日中午我和曹某准备去临汾,我的车出了故障就没有去,15日中午12时许王某甲将矿上联系人的电话以及河津煤场接应电话给我发了过来,我后来又转发给了曹某。王某甲让我找车从临汾往永济拉低保煤倒换,后与王某甲到河津煤场,王某甲让煤场的人拉了两车煤矸石50吨左右,后来我们俩在煤场等那几辆从临汾拉煤回来,等那几辆车来了之后,我们把从临汾拉回来的低保煤卸下,拿出一部分搅拌到煤矸石里面,再装上车运回永济。煤场是王某甲提前联系好的,我们俩那天直接开车到了河津东高速口附近,煤场老板开车过来接,那几辆车去永济后我看见煤场还剩下40吨左右煤,王某甲说是等煤全部拉完,河津煤场化验了再谈价格。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伙同他人骗取被害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犯有数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在犯诈骗罪后能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某某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曹某某到永济市公安局投案,在诈骗一案诉讼期间失去联系,被上网追逃后抓获,因其上述行为并不符合投案自首的规定,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廉 峰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王宝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东波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山西华图微信号:sx81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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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河津市政府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公告
咨询电话: 7333
& & & & & &
  各高校毕业生:
  为落实2016年河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决定对河津市2016年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进行报名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2016年河津籍普通高校未就业毕业生根据《见习岗位及要求》(附表1),结合自身实际,申请见习岗位(每个毕业生只能申请一个见习岗位)。报名时毕业生请携带一寸、二寸红底(免冠)照片各三张、身份证、户口薄、学历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报到证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两份),符合&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还应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2、报名时间及地点
  时间:日-日
  地点:延平街南河津市人才交流中心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王 波
  3、确定见习人员
  各单位根据报名情况,安排面试,确定见习人员。
  二O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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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尤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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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低保和孤儿救助金时收感谢费辛苦费,山西运城一干部被撤职
19:57 来源:澎湃新闻
中新网太原9月29日消息,当天下午,山西运城市纪委通过山西省纪委监察厅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山西运城河津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少华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与他人通奸等问题尤为突出。中秋、国庆期间,山西省各级纪委持续发出紧箍咒,加码警示官员廉洁过节。为此,山西省纪委通报5起典型案例。1、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少华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收受礼金等问题。2011年,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在技侦业务用房项目建设中,超面积建设4534.35平方米,违法建设附属楼1265.48平方米,超计划投资2234.88万元,刘少华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07年至2013年,刘少华利用职务影响,在中秋节、春节以及子女上学和老人生病之际,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76万元。同时,刘少华还存在索贿受贿107万元现金及价值52.02万元的物品,非法占有10万元,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等问题。经运城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运城市委常委会议日批准,决定给予刘少华开除党籍处分;由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给予刘少华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夏县公安局原局长张克勤长期借用施工单位车辆、公款送礼、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等问题。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在夏县公安局下属派出所施工期间,张克勤利用职务之便,向施工单位借用一辆帕萨特轿车供个人长期使用;2013年春节、中秋节前,张克勤用公款购买3.63万元购物卡用于送礼;2013年,夏县公安局在建设技术业务用房时,未经市发改委批准,超规模建设4275.4平方米,超计划投资861.1万元,张克勤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张克勤还存在规避招标造成国家资金损失、贪污公款、超支招待费、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动用涉案车辆等问题。经运城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运城市委常委会议日批准,决定给予张克勤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经运城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运城市政府常务会议日批准,决定给予张克勤行政撤职处分。3、运城市盐湖区泓芝驿镇民政办负责人谢志杰违规收受救助对象现金等问题。谢志杰利用职务之便,于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在为村民办理大病救助资金手续期间,以“辛苦费”等名义先后收受9户救助对象现金共计1.54万元;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在为村民办理低保手续期间,以“感谢费”等名义先后收受5户低保户现金共计4950元;2015年2月,在为村民办理临时救助金和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救助金期间,以“办事需费用”等名义先后收受2户救助户现金共计400元。以上共收受16户救助对象现金2.075万元,谢志杰全部用于个人开支。同时谢志杰还存在私设“小金库”和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等问题。经运城市盐湖区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日研究,决定给予谢志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4、河津市第二中学党总支专职副书记李旭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日(周六),李旭未按规定将单位公务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而是私自开回并停放在其在运城市区的家属院。经河津市纪委常委会议日研究,决定给予李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5、夏县中医院职工秦淑霞违规操办搬家宴请问题。日,秦淑霞违规操办搬家宴请,共设宴21桌,通知单位同事25人及部分朋友等非亲属人员参加宴请,并收受非亲属人员礼金3600元。经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日研究,建议夏县中医院给予秦淑霞记过处分。日,夏县中医院对该单位违规参与宴请的25名工作人员每人罚款100元,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经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日研究,决定给予负领导责任的夏县中医院院长贾永忠警告处分;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夏县中医院纪检组组长史根师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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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山西反腐,低保户,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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