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决算书范本图片评审时财政局可以安排第三方机构审核吗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运转程序,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省、市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财政投资评审的主体

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1.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2.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4.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6.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三、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3.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4.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5.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6.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7.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四、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1.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2.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3.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4.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5.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6.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7.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8.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9.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10.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五、项目前期评估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1.对拟立项和已立项的项目,凡需进行项目前期评审的,由局有关业务科室向投资评审中心发出评审委托书;

    2.投资评审中心依据委托书,通知建设单位报送评审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3.投资评审中心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对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对项目投资概算是否准确,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是否与立项批准一致等进行审查。审查后,按规定时间向有关科室提交评审报告;

    4.有关业务科室依据评审中心提交的审查报告,经审定后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项目前期费用。

六、招标工程招标文件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已经进入招标程序,在发标之前,由有关业务科室向投资评审中心发出招标工程招标文件审查委托书;

2.投资评审中心依据委托书,通知建设单位报送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3.投资评审中心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审查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审查后,按规定时间向有关科室提交招标文件的审核意见。

4.有关科室对投资评审中心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后,通知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七、招标工程标底造价(施工图预算)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已经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有关业务科室向投资评审中心发出招标工程标底造价、施工图预算审查委托书。

2.投资评审中心依据委托书,通知建设单位报送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3.投资评审中心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审查标的(预算)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问题,并对标的(预算)价格是否准确、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方签订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进行审查。审查后,按规定时间向有关科室提交评审报告。

4.有关业务科室依据评审中心提交的审查报告,经审定后下达批复,作为建设单位开标、评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5.凡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的造价未经投资评审中心审查的,建设单位不得开标、评标,不得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合同。否则,有关业务科室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1.建设单位的标底造价已经审查,评标完毕,由有关业务科室向投资评审中心发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委托书。

2.投资评审中心依据委托书,通知建设单位报送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3.投资评审中心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审查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工程合同中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后,按规定时间向有关科室提交评审报告。

4.有关业务科室依据评审中心提交的审查报告,经审定后下达批复,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5.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投资评审中心审查的,建设单位不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否则,有关业务科室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九、竣工结算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1.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业务科室按照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工程实际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且预留5%—10%的建设资金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尾款。

2.有关业务科室在建设资金拨付90%时,要向投资评审中心发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查委托书。

3.投资评审中心依据委托书,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相关审查资料,组织实施竣工结算审查。审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计算是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涉及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增加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业主签证是否经原设计审批单位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计价是否合理等内容。审查后,按规定时间向有关科室提交评审报告。

4.有关业务科室依据评审中心提交的审查报告,经审定后下达批复,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1.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由局有关业务科室向投资评审中心发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委托书。

2.评审中心依据委托书,通知项目单位报送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3.投资评审中心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合规性、合理性及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审查后,按规定时间向有关科室提交评审报告。

4.有关业务科室依据评审中心提交的审查报告,经审定下达批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结算的依据。

十一、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1.有关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委托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审中心根据有关业务科室发出的委托书,对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或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建设单位资金来源、资金占用、管理费、其它未进入结算造价部分的费用开支情况,并及时向有关业务科室提交审查报告。

2.有关业务科室依据评审中心提交的审查报告,经审定后批复建设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十二、投资效益后评价的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1.有关业务科室在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需要进行项目投资效益后评价的,可发出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后评价评审委托书,委托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2.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通知评审的内容及时间要求,组织对该项目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并向有关科室提交评审报告。

3.投资评审中心提交的评审报告,作为有关业务科室评价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考核投资效益的依据,也可作为今后制定投资政策、实施投资决策的参考。

十三、工程政府采购项目,需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后,方能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其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标底、竣工结算的审核,按本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十四、凡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的投资评审业务,由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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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范对外委托评审行为,特制定《三明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

                                                                 2013年8月15日

三明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对外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范对外委托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8〕1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结合评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三明市财政局委托,三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决(结)算及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当评审工作量大或评审任务有特殊时效要求,评审中心自身力量难以完成的情况下,需将评审业务按规定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助审机构”)协助评审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评审项目具体情况,三明市财政局将评审项目全部或部分专业委托助审机构评审,由助审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初稿,经评审中心复核调整后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第四条 助审机构或助审机构选派的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者评审事项有以下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被评审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编制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监理、编制决(结)算等相关活动的。

(二)选派的评审人员曾在被评审项目单位任职且离职未满三年的。

(三)选派的评审人员担任被评审项目单位基建、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基建、会计事项的。

(四)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以及其他为保持公正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二章 助审机构入选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 助审机构的选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入选的助审机构中随机产生。

第六条入选助审机构库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或具有竣工财务决算经验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同等条件下同时具备工程造价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资质的助审机构优先入选。

(二)总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纳税地在三明辖区,且在三明辖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或竣工财务决算业务在二年以上,年检合格,并在三明辖区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近二年在三明辖区平均年纳税额不少于8万元。

(四)具备健全的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齐全。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二年来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在开展受托评审业务中接受三明市财政局监管并能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助审机构选派的评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担任工程专业评审的人员应具备造价员、注册造价师或注册咨询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担任财务专业评审的人员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二年及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二年来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通报、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四)能够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受托评审任务,并接受三明市财政局的监管。

第八条 申请入选助审机构库的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由评审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核,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中择优选取,并确认其资格。

(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质证书或注册会计事务所执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近二年来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的承诺书。

(四)近二年来工程造价咨询或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业绩证明文件。

(五)拟选派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的人员名单以及相应职称证书及执业资格证书。

(六)在三明辖区的办公场所及近二年纳税额证明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由评审中心对受委托的助审机构进行综合考评及对委托的项目进行质量抽查,考评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或一年内助审机构累计拒绝委托项目达三次的,或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研究后取消其助审资格。被取消助审资格的助审机构二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入选。

第三章 委托助审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评审项目需要委托助审时,按如下程序报批:

(一)委托报批:若评审项目需要委托助审的,由评审中心报请三明市财政局审批,报批时应写明委托项目范围、送审金额、委托评审时限、符合条件助审机构、委托评审费用及付费渠道。

(二)确定助审机构:经三明市财政局审批后,由评审中心、三明市财政局监察室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在入选的符合条件助审机构中随机抽选,每个项目原则上确定三家候选助审机构。若第一候选助审机构因故不能接受委托,由第二候选助审机构承担,以此类推。抽选结果经所有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三)签订合同:根据抽选结果,由评审中心负责联系中选助审机构并对其选派的评审人员执业资格进行核实,草拟《对外委托评审合同》,并将抽选结果及《对外委托评审合同》报请三明市财政局审批,由三明市财政局与中选助审机构签订《对外委托评审合同》。

中选助审机构无故不得拒绝委托评审任务。若中选助审机构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以及其他无法承担此次评审任务的情况,中选助审机构应在接到通知二天内向评审中心提交书面说明,声明放弃此次评审任务,经评审中心核准后,不计入拒绝委托评审项目次数。

第十一条《对外委托评审合同》签订后,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负责将评审资料交给助审机构,并做好移交目录及登记手续。助审机构在接受任务后,应按合同有关要求组建项目评审组并提交评审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同时指定评审组负责人负责协调助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管理和跟踪助审过程;助审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需经助审人员及助审机构签章并随项目存档。

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在收到助审机构评审报告初稿后,应做好登记手续,确认交付时间,并及时进行复核或转交各专业人员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助审人员在接到复核意见后应按评审流程有关规定进行对账、会商、调账等工作,并及时调整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结束后(以出具的评审结论经评审中心盖章确认为准),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对外委托评审费用结算,经三明市财政局审批后通过银行转账付费。

第四章 助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助审机构对受托的评审项目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具有保留意见的权利,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委托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 助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三明市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评审任务再委托其他中介机构。

助审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方面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评审中心沟通,如有疑问或资料不完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提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催报,不得自行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如需现场勘查、查账或会商等,应征得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在项目负责人组织下进行。在执业过程中对被委托项目的情况、评审结论及商业秘密等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助审机构应妥善保管项目评审资料。

第十七条 助审机构申领委托评审费用时应提供正式发票。

第十八条 助审机构应对委托项目的评审质量负责。助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初稿经评审中心复核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助审机构应按评审中心要求及时给予更正;助审机构对所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

第五章 助审机构评审质量、时效管理

第十九条 评审任务完成后,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对助审机构的评审人员、评审时效、质量及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助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初稿与出具的评审结论相比,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允许偏差值,经评审中心认定属于助审机构评审质量问题的,按合同约定扣减评审费用,并记入评审不良记录;助审机构如因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根据实际情况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助审机构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评审报告的,评审中心按合同约定扣罚违约金,直至扣清全部委托评审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助审机构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交书面说明。评审中心复核以及预约对账、会商等工作所耗时间,不计入合同约定时间内。

委托评审费用参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8〕141号)规定的付费标准的80%计算,具体详见附件《三明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表》(若省财政厅付费文件变更则作相应调整);对情况特殊,不适用《三明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表》计算付费的,由评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测算,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程序报批。委托评审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的审批数为准,并在《对外委托评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若单项合同委托评审费用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助审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三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明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表

三明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表
30000   万元以上
注:1.竣工决算包括竣工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审核,分别按以上标准分档累进计取费用;
  2.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未审核工程量的,其付费按本表标准的50%计取;
  3.钢筋抽筋计算审核付费包含在相应付费项目内,不再另行计费;
  4.本办法中的付费标准或计费费率均为最高限价。预算、结算、决算、财务决算项目单项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起点最低分别为0.2万元、0.3万元、0.4万元、0.4万元,计费不足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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