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汇缴页面不能操作

公积金单位不能通过什么方式汇缴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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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发生汇缴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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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水禅心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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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汇缴的意思是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通过银行汇款或者支票方式缴纳的。单位在办妥职工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月工资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以后各月,若缴存职工(人员增减)和缴存金额发生变动,应根据职工及其住房公积金的变动情况及时填写《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时按当月核定的缴存金额转帐至受托银行单位住房公积金专户。
jiubuchuan8
jiubuchua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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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工资扣缴的汇缴,单位给你补的叫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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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积金汇缴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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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2.问: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是哪些?
3.问: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应由单位办理的手续是哪些?
4.问: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5.问: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起止时间?
6.问:职工账户内的公积金有没计息?如何计息?
7.问: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起缴时间和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8.问:单位应如何汇缴住房公积金?是按月缴存还是按年缴存?个人能否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
9.问:哪些情况下单位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
10.问:哪些情况下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
11.问:单位经济效益困难能否停缴住房公积金?
12.问:在职职工如何确定?
13.问: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上如何列支?
14.问:职工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的途径有哪些?
15.问:职工能开立多个公积金账户吗?如有多个账户该如何处理?
16.问:什么情况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销户?
17.问: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方面的好处?
18.问: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9.问: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应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问:国有单位拒不给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1.问: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上登记的姓名有错误,应如何更正?
22.问:住房公积金不慎遗失,应如何补办?
1.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付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问: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是哪些?
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3.问: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应由单位办理的手续是哪些?
答:单位办理的手续主要有:单位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职工个人账户设立、转移和封存,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及公积金代扣代缴等。
4.问: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缴存部分;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为职工缴存部分,两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乖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相加,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见角进元,见分舍去。缴存基数核定后年度内保持不变,每一公积金汇缴年度调整一次。
5.问: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起止时间?
答: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6.问:职工账户内的公积金有没计息?如何计息?
答:职工账户内的公积金有计息,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息,按年结算,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
7.问: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起缴时间和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乖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为基数;对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在发放新调入职工的工资之日起,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乖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新调入单位的当月工资为基数。
8.问:单位应如何汇缴住房公积金?是按月缴存还是按年缴存?个人能否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在办妥职工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月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日后五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个人不能自行缴存公积金。
9.问:哪些情况下单位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
答:单位遇以下情况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①单位漏缴;②单位未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③单位欠缴或缓缴;④政策调整需补缴。
10.问:哪些情况下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
答:以下情况单位须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一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二是职工调出本单位;三是职工退休;四是职工死亡;
五是其他原因须停缴公积金的。
11.问:单位经济效益困难能否停缴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经济困住不能停缴住房公积金,但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部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公积金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同意缓缴的单位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12.问:在职职工如何确定?
答: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13.问: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上如何列支?
答:(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在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14.问:职工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的途径有哪些?
答:一是可持住房公积金存折到承办银行打印查询;二是可登录“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网”的“个人公积金查询”专栏查询;三是可查阅省直中心每年8月寄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对账单;四是住房公积金在省建行缴存的,可通过建行客服电话95533查询。
15.问:职工能开立多个公积金账户吗?如有多个账户该如何处理?
答:不能,每个职工只能开立一个公积金账户。如有多个账户,需选择一个账户保留,其余账户存储余额全部转入保留账户进行合并。
16.问:什么情况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销户?
答: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工作调离本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销户。
17.问: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方面的好处?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一是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免征个人所得税,是职工积累住房储金的一个途径。职工发生规定的住房消费支出时,可以提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解决部分自筹资金来源;二是职工购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于商业贷款利率的政策性优惠利率,减轻职工还款压力;三是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职工的退休时可以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本息,用于养老。
18.问: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9.问: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应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职工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超过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0.问:国有单位拒不给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职工可以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部门反映情况,或向省直工会、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向中心提出书面投诉,中心将督促单位办理。
21.问: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上登记的姓名有错误,应如何更正?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登记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等有误的,应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存折到承办银行办理更正手续。
22.问:住房公积金不慎遗失,应如何补办?
答:本人提出书面遗失声明,经单位核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后,持身份证到承办银行补办。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健全服务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全面提升本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制定本服务指南。
第一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申请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一)。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单位当月或上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汇缴设立账户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件三);
2、补缴设立账户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附件四)。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
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
2、成功申请且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
3、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4、确定该职工从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5、仅受理18位身份证号码直联开户;
6、补充住房公积金开户时,必须填写9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办理流程: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在“账户管理”菜单中选择“开户”,按提示进行操作。
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九点到十六点即时操作成功。
申请范围: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需补缴的个人。
办理场所:补缴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补缴单位或本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变更
申请范围:单位因办公地址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原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变更登记表》(附件五)。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
申请范围:组织机构代码不变的情况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管机构名称”、“主管机构代码”、“法人资格”、“经济类型”、“隶属关系”、“机构类型”等信息时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复印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IC卡;
(5)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六)。
2、单位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时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单位信息变更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
1、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管机构名称”、“主管机构代码”、“法人资格”、“经济类型”、“隶属关系”、“机构类型”等信息的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的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网上办理
申请范围:组织机构代码不变的情况下,单位在发生“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等信息变更时,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
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
2、成功申请且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
3、登录单位会员综合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办理流程: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自行修改。
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九点到十六点即时操作成功。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账户在单位的)
申请范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信息有误且账户在单位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本人办理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且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申请表》(附件七);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不具备申领身份证条件的,可以用军官证、护照等相关证件代替);
(3)单位出具的账户信息修改说明,包括需要修改人员是否为本单位职工,发生错误原因等事项;
(4)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2、单位办理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且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不具备申领身份证条件的,可以用军官证、护照等相关证件代替);
(3)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说明,包括需要修改人员是本单位职工,办理修改人员是单位指派的公积金经办人,发生错误原因等事项。
办理流程:单位或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申请范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的信息有误且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本人原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账户为本人的相关证明,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正确的姓名和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等事项;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不具备申领身份证条件的,可以用军官证、护照等相关证件代替);
3、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申请范围: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账户的注销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的复印件;
2、填妥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登记表》(附件八)。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章&&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从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
申请范围: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办理场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个别转移和整体转移需提供原单位出具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一联加盖原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附件九);
2、部分转移需提供原单位出具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以及包含个人姓名、住房公积金账号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转移清册(《转移通知书》第一联和转移清册均需加盖转出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网上办理(从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
申请范围: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办理场所: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
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
2、成功申请且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
3、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4、个人提供的新单位名称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办理流程: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在“账户管理”菜单中选择“转出”,按提示进行操作。
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九点到十六点即时操作成功。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转移到录用单位)
申请范围: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个人被单位录用后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录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录用单位到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需出具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一联加盖录用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2、个人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与录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录用单位的名称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办理流程:
1、录用单位办理的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本人办理的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个人被单位录用后,录用单位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
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
2、成功申请且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
4、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办理流程: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在“账户管理”菜单中选择“转入”,按提示进行操作。
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九点到十六点即时操作成功。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委托转移)
申请范围:个人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该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办理或者不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个人可以申请委托转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个人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原单位开具的《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等退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劳动手册》的原件和复印件;
(3)新单位开具的《上海市区(县)职工录用名册》的原件和复印件;
(4)已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4、新单位的名称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经督促并在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自愿缴存个人被单位录用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与录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录用单位的名称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三章&&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与启封
申请条件: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
办理场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清册》(附件十);
2、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
(2)《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审批表》复印件;
(3)《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证明》复印件;
(4)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
(5)其他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3、单位欠缴或可能欠缴需要确认单位和个人缴存情况的,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养老金核定表、单位补缴清册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职工进再就业中心且原单位已关闭或停产、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因其他原因中断工资收入且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中断缴存。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需提供与职工签订的协保协议复印件;
2、职工进再就业中心的需提供单位关闭、停产批文及与职工签订的进再就业中心协议复印件;
3、职工停薪留职的需提供停薪留职协议书复印件;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及工会章一式二联的《未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附件十一)(职工因故中断工资收入的须经职工本人签字)。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待转出)
申请范围:个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但因账户处理的要求办理停缴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网上办理(待转出)
申请范围:个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但因账户处理的要求办理停缴手续的,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办理。
办理场所: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
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
2、成功申请且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
3、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办理流程: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在“账户管理”菜单中选择“待转出停缴”,按提示进行操作。
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九点到十六点即时操作成功。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待销户)
申请范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予以销户,但因账户处理要求办理停缴手续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网上办理(待销户)
申请范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予以销户,但因账户处理要求办理停缴手续的,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办理。
办理场所: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
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
2、成功申请且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
3、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办理流程: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在“账户管理”菜单中选择“待销户停缴”,按提示进行操作。
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九点到十六点即时操作成功。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
申请范围:单位要为处于封存和停缴状态的个人汇缴住房公积金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网上办理
申请范围:单位要为处于封存和停缴状态的个人汇缴住房公积金的,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办理。
办理场所: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
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
2、成功申请且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
3、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
办理流程: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在“账户管理”菜单中选择“启封”,按提示进行操作。
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九点到十六点即时操作成功。
第四章&& 缴存
住房公积金汇缴
办理要求: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当月缴存人员不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附件十二)、转账支票;
2、当月缴存人员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不超过12个月)
申请范围: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超过12个月)
申请范围: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12个月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三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劳动合同或劳动手册或经劳动主管部门和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工资基数证明复印件;
5、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原单位需为已经离开单位的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且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在原单位的。
办理场所:补缴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或补缴单位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三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补缴单位出具的《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说明》;
4、劳动合同或劳动手册或经劳动主管部门和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工资基数证明复印件;
6、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7、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年度)
办理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度调整一次。单位住房公积金末次缴存月份为当年6月份,且正常缴存职工数大于零的单位需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根据当年基数调整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网上办理(年度)
办理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度调整一次。单位住房公积金末次缴存月份为当年6月份,且正常缴存职工数大于零的单位,也可以通过网上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场所:
1、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进行网页版本全程网上基数调整;
2、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进行全程网上基数调整。
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
2、成功申请且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仅使用单位会员系统时需要);
3、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4、已完成当年六月份汇缴业务。
办理流程:
1、网页版本全程网上基数调整: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进入“网上基数调整专栏”,根据提示进行操作;
2、单位会员系统全程网上调整方式: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点击“基数调整”功能,根据提示进行操作。
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九点到十六点即时操作成功。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日常)
申请范围: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2、经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盖章的本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该核定表,应提供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缓缴
申请范围: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且生产经营不稳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单位。超过两年且严重亏损、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职代会或工会章、上级主管单位公章一式五联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附件十三);
2、单位上一年度相关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复印件;
3、经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盖章后的本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该核定表,应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受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申请范围: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且生产经营不稳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单位。超过两年且经济效益差、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职代会或工会章、上级主管单位公章的一式五联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单位上一年度相关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复印件;
3、经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盖章后的本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该核定表,应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受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单位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申请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需要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单位介绍信、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当月或上月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及《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职代会或工会章、上级主管单位公章或董事会章的一联《企业住房公积缴存情况审批表》(附件十四);
4、单位如有使用派遣职工的,并已委托派遣单位(劳务型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请提供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清单(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加盖派遣单位公章;
5、无工会组织的单位,需附所有应缴职工的集体签名名单;
6、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与社保缴费人数存在差异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能够证明差异原因的相关材料;
7、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受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个人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申请范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个人。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本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五章 &&自愿缴存
自愿缴存签约
申请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和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以下从业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劳动手册、雇佣关系证明等;
3、相关收入证明材料:
(1)本人当场填写的《收入承诺书》(附件十五);
(2)个体工商户的雇员缴存的,需由雇主提供相关收入证明;
4、《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
自愿缴存户信息变更
申请范围:自愿缴存户在发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账号、缴存方式(按月缴存、按季度缴存、按半年度缴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信息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办理场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储蓄卡账户的还需提供《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缴存基数的还需提供相关收入证明。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
自愿缴存户停缴、复缴(解冻)
申请范围:
1、停缴:自愿缴存人员因失业、缴存义务期满、经营严重亏损、缴存者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火灾、水灾、家庭成员重大病、其他情况生活发生困难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
2、复缴(解冻):符合自愿缴存条件,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停缴或冻结状态的自愿缴存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复缴(解冻)手续。
办理场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相关原因证明材料;
3、申请复缴(解冻)的还需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和从业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
第六章&& 提取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申请范围: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办理场所: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且房款已付清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附件十六);
(2)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交款凭证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购买其他房屋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4)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
1、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交款凭证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购买其他房屋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1、购房申请提取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几名无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的个人共同参与购房,仅允许其中的一人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范围: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发证之日六个月内有效)、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2、3――经济适用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注: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职工经济适用房申购地或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均可办理)――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2――经济适用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注: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职工经济适用房申购地或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均可办理)――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3、自愿缴存者提供要件材料1、2、――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申请提取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申请范围:建造、翻建、大修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办理场所: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建造、翻修的提供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批复,提取人与原产权人、建房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
(2)大修的提供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督修通知)、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原产权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建造、翻建、大修申请提取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申请范围:离退休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
办理场所:建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离退休的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金发放卡或领取养老金的存折);
(2)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办理场所:建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2)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提取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户口迁出本市,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办理场所:建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户口迁出本市的证明或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出境定居,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办理场所:建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的签证及其出入境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语大学出具的翻译件。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办理场所:建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由市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个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建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外省市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主贷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办理场所:建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贷款银行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冲还贷实时处理系统打印的《个人贷款提前结清凭证单》(三个月内有效)、借款合同、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提前结清贷款申请提取配偶、直系血亲等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申请范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经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附件十七);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和《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患重大疾病证明》(附件十八)、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需提供本人劳动手册、经所在街道或单位核实确认的所有家庭成员的《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附件十九)。
3、提取用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证明、房租发票或收据;
(2)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附件二十)、物业管理费的发票或收据;
(3)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4、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2、3、4――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2、3――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需提取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关系的证明资料。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提供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配租通知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2)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配租审批件、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相关单位租赁补贴证明;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房屋租赁付款凭证、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2、3、――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2、――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支付房租申请提取配偶及同户直系血亲等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申请范围:自愿缴存者在履行完协议约定的缴存期限后,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自愿缴存者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个人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场所: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办理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经本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附件二十一)、单位出具的重复建立个人账户证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经本人签字认可的《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产证发证日起六个月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有正当理由的;在贷款结清三个月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有正当理由的;因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造成个人未足额提取的;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参提人未一次性集中办理,但有正当理由的。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提取人的书面申请;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房提取超期申请复议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提前结清贷款提取超期申请复议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冲还贷实时处理系统打印的《个人贷款提前结清凭证单》、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公积金支付房款且付款凭证编号重复的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单位欠缴再次提取申请复议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单位出具的补缴证明;
(5)未一次性办理提取申请复议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书面申请、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2、3、4――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2、3――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几名无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的个人共同参与购房,仅允许其中的一人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范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错缴、错提情况的。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经本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附件二十二);
2、单位的书面情况说明(需写明资金转账账号);
3、个人和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已终止劳动关系或应中断缴存但未办理停缴或封存的,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或合法中断缴存的证明;
(2)重复缴存的,应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及错缴年份的住房公积金结存单(单位结存单);
(3)不应缴存而错缴的,应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不应为其缴存的相应证明;
(4)月缴存额计算错误的,应提供错缴月份的工资基数证明材料;
(5)因错误提取的,应提供提取业务发生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提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办理错缴更正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在错缴单位内。
第七章&& 贷款
个人购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纯公积金贷款)。贷款若有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两者构成组合贷款。
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
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贷款金额:
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住房公积金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2、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3、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50%)×12个月×贷款期限;
4、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表
注: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中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贷款比例: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贷款利率:购买首套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上浮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贷款期限: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购买二手房贷款最长期限15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购买次新房[竣工年限在5年内(含5年)]贷款期限参照购买新建商品房。
办理场所:
1、实地申请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以到购买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申请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组合贷款),借款人可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受托银行业务网点申请办理;
2、网上申请办理:借款人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业务受理平台申请办理。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新建商品期房)
(1)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共同借款人必须是借款人的直系血亲且同一户口一年以上);
(2)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借款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借款人已婚的提供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5)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7)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预售许可证(均为复印件),预告登记原件和复印件;
(8)开发商或销售代理商收款账号;
(9)其他房屋权利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原件;
(10)其他资料(受理机构根据需要收取)。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新建商品现房)
(1)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共同借款人必须是借款人的直系血亲且同一户口一年以上);
(2)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借款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借款人已婚的提供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5)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7)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大产证(均为复印件);
(8)开发商或销售代理商收款账号;
(9)其他房屋权利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原件;
(10)其他资料(受理机构根据需要收取)。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二手房)
(1)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共同借款人必须是借款人的直系血亲且同一户口一年以上);
(2)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借款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借款人已婚的提供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5)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7)房产证复印件;
(8)收款账号(双方商定);
(9)其他房屋权利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原件;
(10)其他资料(受理机构根据需要收取)。
办理流程: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受理网点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平台受理――审核通过的签订合同――办理担保及抵押手续――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办妥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家庭。除借款人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贷款金额:
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住房公积金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2、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3、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50%)×12个月×贷款期限;
4、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有补充公积金的,增加20万元贷款额度。
贷款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贷款期限: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贷款利率:参照购买首套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办理场所:
1、实地申请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业务,借款人可到购买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申请办理;
2、网上申请办理:借款人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业务受理平台申请办理。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期房)
(1)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2)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借款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借款人已婚的提供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5)《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7)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预售许可证(均为复印件),预告登记原件和复印件;
(8)开发商或销售代理商收款账号;
(9)所有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抵押承诺书原件和复印件;
(10)其他资料(受理机构根据需要收取)。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现房)
(1)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2)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借款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借款人已婚的提供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5)《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7)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大产证(均为复印件);
(8)开发商或销售代理商收款账号;
(9)所有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抵押承诺书原件和复印件;
(10)其他资料(受理机构根据需要收取)。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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