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借款合同范本图片是展期合同

&&&&&&&&&&&&&&&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法院判决归还借款
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法院判决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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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日,J银行与H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90万美元,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年息4。75%,借款期限为4个月;(2)借款方H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否则对违约使用的贷款按天加收罚息50%;(3)借款期内,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档次调整幅度,相应调整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收利息;(4)借款方按期还款,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档次调整幅度,如确需延期,需经贷款方同意后办理,贷款方未同意延期而发生逾期的,贷款方有权限期收回并加收利息20%。该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H公司为从J银行贷款,在该公司总经理段某与Z银行原行长李某已协商的情况下,由该公司原副经理屈某从Z银行原行长李某处取走盖有Z银行公章的空白信纸2 张,其中一张用于Z银行为H公司90万美元贷款担保,落款时间为日。该注明:H公司从J银行贷款90万美元。为确保该公司还款,我行愿为该公司进行担保,如到期该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时,我行直接承担还本金90万美元和付息的责任。该担保书提交J银行后,J银行提出还需有外汇额度担保单位,故H公司要求F公司给予担保,F公司提出如无反担保单位,本公司不提供外汇额度担保。在这种情况下,H公司即用从Z银行取得的另一张盖有该行公章的空白信纸填写了Z银行为F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书,其落款时间为日。反担保书注明:H公司经由F公司担保从J银行贷款90万美元。为确保 F公司的权益,我行愿为F公司进行反担保。如到期H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时,我行将负责偿还贷款本金90万美元和利息。F公司接到反担保书后,经到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核对Z银行印模属实后,于同年5月11日,为H公司90万美元贷款出具了担保书,注明:J银行与H公司在日签订借款合同,我单位愿为H公司提供贷款本金90万美元的担保,并无条件承担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同时,如贷款到期前借款人无外汇额度,保证为借款人提供9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同日,J银行按合同规定将90万美元划入H公司帐户。该笔借款到期后,H公司未按时还款。日,J银行将案外G公司汇到H公司帐户用做调汇的935 896.74美元扣划还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豫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书判决,由J银行将此笔扣款返还案外G公司,J银行已于2004年 10月4日执行完毕。同年10月6日,J银行从H公司帐户上扣划该公司贷款的逾期罚息7012.40美元。J银行在催促还款未果的情况下,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法院判决归还借款J银行诉称:日,我行与H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H公司向J银行借款90万美元,Z银行、F公司分别对H公司的这笔贷款提供了书面担保。借款到期后,H公司未能按时还款,经多次催促仍未奏效。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贷款本金90万美元及利息、罚息67 851.09美元。H公司口头答辩称:我公司与J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后曾进行过展期,J银行于日错扣案外G公司汇至H公司帐户外汇款的利息未予返还。为此,请求法院将J银行错扣的利息从H公司应偿还的本息中扣除。Z银行答辩称:我行从未向H公司、F公司提供担保与反担保。J银行向法庭提供的担保书与反担保书系原H公司副总经理屈某以该公司在Z银行另一笔250万美元贷款,我行为其出具的反担保书“填坏销毁”为由从原Z银行行长李某处骗取的带有公章的空白信纸改填,其内容填写及签字均系他人伪造,原H公司总经理段某也否认我行担保一事。并且,J银行对所谓担保书没有进行过严格的审查、对保,为此,请求法院对担保书、反担保书进行文字鉴定并确认其无效。同时提出借款合同到期后进行过展期。并鉴于本案涉及的有关经办人被公安、检察机关收审,应中止诉讼。F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是在Z银行提供反担保的前提下,为H公司贷款提供的外汇额度担保。依据反担保书约定,Z银行对H公司贷款本息应承担连带责任。加之外汇体制改革、利率并轨、配额取消的现实,请求法院判决免除F公司的担保责任。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J银行与H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H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对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Z银行行长李某向 H公司出具作为担保用途的盖有Z银行公章的空白信纸,视为Z银行已授权于H公司,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Z银行承担,而没有必要对担保书面、反担保书进行文字鉴定。故Z银行对H公司的借款担保及对F公司的反担保成立,Z银行应对H公司偿还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鉴于Z银行为F公司出具的反担保书及国家取消外汇额度的政策规定,免除F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J银行于日至日从H公司帐户错扣款期间不应再计收借款利息及罚息,故其请求偿还借款利息数额不实,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借款合同的有关经办人因其他行为被公安、检察机关收审,不能成为中止本案审理的理由。借款合同到期后展期的不足,不予认定。并且,借款合同是否展期不影响Z银行依据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 232条和《借款合同条例》第8条、第16条之规定,该法院判决如下:(1)H公司偿还J银行借款本金90万美元,利息、罚息共计44 166.20美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Z银行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52 111.52元人民币,由H公司承担50 835.79元,J银行承担1 275.73元。律师说法:借款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H公司与J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的,不违反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精神,应认定为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H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Z银行向H公司出具作为担保用途的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笺,应视为Z银行已授权给H公司。H公司以Z银行名义填写的担保书与反担保书,应认定为有效,Z银行应对本案借款90万美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F公司出具的担保是以Z银行提供反担保为前提的,Z银行应承担本案反担保责任;随着国家外汇额度政策的取消,F公司担保本案外汇额度的责任应予免除。Z银行关于H公司骗取担保,该担保无效以及H公司与J银行对借款合同已办理展期,应当免除其担保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证明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一)关于借款合同效力及合同是否展期问题本案90万美元借款合同是J银行与H公司经平等协商,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产物,符合双方利益,亦不违背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精神,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合同期满,双方是否办理展期的问题,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上诉人Z银行说H公司已申请展期,并经J银行同意,但并未提交有关合同已展期的证据,对Z银行此点主张,不能认定。(二)关于本案中担保与反担保问题对当事人争执的三份担保书的效力如何认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Z银行的一份担保书、一份反担保书,F公司的一份担保书,除F公司一份担保书得到各方一致认可外,Z银行对其两份担保书均不承认,故研究确定Z银行所出具的两份担保书的效力是解决本案的关键。1、关于Z银行两份担保书的来历:H公司原副总经理屈某是办理担保事宜的经办人,两份担保书均是从Z银行原行长李某处取得。据屈某称,她从李某家中得到两份担保书,明确用途是为从J银行贷款进行担保。而李某则称根本不知道是担保90万美元之事。经当事人验证,两张公函纸上的公章均为真实可信,不容置疑。可得出的结论是:H公司从Z银行得到的盖有该行公章的空白纸,并非窃取,也非伪造。2、担保书与反担保书的效力问题:李某既已把两张盖有Z银行公章的空白纸给了屈某,就应视为Z银行已对H公司进行授权。也就是说,H公司填写担保函,业经Z银行同意,Z银行没有理由否定两份担保书的存在。这两份担保书应依法认定为有效。3、关于担保责任:Z银行在上诉状及书面意见中均表示担保与反担保均应认定无效,列举大量原因,并称,即使担保成立,也因借贷双方办理了展期手续而解除担保关系。这种意见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1)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合同已经展期,Z银行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2)Z银行的担保是确定的,不存在免责情节。Z银行应对H公司所欠J银行90万美元的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三)关于F公司的担保责任应当明确的是,F公司为H公司出具的担保实际是美元额度担保。在我国实行外汇并轨之前,美元额度(外汇额度)是有价值的,约每个额度合1-2元。外汇并轨后,外汇额度不复存在,担保责任不一定因此而免除,但本案特殊情况是,Z银行为F公司出具了反担保,担保责任最终还是要落到Z银行身上,故没有必要对F公司判决承担责任。(四)关于错扣款问题一审法院对此已有了详细说明,案外G公司汇至H公司的调汇款93万余美元,被J银行错扣还贷,错扣期间的利息、罚息因不再返还,故不应再对H公司重复计收。此外,J银行日扣划H公司1 929。90的美元,应在计收利息罚息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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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xe6
[判断题] 贷款展期后,其贷款利率档次仍按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执行。
A . 正确B . 错误
开户单位提现原则上限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现 正确。
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正确。
当年表内贷款利息收回率=(利息收入-表内应收利息增加额)/(利息收入+表外逾期贷款应收利息增加额) 正确。
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包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正确。
信用社的各项贷款利率均可以进行浮动。 正确。
贷款展期后,其贷款利率档次仍按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执行。
参考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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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借款展期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还借款,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能够继续使用借款。借款展期实际上是对原合同的履行期限的变更,因此,应当以贷款人同意为前提。    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当在借款到期之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以便更改原有的资金计划,对资金的使用重新进行安排。   在借款人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贷款人如果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还应当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因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借款展期使原合同的履行期间延长,因此只有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才对展期后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贷款人如果为了减少借款的风险,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就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对延期后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在商业银行借款中,展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短期借款的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中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长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金融机构借款时,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确定展期后的合同期限。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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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就是到期你还不上钱,却还有还款能力,只是暂时周转不开的情况可以通过与贷款方沟通,取得对方同意,延迟还款期限根据沟通情况,利率可能会浮动,担保物可能增多。沟通失败,就没展期了,只能逾期确认展期后,所有的担保手段,都需要重新办理
1、民间抵押借款(用房产抵押)期限为一年,快到期间了,需要展期时,手续如何办理?
目前没有他项权证展期的规定,具体看房产局能否办理展期。一般建议重新办理。 2、比如抵押借款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签订?
对,如重新办理需要重新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3、是否需要先注销抵押登记然后再办理抵押登记?
房产局发给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书。他项权利证上一般都有抵押的起止日期,你可以核实一下是否需要先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4、 他项全证如何处理?
如具体办理机构不收回,建议保留,说不一定将来还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如果是展期那么需要注意哪几个问题?
与房产局确认能否办理展期,如能办理展期,如何办理,需什么人去、准备什么材料等。 6、您的意思是所有的手续都需要重新办理一次是做安全的,是吗?
为了保险,如不能办理展期的情况下,重办一次是比较好的选择。因为不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次办理,在债务人不能确保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建议期限长点,办理抵押登记期限长短收费是一样的,反正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就可以解除抵押登记。
希望对你有帮助。
Xiao_Crystal
Xiao_Crystal
借款合同中涉及的借款展期是指,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间将要届满或者已经到期时,借贷双方合意约定将原来的还款期限延展,即还款期间得以延长的一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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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展期”即“延期”,借款展期即借款延期。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借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推迟偿还时间,也就是申请借款展期。如果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的展期申请,借款人就可以按照同意展期的期限推迟偿还借款时间。贷款人不同意的,借款人不可以展
答:“展期”即“延期”,展期即借款延期。借款人可以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推迟偿还时间,也就是申请借款展期。如果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的展期申请,借款人就可以按照同意展期的期限推迟偿还借款时间。贷款人不同意的,借款人不可以展
  答:“展期”即“延期”,借款展期即借款延期。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借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推迟偿还时间,也就是申请借款展期。如果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的展期申请,借款人就可以按照同意展期的期限推迟偿还借款时间。贷款人不同意的,借款人不可以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可以展期。  根据《合同法》第209条规定,借款展期有两个条件:  1、借款人要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提出借款展期申请;  2、须征得贷款人同意。
A就看当初合同的约定,如果约定自动展期就不需要签订补充协议。
A您好,是续期的意思。
A你好,请问是借贷引起的纠纷吗?借了多少钱?如果他们骚扰你,你是可以报警维权的,如果你觉得他们的利息过高,你是可以起诉要求降低利息的,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需要,明早直接来电咨询。
A建议你拨打电话12377,投诉
A你好,利息太高了不合法的哦。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的话可以加微信,手机号就是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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