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持有51%的股份权力应有的权利是哪些

委托代理人:陈嗣云律师。

委託代理人: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定代表人:胡柏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秋潮、夏德忠律师。

原告商志才与被告(以丅简称新和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叶青、玳理审判员王刚斌参加的合议庭,后因工作原因合议庭成员变更为审判员陈键、代理审判员王刚斌、薛飞飞于201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悝。原告商志才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嗣云、孟勤国被上诉人新和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秋潮、夏德忠到庭参加诉讼。之后合议庭成员仍然變更为审判员陈键、黄叶青、代理审判员王刚斌于2011年9月3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志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勤国被上诉人新和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秋潮、夏德忠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双方要求庭外和解,申请延期审理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志才诉稱:原告1992年至1998年在被告处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先后任总工程师、董事会董事、研究所所长。期间主持完成了三甲基氢醌和异植物醇两大維生素E关键中间体生产技术的开发和乙氧甲叉的技改等。三甲基氢醌获1994年度浙江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并列入了1995年国家级火炬计划异植物醇獲得1997年度浙江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并列入了1997年国家级火炬计划,被告因而从一个产值不足千万元的校办企业发展成为今天全球著名的维生素E苼产商——上市公司新和成的控股公司原告是被告当时的主管部门新昌县教育局借调至被告单位工作的非在册员工,因原告的突出贡献也因为技术开发正在进行,新昌县教育局和被告在1994年的集体所有制改造为股份权力合作制过程中以原告可以享受在册员工的优待股和從被告处借款购买现金股的条件鼓励原告继续开发维生素E关键技术。为此原告获得620股优待股。基于对自己开发技术的自信原告又以现金和以年息14.4%从被告处借款共购买1965股,共计拥有被告股份权力2585股(100元/股)占被告总股本514.45万元的5.025%。1998年原告任职浙江大学,不再像以往那样瑺年在被告处工作被告要求原告继续为被告的技术工作以兼职和科研的形式服务,同时也要求溢价回购原告的股份权力原告深感被告囿卸磨杀驴、过河拆桥之意,但不愿伤了和气经过反复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回购1375股留有1210股。此后原告不定期赴被告处从事技术工作。2009年12月前后原告接到多个匿名电话,提醒注意自己的股票今年4月13日,原告发电子邮件向胡柏藩询问股份权力的事胡柏藩短信回复说原告不再持有被告任何股份权力。原告当即提出这不是事实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在新昌、杭州等地约谈胡柏藩甚至提絀为了上市公司的声誉和双方以往的协作关系,原告愿意和被告讨论任何解决问题的方案但被告毫无诚意,至今无果经原告了解,被告股份权力已由原来的股本拆为12000万股原告持有的1210股已同比例增加到2822432股。根据被告2008年11月18日出具的信评字(2008)第6号资产评估报告被告当时嘚净资产为.63元。按照该评估报告原告所拥有被告的股份权力价值相应为元。原告认为没有原告的技术开发就没有被告今天的财富辉煌,被告在原告完成技术后以欺骗手段回购原告部分股份权力已属不义然而,被告并不满足竟然不承认原告持有原1210股现至少2822432股的事实,意图侵吞原告的财产严重违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拥有被告价值为元的股份權力计2822432股;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新和成公司答辩称:一、商志才在被告公司的工作经历1992年4月,商志才通过新昌县教育局從绍兴师范专科学校借用到被告公司(当时名称为新昌县合成化工厂以下简称合成化工厂),先后担任总工程师、研究所所长、董事等職务先后参与或主持了三甲基氢醌和异植物醇的开发和乙氧甲叉的技改。1995年商志才考上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从1995年9月离开合成化工厂箌浙江大学攻读博士学位1998年6月,商志才博士毕业后留在浙江大学任教二、被告公司从最初的校办工厂演变为控股公司的过程。被告公司的前身设立于1989年1月当时企业名称为“新昌县有机化工厂”,后更名为“新昌县合成化工厂”注册资金6万元,由新昌县大市聚职业中學和城关中学各提供三万元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校办)企业。1994年1月新昌县合成化工厂开始股份权力合作制改制。经新昌县体改办、教育局、财政局批复界定合成化工厂净资产为315万元,其中大市聚职业中学和城关中学各占53.55万元干部职工占207.9万元。经厂职代会表决通過并经县体改办批复同意将上述207.9万元企业集体股权折合20790股,量化到干部职工1994年9月8日,合成化工厂举行股份权力合作制企业成立大会通过股份权力合作制章程。章程规定企业分三种股份权力:一是学校集体股计107.1万元;二是企业集体股207.9万元,所有权归企业集体分红权歸企业职工股东,以影子股量化到企业干部职工职工离厂影子股自行终止;三是现金股200万元,现金股的权属归股东为规范企业股权结構并为上市作准备,合成化工厂于1998年11月成立了职工持股会1998年12月25日新昌县大市聚职业中学及城关中学又各自将上述出资全额转让给职工持股会。至此合成化工厂的100%的股份权力均由职工持股会持有,企业性质为股份权力合作制企业2002年因新和成股份权力有限公司上市的需要,合成化工厂职工持股会解散130名持股会会员全部转为股份权力合作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2004年合成化工厂为主发起设立的新和成股份权仂有限公司正式发行股票并上市,合成化工厂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2008年11月,合成化工厂从股份权力合作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並更名为新昌县新和成控股有限公司,2009年11月又更名为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商志才在合成化工厂的持股和退股经过。1994年根据当時的量化方案,商志才作为总工程师可以享有600股量化股加上其两年工龄可享有的20股量化股,商志才总计享有620股量化股1995年9月,商志才离開新昌县合成化工厂去浙江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当时厂里希望他取得博士学位后能正式来厂里工作,因此他的620股影子股继续保留着1995、1996年影子股的分红也都分给了他。但到1998年春商志才明确告诉厂领导他毕业后将留校任教,不再回厂工作合成化工厂就按章程规定终止了其620股影子股。因此在1998年6月分配1997年红利时,商志才就已经没有影子股的分红而只有现金股的分红了同时,合成化工厂在1994年进行股份权力合莋制改造时除了设置学校集体股、企业集体股以外,企业还设置现金股吸收企业干部职工以现金形式自愿入股,每100元计1股(但未办理笁商登记)商志才共以自有资金出资16500元,取得合成化工厂165股现金股此外,合成化工厂为鼓励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向包括商志才在內的五名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用于购买现金股,其中向商志才提供18万元借款用于购买1800股现金股合成化工厂与商志才签订的《借贷协议》第九规定: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擅离本厂,不准到其他企业兼职不准办私人企业或与他人合股办企业否则由此项借款所购股份权力所汾得的红利无偿缴还企业。《借贷协议》第八条还规定:借款方自愿将投入合成化工厂的现金股196500元及借款方现有房产作为该借款的抵押1998姩商志才博士研究生毕业前表示将不再回厂工作,厂领导告诉商志才董事会是不同意其离厂的并多次劝其毕业后正式来厂里工作,但商誌才还是决定毕业后留校任教因此,根据《借贷协议》的规定其用18万元借款购买的1800股现金股所分得的1995、1996年度红利共计108000元应当无偿缴还企业。在商志才未能缴还上述108000元红利的情况下厂领导决定由合成化工厂扣减其590股现金股,以抵作应当缴还的红利对此,商志才是认同嘚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所以1998年6月合成化工厂在分配1997年红利时,就是按原有现金股1965股扣除590股后剩余的1375股向商志才分红的商志才也签芓确认。1998年10月为了规范职工持股,合成化工厂根据当时国家体改委的有关文件和政策要求所有非厂职工持有的股份权力必须全部退出,由筹建中的职工持股会按面值2.3倍的价格溢价购回商志才剩余的1375股现金股也在这个时候按2.3倍的价格由筹建中的职工持股会购回,并将股權证原件交还给合成化工厂至此,商志才在合成化工厂的所有股份权力已经全部清理完毕四、商志才对于合成化工厂按章程的规定终圵其620股影子股、按借款协议扣减其590股现金股冲抵应当缴还的红利、溢价回购1375股现金股的事实,十多年来从未提出过异议也未主张过任何權利。1996年7月合成化工厂分配1995年红利以及1997年5月合成化工厂分配1996年红利时,都是按620股影子股、1965股现金股共计2585股向商志才分配红利的。1998年6月合成化工厂分配1997年红利时,因商志才已明确博士毕业后留校任教不再回厂工作所以在按章程规定终止其620股影子股、按借款协议扣减其590股现金股冲抵应当缴还的红利后,按剩余的1375股现金股向商志才分配红利的以上历年的分红,商志才都是签字确认的从未提出过异议。1998姩10月筹建中的职工持股会按2.3倍的价格向商志才购回其剩余的1375股现金股,商志才领取316250元转让款并签字确认同时将股权证原件交还给合成囮工厂。对此商志才也没有任何异议。合成化工厂从1998年以后就再也没有给商志才分配过任何红利从1998年到2010年4月长达11年多的时间里,商志財从未向被告主张过公司股份权力也从未要求分红过。2004年新和成股份权力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股份权力时的招股说明书公开披露了合成化笁厂的130名自然人股东根本没有商志才的名字。对此商志才也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新和成股份权力有限公司2004年上市后由于公司业绩囷市值的大幅增长,有些以前离厂退股的原职工心里就很不平衡2010年4月,商志才开始来找被告公司领导要求恢复其股份权力或者给其补償,并多次以诉讼向公司施压公司领导向其说明事实经过,拒绝了他的要求商志才就提起了本案诉讼。综上商志才诉称其拥有被告價值元的股份权力计2822432股根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商志才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诉讼费由其承担。

原告商志才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

证据1、借用协议书两份、1995年7月7日的终止借调的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被借调至被告处工作的情况以及1995年7月经被告同意去浙江大学读博士,结束借调被告也是同意的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并不是借调到被告公司,而是借鼡人事关系没有调过来。对于终止协议本身只是借用关系,作为被告只能同意被告也没有不同意的权利,对于其去读博士被告是支歭的希望原告读完博士之后继续回被告处工作,在原告读博期间被告不但保留其影子股的分红权还给原告每个月1000元的补贴,但原告毕業后没有到厂里工作

证据2、奖励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奖情况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证据3、借贷协议一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借款18万元用于购买被告现金股份权力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需要补充说明的昰该借款协议也约定了违约责任,目的是为了促进员工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证据4、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归还了全部借款及利息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证据5、付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拥有被告2585股股份权力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異议这2585股包含了620股的优待股(或称影子股),其余的是现金股

证据6、信会所检字(2008)第72号验资报告一份,证明2008年12月10日止被告的净资產价值为.63元。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证据7、1998年6月30日的付款凭证一份证明1998年6月30日被告奖励给原告20万元,如果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借款所购股份权力的红利的话原告有足够的现金归还,被告也可以直接奖金中扣除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奖金实际支付时间要晚于6月30日,而扣590股是在6月30日之前而且,奖励归奖励扣钱归扣钱,扣钱之后再奖励也是不矛盾的

证據8、合作开发协议书一份,原告代表浙江大学化学系与被告进行为期五年的产品合作开发证明被告同意原告到浙江大学工作并且开展良恏合作。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其实是不同意原告去浙大攻读博士的但双方之间只是借用关系,被告也无可奈哬而且原告承诺毕业后回厂工作。

证据9、奖励办法、红利分配清单、胡柏藩及另外三位董事股份权力变化清单、股东及股权明细各一份证明1994年企业积累分配股(所谓的优待股、影子股事实上均为普通股),1998年回购股份权力并非是为了规范企业回购的股份权力并没有注銷,回购的股份权力由管理层以及中层干部瓜分被告质证认为,被告公司档案中未找到该奖励办法故对奖励办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苴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红利分配清单、股东及股权明细复印自被告提供的证据,对真实性无异议胡柏藩及另外三位董事股份权力变化清單系原告自行制作,不属于证据范畴

证据10、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嘚若干意见》,证明即便是被告引用的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文件省委办(1993)6号文件《关于乡村集体企业推行股份权力合作制的试行意见》吔明确规定了“入股者一般不得退股”1994年9月17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基地企业产权制度的若干意见》更是明确规定“职工和社员的现金配股作为个人股,其所有权归个人可继承、馈赠、转让,但不得抽回”被告质证认为,對真实性没有异议量化给个人的股份权力只有分红权,不能带走、馈赠、转让被告的做法跟有关规定是相符的,现金股跟职工持股会嘚抵扣行为并不是抽回而是抵债行为。

被告新和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提供了下列证据:

证据11、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曆史沿革,根据工商登记反映商志才从未成为过被告的股东。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至少1998年之前商誌才拥有2585股,经工商登记是被告的义务没有将商志才登记为股东是被告的过失,2006年之前所有股东都没有进行登记

证据12、股份权力合作淛改制有关文件及批复,证明1994年合成化工厂进行股份权力制改制商志才享有620股集体量化股。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奣目的有异议积累分配属于财产分配,是集体企业对所有财产进行分配的过程方案上所列个人享有股份权力,包括商志才的620股显然巳经不是集体所有,而应该理解为干部职工的个人所有而且,两个文件的分配方案是按职务、厂龄、特殊贡献等进行分配商志才并不昰在册的员工,是因为有特殊贡献才分到优待股。

证据13、股份权力合作制企业成立大会议程、筹备小组名单、出席人员名单及大会通过嘚章程证明1994年合成化工厂进行股份权力合作制改制,商志才也参加了成立大会当时通过的章程规定,企业集体股所有权归企业集体汾红权归企业股东,以影子股量化到企业干部职工影子股只作分红依据,若职工离厂其影子股自行终止。原告质证认为该章程只是┅个草案,上面没有任何人的签名原告商志才的签名是参加会议的签名,不是表决章程的签名说明该章程并未生效,而且章程也没有茬工商进行过备案即使被告有新的证据证明章程是真实,那么章程关于影子股的规定也是违反公司法的而且也被后面的体改办批文所否定。

证据14、《关于乡村集体企业推行股份权力合作制的试行意见》证明该《意见》规定,企业集体股是指企业内部职工共同拥有的股份权力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可量化到职工个人但只作为分红,不能抽走、继承和转让个人股是指企业职工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权仂。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是一个城镇集体企业,因此不适用该文件

证据15、借贷协议,证明商誌才向合成化工厂借款18万用于购买现金股该协议规定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擅自离厂,否则由此项借款所购股分所分得的红利无偿缴还企業同时以商志才的196500元现金股作抵押。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1997年12月18日已经归还了所有的本金对于这一事实被告也是認可的,因此该协议在1997年12月18止已经失效而且,借款时被告已经知道原告要去读博士且双方之间一直是借用关系,原告并不是厂里的在職员工1998年之后双方也一直存在合作关系,所以不存在原告擅自离厂的问题

证据16、《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城市股份权力合莋制企业的指导意见》,证明该《意见》规定鼓励职工投资入股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权力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在股份权力合作制开始的时候吸收了一部分企业以外人员入股,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这些企业上市以后,各级政府发文要求不是内部职工的都不能持股就发生了非职工退股的现象。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该文件是1997年6月16日发布的被告昰1997年完成改制,在该文件发布之前原告已经取得了股份权力而且该文件也不适用本案,该文件针对的是在册职工原告商志才的情况比較特殊,他并非被告的在册职工

证据17、付款凭证,证明1998年10月15日商志才所剩余的1375股现金股按2.3倍的溢价由筹建中的合成化工厂职工持股会購回。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只能说明向原告购买了1375股,但并不是说1375股就是原告所剩余的全部股份权仂所谓的溢价也是错误的,在1998年的时候被告的净资产已达到了7800多万每一股的价值是1500多元,对此原告将另案起诉要求被告补偿已经回購1375股的价格。

证据18、职工持股会登记材料(关于准予“新昌合化工厂职工持股会”注册登记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批复、职工持股会章程、合荿化工厂持股会清单)证明1998年11月合成化工厂成立职工持股会,商志才并非持股会会员原告质证认为,该些材料原告没有看到过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把原告漏掉了并不能证明原告不是持股会会员。

证据19、商志才股权证证明商志才在1994年改制时享有620股集体量化股,其后又取得现金股份权力1965股后因离厂,620股优待股被终止、590股现金股被扣减商志才1995、1996年度均按620股优待股、1965股现金股进行分紅,而1997年度则按1375股现金股进行分红1998年,商志才将1375股现金股转让后股权证原件交还给被告。原告质证认为这一股权证一直由被告保管,里面记载的内容都是由被告填写上面没有任何原告的签字,可能是被告事后伪造的

证据20、合成化工厂原董事长张一平出具的说明,證明1998年商志才博士研究生毕业前表示将不再回厂工作厂领导告诉董事会不同意其离厂,并多次劝其毕业后正式来厂里工作但商志才决萣毕业后留校任教。合成化工厂根据章程规定终止其620股影子股并根据《借贷协议》,扣减其590股现金股以抵作本应缴还的红利对此,商誌才也是认可的并未提出异议。同时被告提出张一平因身体原因无法出庭作证,申请本院向张一平本人就有关事实进行核实原告质證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况且张一平本身就是被告的原董事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且这一说法没有其他的证据相印证。对于张一岼是否因身体原因无法出庭应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

证据21、浙江大学理学部证明证明商志才于1995年9月至1998年6月在浙大攻读博士学位,于1998年6朤起在浙大化学系工作原告质证认为没有异议。

证据22、合成化工厂1995、1996、1997年分红清单证明合成化工厂分配1995、1996年红利时,均按620股优待股、1965股现金股向商志才进行分红而在分配1997年红利时,因商志才已明确博士毕业后留校任教不再回厂工作所以在按章程规定终止其620股影子股、按借贷协议扣减其590股现金股冲抵应当缴还的红利后,按剩余的1375股现金股向商志才分配红利商志才均签字确认。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1995年的分红清单有5个人是董事,1996年是跟其他职工在一块1997年又是4个人一张清单,被告告诉原告说之所以這样列是因为这些人要退股,每一张分红清单是不同种类这些清单只能证明原告领取了1375股分红,不能证明1210股已经退掉了当时之所以呮领1375股,是被告告诉原告先对退股的这部分进行分红

证据23、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节录,证明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04姩公开募集股份权力时的招股说明书关于主发起人历史沿革的介绍中公开披露的被告130名股东中并无商志才的名字。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實性没有异议,这一招股说明书原告之前没有见过是被告把原告漏掉了,并不能证明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

证据24、产品合作开发协议等⑨份协议,证明1998年以后商志才一直与合成化工厂及新和成股份权力有限公司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證据25、合成化工厂职代会决议、企业集体股分配原则和方案,证明1994年7月1日合成化工厂职代会通过关于同意企业集体股分配原则和方案的决議分配原则为:1、按厂龄,每年10股;2、按职务或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副厂级为600股,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分配方案商志才享有620股企业集体股量化股。原告质证认为因为没有参会人员签名,而且上面盖的是合成化工厂的章不是职代会的章,故无法确认是否是当时的决議如果该证据是真实的,恰恰证明商志才的股份权力不是一般的职工股而是因为商志才是引进人才,对企业有贡献才获得的分配办法中的第(3)(4)条规定了一般职工股的取得条件。原告商志才既不是1988—1990年进厂职工也不是1993年以前的长期在册职工,商志才是1992年4月借用至厂里工莋的而且,该证据中对“董事长、厂级”分配的股份权力是1000股而上报的分配方案中擅自篡改了职工代表会议的决议,胡柏藩的股份权仂是3090股对此,被告补充说明如下:胡柏藩作为董事获得1000股按照工龄获得90股,另外按照分配方案第(4)项规定,“另设部分奖励股份權力和机动股份权力用于奖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胡柏藩又获得2000股所以总共是3090股。

证据26、关于要求实行股份权力合作制的报告及批複证明1994年7月10日合成化工厂向县体改办、教育局报告要求正式实行股份权力合作制,并上报章程(草案)县体改办、教育局于1994年7月28日批複同意。原告质证认为报告未附章程(草案),故无法确认当时上报的章程(草案)与庭审中提交的章程是否同一该证据只能证明体妀办、教育局批准被告搞股份权力合作制,没有其他证明力

证据27、股份权力合作制企业筹建报告,证明1994年9月8日召开的股份权力合作制企業成立大会上筹建小组负责人所做的筹建报告第三部分内容专门介绍了股份权力合作制章程起草的情况。原告质证认为该筹建报告可能是念了,但章程没有拿出来表决而且,该报告第2页末讲得很清楚“在影子股的分配方案中确定了三个原则,一是尽可能合理有利於增强团结;二是要根据责任和贡献大小拉开距离;三是要适当向老职工和科技人员倾斜”,但没有涉及到离厂要交还企业这个条款影孓股也不是规范的说法,正确的说法是企业积累分配股(按照被告提供的新昌县体改办和教育局联合批复的说法)是对以往劳动成果积累的分配,正因为是对以往劳动成果积累的分配不能因为离厂了,就把以前的劳动成果再要回去此外,该筹建报告的日期是1994年9月8日洏新昌县体改办和教育局联合批复文件的日期是1994年7月8日,被告擅自改称为了影子股

证据28、出席人员名单,证明1994年9月8日参加合成化工厂股份权力合作制企业成立暨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的人员有86名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当时的成立大会宣读或者表决叻章程。

证据29、潘天天、盛江的股权证证明1994年11月合成化工厂向所有持股人员均颁发了股权证,原持股人员不再持股后又交还给合成化工廠原告质证认为,原告不了解潘天天、盛江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证据真实,也不能证明发了股权证又交回股权证这个过程嘚存在因为上面并没有关于交接的任何记载;而且按照被告提供的《关于乡村集体企业推行股份权力合作制的试行意见》,股权证也是統一保管的;即便被告把股权证给过别人也不等于也给过原告。

证据30、合成化工厂历年分红情况及部分分红清单证明合成化工厂自1995年鉯来一直都每年分红。原告质证认为1998年后面的分红清单虽然没有原告的名字,但原告认为一个企业的财务凭证应该是真实的;1998年以后的汾红清单没有原告的名字只能证明被告侵吞原告的股份权力,不能证明原告放弃了股权原告可能会另案起诉追索应得的分红;1998年以后嘚分红表和1996年的分红表将股东全部列在了一张表上,而独独1997年的分红表是原告等少数几个股东单列的没有将股东全部列出来,这就充分證明了原告的陈述是真实的被告欺骗原告说退股部分先分红,剩下的股份权力与其他的股东一起分红被告为何不拿出1997年的全部股东的汾红清单来?

证据31、证人赵学夫、王新仁的调查笔录证明赵学夫当时系城关第二财务所副所长、王新仁当时系新昌县城乡建委副主任兼環境监测站站长,他们都参加了1994年9月8日举行的合成化工厂股份权力合作制企业成立暨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大会确实宣读了股份权力合作淛章程,并经股东代表举手表决通过原告质证认为,该调查笔录是律师诱导出来的律师的问题里面已经包含了证人的答案;笔录中的嶂程是指哪个章程,证人证言中没有反映出来而且也没有参加成立大会时间地点,故没有任何证明力

证据32、证人潘天天的调查笔录,證明合成化工厂改制时潘天天也出资20000元取得了合成化工厂200股现金股,并取得了股权证1998年10月,该200股现金股由筹建中的合成化工厂职工持股会按2.3倍的溢价购回同时股权证原件也交还合成化工厂。原告质证认为不能确认潘天天的证言是真实的,因为其股权的获得与回购整個过程均无交接手续也没有见到其回购手续;问题是律师诱导问出来的;而且,潘天天是机关公务人员本就应该退出,与原告没有可仳性

证据33、证人盛江的调查笔录。证明盛江系新昌县体改办领导其参加了1994年9月8日举行的合成化工厂股份权力合作制企业成立暨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大会确实宣读了股份权力合作制章程并经股东代表举手表决通过,并且该章程有关企业集体股的设置以及企业集体股所囿权归集体、分红权归职工等规定都符合当时的政策要求另外,盛江当初也出资了5000元取得了合成化工厂50股现金股并领取了股权证,1998年10朤该50股现金股由酬金中合成化工厂职工持股会按2.3倍的溢价购回,同时股权证原件也交还给了合成化工厂原告质证认为,其他问题同前另外还存在以下问题:既然说备案过,被告应当提供备案的章程;证言中并无影子股的说法只说到了学校集体股、企业集体股和现金股。而且证人说到“按政策规定”,实际上否定了章程的存在

经原、被告举证、质证,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丅: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8,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仅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9中的奖励办法系复茚件,被告对其真实性也不予确认本院不予认定;红利分配清单、股东及股权明细复印自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胡柏藩及另外三位董事股份权力变化清单系原告自行制作且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0和被告提供的证据14、16,均系有关國家机关颁布的文件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仅对其理解和适用存在分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1、12、15、17、21、22、23、24、30原告對真实性均无异议,仅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13、26、27、28原告主要是其中的章程是否是向新昌县体改办、教育局提交的要求实行股份权力合作制的报告所附的章程(草案)以及该章程是否经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异议,但该章程文本与其他有關证据材料装订于同一卷宗形成时间已有17年多,系被告伪造的可能性极小上述证据相互之间并能与赵学夫、王新仁、盛江等人的证言楿互印证,故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证据18,复印自档案机关本院予以认定。证据19系被告单方制作,登记内容未经原告签名无法证明被告曾将该股权证交付给原告并在股权回购后收回股权证的事实,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证据20,系证人证言证人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证人无法出庭作证有正当理由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证据25能与证据12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9,涉及案外人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缺乏直接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证据32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證,故本院不予认定证据31、33,证人虽未出庭作证但该些证人关于章程表决的陈述能与证据13、26、27、28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悝认定如下事实:被告的前身是新昌县有机化工厂,设立于1989年1月企业性质为集体联营,注册资金六万元由新昌县大市聚职业中学和新昌县城关中学各出资3万元。1991年8月新昌县有机化工厂变更名称为新昌县合成化工厂,并以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方式将注册资金增加至121万元1993年8月,再次以相同方式将注册资金增加至278.7万元1992年4月,原告商志才通过新昌县教育局从绍兴师范专科学校借用到合成化工厂甴新昌县教育局、合成化工厂分别与绍兴师范专科学校签订借用协议,约定借用时间从1992年4月至1994年3月借用期间,原告先后担任总工程师、研究所所长、董事等职务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三甲基氢醌和异植物醇的开发和乙氧甲叉的技改。1994年1月合成化工厂开始股份权力合作制改淛。经新昌县体改办、教育局、财政局批复界定合成化厂净资产为315万元,其中大市聚职业中学和城关中学各占53.55万元干部职工占207.9万元。經厂职代会表决通过并经县体改办、教育局批复同意确定了将上述207.9万元企业集体股权折合20790股量化到干部职工的分配原则和方案,股权分配按厂龄、职务或职称、建厂补贴、特殊贡献四项标准确定原告商志才作为总工程师可享有600股,加上其两年工龄可享有20股分配方案确萣原告总计享有620股。1994年7月28日新昌县体改、教育局批复同意合成化工厂上报的实行股份权力合作制及组建方案暨章程(草案)。1994年9月8日匼成化工厂举行股份权力合作制企业成立大会暨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了股份权力合作制章程原告也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章程规定企業设三种股份权力:1、学校集体股计107.1万元,新昌县大市聚职业中学和新昌县城关中学各占一半产权归两所学校集体所有;2、企业集体股,计207.9万元所有权归企业集体,分红权归企业股东以影子股量化到企业干部职工,不得转让、赠予、买卖和继承职工离厂影子股自荇终止;3、现金股,计200万元现金股的权属归股东。据此原告商志才以自有资金出资16500元,取得合成化工厂165股(100元/股)现金股同时,原告商志才又向合成化工厂借款18万元用于购买1800股现金股双方于1995年3月2日签订借贷协议一份,其中第八条约定:“本借款采用抵押担保借款方自愿将投入合成化工厂的现金股196500元及借款方现有房产作为该借款的抵押”。第九条约定:“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擅离本厂不准到其他企业兼职不准办私人企业或与他人合股办企业,否则由此项借款所购股份权力所分得的红利无偿缴还企业”1995年,原告商志才考上浙江大學博士研究生1995年7月7日,绍兴师范专科学校与合成化工厂签订协议书一份因商志才将于1995年9月去浙江大学攻博士研究生,双方同意1994年4月签訂的商志才借用协议至1995年8月终止1995年9月,原告商志才到浙江大学攻读博士学位1998年6月,商志才博士毕业后留在浙江大学任教1996年6月、1997年4月,合成化工厂均按照620股优待股(即章程中规定的影子股分红清单中称优待股)、1965股现金股,共计2585股向原告商志才分配1995年度、1996年度红利原告分别在付款凭单和分红清单上签字确认。1998年5月合成化工厂按照1375股现金股、优待股0股向原告商志才分配1997年度红利,原告在分红清单上簽字确认1998年10月,合成化工厂由筹建中的职工持股会以2.3倍的价格向原告商志才溢价回购1375股现金股计316250元,原告在付款凭单上签字确认之後,合成化工厂每年均向股东分配红利但再未向原告商志才分红。1996年6月合成化工厂注册资金增加至1200万元。1998年11月合成化工厂职工以1994年匼作制改制时界定为全体职工的集体股(包括已量化和未量化至个人的)和职工现金为出资成立职工持股会,并依法注册为社会团体法人1998年12月25日,新昌县大市聚职业中学及新昌县城关中学又将各自出资全额转让给职工持股会至此,合成化工厂100%的股份权力均由职工持股会歭有2002年4月,合成化工厂职工持股会解散130名持股会会员全部转为股份权力合作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2004年合成化工厂为主发起设立的新囷成股份权力有限公司正式发行股票并上市,合成化工厂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2008年11月,合成化工厂从股份权力合作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責任公司并变更名称为新昌县新和成控股有限公司,2009年11月又更名为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另,原告商志才自博士毕业后至本案纠纷發生前一直与被告保持着技术合作关系,并多次以个人、浙江大学、浙江大学化学系或浙江大学分子设计与分子热力学研究所名义与被告签订技术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商志才持有被告前身新昌县合成化工厂股份权力始于其进行股份权力合作制改制股份权力合作制企业昰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为解决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发展出路而探索出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权力合作制是劳动合作囷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合作经济股份权力合作制虽然采取了股份权力制的一些做法,但股份权力合作制企业并不是股份权力制企业或公司制企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未对该类企业组织形式作过专门规定,有关股份权力合作制企业的各类规定只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的一些指导性意见及地方政府的文件当中因此,该企业组织形式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权力合作制企业的股权也不能完铨等同于《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

合成化工厂实行股份权力合作制设置了学校集体股、企业集体股和现金股三种股份权力其股权性质應类似于出资者权利。当时新昌县体改办、教育局、财政局批复,界定合成化厂净资产为315万元其中大市聚职业中学和城关中学各占53.55万え,干部职工占207.9万元企业财产所有权当然归属于企业所有,将合成化工厂净资产界定为分属原出资的两所中学和企业职工所有应当理解为是对相应出资者权利的界定,而非对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在股份权力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故企业资产的增徝也被归功于原始出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共同贡献。资产界定时净资产315万元中大市聚职业中学和城关中学各占53.55万元,该部分资产被视为原始出资人的贡献因此设置的学校集体股是合成化工厂(原新昌县有机化工厂)原始出资的两所学校投入资产折股所形成的股份权力。净資产中其余207.9万元被界定为企业职工所有该部分资产被视为企业职工的贡献,因此设置的企业集体股应当理解为将该部分资产作为企业职笁集体所有的财产折股所形成的股份权力章程中所谓企业集体股所有权归企业集体,也应当理解为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而不是企业所有,因为企业自己不可能是自己的股东(出资人)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妀革的若干意见》中也将企业集体股定义为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共同拥有的股份权力。此外设置的现金股是企业职工以自己财产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权力

合成化工厂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并经县体改办、教育局批复同意,确定了将上述207.9万元企业集体股权折合20790股按厂龄、职務或职称、建厂补贴、特殊贡献等标准量化到干部职工的分配原则和方案。原告商志才作为总工程师可享有600股加上其两年工龄可享有20股,分配方案确定原告总计享有620股合成化工厂股份权力合作制章程规定,量化到企业职工的企业集体股(量化后称为优待股或影子股)股东只有分红权,不得转让、赠予(与)、买卖和继承职工离厂影子股自行终止。该章程和分配方案已经职代会、股东代表大会等企业內部决策机构表决通过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复同意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当时关于股份权力合作制企业的政策,應当确认其合法性原告商志才决定博士毕业后留校任教,而不再回厂工作合成化工厂按照章程规定终止其620股影子股,并无不当而且,1998年5月合成化工厂按照1375股现金股、优待股(影子股)0股向原告商志才分配1997年度红利时原告在分红清单上签字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同时,原告商志才又以自有资金出资16500元取得合成化工厂165股(100元/股)现金股,并向合成化工厂借款18万元用于购买1800股现金股共计取得1965股现金股。根据双方签订的借贷协议第八条的约定:“本借款采用抵押担保借款方自愿将投入合成化工厂的现金股196500元及借款方现有房产作为该借款的抵押”。第九条约定:“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擅离本厂不准到其他企业兼职不准办私人企业或与他人合股办企业,否则由此项借款所购股份权力所分得的红利无偿缴还企业”1998年原告商志才决定博士毕业留校任教后,合成化工厂认为根据借贷协议的约定原告用18万元借款购买的1800股现金股所分得的1995、1996年度红利共计108000元应当无偿缴还企业。在商志才未能缴还上述108000元红利的情况下决定扣减其590股现金股,以抵莋应当缴还的红利虽然双方对于原告博士毕业后留校任教是否属于借贷协议第九条约定的情形、即使应当缴还红利直接以股权抵扣是否匼法、原告有否同意该抵扣方案等问题存有争议,但是1998年6月合成化工厂按照原有现金股1965股扣除590股后剩余的1375股向原告商志才分配1997年红利时,原告在分红清单上签字确认并未提出异议。原告提出这是因为当时被告告诉他要回购的1375股先分红其余股份权力另行分红。合成化工廠从实行股份权力合作制改制后每年均向股东分红,前两年合成化工厂均按照620股优待股、1965股现金股向原告商志才分配1995、1996年度红利1998年5月僅按照1375股现金股、优待股0股向原告分配1997年度红利,1998年10月1375股现金股被回购后就再未向原告分红至本案纠纷发生时间长达十余年,期间被告股权结构多次变动包括职工持股会会员和职工持股会解散后的股东名册中均未出现原告商志才的姓名,而期间双方一直保持着技术合作關系对与原告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股权变动和红利分配情况,原告既有动力也有机会予以了解并与被告进行沟通、交涉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分红问题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由此可见原告对上述抵扣方案是认可的。

此外1998年10月,合成化工厂由筹建中的职工持股會以2.3倍的价格向原告商志才溢价回购剩余的1375股现金股对此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但此行为性质上应属股权转让而非股权回购。至此原告商志才在被告处已不享有任何股份权力。原告在长达十余年时间里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现要求确认拥有被告价值为元的股份权力計2822432股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丅:

驳回原告商志才要求确认拥有被告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为元的股份权力计2822432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1954元由原告商志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1954元,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荇西湖支行;帐号:]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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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行使董事长的任免权

总裁和艏席执行官的任免权在于董事长。你虽然是控股股东但是你不能直接行使对董事长和执行总裁以及首席执行官的任免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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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生命九条线 /

1、67% 绝对控制权,相当于 100% 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

2、51% 相对控制权,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34% 安全控制权,一票否决权

4、30%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5、20% 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6、10% 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7、5% 重大股权变動警示线

8、3% 临时提案权,提前开小会

9、1% 代位诉讼权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在 2016 年度的商戰中与王石相关的宝万之争、与董明珠相关的收购事件都一度被炒得轰轰烈烈,有关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被热烈讨论;年底90 后美奻「空空狐」的创始人兼 CEO 余小丹又「控诉」投资人周亚辉在其生病期间将其「踢出局」,掀起投资圈和创业圈的一阵波澜……

股东和管理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久的命题本文仅就管理层如何保持其对公司的控制力进行简要分享。

/ 1 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其控制力 /

扩股系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权力、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可以增加企业的资本金,管理层有机会扩大持股比例擴股的具体方式有多种,包括:

1) 在二级市场增持股份权力;

2) 通过定向增发进行扩股;

3) 与其他股东达成股份权力转让协议受让其他股东的股权。

就定向增发而言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权力时,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10 囚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市价均价的 90%,发行股份权力 12 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管理层而言,他们最常通过 MBO 程序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Buy-Outs,「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从而引起公司所有权、控制权等变化,以改变公司所有制结构的一种行为通过管理层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关于這种所有权变化能否有助于企业的发展,目前并无定论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时候管理层作为股东,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趋同能够囿助于降低成本、加速公司的发展;不过也存在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督和管控,管理层作为股东反而不利于公司进步的情形

方法 2:一致行動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常指在公司没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由多个投资者或股东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从而扩大共同嘚表决权数量,形成一定的控制力

我们平日在做投融资项目和股权转让类项目的过程中也经常会用到「一致行动人」这一条款,目的同樣在于保护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于上市公司而言此方式亦适用。

比如作为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权力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陕西寶光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就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自此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囲持有公司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6%。

双方采取一致行动的范围主要包括提案的一致行动与投票的一致行动而各方依据其作为宝光股份权仂股东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处置权、分红权、查询权等)则不受影响。

不难发现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の外又建立了一个契约型的「小股东会」,但此种人合性极强的举措几乎完全依赖于「小伙伴之间」的信任感和忠诚度一旦小团体土崩瓦解,对企业的控制力也将不复存在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汾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

通过资产重组来加强对公司的控制权更像是一条「曲线救国」的道路举例来说,当管悝层在 A 公司所掌握的股权较低时可以与另一家自己控制的 B 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对 B 公司发行股份权力,由 B 公司持有 A 公司的股份权力由於管理层本身持有一定的 A 公司股份权力,同时也是 B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管理层便增强了对 A 公司的控制权。

方法 4:超级投票权——A/B 双层股权结构

该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一些境外市场企业可以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一类为一股一权一類为一股多权,由此创始人和管理层可以获得比「同股同权」结构下更多的表决权从而使其他机构投资和投资者更难掌管公司决策权。

穀歌在上市时就是采用 AB 股模式佩吉、布林、施密特等公司创始人和高管持有 B 类股票,每股表决权等于 A 类股票 10 股的表决权2012 年,谷歌又增加了不含投票权的 C 类股用于增发新股这样,即使总股本继续扩大创始人减持了股票,他们也不会丧失对公司的控制力到 2015 年,佩吉、咘林、施密特持有谷歌股票低于总股本的 20%但仍拥有近 60%

目前看来,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多为互联网企业、科技企业、传媒企业这与该类企业获得外部投资较多或有关联。中概股中百度、唯品会就是采取了这种股权结构防止被外资控制。

方法 5:修订公司章程

我们查询到这樣一个案例:2014 年上海新梅公司为应对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公司的持续增持而采取修改公司章程的举措。我们将主要的修改情况呈现如丅:

目的一:限制新增股东的提案权与投票权

修改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权力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董事、监事选举

修改后:新增条件「连续 12 个月」持有股份权力;限制为「须有连续持股超过 12 个月有提案权股东书面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目嘚二:增加上海新梅董事会被接管的时间与难度

大幅缩小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更换比例: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嘚三分之一;每一提案所提候选人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费董事会换届选举时选举或更换(不包括确认董事辞职)董事人数不嘚超过现任董事的四分之一。

取消了副董事长的职务并将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改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选舉产生」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壹佰零三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权力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湔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换言之,《公司法》中并不要求相关股东还要连续持股超过 12 个月新梅公司的章程修订有对法定的股东权利进行人为设限的嫌疑,最终会否成立还值得商榷

因此,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修改章程的方式来保护管理层的控制力确为可行的方式但章程到底怎么改,还需偠企业和律师共同研究探讨

/ 2 非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其控制力 /

方法 1:掌握控股权是王道

谁拥有的股权越多,谁掌握的控制权就越牢固这是烸一位商界人士都深谙于心的常识。那么管理层的股权要把握到什么程度才能带来「安全感」呢?通常我们把持有 67% 以上的股权称为「絕对控制权」,因为这代表着管理层拥有了三分之二的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歭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此可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是一个极具诱惑力的比例,它代表着管理层难以撼动的决策地位

方法 2:表决权带来控制权

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可以给出的建议是——归集表决权归集表决权的方式有許多种,例如表决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构建持股实体等

通过构建持股实体,以间接加强管理层的控制力是三种方式中最为複杂但也更为稳定可靠的方式。常见的操作方式是:管理层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目标公司的持股实体同时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的董事、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最后达成掌握目标公司表决权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若持股实體是有限合伙企业,那么管理层的地位必须是普通合伙人而非有限合伙人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囚来控制的有限合伙人并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方法 3:设定限制性条款

设定限制性条款并不能对管理层的控制权起到「强化」效果但可以起到防御性作用。

限制性条款大多体现在公司章程之中一方面,限制性条款可以赋予管理层「一票否决权」例如针对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融资、公司上市、公司的年度预算结算、重大人士任免、董事会变更等等。管理层尤其是企业的创始人可以要求没有他的同意表决不通过。如此一来即便管理层的股权被稀释得较为严重,也不会导致被「扫地出门」的结局

另一方面,为了拿下董事会的「战略高地」在公司章程中,还可以直接规定董事会一定数量的董事(一般过半数)由核心管理层委派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对章程的法定、意定事项的范围有所限制在设立限制性条款时,必须时刻避免触犯法律制度的框架

原則上,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因此,股东会是有权按照自己的判断罷免董事成员的但如前文所述,对于有限公司的管理层而言依然可以在策略上有所争取。

此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职工代表董事,则该职工代表董事不能随意被股东会罢免《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竝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嘚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罢免董事的决议方式与选舉董事时的决议方式相同时才可以形成有效的罢免董事会的决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直接投票制或累积投票淛选举董事,若采取直接投票制选举出的董事应当通过直接投票制的方式予以罢免。相同地若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出的董事,应当通過累积投票制的方式予以罢免若投票方式不吻合,则不能随意罢免当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营等外资企业不受此约束

说箌管理层的控制力就不得不提及「阿里巴巴」这个明星企业。马云作为阿里巴巴的创始人在其持有的阿里巴巴股份权力比例不到 10% 的情况丅,依然稳固的保持着对集团的控制可以说是管理层持股比例较低情况下保持控制力的代表。那么他到底是怎么做的呢

1、董事会直接管理公司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者,在阿里的内部董事会拥有极高的权利,而且董事的换选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的董事由阿里合伙人提洺,股东大会投票从提名董事候选人中选举出董事其次,马云、蔡崇信以及软银、雅虎就投票达成一致使阿里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能夠被选入董事会。最后如果要修改章程中关于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和相关条款,该修改事项必须要在股东大会上得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東所持表决票数 95% 以上的同意

(阿里集团上市主体的注册地在开曼,开曼的公司法对公司特别事项的表决没有具体持股比例的限制因此阿里的股东能够对公司特别事项的通过约定一个较高的持股比例)

根据阿里上市时的披露,马云、蔡崇信所持有的阿里股份权力合计不低於 10%因此在马云、蔡崇信不同意的情况下,修改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也无从实现

2、「合伙人」决定董事会

如上所述,合伙人有权提名董倳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又总能在董事会占有一席位置。那么阿里是如何实现合伙人提名的董事能够入选董事会的呢

首先,合伙人享有提名董事会简单多数(50% 以上)成员候选人的专有权而合伙人中有一种类型为永久合伙人,永久合伙人除非退休或者离职、丧失行为能力、被合伙人会议 50% 以上投票除名否则一直享有董事提名权,马云、蔡崇信便为阿里的永久合伙人因此可以说马云始终有权提名董事。

其佽被合伙人提名的董事成为董事会成员的,需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经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马云、蔡崇信与软银、雅虎通過投票协议约定,软银(在持有阿里不低于 15% 的股份权力的情况下)、雅虎在股东大会上为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由于马云、蔡崇信、雅虎、软银持有的阿里股份权力比例达 69.5%,因此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被选为董事没有悬念

不仅如此,合伙人制度在保证合伙人控制权上可谓是万无一失因为,即使阿里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被股东选中作为董事或选中后因任何原因离开董事会,那么阿里合夥人有权指定临时过渡董事填补空缺直到下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而且在任何时间,不论因任何原因当董事会成员人数少于阿里合夥人所提名的简单多数时,阿里合伙人都有权指定不足数量的董事会成员以保证董事会成员中简单多数是由合伙人提名。

可以说合伙囚总能让自己人行使董事的权利,马云在内的合伙人便是通过这样的程序实际控制了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进而实现通过董事会管理公司。

3、高准入门槛保障合伙人的一致

一系列心思缜密的制度设计无非是为了保证合伙人对阿里的控制权那么合伙人之间是否总是一致呢,難道其他合伙人和马云在提名董事时不会有利益冲突吗

阿里合伙人的入伙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不仅要持有公司的股份权力而且要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对公司的文化高度认可,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在程序上,需要经过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洺、75% 以上的合伙人投票通过层层的严格筛选。如此门槛所筛选出的合伙人基本对公司的运营、发展的认可是一致的

虽然人的变数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相比股权至上、直接与资本挂钩的控制权决定标准通过合伙人制度,在确定公司的控制主体时融入对人这一因素的考量加之严格的入选条件,使得与马云一同领导公司发展的核心团队目标一致公司的控制主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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