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吗法律问题

信贷业务需要关注的7个法律问题!
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近年来,受到宏观经济下行、企业自身经营不善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信贷诉讼案件出现激增,对我们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储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结合日常工作实际,用足、用好政策法规,借助法律的力量来捍卫我们银行的切身权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广泛征集不同单位的“声音”,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解答,现将成果分享如下:
模块一:信贷法律基础问题
在信贷业务中,一家公司的分公司作为单独的借款人,合同是否有效?
答:合同为无效。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没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椐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其不具备法人条件,故分公司虽可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必要的业务活动,但其业务活动的结果均由总公司承受,总公司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分公司的债务负责。所以一般来说,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鉴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通常不包括申请贷款,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若要以自己的名义签署贷款等合同文件,必须取得该企业法人的事先特别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需要借款,能否要求其配偶一同履行还款义务?
答:不一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原来的司法解释的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条补充规定:“夫妻一方或者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判断,主要看该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该笔负债所得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如果该笔负债所得并未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就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债权人无权要求其配偶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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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答:不一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若在配偶不知道或者不认可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同时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担保债务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冒名贷款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答:冒名贷款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1、冒名贷款导致合同未成立的风险。
从合同角度看,合同的签订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字或者盖章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的外在标志,也可以称为形式上的标志。签字,一般是当面签字。如果违反了此规定,就意味着合同未成立。这就是说对因冒名贷款而导致未成立的,银行不能要求对方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银行也不能依据合同而要求实际用款人承担合同责任,因为银行与实际用款人之间根本就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规定,银行只能要求实际用款人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承担责任。
2、因冒名贷款而承担的侵权责任风险。
从侵权行为的角度看,在冒名贷款中,银行虽然不是冒名贷款的具体实施者,但银行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过失行为与实施者的故意行为相结合,也因侵犯了客户的姓名权、名誉权而要承担侵权责任。从近年来有关冒名贷款的司法判例来看,判决的结果从判令“假按揭”实施者承担责任向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转变。之所以发生这样的转变,一方面是银行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或者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披露了被冒名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另一方面是法律对侵权责任的界定更加明确,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有了法律依据。而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对受害一方的赔偿范围是不同的,这就是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什么要选择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违约责任只赔偿财产损失,对人身伤害不予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不受当事人对违约赔偿约定或可得利益的限制,也不限于财产的损失,如果当事人的人格权如姓名权、名誉权受到损害时,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模块二:贷后及清收中的法律问题
若借款人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出借人能否提前收回贷款?
答: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根据《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再次明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同时规定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首先可以停止发放未发放部分的借款,同时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此外,贷款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展期后,抵押手续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答:抵押权仍然存续。因为借款合同的展期,只是合同期限的变更,借款合同债权并未因合同期限的变更而消灭。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前提是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而借款合同展期绝对不会发生上述导致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既然抵押权并不会因借款合同展期而消灭,那么银行与抵押人自然就无需重新签订抵押合同,也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了。
为避免争议、消除隐患,银行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借款合同展期的,抵押人同意就展期后的主债权继续提供抵押担保。这样既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又不会发生本文开头案例中抵押人在借款合同展期后,拒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问题了。
同时,借款合同展期后,万一发生金融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银行只需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就可以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借款人经营情况恶化,出借人能否提前收回贷款?
答: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务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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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法律问题有哪些-法律知识大全|律师365
& &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许多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的人都会选择向银行进行贷款,而抵押物则是自己的新房屋。虽然这是目前很流行的一种贷款方式,但却也存在不少法律问题。究竟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请听律师365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许多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的人都会选择向银行进行贷款,而物则是自己的新房屋。虽然这是目前很流行的一种贷款方式,但却也存在不少法律问题。究竟个人贷款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请听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个人住房之房地产,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全面,主要包括房屋买卖、租赁和抵押贷款、物权及其登记、银行业、公证、、监护、民事、婚姻、等诸多民商事及行政等多层法律关系,笔者根据抵押贷款流程等逻辑顺序并结合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办理抵押贷款的实际经验遴选一二如下:(一) 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财产共有人身份识别及承担的责任1、
在业务中,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一般为该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借款人即为抵押人;但抵押人未必是借款人,银行在选择借款人人选时,除了满足其为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人之外,还考虑借款人的年龄、收入、财产及资信等情况。因此,在抵押房屋内的所有权人即共有人同为抵押人。抵押物财产共有人是指不上产证的具有法定或约定共有关系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为房屋权利人的配偶。2、
依据《市1994年公房出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九四”方案)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同时《沪高法号文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内,时的购房人、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于该等房屋进行房地产查阅时,一般登记的注记为房改售房或售后公房。这也是基于历史原因产生的又一类型抵押物财产共有人。3、
依据《》第103至104条的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及分额确定规则,即可以理解为房屋权利人没有约定,除了房屋权利人具有家庭关系的即为共同共有外,视为按份共有。同时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共有份额的,按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按份共有。同时,见《物权法》第97条的处分条款,处分共有不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是要求抵押物财产共有人本人签署同意抵押文件的法律依据。4、
根据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基于笔者对《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的理解,人若因信赖簿的登记信息,而与房屋权利人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即使在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时该房屋权利人隐瞒其婚姻状况或因登记机关登记错误引发的瑕疵,均可以被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善意)所吸收。但随着央行建设的个人征信系统完成全国联网,公安部建立的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等电子化信息的网络建设,商业银行审查借款人等各方面信息的网络也开始铺开,未来不排除银监会或央行加重银行审查义务的可能,而对于抵押物财产共有人或其他信息的审查不到位,就对抵押权的设立产生瑕疵。5、
依据《物权法》第102条之规定,因共有不动产产生的,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不论是借款人、抵押人及抵押物财产共有人对于具有法定的连带还款义务,但是,如果抵押权不生效,该债务则变成无担保债务,银行则失去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二) 境外个人购买自住的政策解读1、
据国务院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号)之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同时,建设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6]47号)中规定,对于超过一年的解释为“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2、
根据上海市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实践操作,对外籍人士(即持有外国护照)申请办理所购商品房之转移登记或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基本要求如下:    购房业主应提供本人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的原件,具体注意事项有:a)该应使用“劳动合同”或“”的抬头作为合同名称;b)该劳动合同中的雇主即地在上海,且本人工作地点亦在上海;c)劳动期限满1年以上,即该劳动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之日已经超过1年,并且仍在有效期内;d)该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薪水应与所购商品房价格相适应,并在合理范围以内;e)该劳动合同应为中文版本,如为英文版的则须翻译机构出具中文翻译件;f)建议提供加盖公章的公司复印件。同时,购房业主本人在本市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填写《境外个人自住》(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须事先本人填写)。3、
对于任何可能送交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文件中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及各类申请或声明文件有关业主个人住址、联系方式、住所等所涉不动产的权利人不得为业主本人,否则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停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也就停止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三) 关于办理未成年人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同时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通意见》(简称)中规定,“夫妻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监护权不应与相混淆,父母也不因离婚而改变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身份。2、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近日就未成年人等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出台了相关解答,同样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依据,现摘录部分如下:“1、房地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父母作为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地产申请登记时,需要父母共同作为代理人申请登记,还是其中一方作为代理人申请即可?答:父母双方共同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请登记。”“2、父母离婚以后,子女作为未成年人,其名下的房地产处分时,该如何申请登记?答:父母离婚的,也应有父母双方共同作为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如果仅由父、母中的一方提出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另一方被取消监护权的证明文件或死亡证明文件。”由此,目前按照实践操作来看,本市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未成年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父母双方(不管离婚与否)必须同时到场代为办理,除非一方持有另一方被取消监护权的证明文件、另一方的死亡证明文件或公证委托书的原件(委托事项为另一方监护人委托其抵押未成年人房地产)。3、除第一、二项外,其实在办理未成年人作为买受人之一的房地产按揭抵押时,因为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故系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作为消费类贷款的持证抵押,对于父母双方代为签订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和代为办理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效力,贷款用途是影响其效力的重要因素。根据目前银行的实践,贷款用途主要分为三类:房屋装修、购买汽车及旅游。依照物权法的精神,本市出台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改草案,第11条规定了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实质性审查义务,同时第62条加重了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过错的责任。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日起施行)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未成年人的持证抵押登记时,会否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对于至少是形式上的贷款用途(贷款合同列明)
列入审查范围还不确定,操作口径是否改变还要进一步观望。4、对于境外未成年人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目前公证机关还不受理有未成年人的,因此,基本上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四) 关于办理离婚的借款人(但另一方同为房屋权利人)抵押登记的问题1、离婚后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协议分割房产但一方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即将房地产权证上的权利人变更登记为离异另一方)的,如何办理抵押登记。就上文所列解答也有说明,配偶之间变更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应有配偶双方申请,时房屋产权归属的约定属于财产权的契约,配偶中的一方不配合办理变更手续,致使协议无法实现,属于根本违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使离婚协议已在民政部门备案,但该备案并没有赋予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单独申请的依据,还是应通过民事,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才能单方申请变更登记。2、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急需办理该房屋抵押贷款的,在实践中,还可以先不作房地产变更登记,就离异者一方或双方以单身的名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3、至于因为婚姻关系变化导致配偶双方或离异双方对房地产权属所作的调整,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但如果配偶双方或一方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后又离婚的,由于涉及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利益,离异双方对于该抵押房地产权属分割的安排,还需事先征得银行的同意,除非借款人提前还款并注销抵押登记。(五) 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或宣告无效对于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效力的影响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根据该解释第25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贷款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要解除贷款合同应当进行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包括借款人或抵押权人要依法提出解除贷款合同的请求。2、银行应尽可能参与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纠纷。在此类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或出卖人一般不会主动要求追加银行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在很多情况下也认为银行处于无独立请求权地位,而采取不可置否的态度,但该类案件的处置往往会涉及购房款的返还问题。因此,在此类案件中,银行应积极主动参与诉讼,陈述事实和表达自己的观点,以免造成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六)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条之规定,《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所获得之抵押登记为预告登记,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故,抵押权人应及时跟进该房屋之权利变动情况,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该房屋之不动产登记,以使在前述法律规定之时限内预告抵押登记变更为抵押登记。2、《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草案第59条之规定,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后,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而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的《关于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一)》(沪房地登[2005]14号)之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移登记后,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在办理上述‘期房转现房’的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可以注销原有的期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同时在房地产登记册中记载房地产(现房)抵押权登记事项,并在‘附记栏’内注记原预告登记的登记号、登记证明号和登记日,不换发房地产(现房)抵押登记证明”。3、在实践中,除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外,本市各区县房地产在受理转移登记时,为同时变更抵押预告登记为现房抵押,以使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与抵押权人持有的抵押凭证一致,一般情形下,仍要求预告抵押人提供预告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证明。4、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但“预告登记失效”
在物权登记层面上,是否只需开发商单方申请即宣告失效,还是逾期即由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预告登记,能否在这真空阶段为预告抵押权人创新地预设实现预告抵押权的操作手段,而非简单的宣告失效,还要进一步措施的出台。(七)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相关问题1、目前,本市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他项权利抵押)》登记记载如下内容:登记日、他项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坐落、部位或室号、建筑面积、土地面积、房地产价值、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房地产权证号及附记。根据《》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由此可见,抵押物登记的效力要优于合同约定的效力。但实践中,抵押贷款合同中关于债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为预计期限,同时规定,借款期限的起始日期以实际放款日为准;然而在抵押登记机构登记的债务履行期限为预计期限,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改变了实际的债务履行期限。由此,借款人能否以抵押登记对抗贷款合同的约定?值得考虑。建设部关于《房屋登记办法》第44条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抵押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三)登记时间。可以看出,建设部以此修正了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2、影响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效力,除了抵押物自身不为法律所允许外,还受一些共性因素的影响,比如本文所述及的办理未成年子女持证抵押等在实体上存在瑕疵的抵押登记,还有如由第三人冒充抵押人、非经抵押物财产共有人同意办理的抵押登记等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的抵押登记。3、顺利实现抵押权,也是抵押权人最后一道法律防线。虽然目前绝大多数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都有关于抵押房产的处分条款,比如规定抵押人同意委托抵押权人委托拍卖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或抵押权人通过法院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并以抵押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实践中,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事先征得抵押人的同意,若未事先获得同意,则抵押权人只能向有的法院提出主张。贷款文件项下有关抵押物处分条款、授权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力,受上述《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限制和影响。同时,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第6条明文规定了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八) 抵押物禁止转售、出租、无偿使用等问题1、依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各银行都比较重视抵押权与用益物权的冲突问题,《担保法解释》也有类似规定,对租赁权赋予准物权的效力,是以保护承租人利益为出发点的。因为抵押权的公示作用,任何潜在的承租人都可以通过对拟承租的房屋进行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而了解到权利限制;但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既然物权还未生效,当然是无法对抗在先设立的租赁权。2、抵押权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限制抵押人出租或无偿使用抵押物的条款,比如以下条款: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符合以下条件,抵押人不得将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出租或提供给第三人无偿使用:a)在拟将抵押房产出租或提供给第三人无偿使用之前,将拟签署的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合同提交抵押权人审核;b)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在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房产的处分权时,抵押权人有权书面通知承租人或使用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搬离抵押房产,承租人或使用人须按通知无条件搬出;c)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抵押人收取租金的账户应为还款账户,并且在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房产处分权时,抵押权人有权书面通知承租人将租金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该等通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承租人须按通知无条件执行,否则抵押权人有权书面要求承租人搬离抵押房产,承租人须无条件执行。3、但在实践中,类似条款的约束力仍十分有限,目前本市房地产租赁备案登记率远远低于现实水平,除了借款人或抵押人自愿告知抵押权人出租事宜,似乎还无其他方法实际约束借款人出租抵押房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5]16号)之规定,租赁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但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否就意味着《物权法》第190条规定的“出租”必须经租赁备案登记,在实践中还很难说。4、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的精神,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转让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担保法解释》规定了赋予抵押物的受让人享有涤除权,同时规定未告知抵押权人转让抵押物,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目前在实践中,设立抵押权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必须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后才能上市交易,近期,本市在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试点的“二手房带抵押交易”资金监管模式也已被叫停。根据上文对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法律问题进行的解析,相信现在大家都应该知道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存在不少问题的。所以,大家日后在选择将个人房屋进行抵押贷款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清楚,不要做出让自己后悔选择的同时也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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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由于房屋的价值往往比较大,因此人们去银行贷款的时候尤其喜欢用住房来作为抵押,那么大家知道住房抵押贷款流程该如何走吗,它的利率又是多少呢?这些问题,律师365小编下文将一一做出讲解。
相信大家都知道,行为人去银行贷款的时候,如果能够提供个人住房来进行抵押贷款,那么可以增大贷款成功的机率。说到贷款,大家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了解多少呢?律师365小编整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知识供大家阅读。
抵押房屋贷款是生活中很常见的事情,因此提前来对抵押房屋贷款做一个了解,可以在遇到相关问题时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下面律师365小编来为抵押房屋贷款做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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