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格式总理您好 我2008年,到市信访局,把我的工伤材料提交给了领导,盖章请国资委接手办理

我是2002年下岗的八级伤残军人单位没有给我工伤险部合一次性补助,现在单位交国资委了,现在我还能够_百度知道
我是2002年下岗的八级伤残军人单位没有给我工伤险部合一次性补助,现在单位交国资委了,现在我还能够
我是2002年下岗的八级伤残军人单位没有给我工伤险部合一次性补助,现在单位交国资委了,现在我还能够去找国资吗,是否可以拿到那一部分钱。谢谢回答详细点。...
我是2002年下岗的八级伤残军人单位没有给我工伤险部合一次性补助,现在单位交国资委了,现在我还能够去找国资吗,是否可以拿到那一部分钱。谢谢回答详细点。
答题抽奖
首次认真答题后
即可获得3次抽奖机会,100%中奖。
采纳数:16741
获赞数:40944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的问题:
你可能对于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没有好好看看。其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这也就是说,我们在职期间,只有享受旧伤复发(有的单位就是病假也是)期间享受不扣工资、奖金、不计缺勤的福利,而不是和单位工伤人员那样有工伤认定以后的工伤待遇,包含医疗、一次性伤残补偿的待遇。
要知道,就是这样对于工伤与残疾军人待遇相比的,我们还是要好的多得多!
另外就是你与单位的劳动纠纷,法律保护期也就是一年,已经13年了、就是你找法院也会因为超过法律保护期而败诉的。如果造国资委他们的法律顾问不会不知道的。
为你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滨州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市大数据中心承办
建议电脑屏幕分辨率大于 使用IE9以上浏览器进行浏览 未经授权禁止镜像  抗议江西省监察厅派驻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察室三个多月不给予书面答复!  以下本系列篇精选篇作为一个公民的建议案和求助信,恳请收到或看到的2013年全国“两会”代表和其他人士均可提交“两会”审议,万分感谢!  请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反腐败组织派遣观察员调查或监督调查(之六百四十二)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监察厅派驻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察室:  抗议!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行为实质是行政执法瞒案不报的行为,请求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查处!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多位同志告诉我,该办没有纪检组,也没有监察室,有一个监察员,但已挂职到外地工作去了,纪检监察工作由综合处受理。综合处王处长收下《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徇私枉法案》并指示同办公室的同志给我出具了回执。综合处王处长表示会向领导汇报,下星期三之前会给我书面答复。但至今三个多月未给予我书面答复。  我投诉的主要内容:  1、第一次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书面回复不予受理;第二次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书面回复不予受理;二次不予受理视为受理了,这种程序上的受理而非实体上的受理,等于变相剥夺了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根据以上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才有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拍板权,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有草拟意见供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参考的权利。  加盖公章的《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收到凭证》上写:收到时间日,该日星期三,27日、28日两个工作日,9月29日至10月7日国庆假9天,10月8日至18日十一个工作日,累计十三个工作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处才给我书面告知函。  复议处日给我的书面答复加盖的公章证明:由于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僭越(滥用职权),至今没有将我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呈报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导致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没能在法定期限(五日内)审查,本行政复议申请已自动转为受理。  日,我以本系列篇(之五百八十三)通过网上信访、电子邮件、博客向全世界宣布并请看到本文的全世界人民作证:江西省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至今没有给予我任何书面告知书,故日起即为受理。  日16时10分,有一女音以3 打我手机,自称是省政府法制办的,她说省政府法制办寄给我的挂号信被退回去了,邮局说找不到南昌市东湖区下沙沟8号,请我去看。  打此电话的人应该是省政府法制办复议处窗口接待人员刘国琛(女)。  我说:“怎么可能找不到南昌市东湖区下沙沟8号,前几个月我都接到过省法院寄出的挂号信,邮递员打我手机并亲手交给我。况且为什么不打我手机让我去拿?!”  刘国琛说:“没有规定一定要打你手机让你来拿,而不可以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你。”  就算9月27日发挂号信(复议处日给我的书面答复上载明的时间为日),就算信封上由于疏忽没有写我的手机号码,到日16时10分整整21天,我写明的住址为南昌市东湖区下沙沟8号,距离省政府法制办复议处垂直距离不足一公里,挂号信退回需要整整21天吗?!我向刘国琛和龚河兴处长索要挂号信的复印件,两人均不肯给,龚河兴处长问我要得干什么用?我说我要找邮局核实,邮差(女)一、二个月前都给我送过省高级法院的挂号信!龚河兴处长久久不说话。  至此,傻瓜也能判定:所谓邮局因找不到地址退回挂号信纯属捏造!就算不是捏造,至今两个月差一天,省政府法制办没有报呈省政府批复(瞒案不报),导致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没能在法定期限(五日内)审查,本行政复议申请已自动转为受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省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才拥有审查、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权力(原先的《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五条明文规定: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仅拥有接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不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其处理建议报送省政府拍板(批复),其实质是瞒案不报、僭越(滥用职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属于违纪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明文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办)的职责是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无权作出决定(拍板),特别说明:其第(一)款“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指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不要理解错了,更不要故意瞎蒙!  5、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处龚河兴处长和刘国琛当面给我的书面答复没有对南昌市法制办《关于黄剑平要求行政复议情况的复函》中提出的二条看法作出明文判断并说明判断依据。  “你就同一事项再次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缺少法律依据。”我问龚河兴处长“缺少法律依据”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龚河兴处长说:“行政复议申请只能申请一次,没有受理也算一次,第二次没有受理也算一次,故你已经申请了二次,我们本可以对你的第三次申请材料当垃圾处理不予理会,但考虑到你写了那么多,这才接受并回复。”  龚河兴处长的话确实精辟,耐人寻味:没受理视为受理,通过如此方式和途经,变相剥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同时让申请人明白,忍受行政机关的侵权与违法,本分、厚道、逆来顺受,是小民应该恪守的规则,别坏了规矩。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根据以上规定,没受理就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审查、纠错、直接受理!  即:区政府不予受理,我就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审查、纠错、直接受理!市政府不予受理,我就可以向省政府申请审查、纠错、直接受理!  日我收到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告知函,日我就书面向区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及相关证据材料,有区法制办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行政复议申请收据》为证,即在10天的时间内,我就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完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界定的60天申请期限内。  故南昌市法制办《关于黄剑平要求行政复议情况的复函》中提出的二条看法均大错特错!  7、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处龚河兴处长给我看了一份材料,初审我的复议申请的该处工作人员刘国琛和另一位同志(姓名我没记住)都只打印了其姓名,没有手写签名,刘国琛和另一位同志不会同意对该份材料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以上情况,特此通报,请上级政府、上级纪委、上级党委挂牌强力督办!  请两会代表审议、督办!  请全世界人民和组织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建设奉献一份爱心,帮忙督办,谢谢,万分感谢。  南昌通用机械厂林远厂长:  您好!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导(复议处龚河兴处长)指示我春节期间去您家拜访并商榷有关我家房屋拆迁安置事宜。经三思,我认为发一手机短信足矣,根据《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玉带河房屋拆迁安置期房协议书》及青云谱区检察院、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的书面答复,贵厂房屋拆迁安置的黑幕昭然若揭:通过合并、置换户名、抢夺82位公司直管房住户和几户城市私有房屋的安置房,4位厂领导和42位厂干部通过巧取豪夺、房改将别人的拆迁安置房据为己有,神人公愤。82户公房住户中,有78户拆迁前突击参加了房改并拿到了房产证,但他们历经9年多至今安置房未拿到房产证,他们的安置房其实是廉租房。  厂房拆迁实为后来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厂区土地的拆迁项目,非为玉带河西支的拆迁项目,纯属重复骗取国家财政资金。  1682、22平方米无证非住宅并非如区检察院答复函中所言补缴建设规费后换算成现金冲抵了拆迁办的费用,因为这笔费用没有参与结算,在结算单中没有任何相关信息、数据。此笔款项和1835、20平方米无证住宅补缴建设规费后共同被4位厂领导和42位厂干部瓜分了。  78户职工拆迁户所交房改资金去向不明,因为该笔资金未参与结算,在结算单中没有任何相关信息、数据。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我家房屋属于城市私有房屋并应得到安置补偿。  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对违章建筑作出明文定义和司法解释。古建筑、祖传房、城中村中的民房都没有现政权颁发的三证,故不能认为没有三证的房屋就是违章建筑。  如果贵厂认为我95年在贵厂不拥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但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并居住,侵犯了贵厂的权利,贵厂当年应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部门、法院或其他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过了追诉期,法律上视为弃权。故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的补偿归贵厂,对建筑物(房屋)的补偿归我。故贵厂应将霸占的我家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归还我。  我是钟有件的女婿黄剑平,我曾用名罗建平,此事已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审理,法律文书多年前就已经生效,其充其量是一个劳动争议案,揪不到什么把柄,对我构不成任何杀伤力。曾用名事件曾极大地妨碍和迟缓了我维权的进展。如果贵厂坚持认为有文章可作,只管去搅和,本人乐得看热闹。市社保处的领导有一句话说得很精辟:“在计划经济时代,你可能有麻烦,但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 (比如:市场经济时代的正常采购行为,计划经济时代被认定为投机倒把。足见计划经济时代和市场经济时代的观念、道德、法律之大不同。)  光明磊落地博弈,开诚布公地辩论,均为君子之所为。恳请转告贵厂某些人不要一再使用下三滥的勾当,让人不齿。把我惹恼了,我将不再手下留情,坚决重拳出击!  其实,凡是好商榷,期待您的回复。  祝您鹏程万里前程锦绣!  以上内容我通过发手机短信于日、14日分9次向林远同志的手机发送成功,至今林远同志未作任何形式的回复。  黄剑平    日
主帖获得的天涯分:0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
  @元旦黄 南宁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纪律检查委员会 :
  我是潘利波1989年玉林商业技校毕业分配到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现在该单位已经工作24年,明年就44周岁了。是电工车间电气班的女职工潘利波,是一名普通的电气装配工。期间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签订了两次以上的固定期劳动合同,但是南宁发电设备总厂都未给过我劳动合同书,所以具体签订的次数已经记不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明,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本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并未提出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的情况下,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欺诈、隐瞒的手段与我(潘利波)签了三年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故潘利波在2008年11月签订的至日到期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备注: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原是国家机械部重点企业,全国十大水电设备制造厂之一,隶属南宁市壮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厂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参加工作以来,我虚心地向老师傅学习,积极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对厂里下达的生产任务都能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与工友们团结友爱,曾被评为优秀团员和工会积极分子。我是过敏性肤质,电器班的工作会接触到绝缘物质玻璃丝,一到绕变压器这种物质的粉尘进入皮肤就会红肿奇痒难忍,医生说只能改换别的工作了。一直以来我都是乐观积极向上,94年利用业余时间自学高中课程,参加成人高考并考取了广播电视大学的金融专业,3年期间白天工作晚上利用业余时间学习,97年通过各科考试毕业,获得了大专文凭。毕业后就把档案交给了当时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劳资科的科长覃天师(备注:现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和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作人员杜官华,希望能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一直未安排,我在电气班继续认真地工作,因为各种原因从2000年开始生产任务就不饱满了,年我多次向车间、工会、厂领导反映我们的实际情况,请求领导安排新的工作岗位,都没有安排。在此期间我到处打零工维持生计,落下了一身的病。2010年1月电气班已经没有生产任务了,我时任电器班的班长,8月领导在没有和我协商的情况下就安排我去做定子绕线工,从一线的学徒工做起,我今年已经43岁,身体状况不好,有腰肌劳损,还是过敏性肤质,无法胜任此工作。日,我去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找负责人杜官华(备注:南劳仲裁字[、1036号证实,杜官华,是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部长。)协商是否再安排其他工作岗位,而杜官华却说:“你的腰拿来干什么的?怎么做不了这个工作?”当时我就说明了自己的身体情况,他说:“只有这个工作岗位,不做也得做。”这不是在强迫我去做不能胜任的工作吗?我就说还是做不了,只能请假了,他就开了一张请事假缴纳社会保险的通知单给我,按照集团公司(备注:就是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广重政[2008]52号文规定,社会保险费单位部份和个人部份全部由个人承坦,强迫我去财务科交完钱了才同意请假,否则开除。我看了通知单4个月要交2201元,对于我一个生活费都没有着落的人来说,还有一个十三岁儿子要抚养,根本交不起这笔钱,这就是敲诈。于是在2010年9月我递交了一份申请报告给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经理邓炯汉((备注: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程师)请求协商妥善解决,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0年11月邓炯汉下令停发我的基本工资,为了行使我的合法权益不被受侵害,用法律武器保护好我的利益,才被逼无奈的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院,而在仲裁院还没有判定的情况下,邓炯汉又签发了一份我从日-日连续旷工的通知。于是我在日再次找到邓炯汉要求协商解决,还是未果。日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下了裁定书,南劳仲裁字[、1037号判定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为我补缴我参加工作至今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12910.5元,及撤销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于日对我做出的《通知》;继续履行我的劳动合同。仲裁判定后我去找了邓炯汉要求赔偿和补缴保险金的事宜,他说没有钱没有办法赔偿,只有等宣告破产了还清银行的贷款才有钱赔偿,这是明显的借口,他说反正你也告了,就继续告去吧。我说来找你是想协商合理地解决问题,既然你这样回答,那我只有继续走法律程序了。我迫于无奈,只能继续起诉到江南区法院。经历长达一年三个月时间的诉讼终于在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据南宁市南劳仲裁字[号裁决书,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2]江法执备字第78号,被申请执行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支付南宁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共计壹万贰仟玖佰壹拾壹元(12911.00)第一笔被执行款交给潘利波,还欠我参加工作至今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几万元和住房公积金一万多元,以及南劳仲裁字[号裁定已生效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84号已生效,剩余期限(日至日共计10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及非法中止拒不续签劳动合同的23年的工龄双陪补偿金也沒有支付,就想一脚把我踢开,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一伙和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邓炯汉及杜官华,他们真是全国最黑恶最恶毒及没有人性的国有企业领导。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我才知道自己归属于哪里的都不知道,我一直认为自己是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工作牌、厂服都是他们发的,上面赫然写着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名,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的时候职工们都知道是由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而成的,2008年原发电设备总厂更名为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我也认为自己就是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了,而他们却矢口否认我是该公司的员工,这真是当头一棒! 日南宁的新桂网报到了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南宁重型机器厂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而成的原来是南宁广发重工集团覃勇一伙的一个阴谋骗局,
  当时的南宁市副市长陈刚参加了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揭牌仪式并致词,新桂网和南宁政务信息网都分别报道了此事,新桂网是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主办的,我相信政府是不会说假话办假事。事实上集团公司成立之后不久就给我们发了新的工作牌,上面赫然写着“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名,2008年7月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炯汉],在原发电设备总厂的原址上注册成立,也就是南宁壮锦大道3号[原南宁市富宁路3号]。这个公司是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的子公司,使用原班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生产设备和厂房,我原来的部门更名为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电工车间电气班。改制合并重组后就这样鲸吞和蚕食原发电设备总厂和生活区十几个亿资产归覃勇所有,原发电设备总厂职工一千多人都成为覃勇的奴隶,覃勇狂妄的说原发电设备总厂没有一个职工跟他签定过劳动合同......广大工人阶级几十年辛辛苦苦积累的建设的国有企业,极少人花几个钱甚至不花钱就把国有企业搞到手。劳动人民的辛苦劳动化为己有,下岗工人没有工资,没有医疗保险,没有生活来源。极少数人合理合法的把国有企业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想怎么分就怎么分,现在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发电设备总厂)以成为一座空壳企业,天理何在!  日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邓炯汉冒充原发电设备总厂法人韦志民非法使用原发电设备总厂法人公章.签名签发文件非法解除包括我在内的14位职工,南发总【2011】15号文件和发电设备总厂工会委员会公章,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天师[备注: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日冒充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人力资源部科长日签字调字第[022]号。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部长杜官华日和9月15日,冒充原发电设备总厂人力资源部盖公章开除职工。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电工车间赖启江月冒充原发电设备总厂电工车间领导对定子绕线班职工进行考勤(2008年原发电设备总厂[法人:韦志民]就已调到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长,原发电设备总厂法人根本就不存在【可以到南宁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及南宁市工商局查看档案】)。日我接到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电工车间主任梁海冬的电话,以要生产场地为由,把属于我们原电气班放工具箱的仓库要腾出来,我上去的时候发现自己的工具箱已经被撬开,里面的物品已经被人翻动过,明显地侵犯了我的权力,而至今那个仓库也并未用来生产使用,就是想把我们赶走了。也就是说: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一伙和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邓炯汉及杜官华长期非法使用原发电设备总厂和工会委员会的工章从事犯罪活动。  另外日,现在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发电设备总厂)50多人己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和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邓炯汉不以予办理退休手续,原发电设备总厂50多人,多次上访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南宁市总工会。日上午在南宁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召开局长信访接待日进行现场办公会上,市委副书记刘长林当场要求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董事长、黄启坤党总支书记,在现场向南宁市委副书记刘长林和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及南宁市人民政府领导当场承诺:交齐退休职工的全部的社会保险金,确保退休职工日拿到养老金。此事恰恰说明了原发电设备总厂的职工是由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84号说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一.撒销被告发电设备总厂于日对原告潘利波作出的(通知);二.原告潘利波于日与被告发电设备总签订[劳动合同书]剩余期限(日至日共计10个月)继续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拿着法院的判决去找邓炯汉,他也一口答应法院怎样判就怎样执行,但实际并没有这样做,日我与另外两位和我情况相似的工友一起去找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总厂党委、总厂人力资源部、总厂工会,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会委员会主席韦清光说:[现任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副主席]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会委员会已不存在,总厂党委、总厂人力资源部、总厂工会,现归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故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会委员会早已不存在。  2012年08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暂行规定(修订本)》(桂办发〔2001〕24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同意,现将姚师中等21名同志拟提拔任用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日前邮寄或直接送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直接送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邮政编码:530012;联系电话:—2)。秦春林,男,1966年10月生,汉族,籍贯广西桂平,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现任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拟提拔担任市委管理的企业正职领导。日上午,中共广西南宁市委同意(南委[号)免去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董事长、董事职务。中共广西南宁市委决定(南委[号)免去覃勇的中共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委员职务接受调查,现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原董事长覃勇身败名裂去向不明,任何人践踏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厉惩处。同一时间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及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开大会宣布免去广发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董事长一职接受调查,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原董事长覃勇一伙借着企业改制迫害工人及残害人民,惹得民怨沸腾。企业领导一走,留给企业是一堆烂滩子......他们一个个走后装满自己腰包却抽走了企业财富。记注人民才是真正的主人,贪官污吏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漠视沸腾的民怨,终有一天必将被人民推翻在地踩入脚底! 真正和谐有序的国家,应当是合理、合法、尊重人民!
  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一伙再次向江南区人民法院伪造证据:日,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和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邓炯汉再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2)江民一初字第号劳动争议一案提交伪造证据目录证明: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是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与原发电设备总厂无关,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是由南宁重型机器厂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而成的,原发电设备总厂怎么会归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邓炯汉].所有,原发电设备总厂生活区五一中路22号又怎么会归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法人:覃勇]所有。日上午,中共广西南宁市委同意(南委[号)免去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董事长.董事职务。中共广西南宁市委决定(南委[号)免去覃勇的中共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委员职。覃勇日上午,被免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职务还能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伪造证据及委托磨海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参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号诉讼。   日或日,由南宁重型机器厂[法人:覃勇]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法人:韦志民],改制合并重组成立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覃勇]。日在原发电设备总厂内成立南宁市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邓炯汉]。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邓炯汉]冒充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法人:韦志民)日非法使用原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公章.签名签发文件开除职工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等等。也就是说: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和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邓炯一伙长期非法使用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章和工会委员会工章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他们长期非法使用原发电设备总厂职工(非法用工),职工被以各种方法解除,企业越改越坏,将近8年时间,现在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发电设备总厂)以成为一座空壳企业,几千万的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被你们贪污私分。广西南宁市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覃勇]又在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生活区内五一路22号,成立了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南物业公司[工商无住册],进行物业管理。想多说一句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邓炯汉你知道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一伙为什在日在原发电设备总厂内成立南宁市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邓炯汉]因为覃勇一伙叫你做什么你就会做什么......就是犯法犯罪你都会去做......你很清楚,你害死多少原发电设备总厂多少职工,破坏了多少职工家庭,搞得多少职工没有饭吃.....原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覃勇]和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邓炯汉]一伙丧尽天良抓起来都不过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2012)江民一初字第号劳动争议一案开庭审理,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法定代表人:韦志民]、 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志民]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按缺席判决。根据民诉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根据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必须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时,要认真考虑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明事实的案件,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到庭,不能缺席判决。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2013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059号和(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060号就郑毅、王珊做出终审判决,委托人: 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电器班班长潘利波 (也就是电器班职工郑毅、王珊的班长)。 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于日作出认定郑毅、王珊连续旷工15天以上的&&通知&&无事实依据,应予撤销。郑毅、王珊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合同仍应继续履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2468号 一、撤销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于日下发的《关于解除与严志松等14位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中认定原告潘利波旷工以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内容;二、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应向原告潘利波支付日至日的生活费738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2469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本案中,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原告在被告三处连续工作已近20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无证据证明当时原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告三不同意,也无证据证明当时被告三有欺诈、胁迫的行为。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签订期限为3年(日至日)的《劳动合同书》系原告与被告三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该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合同内容,且该劳动合同已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现原告要求确认该劳动合伺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仲裁和本案诉讼中,原告均提出被告依法按时足额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请求。但是,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纠纷暂不受理,故本院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原告与被告三于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已于日期限届满而终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日至日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认定一个企业的类型、股东、主管部门等情况,应以该企业的工商登记为准。工商登记显示,本案四被告均具备独立法人资质,是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四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并、重组或继承与被继承关系。被告三未被吊销或注销,仍然是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适格主体。因此,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存在用工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利波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诉讼请求。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劫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在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0)江民二初字第9号,广西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磨海强、梁宇冒充原发电设备总厂职工参加诉讼并在全国各大法院冒充原发电设备总厂职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扬慧. 人民陪审员 韦小虹. 人民陪审员 杨秉延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鲍柳艳。
  发电设备总厂[法人:韦志民]一伙黑恶犯罪组织再次向江南区人民法院伪造证据:在日,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一伙再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2)江民一初字第号劳动争议一案提交伪造证据目录,证明的序号8第8页南宁强宝激光科技有限公[法人:杨继斌]起诉书里,被告发电设备总厂[法定代表人:韦志民]发电设备总厂负责人邓炯汉手机号:。再一次洽洽说明了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和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邓炯汉一伙长期非法使用原发电设备总厂工章及非法控制工人从事各种犯罪活动。
郭声琨深入南宁工地企业考察及慰问一线建设者(日11:44 来源):《广西日报》中国共产党新闻&&领导活动  郭声琨还来到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考察。公司的生产车间里,机器轰鸣,一片热火朝天的生产场面。郭声琨走进重金工车间,详细了解企业订单和生产情况,慰问正加紧生产的工人们。
企业负责人介绍说(就是原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覃勇本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2005年由具有50年历史的老国有企业——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的国有装备制造企业,去年完成工业总产值4亿多元。其生产的重型机械、发电机械产品销往挪威、土耳其、巴基斯坦、安哥拉、越南等国。
郭声琨充分肯定了企业的发展业绩。他高兴地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关键要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落实。广发重工集团通过改制重组,坚持改革创新保发展、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取得了较好的效益,企业生产能力和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这与广大职工的辛勤工作密不可分。生产工人创造财富,极大地推动了广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没有大家的艰辛努力和辛勤劳动,广西就不会有今天这样好的发展形势。希望广大劳动群众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为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车荣福,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余远辉,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李达球一同考察慰问。(记者/罗侠)  2012年10月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王勇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王勇表示,要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措施,集中力量解决原会管理等问题。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力度。研究解决职工关心的实际问题,妥善安置转岗职工,做好职工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日十八大报告强调领导干部不得有特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有特权,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所以请求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理解决我的问题。(备注:企业党建网 舆情 & 网友声音 & 《企业党建参考报》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中组部、中宣部、国资委支持,中宣部全国企业党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唯一全国公开发行的党建类报纸。转载陈文军发表的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一伙历史能删得掉吗? 09:09:27 来源:(天涯社区)查明真相.........广西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覃勇]为首一伙贪污腐败分子制造了惊天动地的大阴谋,日,由南宁重型机器厂[法人:覃勇]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法人:韦志民],改制合并重组成立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日在原发电设备总厂内成立南宁市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邓炯汉]就这样鲸吞和蚕食原发电设备总厂和生活区十几个亿资产归覃勇所有,原发电设备总厂职工一仟多人都成为覃勇的奴隶,覃勇狂妄的说原发电设备总厂没有一个职工跟他签定过劳动合同......广大工人阶级几十年辛辛苦苦积累的建设的国有企业,集少人花几个钱甚至不花钱就把国有企业搞到手。劳动人民的辛苦劳动化为己有,下岗工人没有工资,没有医疗保险,没有生活来源。极少数人合理合法的把国有企业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天理何在。改制背后潜藏着黑暗与罪恶,国退民进的改制方针被一些人蹂躝和利用,使国有资产被严重私分,建国以来国家为解决国计民生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一夜之间化为乌有,在群众眼里国有企业改制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的代名词,为国为民的改制事业成了只为管理层几个人构建满足他们私欲的平台,使国有资产被私分合法化。每年几千万元的利润被他们管理层以国退民进的改制方式侵吞,国有资产没有了,职工被以各种方法解除,越改越坏,他们利用国有资源产生的利润不断地铺设自己的企业,把不当得利看成合理合法,他们的得利属不当得利。2013年9月陈文军再次再各大网站发表了邓炯汉、覃勇、秦春林、韦志民、合伙损害中国共产党形象破坏司法公正!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成立于日,企业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2005〕17号常务会议纪要,决定将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成立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日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债权债务一并由新公司承担。广西东方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日作出东广验字(2005)第052号关于广发重工集团公司的验资报告书,验证了相关内容:1、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净资产出资4250万元,债转股出资750万元。2、净资产出资情况:根据该所作出的东广评报字(2005)第26号评估报告和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正德土估(号评估报告,南宁重型机器厂资产总额(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根据该所作出的东广评报字(2005)第27号评估报告和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正德土估(号评估报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资产总额(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两厂资产总额(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日,广发重工集团公司以5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成立。公司股东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高投公司)。其中市国资委以原南宁重型机器厂、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净资产(含土地、设备、厂房及现金)作价出资4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高投公司以原南宁重型机器厂、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欠南宁市财政周转金本金债权1141.5万元中的750万元转为股权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5%。公司成立后,2007年,广发重工集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1750万元,又于同年再次变更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至2010年10月,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注册资本为19000万元。  综上所述:覃勇、秦春林、韦志民、邓炯汉合伙损害中国共产党形象破坏司法公正!活活气死委托代理人潘伟(亚洲奇人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人),上诉人潘利波父亲,还想害死上诉人潘利波,幸亏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韦清光(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会主席)报警公安110、消防119、医院120到达现场及其家人亲朋好友抢救,救了潘利波一条命,否则早就被覃勇、秦春林、韦志民、邓炯汉害死;覃勇、秦春林、韦志民、邓炯汉利用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成立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迫害工人、残害人民,是铁证如山的犯罪事实,不可更改!同时抄送南宁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纪律检查委员会、南宁市检察院及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并在网站发表。  此致  敬礼!
  @元旦黄
抗议江西省监察厅派驻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察室三个多月不给予书面答复!  ——————————————  我也发生和你同样的事情
现在纪检监察 是包庇犯罪
  @元旦黄 篡改历史是犯罪,谁是篡改伪造历史的高手?日本算一个还有谁比日本更无耻?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一伙能篡改历史更毒、更坏、手段更高。他们能一手遮天
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凌驾于组织和法律之上。
<span class="count" title="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尊敬的旅客您好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