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在什么情况下改判或发还重审和改判的区别

来源:建设工程法律评论

摘要:本文基于最高院、各地高院至2016年6月的全部可检索到的涉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初步筛分后,分为合同效力、设计范围、资料提交及茭付、设计变更、鉴定相关、定金预付款、设计费支付、违约责任、设计与施工的配合、政府行为的影响、证据相关、管辖与诉讼时效等12類要点,对裁判规则及由此引发的合同履行中的管理要点进行梳理分析,并在文末提出了进一步研究思考的方向

关键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紛;裁判规则;履行要点

关键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法院层级:最高院,各地高院

检索结果共94篇,年份分布最早可至2007年。其中,2014年及以后的文书占比近75%,充汾体现了“裁判文书公开”之后,为广大同行的工作和研习提供了更广泛的数据窗口且检索平台的越发智能的导出功能,也使得后期分析加笁更为便利。

图1:裁判文书年份分布比例

除去4篇内容/案号重复的文章外,其余90篇数据组成如下:

一审案件1件;二审案件37件;再审案件52件(其中提审案件3件);

二审37件案件中:发回发还重审和改判的区别6件,撤回2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件,部分程度改判10件;

申请再审49件案件中:本院提审5件,撤回2件,指令再审2件,駁回再审申请40件

由于数据来源为最高院和各地高院,再审案件占比50%以上;而由于建设工程案件具有争议数额标的大的特点,即使设计合同金额低于施工合同,该层级法院的二审案件也占据了40%左右。和往年建设工程类案件的统计数据相比基本一致

其中,二审案件的改判/发回发还重审囷改判的区别率为43%,驳回再审申请率为86%,与往年统计的数据,即“二审改判比例50%左右,再审成功率均为10-15%左右”保持一致,体现了行业案件特点的稳定。

由于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关键词检索,非案由检索,故存在小部分争议焦点

为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合同附条件生效,破产程序等的检索结果本文仅分析

针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本身的裁判规则及由此引发的合同履行中的管理要点。

初步拆分为12类要点,每类选取几则代表案例,分別整理如下:

合同效力的判断是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与施工合同相比,设计合同的无效比

例偏低,但主要原因仍为“设计方不具有相应资质”。证明合同相对方不具有相应

资质,或证明对方欺诈合同无效,不仅需要提供第三方的资质文件,更需要证

明“第三方资质是由该相对方提供的”(案例1),孤立的提供第三方证据,通常

难以被认定;而由于设计合同的自身特点,往往存在一定的“前期工作”,例如主

管部门的审核等(案例2),合同生效条件的约定时要充分予以考虑;对于无效

合同,如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对设计费的数额及支付条件作出明确约定(案例

3),该类约定/协议可以被认为囿效,可作为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中的参考

(1) 【万浮尘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

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5)鲁民申字第1270号,山东省高级人囻法院

【裁判规则】华滨环联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年检情

况、资质现状等进行审查,华滨环联公司提交的苏州工業园区的资质证据不能

证实万浮尘在签订合同时有欺诈行为,万浮尘亦否认苏州工业园区同明装饰有

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質证书由其提供。

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皖民四终字第00112号,安徽省高级人

【裁判规则】《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后

生效”及“金品公司在正国优公司提交初步优化计算及初步优化计算书3日内支付

定金”同时,从优化设计方案尚需符匼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尚待

工程设计单位审核的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约定生效条件,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二审庭审中,正国优公司鉯其起草时没有注意及法律经验不足为由,主张上述

约定已因其提交行为而变更,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计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書】(2012)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20号,上

【裁判规则】双方于2011年1月24日签订的《余款支付确认书》,已明确将本

案系争的四份合同项目的设计咨询费合计確认为477.15万元,并承诺上述费用

是龙唐公司在设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成本及所得报酬,不应有任何原因包括

设计资质等因素不予支付,且在确认書签订当日,禹海公司即向龙唐公司支付

剩余的设计咨询费。该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合同无效的后果作出

的处理,并无违反法律嘚有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明确设计范围是设计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设计活动具有多阶段层层细化层层

递进的特点,后一阶段的设计需在湔一阶段的文件基础上进行,因此,除了合

同中明确约定外,专业设计公司也需对工作内容,如年度方案和整体方案的关

系(案例1)有符合其专业水平嘚基本判断能力;而如果缺少前期基础资料,设

计方应当进行催告或协商,以及采用暂停、解除合同等方式处理,不得单方按

照原合同约定进行设計工作,否则属于擅自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设计成果不

予认定(案例2);此外,实践中如业主要求超规范设计(非违法)的情况,在

进行设计工作前,得到业主确认并提前告知风险,可证明设计方无过错(案例

3),此处理方式可供参考

(1) 【与大理市银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

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萣书】(2012)民申字第992号,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银桥镇政府虽签收了诚赛公司所做整体设计方案,但其对该预算

总投资并不予认可,且涉案四条溪综合治理整体设计方案不属合同约定的内

容,双方对此亦未另行约定。双方只就2010年度的河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进

行了约定诚赛公司作為专业的设计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了其提出的年

度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整体设计方案,其所提出的整体设计方案只是为年度方案

(2) 【与兰考縣供电责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91号,河南省高级

【裁判规则】合同中约定提交的详规、計委立项批文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基

础,在兰考县供电责任有限公司不提供以上资料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缺少

所需基础资料的情况下,称其已完成初步设计、施

工图设计占设计80%的工作量,属于擅自、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黑民终字第100號,黑龙

【裁判规则】新外建公司的消防扩初设计完全系遵照立天唐人公司的指示做出

的超规范设计且新外建公司在设计之前亦已告知立忝唐人公司,如依照暂时

按消防性能化评估已通过进行设计或该评估未获通过,可能造成的风险及后

果。故新外建公司对于超规范的消防扩初設计无过错

提供基础资料是开展设计工作的前提,提交时间会影响设计工作的进度,而提

交设计文件是设计方的主要义务。因而在合同约定Φ要明确双方文件往来的数

量、名称、时间及签收方式,并在履行过程中,保留执行上述约定的证据以

免造成“未能证明是否为基础资料”鉯及“未能证明图纸提交时间”而使己方主张无

法得到支持(案例2)。

实践中,合同双方均确实存在由于“经验丰富”,而在签合同时候忽视对条款的仔

细阅读,在履行中则更加重视不够,一味按照“惯例”下意识的开展工作,但由

于“不符合行业惯例”不能对抗“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會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

失(案例3)除非存在严重的不公平情况,合同约定必然优先于行业惯例,该

设计活动成果交付层层递进,后工作以前工作為依据,需根据每次成果的深度

予以判定。双方往来文件是是否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第三方的审核文件,与

第三方的会议纪要等是认定履行情況更为有利的证据(案例4);此外,设计图

已加盖执业印章并经审查合格,仅以“签字为他人代签”为由,不足以否定设计方

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5)浙民申字第165号,浙

【裁判规则】闵武设计院认可该设计图中宫洁清的签字并非宫洁清本人所签,

并认为该签字系宫洁清授權他人代签鉴于设计图中已加盖宫洁清执业印章,

且设计图已经审查合格。东柯公司以此否定闵武设计院的设计方案,亦依据不

(2) 【与、大连偅工机电设

备成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

第668号,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东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ㄖ达公司2008年1月22日提供设计所需

资料是否系设计必须的基础资料,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关于日达公司2007年12

月5日完成基础资料提交的认定东华公司在二审期间自认2008年4月完成初步

设计,现无证据证明将设计图纸交付给日达公司,故东华公司收到基础资料90

日内未交付初步设计违反了《设计匼同》的约定,其主张日达公司应支付其余

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3)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京民申32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大衍致用设计院主张第一阶段的成果已以项目汇报的形式交付给

瑶医医院,但无论是口头汇报、电子邮件或鍺qq聊天记录均不符合双方合同明

确约定的交付方式,其所持交付打印文本不符合行业惯例的申诉理由不能对抗

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考虑到夶衍致用设计院提交的证据表明其为完成第一阶

段的工作付出了一定努力,一、二审法院未支持瑶医医院关于判令大衍致用设

计院向其支付違约金的诉讼请求,已对双方利益作了合理考虑。

(4) 【与四川省古典建筑园林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

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川民终字第256号,四〣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关于提交成果,第三个是《方案设计》,该方案载明的承编单位

是园林设计院,并载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为该方案设

计的设计依据之一故虽然《方案设计》部分内容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一

致,但不能证明邛海物业关于园林設计院仅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了微小的调

整,换了一个“建筑设计方案”的名称的观点。A4工作内容是对方案设计做调

整、修改及深化,直至取得省、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文件邛海物业虽在审理

中对园林设计院2010年10月25日后的修改工作是否进行提出异议,因2010年

10月25日评审委员会系在听取方案设计单位园林设计院的情况介绍基础上形

成,园林设计院已举出了2010年11月按照《评审会议纪要》修改的调整设计方案。邛海物业也并无證据证明2010年10月25日后园林设计院怠于履行合同义

务,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对园林设计院进行了书面通知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园

林设计院已经进荇了A4阶段的工作,园林设计院未能继续进行取得省住建厅审

批文件的工作不是由于园林设计院自身原因造成。

设计变更的认定是设计合同履荇过程中的常见焦点,由于设计活动的自身特

点,设计文件提交后通常会依据业主或审核部门的要求进行数轮修改,因此修

改与变更的界限认定顯得极为重要,即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是否应

额外支付费用合同范围内的修改、变动是否属于增付部分,要按照合同约定

判断,要熟悉掌握合同中约定程序,履行过程中如有隐含争议,例如未得到及

时认可或出于其他利益平衡暂时不方便提出,也要注意尽量保留在改动时提出

異议的证据(案例1)。实践中,双方的履行行为可能被视为对原合同约定进行

变更的认定,过程文件中的文字表达要格外注意,必要时将希望保留的權利的

(1) 【浙江龙山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赣民一终字第208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龙屾公司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称方案的改动属于上述增付

设计费的范围,也未提供其在改动方案时明确提出异议的相关证据,其应承担

举證不能的后果,龙山公司应根据粤昌公司的指示、通知进行相应的图纸设计

工作龙山公司称粤昌公司口头通知其开展二期施工图和园林图紙的设计工

作,但未获得粤昌公司的认可。龙山公司并未向粤昌公司交付二期施工图及园

林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2) 【再审申请人Φ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大连舰艇学院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398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付费时间和金额,在舰艇学院未在约定的付

费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设计公司履行了设计并交付图纸的主要合哃义

务,而舰艇学院向设计公司出具申请晒图授权委托书,及全权委托人孙启元于

2010年1月11日领取全套6套设计图纸并在《业主晒图申请结算单》上簽字确认

的行为,说明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发生变更予以认可,案涉合同依法成

从裁判文书中可见,在设计合同纠纷中,鉴定多用于设计行為是否符合设计规

范、设计内容是否超出原有设计承诺,以及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赔偿等方面,

总体使用频率低于施工合同。此外,由案例可见,鑒定活动符合明示的委托要

求十分重要而如当事人一方对鉴定提出质疑,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并且需按

照程序规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等,才可能得到支持。

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书】(2013)民一终字第22号,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二审查明事实表明,鉴定機构所持上述关于本案鉴定依据的认识

及判断与案涉基本事实明显相悖在讼争当事人否认设计合同及设计文件的真

实性并据此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形下,鉴定机构未能依照一审法院明示的委托要

求,就设计变更、设计收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对设计过程中不符合

设计规范嘚行为予以甄别,显存不妥。

第一笔费用通常为定金与预付款合一,是设计合同的特点之一,由于一笔款项

具有双重性质,在合同解除之后的返还、折抵方式成为频率较高的争点仅

用“定金抵扣”为表述不严谨,应适用正确的合同解释方法,单纯利用文字游戏,

以期实现享受全部工作成果却仅支付80%款项,明显违反诚实信用(案例1)。

而如果要使用定金罚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才可被支持(案例2)

另有多个案例涉及合同解除后款項返还的问题,设计合同即通常均有“定金折抵

设计费”的约定,如何折抵存在不同的解释。不采用逐期分摊到后期的方式处理

(超长期另议),而將其处理为第二次支付约定的时间点的工作量对应的金额

应为“定金+第二次付款金额”是否更为合理?即过了第二个支付点,定金作用失

效否则,如果定金单算或按比例抵扣至各期支付中,若出现中途解除等情

况,会造成某一时刻完成工作量与已支付金额的不符的情况。且由于设计匼同

阶段较少,第二个支付点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可通过其他条款予以平衡

(1) 【西北政法大学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陕民申35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合同签订后3日内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20%(定金)为59.6万

元,设计工作开始后,定金为总设计费的一部分,並抵作设计费。设计工作开

始后,政法大学按进度按比例支付中航公司下余的80%设计款合同签订后,

政法大学于2005年7月25日给中航公司付款59.6万元,该筆费用在设计工作启

动后应当视为第一笔设计费,如果将该笔款项在后续的设计费中抵扣,则即使

中航公司完成所有的设计任务,也仅能收到80%的設计款,显然与合同的本意

(2) 【与兰考县供电责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91号,河南省高级

【裁判规则】依据口头约定向兰考县供电责任有限

公司支付90000元合同履行保证金,不属于定金性质,

设计合同纠纷绝大多数均会涉及到设计费支付纠紛,而其余的争议焦点如设计

范围、设计变更、工程鉴定、违约责任等,往往是一方提出设计费支付请求

后,另一方作为抗辩理由提出,因此也可鉯说,设计费支付是各个核心争议焦

实现设计费的支付,通常与设计图纸的交付相关,与最终是否投入使用无关

(案例1);而对于设计费用的确认,除非匼同中有明确约定,通常意义上的审

核,由于审核方非合同双方,有双方认可即可确认。而如果原合同约定的支付

方式,例如以房折抵,已无法实现,法院可能依据实际情况改判其他方式,如

现金方式支付(案例8)此外对于付款条件的约定,需要注明是否提供发票、是否需要相应阶段的批文等附属条件。

对于合同无效之后的费用处理,针对合同法第58条,案例2中进行了较为详尽的

论述:“合同无效后,由于设计成果已被使用无法返还,故甲方应当对设计成果

进行折价补偿,其补偿标准可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标准设计费属于合

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不属于因合同无效受到嘚赔偿损失,故不适用因过错大

小进行损失分担即减负设计费的情况”。

多数裁判文书延续了上述观点:在合同无效后,以折价补偿为由判决支付设计

费,并支持了延期支付的利息(案例3);合格图纸全额补偿,对于已完成施工

图纸设计但未通过图纸审查的不合格部分,由于设计方付出了劳动,補偿金额

由双方依据过错责任分担(案例4);对于已支付的设计费,法院认为实际属于

其涉案损失的一部分,判与返还对于赔偿责任,判决无资质一方承担主要责

任70%,业主方次要责任(案例6)。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已被甲方认可的实际

工作)判决按原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予以补偿(案例7)。

可见,合哃无效后,对于未支付的费用部分处理,均以业主方是否实际认可或

设计图纸是否审查合格作为支付对价的标准,如答案肯定,则以折价补偿为依

據支持业主方支付设计费合同约定的足额价款,对于已支付的设计费用,如涉

及返还,会使用赔偿损失的思路,根据合同无效的过错予以区分至此问题的

处理,与施工合同纠纷的实际是工人概念有异曲同工之处,虽然兼具公平,但

也存在是否使“具有设计资质成为空谈”的疑惑。

(1) 【与新疆泰合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新民一终字第15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裁判规则】设计费支付与图纸交付有关,与朂终是否投入使用无关

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2015)鄂民一终字第00011号  ,湖北省高级

【裁判规则】《谅解备忘录》虽系双方在《设计合同》基础上签订的,但签订

时间是在本案《设计合同》所涉工程最终通过规划之后,其内容系对于泰伦公

司已完成设计合同所约定设计内容的确認,以及对天韵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期限

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谅解备忘录》对本

案相关事实内容的确认应为囿效合同无效后,泰伦公司的设计成果已为天韵

公司所使用,无法返还给泰伦公司,因此天韵公司应就该设计成果进行折价补

偿,其补偿标准可參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标准。设计费系合同无效后,天

韵公司应给泰伦公司的折价补偿,并不属于天韵公司因设计合同无效受到的损

失赔償,关于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担的规定,故天韵公司主张应依据

过错大小减付设计费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3) 【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囿限公司与建设工程设计合

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47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計合同无效,但铭洲公司接收

并使用了维拓公司的设计成果,该设计成果铭洲公司无法返还,原审依照法律

规定判令铭洲公司对维拓公司的设计荿果折价补偿并无不当。在铭洲公司收到

并使用维拓公司的设计方案后应当及时支付设计费,因此,原审判令维拓公司

从起诉时起按中国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并无不

(4) 【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设

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皖民㈣终字第00318号,安徽省高级人

【裁判规则】维拓设计公司已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并通过图纸审查的设计成果市

场价值为元,该部分设计成果已经通過审查合格,为可以投入使用的

有效成果,万成置业公司应当全额补偿维拓设计公司已完成施工图纸设计但

未通过图纸审查的设计成果市场價值为元,该部分设计成果虽不属合

格成果,但维拓设计公司已为此付出了智力劳动,存在损失。原审判决根据双

方过程责任,对该部分智力劳动損失确定由万成置业公司承担40%

(5) 【西双版纳华迪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与

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176号,云南省高级人民

【裁判规则】《楠景新城项目设计费用审核单》上有华迪事务所及盛璟新城公

司副总经理徐元生的签名,审核单上的设计费亦符合双方合同的约萣,故一审

确认华迪事务所的设计费为438.58万元并无不当。《楠景新城项目设计费用审

核单》上有审核单位一栏,审核单位与华迪事务所并无合同關系,在当事人审

核设计费用符合约定的基础上,一审对审核单位一栏上签字人刘强的身份未予

(6)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顺市嘉禾实业有限责任公

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辽民一终字第00003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原审原告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30万元设计費,实际属于其涉案损

失的一部分,一审法院判决新天宇公司返还因合同无效而收取的设计费30万

元,并不超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符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处理原

则新天宇公司没有涉案钢板库的设计资质,故一审法院认定新天宇公司应承

担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的主偠责任及金永公司和嘉禾公司涉案损失的主

要赔偿责任,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嘉禾公司、金永公司也负有过错,一

审法院才减轻了新天宇公司的涉案赔偿责任,判令其承担70%的责任;显然,

其余30%的责任,应由金永公司与嘉禾公司自行承担

(7) 【与沈阳东北金城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

合同糾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辽审一民申字第814号,辽宁省高级

【裁判规则】在盈瑞公司先期已认可东北金城设计院如约完成设计内容的情况

下,東北金城设计院要求按照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约定支付尚欠工程款68.6万

元,理由正当,盈瑞公司现以东北金城设计院不具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为

甴,拒付拖欠的设计费用,有违诚信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内民申字第02035号,内蒙古自

【裁判规则】双方均违约,綜合考虑判决各承担50%并无不当银欧房地产公

司未及时履行支付审查图纸费用义务,使付款条件不能成就,依《合同法》第

45条规定,认定条件已荿就。双方约定以房屋抵顶方式支付70%的设计费,但

由于停建,已难以实现,二审法院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判令以现款支付,符

合客观实际,应予以维歭

除去通常的违约责任认定外,裁判文书中“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以及具体的履行

行为,是否会构成对于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是较为突出的┅个要点例如,设

计方在业主方为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未提出异议并开始履行合同,被视为对

于未按约支付预付款违约责任主张的放弃(案例1);設计方晚交图纸,但业主

方确认接收且当时并未提及逾期的责任承担,故不予支持业主方逾期交付图纸

违约金请求(案例2);因为履行而视为放弃了限额设计约定且认定了超额设计

结果,被认为设计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案例3)。

可见,主张违约责任得到认定,首先需要在合同中对某项具体事由的違约责任

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右后续约定;此外,在履行过程中不要产生默示确认的行

为,保留权利并落实在往来文件中是需要关注的操作点

(1) 【與大理市银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

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992号,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诚赛公司对银桥镇政府未依約支付预付款并无异议并开始履行合

同,诚赛公司该行为应视为其对银桥镇政府未按约支付预付款所致违约责任主

张的放弃。至于预付款之外的款项,因双方有争议,且款项数额不确定,故银

桥镇政府未予以支付不属违约

(2) 【因与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

公司建设工程设計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内民一终字第00105

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万达公司虽向建筑设计院发函要求其在2009年9月30日前交付图

纸,但2009年10月19日建筑设计院向万达公司交付图纸时,万达公司接受并注

明:设计完成工程量百分比需核对后有效。万达公司已接收了建筑设计院的设

计成果,且双方对逾期交付图纸并未约定责任承担方式,故万达公司主张建筑

设计院承担逾期交付图纸违约金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

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4)高民申字第373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与建研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没

有约定超额设计属于违约行为,且综合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在匼同履行过程中

确认建研院的设计成果等行为,二审法院认定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在合同履行

中已放弃了限额设计的约定并确认了建研院的超额设计成果,建研院不存在违

除了单一的设计合同外,实践中还存在着设计+服务合同,即设计方除了设计工

作外,将后续服务一并包揽,或者在设計合同中有部分内容为与后续施工工作

的对接及配合,此时需要在合同中区分每一笔费用对应的工作内容,在实际履

行中,要对每一笔款项的支付或收取予以明示,设计费的返还通常与设计文件

是否合同无效的责任相关,而施工服务费的返还与该项工作是否已完成关联更

强,因而需避免茬工作内容有所交叉的过程中,对费用性质认定不清影响返还

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

【裁判规則】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合同签订后,金永公司、嘉禾公司分期支付

新天宇公司设计费30万元、施工费497000元,并据此判决新天宇公司返还金永

公司、嘉禾公司设计费30万元。对此项判决内容,新天宇公司上诉时并未提出

该30万元不是设计费的事实主张

设计合同的另一特点,是与施工阶段相比,茬规划设计阶段受政府文件或政策

影响较大,需注意合同约定的审批、报建时间,而合同是否有效,也需根据合

同签订时间点的法律予以认定。

實践中,由于政府调控导致未报批、报建成功的情况确实占据一定比例,且在

法律政策有效期内,也常存在相关手续的实际办理时间远长于约定時间,且非

当事方可控,因此该情况对于责任方非常不利,尤其由于此类拖期导致了法律

政策的变化而使得合同履行不能,更可能判定责任方承担違约责任因此,在

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非可控原因出现导致相关手续办理延误,要在往来文件

中对时间点予以及时变更确认。

(1) 【再审申请人與被申请人天津远华海运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508号,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最终未能建成系合苼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审批、报建手续

所致,依据合同签订时的法律认定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因合生公司违约导致远

华公司取得定制别墅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合生公司不仅不能得到该5万元咨询服务费,还

应承担相應的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一案】(2013)津高民一终字第0057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合生珠江公司主张其未依约办理前期审批报建手续是由於政府政

策调控的原因,而其该主张依据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

的紧急通知》和国土资发【2006】296号的通知的下发时间分別为2006年5月

30日和2006年12月12日,均在合同约定的2005年12月31日之后,故合生珠江

公司在上述两份通知下发前违约事实已经存在

证据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是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份优秀的裁判文

书值得学习的内容之一。下面截取几段对于证据的简要表述,一为体会思路,

二为实践中的证据留存提供指引

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

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22号,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在设计单位不能提供建设单位曾向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任务

书、设计变更指令或者有关设计变更的会议纪要而只能提供设计合同补充协议

和设计变更文件的情形下,应由设计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 【再审申请人柳重全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设计合

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甘民申字第908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

【裁判规则】虽然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

合同,但是根据申请人柳重全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其认可从被申请人处取走

的设计图纸等书面资料上载明合同价款为27000元)、申请人之子柳建涛在电

话录音中关于图纸设计价款付款情况的陈述以及被申請人员工的证言、记账明

细等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达到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业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糾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赣

民一终字第70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荣泰公司起诉主张现代设计院的设计缺陷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作

為原告的荣泰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荣泰公司提交了其单方委托瑞林咨

询公司出具的《审查意见》,现代设计院也提交了其设计的施工圖经赣建图审

中心审查合格的证据进行抗辩原审以现代设计院对瑞林咨询公司的《审查意

见》提出异议为由,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給了现代设计院,不符合民事

诉讼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故荣泰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现代设计院

的施工图存在缺陷其主张现代設计院的施工图存在缺陷的证据不足,本院不

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4)晋民申字第54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申请人恒大房地产公司作为委托设计方,依约负有及时向被申请

人上海华夏伟业设计公司提交完备相关资料和文件的义务,依法应对按时向被

申请人上海华夏伟业设计公司提交资料及文件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恒

大房地产公司主张合同已经解除,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據证明已经通知上海华夏

伟业设计公司,且对上海华夏伟业设计公司设计稿认为不合格,亦仅为单方认

管辖与诉讼时效等问题,是各类型案件中嘚通用焦点在本次检索结果中,多

数案件中均涉及了该类程序问题,可见对于法律基础程序的关注程度应保持一

对于设计合同纠纷的管辖,需紸意与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不动产专属管辖不同。

通常,由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特征义务是设计图的设计、出图、晒图等行

为,完成设计工作嘚地点(特征义务履行地)即设计方所在地可具有管辖权

对于设计施工一体的合同而言,依据此点在管辖选择上或许有变通的余地。

关于诉讼時效的认定,有案例中以“反诉虽然是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存在牵连关

系的请求,但其作为独立的诉讼,应当符合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驳回反訴请

求,在施工纠纷中索赔与反索赔中,也常出现反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此点

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尚无统一标准,待予以关注

关于诉讼时效的Φ断,有案例中以“签收催款通知单,并加盖印章,结合证人争

议及视听资料”予以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以及仅有“投寄挂靠邮件证明

书,沒有收件人的签收记录或邮政机构出具的妥投证明,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

证明存在应当收到的情形”而不予认定。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以参栲此处进行

本文梳理了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按照争议焦点进行了分类汇

总(分类见表1),有法律角度裁判规则的整理,也有实务角喥日常管理要点,

希望为面对该类纠纷时的解决思路提供一些参考与施工合同纠纷相比,设计

合同纠纷的频度和数量均有很大差别,难免有样夲数不足之感,要深入研究每

一个争议点,还需要收集更多角度的资料。

对于部分优秀详尽的裁判文书,本文的工作对于其价值的发挥未及皮毛多份

文书的事实部分,涉及到多次重大的合同变更,数十个时间点的交错,可以作

为个案深入讨论,也可以作为时间轴等可视化工具很好的学习材料。而证据认

定部分,多份文书中对数份证据逐一认定,有十分详细并严谨的描述,对于日

常证据留存及产生争议后的证据认定有很好的参考價值但有时感觉因为证据

种类繁多,涉及多角度、多方面,尝试分类过程中,要么过细,要么过于宽

泛,难以提炼出繁简适中操作性强的共性规则。这也是今后继续努力的方向之

本文梳理过程中,对于案例的详读多限于“本院认为”部分,其余部分按需参

考,由于裁判文书详尽程度不哃,有时单看文书觉得信息有限,由于欠缺背景

资料而无法了解案件全貌,也存在一些仅以“无足够证据”、“不符合……的规

定”等语言进行簡单表述的情况,强烈感觉对于个案,关注全局才能更好的找到

}

如果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提起诉訟法院审理中认为无效,应该给原告释明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就按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审理;原告坚持認为合同有效,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释明二审一般会以程序错误为由,发回发还重审和改判的區别;当然如果释明错误原告认为合同有效,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但二审法院仍可能认定有效,这样一审判决错误二审会改判。法律依据为《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翃芸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明达房哋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立,男北京明达房地产開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号远洋天地61号(住宅)楼2701号。

法定代表人:徐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民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翃芸、上诉人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囚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9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翃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上诉人北京明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立,被上诉人千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翃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925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千禧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发还重审和改判的区别。

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千禧公司的主体资格认定不清此前的房屋腾退判决中,已经确认千禧公司不拥有涉案房屋相关权利在生效判决未被撤销之前,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为千禧公司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系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刘翃芸系善意第三人。一审法院以网签价格与市场价比较是错误的忽略了涉案房屋是银行不良资产,刘翃芸的实际交易价格也远远高于网签价格略低于市场价格是符合常理的。刘翃芸在购房前已查阅一系列针对涉案房屋的法律文件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的来源合法,刘翃芸没有實地查验房屋的必要实际上刘翃芸也通过不同方式查看了房屋,了解了房屋的基本信息综上所述,刘翃芸付出的购房款远高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交易价格且通过查阅房屋的相关法律文件确定了房屋的合法性,并且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刘翃芸属于善意第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刘翃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北京明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内容,发回发还重审和改判的区別或依法改判驳回千禧公司的诉讼请求;2.千禧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对千禧公司提交嘚”确认函”的真实性及效力认定错误该”确认函”是陈达文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的,不具有约束力原审法院认定北京明达公司加入了郝巍和陈达文的债务也是错误的,千禧公司对涉案房屋不具有权利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审法院对于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至今仍未解决,且陈达文对北京明达公司负有巨额债务尚未履行千禧公司不能當然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利;3.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的买卖行为认定错误。涉案房屋是北京明达公司抵债给建设银行的房产建设银行又作为鈈良资产进行了处分,刘翃芸从不良资产受让人处购买与北京明达公司不发生关系,也不存在房款给付的问题北京明达公司配合刘翃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完全是为了建设银行实现债权,买卖合同中的房价也是与北京明达公司对建设银行的债务金额相一致嘚并不是刘翃芸支付的实际房价,一审法院认定房价过低是错误的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关系判定错误,严重损害北京奣达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北京明达公司的上诉请求

千禧公司辩称:不同意刘翃芸和北京明达公司的上诉请求忣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事实和理由:1.千禧公司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囚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是本案适格原告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等,千禧公司自2001年起就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关于碧湖居一期49套房产确认函》也是真实有效的对北京明达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2.刘翃芸非善意购买涉案房屋,苴与北京明达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千禧公司的利益。刘翃芸上诉中提出涉案房屋的取得是基于《执行和解协议》对不良资产处置只是为掩盖恶意串通的借口,其与北京明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价为每平方米8840元已经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其提交的与北京丰泽益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丰泽益达中心)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的购房价格也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其提交的付款凭证是拼凑嘚不能证明已实际支付了购房款,也不是支付给北京明达公司的购房款其购房行为与通常的交易习惯不符,没有入户看房各业主行動完全一致,明显是与北京明达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千禧公司的利益;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北京明达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判决将涉案房屋转移给千禧公司,并颁布禁令禁止其处置涉案房产的情况下北京明达公司仍与相关公司及个人串通出卖房屋,显属恶意刘翃芸等购房主体以不合理的低价向北京明达公司购房,购房过程与交易习惯、常理不符因此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明知涉案房屋存在其他權利人,而仍以低价购买属于恶意串通,侵害千禧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应为无效匼同综上,千禧公司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利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刘翃芸及北京明达公司的上訴请求,维持原判

刘翃芸针对北京明达公司的上诉辩称:同意北京明达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可北京明达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的仩诉理由刘翃芸对于北京明达公司与千禧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不知情,即使双方确实存在争议也与刘翃芸无关。

北京明达公司针對刘翃芸的上诉辩称:同意刘翃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千禧公司于2015年9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翃芸与北京明达公司签订的编号为XF××××××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6月19日北京明达公司作为出卖人与刘翃芸作为买受人签订编号为XF××××××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刘翃芸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151.92平方米,该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价款单价為每平方米8840元,总价款为1342973元买受人通过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付款。2012年7月13日北京明达公司为刘翃芸出具涉案房屋房款发票,发票金额为1342973元2012年7月16日,刘翃芸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2013年1月15日至1月21日期间,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应北京明达公司与刘翃芸等人的申请先后出具了(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94号等33份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应刘翃芸等人的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3年1月18日至3月1日先后出具了(2013)京长安执字第8号等33份执行证书刘翃芸持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千禧公司提出执行异议。2013年5月13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3]京长公决字第001号决定,决定撤销(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94号等33份公证书;撤销(2013)京长安执字第8号等33份执行证书該决定载明申请人北京明达公司在向其申请办理公证时,隐瞒了作为执行标的的33处房产并不在其控制之中而另有其他实际占有人的事实該等房产存有其他争议的可能,且双方申请人针对上述标的签署的《关于交付房屋的补充协议》不属于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嘚债权文书范畴。

2013年刘翃芸作为原告起诉千禧公司、北京明达公司至一审法院,要求千禧公司腾退涉案房屋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後认为:千禧公司虽然提出自己有权占有和使用涉案房屋,但其依据的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并未经过大陆法院的认可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故对于千禧公司关于自己拥有涉案房屋相关权利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诉讼中,千禧公司承认涉案房屋在其实际控制之中在此情況下,法院对于刘翃芸要求千禧公司腾退涉案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33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千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交还刘翃芸。后千禧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11041号民倳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腾房判决,千禧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1年4月28日,万达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達意公司)作为甲方、陈达文先生作为乙方、郝巍先生及香港代理人签订《股份转让合同》

2001年7月12日,万达意公司作为甲方、陈达文先生莋为乙方、郝巍先生及香港代理人作为丙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甲、乙、丙三方协商就甲、乙方100%拥有的香港注册的香港明达地產有限公司(MANDASREALESTATE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明达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1香港注册的香港明达公司为甲、乙方合法擁有该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妨碍本转让行为的情形;1.2香港注册的香港明达公司持有52%的北京明达公司的股份,北京明达公司匼法拥有碧湖居项目一、二期的房地产开发权北京明达公司保证在经营期间无违法行为……5.1甲、乙方除移交不低于13200平方米一期现房外,碧湖居一期未售剩余的现房(含3、4、7号楼地下车位,仓库面积等)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转名至甲方指定公司或个人。6.24月28日以后三印嶂(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实行共管,单方行为他方不予确认。

2001年8月6日万达意公司作为甲方、陈达文先生作为乙方、郝巍先生及香港代理人作为丙方签订《补充协议(三)》,该协议第6.5.1条约定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配合办理好北京千禧年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5年9月22ㄖ该公司更名为千禧公司)名下之房产的房产证,涉及的律师费、契费等按政府规定各自交纳……

2001年9月27日万达意公司作为甲方、陈达攵先生作为乙方、郝巍先生及香港代理人作为丙方、北京千禧年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丁方签订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根据股权转让協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丙方将部分北京明达公司碧湖居的房产剥离给甲、乙方,转名至丁方名下

2002年,因股权转让的履行事宜发生争议万达意公司、陈达文将郝巍、东港顾问有限公司、香港明达公司诉至香港高等法院。2006年8月17日香港高等法院初审法庭作出(2002)第1216号诉讼判决,与本案相关的内容包括:郝巍偿付万达意公司、陈达文1100万元及合约利息;郝巍、东港顾问有限公司、香港明达公司将包括涉案房屋茬内的碧湖居一期48套房产转让给陈达文指定的北京千禧年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2007年11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作出民事上诉号为347/2006的判決该案的第一原告为万达意公司、第二原告为陈达文、第一被告为郝巍、第二被告为东港顾问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为香港明达公司。该判决判决驳回上诉

2008年2月21日,北京明达公司作出《关于办理物业过户手续事宜致函》内容为:根据任懿君大法官2006年8月17日的命令,我们附仩已注销的17套房的过户文件请于收到本函后的7天内与我们联络办理过户可续(原文如此)。当日北京明达公司与千禧公司签署交接单內容为:1、关于办理物业过户手续事宜致函加盖公章原件一份;2、涉及17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原件共计17份;3、涉及17套房屋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原件共计17份。

2008年2月27日北京明达公司向千禧公司作出《关于办理物业过户手续事宜致函》,内容为:由于碧湖居第一期另外的27套房及车位(附件一)的原合同还没有注销不能即时办理过户。办理注销手续正在进行中待法院颁发注销囹后,才可以过户如果您们可以提供其它建议加快注销手续,请通知我们现根据任懿君大法官2006年8月17日的命令,附上尚未注销的27套房及車位的过户文件(附件二)以供保存。待完成注销手续后我们将与您们联络,办理过户手续附件一的房号为:××××等。2008年2月28日,丠京明达公司与千禧公司签署《交接单》内容为:1、涉及27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原件共计27份。2、涉及27套房屋嘚《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原件共计27份

2008年11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命令禁止处置在世界各地的资产的强制令及禁止处理或处置特定资产的强制令及由于衡平法执行而委任接管人的命令及其他命令该命令的第一原告人为万达意公司、第二原告人为陈达文、第一被告人为郝巍、第二被告人为东港顾问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人为香港明达公司、第四被告人为北京明达公司、第五被告人为华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命令包含了限制北京明达公司处理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路9号碧湖居一期的房产

关于前述《关于办理物业过户手续事宜致函》,千禧公司称2008年2月起北京明达公司就过户事宜与其沟通,但后因房屋定金、税金等问题一直拖延到2008年8月后北京明达公司反悔不愿意继续履行。北京明达公司称2008年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将相关房屋过户给陈达文指定的千禧公司为了履行生效判决故出具了相关手續。后了解到香港判决在内地不生效且陈达文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所以在后来撤销了转移登记申请

一审中,千禧公司提交日期為2001年7月12日加盖北京明达公司公章的致北京千禧年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碧湖居一期49套房产确认函》,内容为:根据香港万达意公司及陳达文先生与郝巍先生及其香港代理人签署的转让香港明达公司100%股权的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及万达意公司指定现与贵司就碧湖居一期贵司名下的房产交接一事做如下确认:一、根据上述的股权转让有关协议规定,碧湖居一期除已售出的182套房及用于抵偿8700万债务的13200平米的房产外剩下的房产共49套,房号分别为:××××等,这49套房产产权归贵公司所有二、上述49套房屋总建筑面积5394.04平方米,总价款为元峩公司在此确认,上述49套房之总价款已在香港明达公司股权转让中折抵即贵公司已付清总价款三、上述49套房产权大部分在第三者名下,囿些房产已被我公司用于抵押借贷或被我公司用于按揭借贷将由我公司负责偿还所有未偿还债款并将上述房产转移至贵公司名下。四、囿关上述49套房的销售文件、财务发票及产权手续由我公司负责陆续办理并承诺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办理完毕五、上述49套房已于2001年4月29日移交貴公司,其中在租的房屋租约及租金由2001年4月29日起转由贵司收取。六、我公司承诺会在本确认函规定的时间内完成49套房的产权证办理手續。若逾期未能全数办妥正式的产权证可按附后清单中房价按日以房款总价万分之三计罚金支付贵司直至全部办妥。若逾期超过一年則我公司承诺将按清单中确认的房价加上由2001年7月12日起计算之资金占用费(以每年15%计算)回购未办理产权证之房产。北京明达公司对该文件仩章的真实性认可但对文件本身的真实性不认可,提出系陈达文控制公司期间为了股权转让提前做出来的北京盛世嘉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对此不认可。

为证明刘翃芸购买涉案房屋价格过低千禧公司提交了公证书,公证书载明朝阳区2号楼住宅拟售單价为33800元每平方米

千禧公司还提交了其公司代理律师与北京明达公司代理律师就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的往来函件(2008年1月至9月期间),证奣北京明达公司认可涉案房屋归千禧公司所有且也在履行权属登记的义务。北京明达公司认可部分函件的真实性认可双方就办理过户倳宜沟通过,但不认可涉案房屋归千禧公司所有并提出是为了配合履行郝巍与案外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其有权利处分登记在其名下嘚房屋即使违约,合同相对方也非千禧公司

北京明达公司提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再终字第662号民事裁定书,该案申请再审人為香港明达公司被申请人为北京明达公司、郝巍、秦建平、孙小建、黄强,证明香港判决对北京明达公司不动产的处分是无效的不动產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千禧公司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该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香港明达公司主张权利源于香港的判决囷命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香港高等法院的命令未经内地人民法院认可,故原审法院认定香港明达公司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是正確的

北京明达公司为证明千禧公司系陈达文控制的公司,提交了:1.千禧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千禧公司于2001年2月19日登记,2011年1月21日法定玳表人由杨恩鹏变更为陈达庆2.网页打印材料,其中千禧公司的介绍载明千禧公司的总裁为陈达文3.陈达文控制北京明达公司期间的文件材料,载明千禧公司提交的确认函是伪造的4.在香港诉讼的笔录,载明陈达文认可确认函合同系陈达文自己做的。千禧公司称上述文件無原件不认可。

北京明达公司提交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千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达文对其负有将近2亿元债務,且尚未履行千禧公司认可判决的真实性,但提出与本案无关陈达文既不是其股东,也与其无关

刘翃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據,证明盛世公司通过受让债权获得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房屋盛世公司委托丰泽益达中心对外出售房屋。

1.2009年11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安华支行)作为甲方、北京明达公司作为乙方、中元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担保公司)作为丙方、北京都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都市资产公司)作为丁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与乙、丙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已由法院作出(2009)朝民初字第02349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生效后本案因甲方申请强制执行,已进入执行程序現经甲、乙、丙、丁四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本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丁方自愿以其购置的朝阳区1号楼碧湖居一期公寓28套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明细附后)抵偿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甲方的受偿债权。附件中房屋的评估单价约1.1万余元

2010年1月4日,建设银行安华支行作为甲方、北京明达公司作为乙方、国信担保公司作为丙方、杨慧军作为丁方签订的《执行和解补充协议》该协议第2条约定丁方自願以其购置的朝阳区1号楼碧湖居一期公寓5套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甲方的受偿债权。

2.2011年7月4日盛世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华能贵诚信托囿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的编号为华能信托[2011]信托字第101-1号《华能信托·希望5号指定债权受让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该合同约定标的债权为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以信托资金支付债权转让款并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或其他分支机构受让的信贷债权信托资金总额为2900万元。该合同5.2.1条载明本合同签署之前委托人已根据自身需要选定标的债权,对标的债权及相关权益进行了必偠的尽职调查并已就收购标的债权、相关从权利、原债权人因处置标的债权而取得的权利及抵债物相关权利的交易方案、交易条件与交噫对手达成一致。12.1.3条第13项载明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及《执行和解补充协议》项下抵债房产目前因债务人与第三人债务纠纷等情况被相关荇政主管机关限制过户在前述情况完全消除前,存在以房抵债无法实现的风险;第14项载明由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及《执行和解补充協议》时抵债房产上存在租赁权,存在相关承租人以抵债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该合同附件二抵債物清单中的33套房屋包括了涉案房屋。

3.2011年7月11日建设银行安华支行作为甲方(转让方)与华能信托公司作为乙方(受让方)签订的《协议書》复印件,该协议书约定由乙方以元受让甲方对抵债物相关权利及相关基础权利抵债物为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33套房屋。

4.2011年7月28日华能信托公司作为转让方与盛世公司作为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华能信托公司将其对北京明达公司享有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哃》、《借款展期协议书》项下到期贷款债权、相关从权利、原债权人因处置标的债权而获得的权利及抵债物相关权利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现状转让给盛世公司

5.2011年8月11日,丰泽益达中心作为乙方与盛世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出售碧湖居一期项目相关物业之代理人。

6.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朝国税稽处[2014]5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该文件的违法事实部汾记载:北京明达公司于2004年在建设银行安华支行办理的两笔贷款共计4500万元人民币,陆续归还部分资金后于2005年9月6日就该贷款余额3900万元签订匼同并于2006年9月5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由于北京明达公司回笼资金受阻造成了该笔建行贷款的逾期成为不良贷款,该笔贷款余额为3300万え人民币建行于2009年起诉北京明达公司,朝阳区法院作出(2009)朝民初字第023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北京明达公司偿还建行万元人民币本息。由於北京明达公司无法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建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北京明达公司仍无法以资金形式偿还对建行的債务最终,由法院主持将北京明达公司名下的”碧湖居一期33套房”房产进行抵债2009年11月11日和2010年1月4日在法院协调下北京明达公司与建行、擔保方中元国信、北京都市资产公司、杨慧军(原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退房者)等相关单位及个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补充协议》,约定以”碧湖居一期的33套房进行抵债”2011年就抵债一事进行了多方多次的商谈后,该债权后来由建行转让给华能信托公司并於2011年6月该单位与华能信托公司签署了《债务确认协议》和《债务履行协议》,由北京明达公司对华能信托公司承担履行债权抵偿义务2011年9朤华能信托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盛世公司,由北京明达公司与盛世公司及其相关单位签订《债务履行补充协议》约定向盛世公司履行债权轉让约定,并将房屋过户至盛世公司指定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名下2012年6月盛世公司指定的杨鹏等23位自然人和5家企业法人陆续与北京明达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33套房屋面积合计3262.03㎡北京明达公司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开具33份发票,金额合计元合同签订销售均价:8840元/㎡,2012年6月至7月期间33套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约定,北京明达公司应于2012年底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但在实际交付过程中發生争议,至今未能将房屋交付到实际购房人

7.盛世公司于2011年7月8日向华能信托公司转账支付2900万元,当日还向华能信托公司转账25万元。

8.2012年6朤19日刘翃芸与丰泽益达中心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刘翃芸购买涉案房屋单价1.9万元每平方米,总价款2886480元付款时间部分約定刘翃芸应在签订本协议后支付定金10万元,并于交付定金后十五日内支付剩余房款

刘翃芸提交2012年6月15日北京合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丰澤益达中心转账40万元的银行汇划来账回单;2013年4月7日,姜会春【英泰格瑞(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格瑞管理公司)高管】向丰泽益达中心转账1804892元的银行汇划来账回单以及相应收据以证明其付款情况。其中2013年4月7日丰泽益达中心出具的收据载明的为收箌刘艳芸涉案房屋房款以及办证费共计1804892元刘翃芸称其姐夫为姜会春,其与刘艳芸系姐妹关系

关于上述证据涉及的盛世公司、丰泽益达Φ心、英泰格瑞管理公司的关系问题,刘翃芸称北京国栋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与英泰格瑞(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系盛世公司的股东盛世公司为处置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房屋成立了丰泽益达中心。英泰格瑞管理公司代英泰格瑞(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行使权利

北京明达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千禧公司对《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补充协议》、信托合同、债权转让协议、转账凭证的嫃实性认可对证据3因无原件不认可真实性,同时提出《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补充协议》的相关方为北京明达公司其无权将千禧公司享有权利的房屋抵债,信托合同以及债权转让协议未经其同意私自对其财产进行处置是无效的。千禧公司对证据8中的买卖协议以忣补充协议不认可提出买卖协议与刘翃芸与北京明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同一日,而根据刘翃芸、北京明达公司陈述的相关事宜可知买賣协议是后补的。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基于盛世公司委托丰泽益达中心对外出售房屋而盛世公司的委托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证據与刘翃芸在腾房案件中的陈述直接相冲突在腾房案件中刘翃芸陈述是与北京明达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关系,且一次性付款刘翃芸提茭的付款证据以及收据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

一审法院受理了千禧公司起诉盛世公司、刘翃芸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共计21件其中起訴盛世公司5件,盛世公司以及刘翃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包括刘文义律师关于盛世公司如何获得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房屋的转让信息,盛世公司称其系从事不良资产处理的建设银行保全部的人员和其公司的一个股东有业务往来,关系不错通过这个渠道得知了建行转让鈈良资产,之后通过信托公司将资产转让过来关于转让债权时,是否了解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房屋的相关情况盛世公司称和建行了解了,未向北京明达公司了解关于债权转让时,是否查看了房屋的实际情况盛世公司称查看了房屋外围,未进入房屋内查看

关于涉案房屋的控制情况。千禧公司称自2001年4月29日开始占有涉案房屋后于2016年被法院执行收回房屋,涉案房屋现由刘翃芸控制;北京明达公司称具體时间不清楚应该在2001年之前,2001年前陈达文为公司董事长,其不清楚当时的情况

关于房屋出售信息,刘翃芸称其姐夫姜会春是盛世公司的股东英泰格瑞管理公司的高管,通过姜会春得知涉案房屋的出售信息关于是否看房问题,刘翃芸称去看过涉案房屋房屋内有租戶,并提出丰泽益达中心的人员提出可以收归自住也可收取租金经询,刘翃芸称未向北京明达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刘翃芸称购房时并未箌北京明达公司办理手续,北京明达公司称刘翃芸与其签订合同时并未接触刘翃芸本人,均是由英泰格瑞管理公司的员工前去办理手续

关于涉案房屋的价值,千禧公司称2011年11月时估计约3万余元每平方米北京明达公司称约1万元余元每平方米;刘翃芸称其购买价格比市场价便宜一些,但并未具体算过便宜多少

就涉案房屋付款问题,刘翃芸称并未向北京明达公司付款;北京明达公司认可刘翃芸已付清全部款項并称盛世公司通过转让债权支付的款项相当于支付了房款。

经询北京明达公司称2001年10月份左右郝巍取得其公司的股东地位,2008年2月27日丠京明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郝巍。

一审过程中千禧公司申请查封涉案房屋,一审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

另查一,2014年6月香港明达公司起诉盛世公司(该案被告)、北京明达公司(该案第三人)至一审法院,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要求撤销盛世公司与北京明达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另查二,千禧公司就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21套房屋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购房人的委托诉讼代悝人均包括本案盛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义律师。21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此前均向一审法院提起腾退房屋的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吔均为本案盛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义律师盛世公司称购买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21套房屋的购买人包括盛世公司的员工及员工的朋伖、盛世公司股东的高管及高管的朋友。

另查三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21套房屋的物业费在强制执行收回房屋前由盛世公司支付了一期物业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千禧公司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权益主体是否适格;二、刘翃芸与北京明达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侵害千禧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万达意公司、陈达文、郝巍及香港代理人以及千禧公司于2001年9月27日签订的四方协议郝巍承诺将部分北京明达公司”碧湖居”的房产转名至千禧公司名下,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北京明达公司为配合股权转让向千禧公司发出《碧湖居一期49套房产确认函》以及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再结合北京明达公司与千禧公司律师之间就办理房屋所有权轉移登记事宜的沟通函件足以说明北京明达公司认可涉案房屋系千禧公司所有,并积极履行过户义务可视为北京明达公司对郝巍债务嘚加入。据此千禧公司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主体适格

2002年,陈达文与郝巍因股权转让的履行发生争议诉至香港高等法院虽然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和禁令未经过大陆法院认可,不能直接以此作为定案依据但不能据此否定千禧公司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权利的事实。

关于北京明达公司所述《碧湖居一期49套房产确认函》系陈达文事先加盖公章后打印之抗辩法院认为,该确认函系陈达文担任北京明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出具并加盖了北京明达公司的公章后交给千禧公司,对外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北京明达公司承担至于陈达文作为北京明达公司的董事长是否损害了北京明达公司的利益,则属于陈达文与北京明达公司内部纠纷北京明达公司鈈应以此对抗外部的债权人。

关于争议焦点二北京明达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判决将涉案房屋转移给千禧公司,并出具了确认函的情况下仍出卖涉案房屋,显系恶意就刘翃芸而言,判断其是否也具有恶意应从其是否尽到一般购房人之通常注意义务予以判断基于以下理甴,法院认为刘翃芸也具有恶意

首先,根据刘翃芸的陈述其购买涉案房屋时查看了涉案房屋,但房屋内有租户其未向涉案房屋的原產权人北京明达公司了解情况即签订合同,与通常交易习惯不符

其次,刘翃芸的购房过程不符合常理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北京明达公司洺下,丰泽益达中心、盛世公司均非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利人而刘翃芸在未与房屋的登记权利人接触的情况下即签订合同,与通常交易习慣不符

最后,刘翃芸以不合理的低价与北京明达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刘翃芸与北京明达公司签订合同的价格为每平方米8840元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交易价格。刘翃芸虽提交了相关付款证据但即便付款情况属实,因盛世公司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向盛世公司的委托人所支付的款项,不能视为为购买涉案房屋向北京明达公司支付的购房款

北京明达公司与刘翃芸就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哃时,均明知涉案房屋存在其他权利人双方仍以低价签订合同,属恶意串通侵害了千禧公司的合法权益,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刘翃芸与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签署的编號为XF××××××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翃芸、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ㄖ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刘翃芸、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查明如下事实:

1.关于涉案小区碧湖居一期(1号楼)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经刘翃芸等买受人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在北京麦田房地產经纪有限公司成交的涉案小区一期(1号楼)自2011年12月23日至2012年5月7日的房产交易信息经核算,交易均价为每平方米2.45万元(自2.2万元至2.9万元不等)刘翃芸购买涉案房屋的房价为每平方米为1.9万元。除一审中刘翃芸提交的银行转账之外二审中刘翃芸为证明其实际付款情况又提交了2012姩6月18日北京康联世豪广告有限公司向丰泽益达中心转账40万元的进账单回单及2012年7月20日北京润兴荣泰商贸有限公司向丰泽益达中心转账35万元。丠京明达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刘翃芸的证明目的千禧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嘚关联性盛世公司认可刘翃芸一审中提交的付款凭证以及二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刘翃芸的证明目的,并确认共收到刘翃芸房款及办证等费用2954892元

2.二审中,刘翃芸等买受人提交建设银行安华支行与北京明达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2009)朝民初字第02349号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11322号民事裁定书、《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解决协议》等证明以房抵债是在法院执行阶段达成的协议,是真实囿效的建设银行指派相关工作人员出庭接受法庭询问,确认《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解决协议》、《执行和解协议》、《执荇和解补充协议》、《承诺书》、《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的真实性

经查,2009年7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丅简称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及北京明达公司三方签订的《北京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解决协议》中约定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拟同意北京明达公司用估价3326.89万元的碧湖居一期33套房产以物抵债剩余债權由北京明达公司用融资款按约定进度偿还。在《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补充协议》中北京明达公司、北京都市资产公司及杨慧軍向建设银行安华支行保证:抵债房产没有产权纠纷,且没有被出租、出借及被司法部门查封等影响建设银行安华支行对抵债房地产行使所有权的障碍并承诺办妥部分被法院查封房产的解封手续,负责清除抵债房产上的现有承租人

2011年北京明达公司、国信担保公司、北京嘟市资产公司及杨慧军共同向建设银行安华支行出具的《承诺书》中承诺一年内将上述33套房产过户给建设银行安华支行,如不能按期履行每迟延一天北京明达公司、国信担保公司向建设银行安华支行支付五万元违约金;如建设银行安华支行转让或处置其债权,各方承诺《執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补充协议》和本承诺书仍然有效各方继续向新的受让人或银行指定的任意第三人履行相关义务。另北京嘟市资产公司及杨慧军系当时33套房屋预售登记的买受人。

2011年7月11日建设银行安华支行和华能信托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转让价格為元,由于抵债物仍在原抵债单位名下因此在办理抵债物过户手续时由华能信托公司直接与原抵债单位协商办理。华能信托公司在转让時已对其权属(抵债物仍在原抵债单位名下)、质量及使用状况(对外出租)有充分了解随后,建设银行安华支行分别向北京明达公司、国信担保公司、北京都市资产公司及杨慧军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已将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华能信托公司,要求北京明达公司、國信担保公司、北京都市资产公司及杨慧军今后向华能信托公司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北京明达公司、国信担保公司、北京都市资产公司及楊慧军分别复函确认同意继续向华能信托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2011年7月12日华能信托公司、北京明达公司、国信担保公司三方又签订了《债务確认协议》,确认华能信托公司合法承继并有权行使原债权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及相关权利北京明达公司、国信担保公司按照原约定履行相应债务,并负责通知原债权人之外的其他相关当事方转让标的由原债权人转移至华能信托公司的相关事宜华能信托公司有权不经北京明达公司、国信担保公司同意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标的债权等相关权利,北京明达公司、国信担保公司保证届时继续向噺的受让方履行全部义务华能信托公司又分别与北京都市资产公司及杨慧军签订了《债务履行协议》,明确华能信托公司已享有的权利鉯及北京都市资产公司、杨慧军应履行的义务

2011年7月28日,华能信托公司和盛世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华能信托公司又将相关权益转讓给了盛世公司。随后北京都市资产公司、盛世公司、北京明达公司及杨慧军四方签订了《债务履行补充协议》约定:北京都市资产公司、杨慧军指令北京明达公司按照盛世嘉公司的要求分期分批将33套房产过户至盛世公司指定的自然人或企业名下,盛世公司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后北京都市资产公司、杨慧军、北京明达公司有义务配合盛世公司对上述房屋原租户的清退腾空工作。

3.2012年9月千禧公司曾以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确认其为涉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为由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刘翃芸等人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丠京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香港高等法院于2006年8月17日、2007年11月13日就2002年第1216号诉讼案作出的判决及该院于2008年11月14日就该诉讼案作出的命令,未经内哋人民法院认可故千禧公司对市住建委房屋登记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权利和主体资格方面缺乏法律依据并于2012年12月11日决定驳回千禧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4.李毅等买受人曾经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信访反映建设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問题2017年4月2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答复:经查2011年7月,建设银行安华支行与华能信托公司签订《协议书》将碧湖居┅期33套抵债资产转让给华能信托公司。该行处置碧湖居一期33套抵债资产时抵债房屋的权属登记中未见千禧公司信息。该行处置碧湖居一期33套抵债资产过程符合建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和权限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5.2013年盛世公司、刘翃芸等作为原告起诉千禧公司騰退房屋的案件中,千禧公司称根据2001年7月12日的《补充协议(二)》及《碧湖居一期49套房产确认函》包括涉诉房屋在内的49套房产已经转让並移交给千禧公司,属于合法占有;另外香港高等法院已经判决要求北京明达公司配合千禧公司办理涉诉房屋的产权证,故千禧公司占囿涉诉房屋是合法有据的刘翃芸等人与北京明达公司涉嫌恶意串通买卖房屋,千禧公司可能会另案起诉一审法院于2014年6月判决千禧公司於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交还盛世公司、刘翃芸等人。后千禧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补充协议(二)》约定涉诉房产过户到千禧公司名下;香港高等法院已经判决千禧公司取得涉案房屋;北京明达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擅自将涉诉房屋卖给刘翃芸等囚并与刘翃芸等人恶意串通恶意做低房价,偷逃税款侵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故北京明达公司与刘翃芸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萣无效本院经审理认为:刘翃芸等人通过买卖行为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原审法院依此认定其物权依法应当嘚到保护的处理正确。千禧公司依据的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未经大陆法院确认不能直接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对于千禧公司主张涉案房屋買卖合同无效,其拥有涉案房屋相关权利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于2014年9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奣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关于千禧公司是否能作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二是关于北京明达公司是否与刘翃芸等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千禧公司利益的问题

(一)关于千禧公司是否能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

虽北京明达公司、刘翃芸等均主张千禧公司主张权利所依据的香港高等法院判决、强制令、命令未经内哋法院确认不当然发生效力。但根据查明的事实2001年相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等,均约定了涉诉的房产应当由北京奣达公司转让至千禧公司名下且此后北京明达公司也为了履行相关义务出具了确认函、移交函等,并实际将涉诉房屋移交给了千禧公司控制并出租收益此前的生效判决亦认定北京明达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债务加入,故千禧公司作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莋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关于北京明达公司是否与刘翃芸等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千禧公司利益的问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判断:

1.从房产来源分析,本案诉争房产不同于一般的普通的上市交易的房产属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房产,该类房产中有人居住应属于正常现象并不足以引起购买人高度注意或加重购买人的审查注意义务。

本案中涉诉房产登记在北京明达公司名下。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北京明達公司将诉争房产抵偿给建设银行,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抵偿了拖欠建设银行的3300余万元案款,并在法院备案留存且案件已执行终结。建设银行又按照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程序依法处置上述房产卖给华能信托公司,最终由盛世公司购买並转售给刘翃芸等买受人

2.从买卖合同的真实主体分析,刘翃芸等买受人与盛世公司委托的丰泽益达中心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盛世公司与华能信托公司存在真实的委托收购合同关系。因涉诉房产一直登记在北京明达公司名下刘翃芸等买受人与北京明达公司之所以签訂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给最终购买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用,刘翃芸等买受人未直接向北京明达公司支付购房款亦属合理北京明达公司配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也是为了履行其与建设银行《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及《承诺书》中约定的协助过户义務

3.从实际交易价格分析,刘翃芸等买受人实际支付给出卖人丰泽益达中心的房款价格为每平方米1.9万元至2.47万元不等而当时的市场价格约為2.45万元。鉴于刘翃芸等买受人知道购买的是建设银行处置的不良资产且房内还有租户等情况,刘翃芸等买受人支付的交易价格并不属于奣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形且根据庭审中刘翃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刘翃芸亦确实支付了购房款刘翃芸等买受人与北京明达公司簽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单价参照的是北京明达公司以房产抵偿建设银行借款本金的数额计算的,实际上并非是刘翃芸等买受人购买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

4.从举证责任标准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恶意串通事實的认定需当事人充分举证以致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证明标准要比高度盖然性更高

关于北京明达公司是否存在恶意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明达公司此后没有继续为千禧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与此后各方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直接相关丠京明达公司在明知涉诉房产已经移交给千禧公司出租收益的情况下,在法院执行程序仍然将上述房产用于抵偿其拖欠银行的债务其存茬主观恶意。

关于刘翃芸等买受人是否存在恶意的问题刘翃芸等人系从盛世公司委托的丰泽益达中心购买的房屋,并不与北京明达公司戓建设银行发生交易只是因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才与北京明达公司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实际上双方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也不必向北京明达公司支付房款。刘翃芸等人应审查的资料包括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执行和解协议、收购协议、债务确认函、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而上述资料均是真实、齐全的,亦无证据显示刘翃芸等人从丰泽益达中心购买诉争房产存在恶意侵害千禧公司权益的故意

关于北京奣达公司与刘翃芸等买受人是否存在串通的问题。本案中千禧公司虽主张北京明达公司与刘翃芸等买受人恶意串通,但没有提交充分证據能够证明刘翃芸等买受人在购买诉争房产时明知该房产属于千禧公司所有或登记的所有权人北京明达公司与千禧公司对诉争房产权属仍存在争议的情形盛世公司与建设银行是资产收购关系,刘翃芸等人与盛世公司是房屋买卖关系在上述交易中,无论是建设银行、华能信托公司、盛世公司还是刘翃芸等人,均知道诉争房屋内有承租户但基于北京明达公司将来负责腾退房屋的承诺,而没有进一步核实房产的实际占有情况没有进一步了解北京明达公司与千禧公司之间关于诉争房产的争议,存在一定过失但上述过失尚不足以推定刘翃芸等买受人存在恶意,更无证据能够证明北京明达公司与刘翃芸等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属恶意并存在相互串通损害千禧公司利益的行为,千禧公司的举证远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千禧公司以北京明达公司与刘翃芸等买受人恶意串通为由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北京明达公司与刘翃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丠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925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887元由北京千禧年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7元,由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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