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把房子判给怎么做承建商商了,怎么做承建商商有权利卖房子吗

听信开发商付房款给承建商 业主买房三年不能入住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何正权 李鑫 通讯员 杨帆
8月11日早,徐先生带着一份法院判决书来到记者向记者讲述了他买房3年来的痛苦遭遇。
据徐先生介绍,他于2014年1月花了40多万购买了九洲名园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是信阳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羊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当时交钱的时候,九州公司给他的账号是小区的承建单位——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的账号。“九州公司的人员跟我解释说是由中科公司代收购房款,抵扣他们的的基建工程款。因为收据等手续都是由九州公司盖章,我也没想那么多,就把房子订下来了。”说到这,徐先生满脸后悔的表情,“要是知道这房子三四年都不让装修入住,我当时怎么着也不可能买他们的房子。”徐先生说。
记者了解到,从2014年上半年开始,徐先生就准备装修新房,可是九州公司却一再阻拦,不允许其动工,九州公司的理由是其给中科公司的工程款已付超。“开发商不仅不让我装修,还拒绝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办理后期购房手续。九州和中科这两家公司我不知道跑了多少趟了,可他们除了相互推诿,却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徐先生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只是不停的摇头。
“最后实在没办法了,我们同期购房的部分业主只能联合起来把这事诉诸法律,2015年10月我们把这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徐先生拿出法院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上记者看到法院已经明确判决九州公司应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并办理后期相关购房手续。“判决书是去年11月下达的,可一直到现在九州公司也没有履行判决结果,而且今年五月九州公司又将案子上诉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的结果也是维持原判。可这又过去三四个月了,他们还是依然没有任何作为。”徐先生说到这情绪有些激动和无奈,“这明明是九州公司和中科公司的工程款纠纷,却让我们业主来承担莫须有的责任,自己的房子空置一年又一年却不让装修入住,真的让人有苦没处说。希望能有相关部门帮我们解决一下这个问题,让我们能早日住进新家。”
记者就此事分别致电了九州公司和中科公司。“九州公司现在还欠我们工程款2000多万元,根本不存在‘付超’的情况。我们也很同情这部分不能入住的业主,信阳市中院的判决也已经下达了,现在我们只能等待法院对九州公司强制执行判决结果。”中科公司的张总听完记者的介绍后,在电话里向我们解释到。而截至发稿时,九州公司汪总的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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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商欠承建商工程款,打官司法院会把已售出房子查封吗
因开发商欠承建商工程款,打官司法院会把已售出房子查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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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会冻结的。。到时法院那边有权这么去做,你还是去律伴平台找个律师支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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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将房子以工程款抵给承建商,承建商又抵给贷款公司的房子,能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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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首先查阅五证,再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让其给你办理预告登记。
朋友将房子门面租给开发商卖房子,现在开发商因为给不了承建商钱而跑了,现在承建方开始卖房子,开发商给朋友发短信说不准让承建方再租用房子卖房子,否则要追究朋友的责任,请问律师,我朋友的权益该怎样维护,还能让承建方继续卖房子吗?开发商也没有给我朋友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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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起诉,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如给您造成损失或构成违约可以一并主张,建议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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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开发商承建商互斗 档口被查封400多业主遭殃
惠东创富商贸广场与承建商因工程质量打官司。连累400多个已售出的物业被法院查封,损失数以千万元计。业主称法院错误查封要求解封。是否要解封?昨日,针对业主的强烈意见,惠州中级法院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法官没有当即给出结果。
惠东创富商贸广场与承建商因工程质量打官司。连累400多个已售出的物业被法院查封,损失数以千万元计。业主称法院错误查封要求解封。是否要解封?昨日,针对业主的强烈意见,惠州中级法院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法官没有当即给出结果。
事由:开发商承建商互告楼被查封
惠东创富商贸广场位于惠东县城黄金地段。占地面积2.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规划一到四楼是衣服鞋子批发市场,五楼展销厅,六楼电子商务中心、七、八楼高档酒店。虽然地处城市中心的黄金地段,但现在这栋大楼却萧条落败不见生机。让路人唏嘘不已!
据了解,这栋大楼由中建八局三公司承建,实际的建筑商是一名挂靠包工头。从建楼起工期就一再拖延,两年半才完工。2007年大楼完工发售,当时售价2万多一平方米。2007年11月商户陆续进入后,却发现楼层渗水令货物被浸。随后商户要求开发商创富公司承担责任,开发商则要求中建八局三公司承担责任,并暂停支付剩余工程款1200多万元。
2008年3月,开发商以违约、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起诉承建商要求赔偿。承建商则反诉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官司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创富公司败诉。
其间,承建商诉请惠州市中级、广东省高级法院查封了创富商贸广场一到三楼,及七、八楼。两级法院查封金额上限共计1800万。
要求:法院查封错误应解封
昨日的听证会上业主提供的资料显示,法院查封创富商贸广场时,广场的一到三楼已被分割成小格并卖给了业主,涉及400多户。当时其中192个商铺在惠东县房管局办理了确权书,即将进入过户、办证程序。其他的档口则未办确权证书。
业主代表李阿婆说,因为档口渗水又加上法院查封大家人心惶惶,买下的商铺既没人敢租,也无法办证和转让,于是经营一片萧条。按当时价格,平均每个档口约40万元,仅192个档口就值7000多万元。业主损失惨重!
“法院查封创富公司的我们没意见,但是不应该查封我们小业主的档口。”业主代表称,当时,业主找创富公司讨说法,创富公司称,公司名下有足额的财产让法院查封,公司会向法院解释清楚,应该会解封。“但是,直到现在没有解决!”
业主代表拿出400多份购房合同、收款收据及惠东县房产局的确权书,指出惠州中级法院查封错误,应该对他们名下的房产进行解封。
而对业主申请解封档口的要求。承建商的出庭代表说得很简单: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效,反对解封。
当日听证会,原本9点30分开始,但由于承建商代表直到11点才到法庭,听证会仅持续半个多小时就结束。法官没有给出任何意见。
[各方说法]
创富公司:判赔1800万被封价值1亿多元房产
对业主的解封要求,创富公司的法律顾问表示,公司有两点意见:一是法院超额查封。公司名下被查封的七、八楼面积1.7万多平方米,有独立产权证。2012年底,惠州中级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价格是每平方米6000元。即使按这个评估价,仅这一部分就值1个多亿。而查封上限才1800万。第二点是律师认为法院不应该查封已经出售的房产。公司已经对各业主表明了态度:提供了足额的财产供法院查封。各业主利益受损,责任不在公司。
业主:牛仔裤被水浸后论斤卖
业主代表李阿婆对南都记者说,当初大家拿出几十万购入档口是希望能赚到钱,家庭生活更好些。但是买铺后渗水货物受损。“放档口的牛仔裤被水浸,最后晾干后只能一块钱一斤,论斤卖!”说到这里,李阿婆有些激动地说,楼房渗水没解决,档口又遭法院查封,“我们还不够可怜吗?”她称,要法院给他们一个合法合理的答案。否则只能信访不信法了!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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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影院:开发商名为房屋买卖 实为以房抵债-名城新闻网
开发商名为房屋买卖 实为以房抵债
时间: 9:53:00
来源:姑苏晚报
核心提示:开发商拿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法院起诉购房人,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但最终法院却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日前,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本报记者 赵晨民
  开发商拿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法院起诉购房人,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但最终法院却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日前,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开发商告买房人
  日,毕某在甲公司开发的某楼盘认购了一套房屋。10天后,甲公司又与陈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原先毕某认购的房屋卖给了陈某。合同约定,买受方在签署合同时一次性付清房款,逾期超过60天付款,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自出卖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15日内,买受方将房屋退还给出卖方,并按房屋总价的10%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
  2014年8月,甲公司以陈某房款分文未付为由,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陈某向其支付违约金10万余元。
  买房人否认购房事实
  而被告陈某却向法庭道出了一个不一样的事实。2010年12月,陈某开设的乙公司曾为毕某开设的丙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钢筋,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86万元。毕某告诉陈某,他是甲公司开发的某楼盘的总包单位,甲公司在某楼盘建设项目中欠他工程款,可以用某楼盘的房子折抵陈某的钢筋款,不需陈某再支付任何购房款。所以陈某与甲公司签订的本案中的购房合同,其实是“以房抵债”。
  一年多过去了,陈某迟迟没有拿到房产证,担心自己的货款落空,2014年4月,她以乙公司名义起诉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经吴中法院组织调解,丙公司已经向乙公司支付了132万元。对此,甲公司予以否认。
  买房合同实为以房抵债
  那么甲公司与陈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乙公司(陈某)方、丙公司(毕某)方与原告之间,因价款结算与债权转让而形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尽管原告否认存在以房抵债,但陈某的陈述与民事调解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均证实原告与乙公司、丙公司三方曾就用房屋抵偿债务事宜进行过协商。据此可以认定,即原告、乙公司、丙公司为解决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经协商达成以房抵债的合意,在该合意之下,毕某签署销售认购协议书,后由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而实现以房抵债之目的。从合同签订的真实目的看,双方并非要通过支付实际价款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要通过给付房屋来抵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即名为买卖,实为抵债。本案合同作为由债权债务关系履行方式派生的以物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应认定为未生效,且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调解结清,本案抵债协议更无履行必要。原告以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理由,主张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吴中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文感谢吴中法院 马俐支持)
(责编:严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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