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低保户成立卫生义务巡逻监督员还有义务交农村各种收费吗?

企业关停后,留在元阳县纸厂村的职工渐与相关组织脱离联系,又享受不到农村惠民政策,当县总工会在大山深处找到这些“失联”的职工时,两个迫在眉睫的难题摆在面前――
为了63户下岗困难职工的住房与低保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陈昌云 
  今年初,杨泽偶然发现居住在云南元阳县嘎娘乡纸厂村的这群困难职工,是因为他们住房的残破。
  住在残破不堪、属于C、D级危房的25户人家,并没有被列入农村脱贫攻坚住房补贴优惠政策范围。
  杨泽是元阳县委副书记,分管工会工作。
  经过仔细询问才知道,住在危房当中的有63户下岗困难职工及其家人共355人,他们不是农民,而是住在大山深处的城市居民。一方面,由于他们曾经工作的企业早已破产关停,与相关职能部门脱离联系19年;另一方面,他们又因为是城市居民而不能享受国家对农民的优惠政策。
  这是2017年底,杨泽在农村脱贫攻坚工作调研中发现的一件事。
  “他们处于城乡扶贫、解困的空白点,解决起来还真有一定难度。”杨泽说,“最突出的困难是住房。发现情况后,县委着手研究相关文件,寻找政策依据,以尽快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经研究,决定把工作交给县总工会去做。”
  7月3日,元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吴婷婷,以及县民政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一起走进嘎娘乡纸厂村实地踏勘调研,研究解决之道。
  吴婷婷等人调查后终于弄清了这些职工“失联”的来龙去脉。
  嘎娘乡生产竹子,用竹子造纸是当地传统。1958年,国家创办了国营造纸厂,1964年又改革创办了造纸社。由于造纸原料系用当地山上的竹子,来自国有生态公益林林区,基于对环境生态的保护,纸厂于1999年停产,纸厂工人全部下岗。2000年,职工全部纳入城镇低保,但这点收入太少,职工以外出务工、养殖生猪家禽为主要生活来源。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截至目前,在355人中只有221人享受城镇低保。
  造纸厂所在地距县城约40多公里,路窄、弯急、坡陡,汽车行驶要两个多小时。工厂历史上未建工会组织,企业关停后,职工渐渐与相关各级组织脱钩,逐渐失去联络。工厂无档案,也无土地,只留下几枚公章。
  面对突然“冒”出来的这么一群困难职工,元阳县总工会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专题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希望借助党政资源多管齐下,首先解决这些职工迫在眉睫的两大难题:一是还有134人无低保,二是目前共有25户职工住在C、D级危房中,4户无住房。
  杨泽介绍,县委同意县总的意见,决定由县总牵头多渠道筹集资金尽快解决这些职工的危房问题。“争取每户先发放7795元的危房改造补贴,再从工会扶贫济困基金里拿出一点,另外由县总向上级工会再申请一部分,把这些资金整合起来,帮助这些职工盖新房。”
  7月13日,元阳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各乡镇相关人员排查目前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城镇居民依然居住C、D级危房的情况,7月20日17时30分前将情况报县“农危改办”,以综合统筹解决困难。
  嘎娘乡纸厂村职工危房问题有望尽快得到解决。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编辑:王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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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关注工人日报客户端苹果版安卓版低保户是不是不用交新农合的钱?-相遇是缘的回答-悟空问答
低保户是不是不用交新农合的钱?
我们地方的低保人员是交150退30。前几年是不交,今年是国家加大力度扶贫,所以低保户要交。
↑点击“查悦社保”头像,立刻解答您的社保问题! 【动动手指 点击查悦即可让您成为社保专家】低保户办理农村合作医疗的交费,按照有关规定,低保户办理农合统一由县(市)民政局负责交费,不需要低保户个人承担,在处理形式上,有办理农合医疗的,先由本人交费然后由乡镇的民政办公室统计后报市民政局,其低保户参加新农合交费由市民政局负责,拨回低保户交费款项名单上报县(市)民政局,由民政局统一支付,返回低保户参保费,所以说,低保户办新农合,不需要本人交费,完全没问题。资助费用发放渠道同低保金发放渠道一致,将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只查到医疗保险费低保户免缴。养老保险还没查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二、重点任务(一)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al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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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为您加载更多低保认定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 省民政厅公开五项承诺
来源:ZAKER哈尔滨
原标题:低保认定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省民政厅公开五项承诺
省民政厅努力打造 " 阳光民政 "、" 法治民政 ",作出五项承诺。
1. 开展流程再造,进一步提速增效,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登记事项,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符合登记条件且证件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推诿,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做好政策解释,并一次性告知全部内容,婚姻登记合格率达到 100%。
2. 加强低保规范管理,开展专项清查工作。围绕城乡低保认定、衔接、退出、发放、管理、服务等环节,集中治理 " 人情保 "" 关系保 "" 错保 "" 漏保 ",查处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完善政策措施、严格操作流程。
3. 严格灾情管理,严管救灾款物。督导各地严格执行灾情 2 小时初报、重大灾情直接上报、24 小时零报告制度,确保受灾困难人员及时得到救助。坚持 " 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 的原则和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的程序,严格救灾款物管理,严查 " 优亲厚友 ",确保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4. 加强社会事务管理,推进 " 四零 " 服务窗口创建工作。督导各地婚姻和殡葬服务单位公开服务承诺、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5. 加强社会福利,推进养老服务。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加强养老院安全管理和制度建设,养老院服务质量明显改善。
ZAKER 哈尔滨记者 李玥 王越
民政部:严查农村低保中的“人情保”“关系保”
日 15: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资料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傅珊 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中新网4月25日电 在民政部今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刘勇通报了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情况。刘勇介绍,民政部、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将在全国民政系统组织开展农村低保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利用3年时间,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坚决查处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
刘勇介绍了这次治理的重点。一是腐败问题:以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为重点,严肃查处农村低保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严厉惩治县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
二是作风问题:坚决纠正农村低保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腐败和问题多发、工作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认真整改农村低保工作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不落实,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审核审批效率低下等问题。认真整改低保动态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电话开而不通、开而不用,日常监督不深入、不持久、无实效等问题。
刘勇表示,4月19日,民政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下一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将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层层分解任务,确保责任到人。
刘勇介绍,民政部将通过制定推行低保规范行政文书、指导各地全面运用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推广运用“互联网+监督”等措施,指导各地建立健全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民政部、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将抽调人员,适时组成多个督查组,随机抽取或重点选择来部信访人数较多、群众举报问题较多或媒体曝光问题的地方开展调研,督促各地民政部门针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2018年底前,民政部将督促省级民政部门提交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整改落实情况阶段性报告,并指导各地持续抓好整改深化工作。
【编辑:李欢】
为什么低保是和残疾人补助存在人情保.关系保
一、“人情保”、“关系保”现象简述  低保政策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低保户既可每月领到国家发放的补助金,还能在医疗补助、学费减免以及廉租房制度等方面享受政策性待遇,因此,低保成了不少人追求的“香饽饽”,“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也随之出现。  在农村,低保户的评选程序是:由村民提出申请,村委会对提出申请户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然后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确定的人选张榜公示后上报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再进行核实,最后报送县民政局审批。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些程序往往难以得到落实。以乡镇政府核实这个环节为例,因为乡镇级民政干部大多只有两人,任务重、时间紧,要他们挨家挨户逐一核查,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村里上报谁就是谁。因此,在这个环节中出现了以下“人情保”、“关系保”的怪象:  一是富裕户领低保:家庭收入颇丰,甚至有轿车,因与村干部有交情而被纳入低保行列;  二是死人吃低保:家庭成员已经死亡,因与村干部有交情,仍领着低保;  三是干部本人或亲属、亲戚领低保:村干部本人或其家属、亲戚等没病没灾却长期领低保,而村里有的病人、残疾人和老人却得不到低保;  四是拿国家政策来做人情:因其家人在政府部门工作,为了以后“好办事”,索性拿国家政策做人情,将其亲属列为低保对象。  二、“人情保”、“关系保”现象分析农村低保是有限的公共资源,让不该吃低保的吃上低保,实则变相地抢占了他人的低保名额,挤占和侵犯了低保户的合法权益,伤害了低收入群体的感情,败坏了低保政策的公信力。这不仅降低了低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和效率,而且激化了干群之间的矛盾。  笔者认为,农村低保产生“人情保”、“关系保”现象,低保标准模糊和制度执行不规范、不透明是其中的两条重要原因。  (一)低保标准模糊农村低保政策的核心是低保标准的科学确定。具有公信力和说明力的低保标准,是社会救助制度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坚实基础。然而,目前农村低保标准却存在两个突出问题:  1.标准的“随意性”  各地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来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标准的确定人为因素比较多,缺乏科学测算和合理精算。一方面,村干部在确定标准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农民又无法对标准有足够的认识。这就往往导致村干部说什么标准就是什么标准,农民对此根本就没有发言权。  2.标准核算和评定内容模糊  各地对低保标准核算和评定的内容大不相同,有的按照低保对象类别如家庭规模、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等进行细分,以家庭收入的平均数来核算;有的按照房产、劳动力进行评定;有的根据申报人的收入情况以及财物变动状况等进行核算和评定。而且现阶段隐性收入、隐性就业、人户分离现象较为普遍,家庭收入情况复杂,加之缺少有效的信息采集手段,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分割,因此标准核算和评定内容难以确定,呈现出模糊性。  (二)制度执行不规范、不透明  1.审核审批程序不规范  审批审批程序原则上应当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镇政府审核、民政局审批的三级评议、审核、审批”的流程进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程序特别是村委会评议这个环节往往流于形式,村干部并非民主确定评议人员,而只是依个人意见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评议,这就很容易造成村干部的“一言堂”,失去民主评议的实质。  2.制度公示与监督不规范  首先,低保政策不公开。在农村,了解低保政策的往往仅是村委会相关人员,而农民群众对之却很少了解。有的地方虽然公开了低保政策,但由于公开时间短等原因,效果并不理想,农民群众很难对低保政策有全面的了解。  其次,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不公开。由于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不公开,造成低保对象的不透明,农民根本不知道哪些人通过审批、为什么通过审批,也不知道哪些人没有通过审批、为什么没有通过审批;即使事后知道了审批结果,也已于事无补了。  再次,低保公示的内容不明确。有的地方低保公示时仅仅公示姓名,没有其他相关信息,甚至有时仅仅公示编号,很难让农民群众查证;有的地方甚至压根就不公示,农民群众在低保问题上根本无法与村干部对话。  最后,低保公示工作的督查不规范化。举报渠道不明确,即使农民对低保有意见也不知道向谁投诉、如何投诉,致使他们投诉无门。  正是由于以上一些问题的存在,给“人情保”、“关系保”留下了寻租空间。有的乡(镇)、村(社区)干部私心作祟,利用农村低保制度的不足与漏洞,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亲属、朋友办理低保,甚至为自己办理低保。  三、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要消除农村低保中的“人情保”、“关系保”现象,必须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为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健全标准界定体系  1.研究改进调查方法,确保低保范围的公平性。统计、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理论研究和实际调研,制定出一套既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财产)评估方法(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可变现收入等),从而准确界定低保对象范围。  2.确定农村低保标准的主要考虑因素。农村低保标准应当能够维持农民最基本的生活物质需要。各地应当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测算贫困对象年人均消费水平和人均基本生活费支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主要考虑当地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和物价上涨指数等。各地应当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科学可行的低保标准的参照系数。另外,由于以上各因素是不断变化的,低保标准也应当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每隔一段时间(一般可为一年)调整一次。  3.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低保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没有农民群众的直接参与、有效参与,低保政策就难以真正落实到位。而要保证农民群众的直接参与、有效参,就必须把低保政策宣传到位。因此,要采取切实措施,向农民群众广泛、深入、全面地宣传农村低保政策,包括低保的标准、审核审批的程序、审批的结果、低保的公开、低保的监督等等,真正让低保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完善审核制度和审批公示制度  1.改进低保审核制度。笔者认为,低保评议、审核应当形成听证制、评算结合制、责任明确制的“三环联动”。首先,听证制保证了评议、审核的民主、公开进行。这一环节需要注意的是低保申请者的介绍环节、参与听证会的人员组成这两个问题。低保申请者的介绍不仅要包括基本情况介绍,还要有详细的相关证明如伤残、医疗、财产状况等;参与听证会的人员组成,一则要具有广泛性,二则也要具有相应的专业性(如上级相关部门人的员参与等)。其次,评算结合制不仅可以保证评议、审核的科学性,即具备专门的核算机构的相关证明;还可以保证评议、审核的公平性、公开性,即使参评人员都有一个平台,以避免暗箱操作等问题。再次,责任明确制包括村委责任人制、部门专员责任制。村委责任人制就是村委指定专门负责人,对评议结果的再审核,谁再审核谁负责,责任明确到具体人;部门专员责任制就是对下级报批的结果进行再审核,同样是谁再审核谁负责,责任明确到具体人。具体做法可以搞承诺书制,即签订承诺书,保证自己审查结果的真实性。  2.完善审批公示和监督制度。政策法规是进行低保工作的依据,只有让农民群众对政策法规有明确的了解才能保证低保工作的顺利、有效地进行。因此,村委会应当通过建立专门的公示栏等方式,形成低保政策的常年公示制、程序和结果的常年公示制、动态的年度核查机制以及动态的跟踪监督制度等。这些制度即有利于增强低保人员的透明度,又有利于低保人员自觉接受监督,从而增强低保的公平、公正性,避免低保“人情”“关系”的软“空子”。  (三)建立必要的惩处机制  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相关机制的支撑特别是惩处机制的支撑,终将失去其效用性。笔者认为,为了保证低保政策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形成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信用承诺书为依托、个人信誉为落脚点的惩处机制。  其实,“人情保”、“关系保”现象实质上反映的是诚信问题,只有铲除诚信沦落的土壤,才能保证低保成为一片绿地。建立以个人信誉为落脚点惩处机制,首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且有关机构和部门能共享这一信用体系的信息和资源,使失信者(包括低保申请者、村干部、有关政府工作人员)承担起失信的代价。依托信用承诺书,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即低保申请者、村干部、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分别签订信用承诺书,有利于发现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当然,在发挥个人信用承诺“软性约束”作用的同时,还需要发挥法律法规“刚性约束”的作用。这就需要在制度层面上,从部门规定、专项决定向法律法规层面扩展,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确保农村低保社会救助制度的权威性、约束性和长效性。这些年,不少法律专家就建言用刑罚来惩治“人情保”、“关系保”行为。如曲新久教授就认为:“骗领低保的人,通过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骗取国家的财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国外也不乏这样的司法制度,在美国和加拿大,福利诈骗罪都属于可以判处监禁的重罪。用法律来惩治“人情保”、“关系保”行为,可以更为有效地防范、遏制“人情保”、“关系保”现象,确保低保政策切实惠及农村困难群众,惠及新农村建设。
采取哪些措施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一是严格入户调查,对低保户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核实,确保符合低保要求。
二是严格评议,在村、社区、基层进行群众评议,把在社区,在村里,在最困难的群众符合低保的作为低保对象。
三是严格审查,落实乡镇政府的审查职能。
四是四级公示,村民小组是第一环,第二是村,第三是乡镇,第四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批以后的公示,必须严格。
五是阳光运行,接受社会的监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各地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并负责跨省(区、市)的信息查询工作。到“十二五”末,全国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民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统筹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部署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经费保障。省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财政部要会同民政部研究“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政策宣传。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要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省(区、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国务院                               日
黑龙江低保政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对于保障城市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有效地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建立健全低保工作体系。基于此,我们在工作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我们认为,健全城市低保制度,要突出抓好五个体系建设。一、建立低保工作组织体系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社会救济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整个社会救助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是我们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我们佳木斯市自1998年6月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全市低保人数已由初始时期的5630人,增加到104972人。5年左右的时间里,低保人数增长了近20倍,而我们基层的低保工作力量却始终没有增加。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区级民政部门编制只有4~5名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只有一名民政助理,社区一般只有1~2名工作人员,而且年龄偏大、文化偏低,都是兼职负责低保工作。在低保实施初期,低保对象相对较少,原有的组织机构还可以勉强承担低保日常工作。为确保低保工作健康发展,保证低保工作有人办事,有机构管事,我们在低保基层组织建设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在机关机构改革过程中,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成立了佳木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并专门配备了1台工作用车。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组织上的、物质上的保证。二是各区民政局也成立了相应的低保机构,安排了专职低保工作人员。各县(市)参照市里做法,也成立了相应的副局级低保机构,共配备了24名事业编工作人员。三是在各街道办事处设立了救助工作站,为每个工作站配备了2~3名事业编工作人员。四是由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牵头,成立了低保评审委员会。专职负责低保调查、审定、申报、监督和复查工作。五是结合社区建设工作的开展,面向社会选聘社区工作人员。现社区工作人员平均年龄下降12?6岁,大中专文化程度人数比例上升至56?3%,党员人数占22?7%。基本建立了上下对应、相对完备的低保工作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了以街道为主、依托社区、企业配合的低保工作格局。这些措施对于强化低保的动态管理,防止错保、漏保现象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加强了基层低保工作组织建设,落实了专门工作人员,明确了工作职责和责任,低保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有了质的飞跃和提高,增强了工作主动性,有效地解决了人员素质低因而政策把握不准确、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我们永红区佳西办事处建立救助工作站后,立即着手对驻区的特困企业进行了认真普查,及时地将1180名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了低保。今年初,为了解决佳纺特困职工生活问题,确保企业改革顺利平稳进行,佳西救助站仅用二天时间就完成了158户申报户的调查认定工作,无一例错报、瞒报、漏报现象,极大地提高了低保工作的管理水平。二、建立低保评审体系建立完善低保评审体系,是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保证。在工作实践中,我们积极协调市总工会、经贸委,三家联合下发文件,在各街道办事处成立了由街道救助工作站牵头,驻区企业工会和社区居委会共同参加的低保评审委员会,全程负责低保对象的调查、审定和评议工作,协调、沟通、监督低保工作的运行,成功地将政府、企业和社区融合成了一体。由于理顺了低收入者、政府、社区和企业几方面之间的关系,有效地解决了原来彼此间存在的一些关系不理顺的方面。在低保工作中,企业不再是旁观者,而是身处其中直接参与低保政策执行的责任人,这不仅加深了其对低保政策的理解,更增强了其宣传低保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低保评审委员会成立之前,我市有一家较大的企业,当时上报的拟保对象数多达1200多户,并向职工宣传,"只要下岗,民政局都管"、"单位都给你们报上去了,批不批去找街道和社区吧",致使不明真相的下岗职工集体大闹街道和社区,围攻社区居委会主任。个别居委会主任发牢骚说"想低保、盼低保,干上低保不讨好"。低保评审委员会成立后,经评审委员会审核,最终符合政策、确定享受低保待遇的只有80户。在这一过程中,众多下岗职工之所以反响平静,情绪稳定,就是因为企业工会及时准确地宣传了低保政策,发挥了评审委员会的作用。三、建立低保信息网络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基层低保信息网络管理体系,是提高低保工作办事效率、规范办事程序的重要手段。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应积极推进低保网络化建设。争取政府支持,筹资为市低保中心和市区18个街道办事处装备了25台品牌电脑,与省厅低保中心通过拨号上网实现了网上链接,初步实现了低保工作信息网络化管理。以前,从申报、审核到批准纳入的周期,至少需要6~8周时间。如今,通过微机网络管理,只需1~2周既可完成。不仅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更缩短了低保工作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应积极推进低保数据库建设。我们及时地将全市低保对象普查资料和低保对象档案纳入微机管理,确保了低保基础档案资料的准确性。通过网络化管理,做到了"档随人走",有效地解决了"人户分离"问题,避免了异地重报和双重骗保现象的发生。佳木斯纺织厂有54户下岗职工,由于人户分离,一直未能进行入户调查,实现信息网络管理后,很快就查明了相关的情况,及时将其中的43户纳入了低保范围。四、建立低保监督体系建立制约有效的低保监督体系,是确保低保工作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和不断提高质量与效能的必要保障。在工作实践过程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制定了低保检查公示制度。坚持低保办公透明化,公开办事程序、政策依据、监督办法,逐月向社会公布低保金发放情况;市里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低保工作检查,市抽查面不得少于30%、区抽查面不得小于60%、救助站检查面要达到100%,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二是专门设立并开通了6部低保热线电话。我们通过新闻媒体将低保热线电话向全市公示公开,随时接受政策咨询、低保申报和监督举报,时刻将低保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之下。三是结合"两风"建设的开展,向社会各界聘请了40名"两风"建设低保工作监督员。随时听取社会各界对民政工作及低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形成了良性的低保工作监督机制。几年来,通过低保热线电话反馈,我们及时对补差偏低的36户低保对象进行了调标;对举报查证属实的12户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了清除,并追究了当事人的责任;对63户符合标准的贫困户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我们每年都要联合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市低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五、建立资金社会化发放体系建立资金社会化发放体系是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杜绝腐败的重要途径。为了保证低保资金的安全,防止串用、虚报冒领现象发生,我们在前进、东风两个区进行了低保金社会化发放试点。低保对象可以直接持卡到区内任意一家邮政储蓄所领取低保金。这样既减轻了基层工作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证了低保资金的安全。通过试点摸索,我们制定了《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有效地控制了虚报冒领、私自串用、营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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