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取公积金条件的办法

5分钟搞定当天到账 杭网记者体验杭州公积金提取业务 19:07&&&&
来窗口办理业务的市民络绎不绝
小姜在为陈老先生报银行卡号
1号和2号窗口是咨询窗口,为市民解答各种疑问。
简单的查询业务,在自助机上就可以轻松实现。
杭州网讯 手续多、程序繁、耗时长、到账晚,历来是住房公积金“提取难”的共性问题。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越来越成为众多“房奴”的重要支援。然而,公积金“存钱容易取钱难”,只能令许多普通市民“望房兴叹”。
那么,杭州的情况如何?是否也存在这样的“世纪难题”呢?9月7日,杭州网记者来到市民之家公积金办理窗口,开展了为期一天的体验之旅。
5分钟搞定提取业务 当天就能到账
早上9:00,记者赶到市民之家的时候,公积金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就已准备就绪,开始利落地处理各项流程。
14号窗口的姜秋娟,今年已上岗三年,俨然是个“熟练工”了。这笔业务她接待的是一对夫妇。
“您要办的是公积金提取业务。请把资料给我,我帮您核对下。”
刚开始体验的时候,记者做好了心理准备,办理过程一定是要“持久战”。但出乎意料的是,没一会儿,小姜就把资料递还给了李先生。
“您好,您的业务已经办理好了。钱当天就会到账,请您注意查收。”
如此“神速”的服务效率,李先生夫妇也显得很是惊喜,“我们也是第一次来办提取。本来还以为要跑好几趟的,没想到这么顺利,五分钟就搞定了。
小姜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只要资料齐全,一些简单的提取业务5分钟之内办好并不难。
拿李先生为例,他以夫妻共同名义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二手套,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作首付。根据办理细则,李先生需要提供的是房屋转让合同、契税完税证明、个人身份证、本人开户银行卡以及资料复印件。
只要把上述资料准备齐全,经过核对后无误,小姜就能帮李先生办理提取业务了。
“办理提取业务时,市民提供的银行卡号一定要是本人开户的银行帐号。一般情况下,钱当天就能到账了。”在这里,小姜也特别提醒市民。
急人所急 贴心服务被点赞
“您好,您缺少了一张房产合同,所以暂时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建议您再核对一次,等资料齐全了再来找我帮您办理。”小姜告诉一位来办理业务的女士。
“很多人都是忙里抽空来办业务,少一样证件就要再多跑一趟,心里肯定着急。”小姜告诉记者,这样的情况每天都会发生,而且不在少数。
“需要什么资料,不同情况下手续有什么不一样,其实办理须知上都写的很清楚。有些市民来办理之前没有认真阅读,拿着身份证就来了,所以才会跑很多冤枉路,费时又费力。其实市民只要事先花点时间了解一下,把资料准备齐全,就会事半功倍。”
体验当天是周一,虽然是工作日,但是来办理业务的市民还是络绎不绝。从窗口开始办理业务,人流就从未断过。
“现在还是月初,人流量算是少的。我们每个月的20号是缴存业务截止日,因此15-20号是每月的业务高峰期,来办业务的人更多,上班时间根本停不下来。”
据了解,目前,杭州公积金中心市民之家网点共开设了16个服务窗口。2015年上半年,该网点共办理了11.5万笔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还不包括简单的咨询和查询业务。
说话时,窗口来了一位老人家,这位姓陈的老先生是来办离退休职工的公积金提取业务的。
小姜核查了陈老先生的资料后,发现申请表上漏填了提取账户的银行卡号,便提醒他填写完整。
由于没有戴老花眼镜,陈老先生看东西很吃力。小姜细心地拿过陈师傅的银行卡,把银行卡号逐一报给了陈老先生,然后很快就办理好了业务,并叮嘱他注意查收账户。
“小姑娘太贴心了。现在的窗口服务越来越好了。”陈老先生忍不住为小姜点了个赞。
年内将实现公积金一体化
在与中心工作人员的交谈中,记者了解到,现在市民都要求流程简化,但很多程序和文件资料都已经不能再精简了。
目前,还是存在部分市民骗提、套取,甚至作假的现象。
“比如前几天,就有一个市民提供了全套的假资料,来骗提公积金,幸好工作人员核对认真,及时发现。我们会取消他一定时限内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对此,工作人员也特别提醒,“市民切记不要钻空子,否则损失的还是自己的利益。”
此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还告诉记者,今年年底之前,杭州将实现公积金一体化,全面实现萧山、余杭与主城区公积金业务的“通存、通兑、通贷”。
也就是说,今后,余杭、萧山与主城区提取和贷款将更为方便。这对杭州市民来说无疑是又一大利好消息。来源:杭州网&&&&作者:见习记者 唐佩&&&&编辑:李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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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国务院(国函﹝号)批复同意杭州和萧山临江2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杭州国家级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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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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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3、结婚证或户口簿(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4、住房借款合同5、借款银行开具的还贷证明,(还款期间发生提前或结清还款情况的,须另外出具提前还款或结清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6、房屋共有产权证明房屋产权共有人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如共有产权证或网上备案单)说明:1、转账方式分为转入...
2、申请人身份证(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3、结婚证或户口簿(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4、住房借款合同5、借款银行开具的还贷证明,(还款期间发生提前或结清还款情况的,须另外出具提前还款或结清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6、房屋共有产权证明房屋产权共有人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如共有产权证或网上备案单)说明:1、转账方式分为转入单位结算账户和职工个人公积金黄山卡,转入个人公积金黄山卡的,职工需携带个人住房公积金卡受理。2、偿还市住房公积金本部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只需提供上述1、2两项;办理组合贷款的需提供商贷部分的借款合同及还贷证明;商业住房贷款及市中心本部以外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仍需提供4、5两项。3、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在贷款发放后的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办理。贷款结清后需在下一年度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再追溯办理。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提取金额取至百元整。
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离休、退休(退职):离休、退休(退职)证书〔或职工退休(退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①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②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
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离休、退休(退职):离休、退休(退职)证书〔或职工退休(退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①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②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6)出国、出境定居:①护照;②户籍注销证明或国(境)外定居证明。(7)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②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司法证明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情况不同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也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若干种: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如果是回迁、扩面住房的,则需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对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者来说,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情况不同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也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若干种: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如果是回迁、扩面住房的,则需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对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者来说,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以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大修住房的,需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如果是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国(境)外定居证明;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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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分类:
&各县区规范性文件&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
&颁布单位:
&余杭区人民政府&
杭府法备告〔2014〕63号
余杭区人民政府:
你府上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号)已收悉。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府法〔2012〕19号)的规定,予以备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余政办〔〕5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拟订的《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完善提取审批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房公委〔20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七)下岗或失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非本区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区重新就业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租赁自住住房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自住住房以及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期间,其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申请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住房消费支出,并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向房产公司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在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凭房产公司提供含有收款单位、收款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的购房证明,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直接转账至房产公司指定账户内。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的,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签订(契证立契)当月后满一年的账户余额;按揭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签订(契证立契)当月的账户余额;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额提取。
(二)职工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当月后满一年的账户余额,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房支出的,按实际支出额提取。
(三)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区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二年内的账户余额,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的,按实际支出额提取。
职工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提取额度为截止最近还款月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上次提取月至最近还款月期间的正常还本付息额。使用自有资金办理贷款结清手续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贷款结清当月的账户余额,账户余额超过实际支出,按实际支出额度提取。
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第(五)、第(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以百元的整数倍计算确定。
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每满一年可以提取上一年度房租支出的70%。
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合并计算,账户余额超过实际住房消费支出的,按实际支出额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产过户契证和房屋产权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缴差价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建房批准文件所需的许可证明和购买主要建材支付费用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批准文件所需的许可证明和购买主要建材支付费用凭证。
离、退休的,应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职工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应提供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偿还住房按揭贷款首次提取另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供房产证和契证)。
本区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下岗或失业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非本区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区重新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或临时居住证。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承租双方签定的租赁协议和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发票、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出租房屋登记联系卡。
第二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赁自住住房以及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期间,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除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外,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不属于同一户口的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填写《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余杭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提取的应告知提取人;审核准予提取的,将提取款项直接划入提取人所提供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第二十五条
单位若因破产、解散、倒闭、搬迁等原因已注销的,在公积金余杭分中心已办理托管手续,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办理。
第二十六条
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若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缴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代办的,直系亲属应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当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提取公证书。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余杭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公积金余杭分中心在核实情况后要求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提取。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一经发现,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杭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原有的《关于印发〈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办〔号)和《关于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余政办〔2006〕62号)自行废止。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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