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私刻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家园李旭项目部章,四年之久,计450万劳务款不据已结算。求帮助。

、李安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囻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济宁市翠都国际商务中心C座24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彬总经理。

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洸府河桥东。

法定代表人:晋学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宏剑山东德恒(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林屾东德恒(济宁)

被告:李安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李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80095住济寧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三郭社区1区1号楼*单元*室。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军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昂,

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兰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

建设笁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以上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2、诉讼費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其变更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以上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45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1日其与被告

簽订《劳务协议》,约定将本区凤凰家园李旭工程一期5#公建楼及车库部分的工程交由其承包施工建筑面积为20174.04平方米,施工价格为每平方米500元后又增加建筑面积82平方米。此后其依据约定履行了所有施工义务,但是被告至今对工程不予结算且拒不支付工程款,导致其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另事后查明,被告李安全、李安为合伙关系二人借用被告

的资质承包本区凤凰家园李旭工程。工程发包方为被告

该公司尚欠其他被告工程款。其故诉至法院

提出当事人私刻公章、恶意欠薪,涉嫌犯罪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彡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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