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潮阳实验中学旧屋拆迁理赔是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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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潮阳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汕头市潮阳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广东省等法规、规定,参照汕头经济特区和原潮阳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
凡在本区文光、城南、棉北、金浦街道区域内和各镇镇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拆迁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有利于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镇建设和旧区改造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六条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规划范围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汕头市潮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潮阳区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区建设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分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共同保障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没有纳入拆迁年度计划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房屋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单位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拥有相当于拆迁所需补偿安置费总额60%的资金证明;  (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拥有应搬迁户数15%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周转房的证明。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经批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拆迁期限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以及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确定。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拆迁期限的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旧区改造原则上应当实行成片或整个街区拆迁改造。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受委托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协议书》,并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三级以上建筑施工资质或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十三条
承担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是该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并接受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房屋拆迁工作证》的人员。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工作,必须佩戴《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
  第十四条
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让被拆迁人了解的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同时将拆迁范围等有关拆迁事项登报或在其他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应书面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入户和分户及工商登记手续。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以及就学毕业、劳改释放、劳教解除回迁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由**部门办理手续后函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满1年未实施拆迁或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1年未完成拆迁的,上款规定暂停办理的各项手续可继续办理。  第十六条
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人应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做好安全检查工作。被拆迁人不得改变原有房屋用途,不得改建、扩建、装修、拆卸,不得进行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借用、交换、赠与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变更等活动。否则,均不作补偿安置依据。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被拆除房屋主要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安置用房的地点、结构、面积、楼层、交付使用时间及结算的差价,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周转房地点,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关款费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示范文本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当事人可在拆迁期限内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被拆迁的无主房屋或所有权人死亡后,继承人下落不明和无合法代理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报请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登报公告,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并保存好资料、档案。被代管的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其补偿原则上应实行产权调换,调换后的房屋,继续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如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款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在银行开户代为储蓄。  第二十条
在拆迁范围内,对符合落实侨房政策的华侨房屋,须撤管后才能拆除。对确需拆除未撤管的华侨房屋的,应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才能拆除。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在协议约定或者拆迁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依法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实施拆迁。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区域全部房屋拆迁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件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旧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自管房屋,属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厂房及其附属场地的,企业要求自行拆除重建厂房,应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交公共配套设施等费用和有关税费后,允许自行拆除重建厂房。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将房屋拆迁资料报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向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标准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收。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活动的,由拆迁人出具证明,被拆迁人所在工作单位可给予不超过3天的拆迁假期。  旧区改造需拆除学校和幼儿园时,拆迁人应会同其主管部门妥善解决学生继续上学问题。  凡涉及被拆迁人户口迁移、子女转学转托、信件投递、供水、供电、通讯等问题,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解决。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调换的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其产权调换所得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规定向国土部门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确权手续。  (四)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私自买卖的房屋未申办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的,应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确权或申办转移登记手续。申办转移登记手续的须补交有关税费,方可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包括花圃、庭院、水井、围墙、操场、游泳池、淡水池、简易停车棚和凉亭等),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六条
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空地、坦地按拆迁当年同类区域同类用途土地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七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可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除首层的商业用房,按其建筑面积的65%在拆迁点原地或附近调换首层商业用房面积,35%调换住宅面积,调换后的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可按其价格折算调换为同一使用性质的房屋。  (二)拆除办公、仓库、轻型加工厂等底层非住宅用房,可按其建筑面积的15%在拆迁点原地或附近调换底层面积,85%在经结构处理的其他层次调换面积。  (三)拆除本条(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它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100%在新建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
  (四)根据城市规划或被拆迁人要求,需要迁出拆迁范围的,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可实行易地产权调换。  (五)以易地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可根据地域等级,确定增(减)补偿,增(减)补偿的面积最高不能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40%,增加补偿的产权面积归被拆迁人所有。  第三十八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住宅房屋,可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除贝灰混合结构的平房,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120%在拆除房屋片区内新建的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  (二)拆除枋木结构的平房或二层以上(含二层)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100%在拆除房屋片区内新建的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  (三)以易地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可根据地域等级,确定增(减)补偿,增(减)补偿的面积最高不能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40%,增加补偿的产权面积归被拆迁人所有。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回迁楼房标准层的价格,结清回迁房楼层差价。  (五)私房业主、直管公房的承租户按照被拆除房屋补偿面积安置房屋居住有困难的,即按其家庭常住户口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商品房价格的80%优惠价向开发企业增购至人均10平方米,超过10平方米部份,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三十九条
拆除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调换补偿面积。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作产权调换补偿面积,只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一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书,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迁拆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不得以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房屋,拆迁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30天内,分别到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和到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并代被拆迁人申领房地产权证。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  第四十四条
拆除国家机关、团体办公用房,以及文教、卫生、体育、邮电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屋和公共设施,应当按原房屋用途、面积安置。  拆除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拨用的直管公房,或在拨用直管公房附有的空地上建造房屋,建设用地单位应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行拆建或新建。  被拆迁的直管公房和同一业主的华侨房屋住户的回迁安置,原则上应集中在同一幢楼,不足一幢的,应成梯或成层安置。  第四十五条
因拆迁建设而损坏四邻建筑物的,拆迁人应按照房屋安全鉴定结果,负责修复或一次性补偿被损建筑物的产权人包干修复。  第四十六条
被拆迁人未办理合法手续,擅自变更住宅房屋的使用权功能作非住宅(含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用途的,按拆除住宅房屋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用房,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从拆迁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下列期限:
(一) 建设规模在20000平方米的多层楼房,过渡期限为1年6个月;
  (二)建设规模在20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多层楼房,以及建造10层以上16层以下的高层楼房,过渡期限为2年6个月;  (三)建设规模在50000平方米以上100000平方米以下的多层楼房,以及建造16层以上的高层楼房,过渡期限为3年。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房屋拆除迁出原居住地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为:家庭常住户口为5人或5人以下的,每户1200元,5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多发200元;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600元。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属私房业主的,搬迁补助费以户口簿计户发给;属房屋承租户的,以租赁证或租赁合同计户发给。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自搬迁之日起至接到《回迁通知书》之日止,由拆迁人按被拆除面积以现行公房住宅月租金标准的200%向被拆迁人支付安置补助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只付给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九条
对被拆迁人的搬迁安置补助费,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区每年公布的物价指数,逐年调整,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对自行安置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按原月标准的200%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付给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不按《回迁通知书》规定期限向拆迁人办理交接安置房屋手续和腾退周转房的,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拆迁人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按现行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250%计收租金;由拆迁人提供临时生产、营业用房的,按现行公房非住宅租金标准的250%计收租金。  第五十一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临时生产、营业用房。不能提供的,拆迁人除付给适当的搬迁补助费外,应自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搬迁之日起至接到《回迁通知书》的次月止,按被拆除房屋面积以现行公房非住宅租金标准的150%向被拆迁人支付租金补助费。  第四章
拆迁估价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五十三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进行整体或分户评估。评估结果应向被拆迁人公示七日。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十四条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五十五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  第五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五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第五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估价机构对双方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并按复核结果确认。
  第五十九条
估价机构对被委托评估拆迁房屋的评估服务费,由委托人承担。若该估价机构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评估服务费由双方各承担50%。  第六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委托重新评估,该评估结果为最终拆迁补偿依据。  第五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有关拆迁证件,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按擅自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随意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根据补偿安置标准,按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至3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重新办理补偿安置。
第六十二条
拆迁人或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隐瞒真实情况,  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拆迁人在协议约定或者拆迁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停止供水、供电,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房屋的;  (三)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四)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六十四条
被拆迁人违反本规定,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处以每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拆迁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所列罚款,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罚款应全额上缴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六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七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评估,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少于”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汕头市潮阳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实施前已按原《潮阳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仍按原协议书执行。
字太长,没心看
被强拆和偷拆有谁负领导责任,到期未建成有那个领导承担存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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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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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海门海滨距潮阳县城10公里的地方。山上的石头开裂如莲花,因而得名。山里有有三将军石、望夫石等景观,还有许多名人石刻,其中有黑旗军将领刘永福的草书“虎”字、书法家于右任和刘海粟等的题字等。现代作家老舍也在这里题诗曰:“遥怜信国此峰头,水黑云寒望帝舟;今日红旗明碧海,神州儿女竞风流。”诗里写的是南宋末年文天祥在此遥望海上慨叹宋之将亡的典故。后人在此建立了文天祥的纪念堂和雕塑,并开辟莲峰书院。 莲花峰周围有天然浴场,有专门的游艇会带游客到海上去观赏莲花峰。 广东汕头……AAA   位于324国道和平路段北侧,深汕高速公路出入口可直通景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山清水秀,四季如春,它是海内外乡亲慕名瞻仰寻根谒祖的潮汕知名风景区。大峰风景区是为纪念宋代高僧大峰祖师而创建的。大峰风景区是为纪念宋代高僧大峰祖师而创建的。其规模2.62平方公里,以大峰祖师亭为主轴线,廓造了宏大景群:主轴大门有全国政协副主席叶选平题字“南疆一峰”的牌坊亭,亭高15.68米,由168块大花岗岩石组成,为粤东最大石牌亭。入门步石级而上,两侧有玉叶、丹桂、迎日、邀月、雨伞、古碑诸亭;外围有报德、腾云、凌……   为纪念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和土地革命时期在潮、普、惠大南山地区牺牲的革命烈士,潮阳县人民委员会于日在红场镇红场广场革命旧址的飞鹅山北麓建立了纪念碑。该碑坐西北向东南,系钢筋混凝土结构,碑座高2.28米,碑体为飞棱台柱体,高10.2米,上截面边长1米,下截面边长2米,碑顶端有浮雕五角星。碑文正面是“革命烈士纪念碑”,背面是纪念碑碑记。1927年,为了配合南昌起义和广州起义开展革命斗争,大南山成为了革命根据地,较长时间是东江革命根据地的中心之一。在中共广东省委和东江特委的领导下,大……   蔡楚生()是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集星村人。我国著名的电影艺术家,被誉为“中国进步电影的先驱者”,“中国现实主义电影的奠基人”。解放后,历任文化部电影局艺术委员会主任、电影局副局长、中国影协主席、中国文联副主席等职,并被选为第一、二、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蔡楚生故居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集星村,距潮阳城区约24公里,是汕头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汕头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潮阳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故居包括一座“四点金”、一座“厝包”(从厝)及阳埕等配套设施,均为20世纪初……   汕头灵山寺位于汕头市潮阳区的西北铜盂镇,距离潮阳市区25公里。灵山寺素以“道迹贤踪”饮誉海内外,是粤东著名古刹之一。可以说它在粤东地区的知名度仅次于潮州开元寺。但灵山寺又有它的特点,这里山清水秀,风景优美,这又是开元寺所没有的。灵山寺所以出名,在于它历史悠久,规模宏大;更由于大颠和与韩愈不同寻常的关系,而成为一段耐人寻味的历史。长庆二年(822)穆宗皇帝赐额“灵山护国掸院”。宋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僧觉然重修。潮阳灵山寺创建于唐代贞元七年(791年)。创建人是大颠禅师。大颠,俗名陈宝通,原……   •莲花峰顾名思义如若开游艇出去,从远处看山峰则形状酷似莲花。景点介绍
海门莲花峰位于海门海滨,距潮阳县城约10公里。从海面遥观这苍翠的小山峦,上面凸起一朵宛似盛开的大莲花。它是集结在一起的花岗石叠石而成,五片纵裂,形成滨海奇葩,因而得名,是具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旅游胜地。莲花峰周围设有天然浴场,有游艇载客从海上观赏莲花峰,有三将军石、望夫石,有许多名人石刻,其中有黑旗军将领刘永福的草书“虎”字,书法家于右任、刘海粟等的题字等。现代作家老舍的题诗曰:遥怜信国此峰头,水黑云寒望帝舟;……   文光塔是一座古塔,位于潮阳市的棉城镇中心。始建于宋绍兴元年(1131),是古邑潮阳的标志。它是广东省现存最完整的古塔之一,是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的文光塔是古邑潮阳的标志。它的前身称千佛塔,始建于唐咸淳二年,后崩塌。重建于明崇祯,修于清嘉庆,解放后又有几次修缮。它是广东省现存最完整的古塔之一,是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塔可望棉城全景。文光塔是一座古塔,位于潮阳市的棉城镇中心。始建于宋绍兴元年(1131),后崩塌;宋咸淳二年(1266),道人赵汝篪主持重建时,置千佛于塔内,……   南宋 潮阳 莲花峰摩崖石刻位于潮阳市海门镇西南海陲的莲花峰,史称“莲峰海色”,为潮阳八景之一。石刻范围包括莲花峰、尖山、叠石等3处,从宋代至现代共93题。《光绪潮阳县志》记载:“宋文丞相登此石以望帝舟,命题‘莲花峰’三字书其上,”自此之后,历代宦仕到此凭吊忠贤或吟哦山水,留下了内容丰富,书体多样的题刻,是研究潮阳历史文化的珍贵遗产。其中较具代表性的题刻有:宋代文天祥题刻“莲花峰”,行书,刻石为6×1.5米,“终南”,楷书,刻石为0.68×0.28米。潮阳知县臧宪祖题诗:“丞相勤王到海崖,精忠踏碎……   民国 潮阳 海门万人冢 位于潮阳县海门莲花峰北侧,日本军队投降后修建,墓区面积约500平方米,墓中埋葬着海门沦陷时死于日军-和被困饿死的人民尸骨1.1万多具。1941年8月,日本军队侵占海门后即-港口、破坏渔船,肆意进行-,使海门人民陷入饥谨与受杀害的深渊。尤其是1943年夏季,遭遇灾荒,瘟疫流行,更是成批死亡。海门沦陷期间,死亡计3万多人,该冢墓埋葬的只是海门死难人民一部分。建国后对冢墓进行修缮,今有墓亭一座,长6.5米,宽3.2米,高3.1米。石刻碑文为:“海门陷倭癸未夏死难同胞之墓”。左右……   汕头莲花峰位于潮阳县海门镇的莲花峰紧邻海门湾,登高远眺,足以极目整个南海,相传文天祥当年来此见山上石头状如莲花迸裂,因而将其命名为“莲花峰”。莲花峰历史悠久,因其绝佳的地理位置和地质结构,景观可谓星罗棋布,包括万人冢、终南石、忠贤祠、古炮台、奇泉井、望夫石等,而名人题字与石刻同样数不胜数。莲花峰脚下绵长的海岸线水清沙白,游人如果夏日来此弄潮戏水,另有一番情趣,在季节适宜时,更可领略到莲花峰壮丽雄浑的春朝蒙雾等海色八景,无不是令人瞠目结舌的绚烂姿态。地址: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莲花峰风景区类型:地质地……   涵元宝塔在汕头市潮阳区灶浦镇南河南岸龟山,与揭阳市区京冈街道隔河相望。由明朝揭阳知县冯元飚倡建,卜地于潮阳境内。始建于明天启七年(1627),建成于明崇祯十二年(1639),属砖石结构的八角楼阁式塔。塔坐东南向西北,高43米,空心、八面七层,内有螺旋形石阶可登塔顶,每层有门户通出塔廊。塔门刻有“涵元宝塔”四字。塔尖原有一铜质压顶,20世纪40年代中期遭雷击而残破。登塔顶可俯视榕江。塔南有石刻碑记5块,保存完好。……   介 绍
东里寨位于潮阳沙陇镇东仙村,是泰国潮籍侨领郑午楼的家乡,它那对称、方正、威严的寨形,寨内排列整齐、鳞次栉比的“府第式”民居,显示的非凡的气势,是一个典型的潮汕方寨。东里寨建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为当年航海巨商郑毓宗所建,是占地12544平方米正方形巨寨,它坐东南向西北,寨四周各有长112米,厚0.7米的寨墙,四角建有更楼,共开北东西三门。寨里面排列整齐的府第为三街六巷的“皇宫起”形式,整齐分布22座“四点金”,计有房466间。另外,在寨的四周还有三十六套二房一厅的护寨厝。东里……   河溪镇的海棠观是一处道教迹地,始建于明朝天启年间。现海棠观建有玉皇殿、三清宝殿、瑶池天宫等供奉道教诸神的宫殿,雕梁画栋,流光溢彩,十分气派。加上多处自然景点,更是引人入胜。……   潮阳的塔山即西岩,位于棉城西郊。南麓的“海潮古刹”,又称“西山海潮岩”,乃潮汕首屈一指的古刹。据明隆庆《潮阳县志》载:“县西十里曰西山,其俗曰塔山,旧传有砖塔遗址,砖石尚存,后移入县中,今府馆中者是。其麓有岩焉,曰海潮岩,一名西岩。三面石壁,深广一丈余。相传惠照曾居此,大颠与药山并居之。”西山潮海岩内有明代乡贤萧端蒙少年时的读书处,西岩寺内“海潮古刹”匾额,乃萧端蒙所书。潮阳塔山的西岩,和东山的北岩,有卓锡泉的东岩,同列潮阳三岩而声名卓著。……   石井岩位于潮阳区关埠镇玉一村石井山。该山高数百米,山中有天然石室,前临大江(即韩江和榕江)。唐贞元六年(790年)名僧大颠曾居于此,称峰梅洞。宋政和元年(1111年)僧人依石室筑寺舍,石室为大雄宝殿,称“三峰寺”。相传峰梅洞侧有一石孔,孔下有一石舂,每晨自石孔流出白米于舂内,可供住僧一日之炊,凡舟楫过江必投米于江中,方能通航,否则船受风阻不能行,故有“双溪嘴沉船,峰梅洞出米’’的传说。三峰寺建成后,住僧人口增多,做饭的和尚观其出米洞口太小,恐流米不足其炊,故而凿大其洞口,意想增加米流量,不料米遂……   潮阳古八景之一的龙首环青,是很有特色的浏览胜地,它位于金浦官路村北面山谷。这里环境空寂幽静,四周绿树环抱,曾山古寺独卧其中。从寺后山径可登双髻峰,潮阳水河,尽收眼底,确是壮观。双髻山,因为风景优美幽静,吸引着―‘个个名人,近代爱国诗人丘逢甲就曾经至此登临赋涛。如追溯久远,这里又是佛教迹地。据《潮阳县志》载:“双髻山即曾山”,“上有岩曰宝峰岩,石屋天成,深广八尺,也为大颠旧迹”,那么在一千多年前,中原禅宗九代传人大颠和尚就已行脚于此了。细观洞壁,有摩崖石刻数处;为:“(宋)绍圣乙亥岁(1095年)……   精巧奇秀三园林建于清末的棉城。西园、耐轩磊园、林园曾名噪潮汕,尤以西园最为著名。西园门匾系状元夏同和所书。该园设计精妙,构筑奇巧。园内假山水宫,亭台楼阁,小桥幽径,莲池潭影,石榻棋枰,交错相映,景中有景,令人叹为观止。清末爱国诗人丘逢甲主讲潮阳东山书院时,常游西园并留下咏西园诗多首。耐轩磊园是一处别墅府第与园林逸趣相融合的精巧构筑。园中假山均以太湖石垒成。有两古榕,枝干相连,成一榕树门,堪为奇观。林园位于现平和东学校校园。园由假山、园亭、鱼池、古井和一座两层楼西式建筑合成。前年,林园经过修葺,较……   梅祖家祠也称石花篮祠,位于谷饶镇深洋村,始建于1921年。该祠为二进院加拜亭四合院布局。大门两侧和祠内饰有一百多幅精巧石雕;祠内梁枋等处刻有三百多幅玲珑生动的潮汕木雕;屋脊和屋檐等处饰有嵌瓷和泥塑。该祠建筑形式中西合璧,结构和谐,精雕细刻。专家誉其为我省现存艺术价值较高的近代祠堂。……   宋大元帅墓园位于谷饶镇小北山麓。相传,这里是文天祥部队与元兵血战阵亡将士的合葬墓。为弘扬忠烈正气,20世纪80年代乡人筹资建成公园式墓园。墓园正门牌坊气势轩昂,园内亭阁典雅,林木成荫,绿地宽敞,环境清幽。……   大北岩创自明隆庆庚午(1750),清末重建,自1983年以来由住持释心印筹巨资再修并扩建,寺宇生辉,林壑幽美,匾联荟萃,石刻竞秀,1993年被列为潮阳市文物保护单位,与南邻小北岩皆为旅游名胜。“文革”中,古岩受破坏。自1983年以来,住持释心印,续佛慧命,日夜操劳,获海内外善众喜捐,把全岩修葺、扩建一新,大展英姿。同时筑路行车,方便香客。寺坐东南向西北,依山而建,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总投资约千万元。走进山门,只见从南至北,一行排列着祖师堂、弥勒殿、地藏阁、大雄宝殿、观音阁、阁后玉佛殿、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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