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选择二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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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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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住院保险费缴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内容介绍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住院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住院保险。参保人员须同时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依照《广州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核定办法》(穗劳社综〔2001〕25号)办理住院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到户口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办理住院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参保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4%的标准缴纳住院保险费,并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其住院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缴交;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住院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个人缴交。
第五条 住院保险费缴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参保人员享受住院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下列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1、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含3个月,下同)参保的人员。
2、原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后3个月内转为参加住院保险的人员。
3、符合享受待遇条件期间停止缴费的,在3个月以内补缴、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
(三)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由个体经济组织业主承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由其本人自行负担。
第七条 参保人员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参加住院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住院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和就医管理,统一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住院保险费按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及时缴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参保人员欠费补缴办法,统一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住院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住院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住院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用人单位也可为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选择整体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统帐结合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其从业人员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暂未纳入市级统筹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和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经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发布时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居民参加医保一档 职工参保档次由单位统一选择_网易佛山频道
居民参加医保一档 职工参保档次由单位统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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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起,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单位为整体,自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按照地税部门要求,用人单位须在本月20日前,通过网报系统或亲临地税部门前台选择下一自然年度(即2017年1月至1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档次。一经选定,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限期内未进行选择的,将视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档次的选择与确定一档:适用居民身份参保人我市医保一体化实施后,居民身份的参保人只参加一档,医保待遇与职工参保人一致,享受6项基本医保待遇。未就业的本市户籍居民(包括在我市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异地户籍大中专学生)以居民身份参保;在我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指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含日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异地务工人员,其已在外地(含港、澳、台)入户且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或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均以居民身份参加一档。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职工身份在户籍所在区参加一档。二档:主要适用职工身份参保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参加一档或者二档,但须由用人单位为整体进行统一选择同一个档次,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作调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职工身份参加二档,医疗保险参保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终止劳动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按职工二档缴纳医疗保险费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不同参保档次的缴费标准以职工身份参保。月缴费标准如下:1、选择一档:%=231.80元(单位206.04元,个人25.76元)。2、选择二档:%=283.31元(单位206.04元,个人77.27元)。以居民身份参保。2017年全年保费1155元(其中,财政负担即693元,个人负担462元),新参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身份参保人按462元/人征缴。2016年社保年度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由于已缴纳2016年7月~2017年6月的医疗保险费,需按上述标准进行差额补缴,即:禅城、顺德:303元/人,南海:279元/人,高明、三水:308元/人。不同参保档次的待遇差别一档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家庭病床待遇、门诊特定病种待遇、门诊慢性病种待遇、普通门诊待遇、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和大病保险待遇。二档待遇:包括一档待遇和个人账户待遇。在职参保人个人账户划入金额按2016年12月在职个账划拨金额(115.39元)固化;符合条件的退休参保人划入金额也按2016年12月退休个账的划拨金额(123.63元)固化。日(含1月1日)后在我市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退休后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办理了个人账户转移到我市的除外)。社保部门提醒,一档和二档最大的区别在于在职参保人个人缴费不同以及是否享有个账划拨。个人缴费方面,单位缴费都是按4%缴纳,一档个人缴纳0.5%,二档缴纳1.5%,参加二档的会比一档多缴51.51元/月/人;个账划拨方面,选择二档的,其医保个账每月可按115.39元划入社会保障卡医保账户内,参加一档的则没有医保个账划入。选参一、二档,涉及职工利益,请各用人单位按要求在本月20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选择。下周三解读一体化改革后医保待遇变化,敬请留意。目前佛山日报行政服务榜口碑评选活动正在进行中,欢迎大家为本专栏主办者市人社局、市社保基金局投票。记者 谈飞洋 通讯员 郭耀演、邹花妍
本文来源:佛山日报
责任编辑: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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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下月起住院支付比例达90%以上
□信息时报记者 王华
珠海7月起实现全民医疗保险待遇均等化,进入省内城市率先实现之列。记者从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下称《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办法》将城镇职工、异地务工人员、未成年人、城乡居民等各类群体的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均衡化,这也是此次调整的最大亮点。调整后,各类群体住院支付比例达90%以上,所有参保人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62万元。
城乡居民每年缴费360元
《办法》实施后,珠海市户籍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学生和未成年人的缴费标准没有变化。而原经济困难的农民和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统一至每人每年360元。至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每年缴费统一为360元。
缴费年限方面,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均有相应的缴费年限,如二档要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12.5年,退休后不再缴费,而城乡居民须终身参保缴费。
此外,今年珠海市财政加大了对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补贴力度,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4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480元,比国家规定的每人每年420元增加了60元,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的人均100元增加近4倍。今年提标后,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投入将增加1亿元,总投入达28000万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二档每年少缴2258元
按照《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本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按“统账结合”(即8%)模式缴费,所筹资金一部分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该办法因筹资高,且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来源自身缴费,共济性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积极性不高。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允许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模式(即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单建统筹”模式按2%缴费,每月缴费减少约188元,年减少约2258元。
住院支付比例达90%以上
据了解,原起付线规定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未成年人不设住院起付线。为促进分级诊疗,结合住院支付比例调整情况,新《办法》将三级医院起付线调整为1000元,一级和二级医院起付线不变。其中学生和未成年人的起付线按成年人标准的50%设定。
原城乡居民、学生和未成年人的年度最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的时间确定,最低为5000元,最高为20万元。此次调整本着城乡居民和职工待遇均等的原则,将所有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6个月以内,2万元;6个月至1年的,8万元;1年以上的,30万元”。此外,珠海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也已作同步调整,加上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所有参保人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62万元。
此次《办法》调整最大的亮点在于实现了职工和城乡居民住院报销待遇均等,住院支付比例达90%以上。受益最大的是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一般人群三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从原70%调整为90%,经济困难的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三级医院支付比例从50%提高至90%。
门诊病种待遇统一病种目录
门诊病种待遇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一了成年人病种和未成年人病种目录,统一后共有中额费用病种25种,高额费用病种11种;二是统一职工、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的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中额费用病种60%,高额费用病种80%,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一档退休人员85%。三是门诊专项调整,增加了门诊输血专项,减少门诊震波碎石专项,将原未成年人骨折病种调整为门诊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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