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起诉法院与保险公司合作最后陈词说什么

丈夫开车撞断妻子13根肋骨&保险公司拒赔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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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丈夫开车撞断妻子13根肋骨 保险公司拒赔告上法院  李先生(化姓)在自家店门前掉转车头,撞倒了俯身捡东西的妻子闵女士(化姓),导致闵女士13根肋骨骨折。等妻子伤情稳定后,李先生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拒绝,理由是投保人和伤者是夫妻关系,属于免赔范畴。说到底,其实是怀疑夫妻俩合伙骗保。闵女士为了拿到保金,把作为投保人的丈夫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事故性质是一起意外,并认定保险公司利用己方强势以预先设定的格式免责条款,缩小第三者的范围,以最大化免除自己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格式化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判令保险公司应赔付24.6万。   事件回顾   丈夫撞断妻子13根肋骨   闵女士在公公开的烟酒店里打工,去年11月22日晚上,丈夫李先生送饭菜到店里。8点左右,李先生将车子在店门口掉头停靠时,突然听到异响。下车一看,竟然撞倒了妻子闵女士。闵女士的肋骨断了13根,治疗了两个月才出院。   据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负全责,伤者所有损失都应当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范围内赔付。妻子伤情稳定后,夫妻俩合计发现医药费和伤残赔偿等已有25万。李先生前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李先生闵女士是夫妻。为了拿回保金,闵女士将保险公司和丈夫告上了法院。   庭审焦点1:   事情经过如何,是不是骗保?   庭上,保险公司质疑夫妻俩骗保,并提出三点理由:   首先,李先生在事发后第二天才报险。理赔员到现场勘验时,事故现场已被破坏。其次,根据理赔员拍摄的肇事车辆照片,碰擦痕迹不符合夫妻俩描述的情况。再次,保险公司从报案录音中推断,事故发生时可能是由小孩发动车辆。   对此,李先生解释,伤者是妻子,第一反应肯定是救人,才没有第一时间报险。至于碰擦痕迹,李先生辩称那些是“旧伤”。保险公司关于孩子驾车的推断,让夫妻俩气愤,“孩子才一岁多,身高都够不到油门和离合。事故现场根本没有其他人在场。”   法院认定:   不是骗保,是意外   法院经对夫妻俩进行隔离询问,发现双方对事故发生的细节陈述基本一致,且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事发时车辆由他人驾驶。法院认定事故是由李先生不当驾驶行为导致的意外交通事故。   庭审焦点2:   保险公司据以免赔的格式条款管不管用?   为何被保险人和伤者是夫妻,保险公司就拒赔呢?原来当时投保的保险合同中有一格式条款:“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称该条款是保险行业国际惯例,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我们不是骗保啊。”夫妻俩十分委屈。   法院认定:   该格式免责条款是无效条款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系三责险,本案中的关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责任免除条款是格式条款,按保险人的通说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涉案保险合同的相关格式化免责条款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系人为缩小第三者范围,有悖于设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初衷,有悖于公平。   李先生亦证明了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故意为之,并不存在所谓道德风险。   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法》特别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据此,保险公司利用己方强势以预先设定的格式免责条款,缩小第三者的范围,以最大化免除自己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格式化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庭审焦点3:   保险公司有无尽到告知义务   且不说免责条款有无效力,对这一条款的存在,李先生就一头雾水,“当初是电话投保,保险公司业务员只告诉要交多少钱,没有提到免责条款。之后我去保险公司签单,业务员也只让交钱签字,其他也没有说什么。”而保险公司则拿出保单反驳,“当时他是在保单上签字的,他对免责事项是知晓的。”   法院认定:   对条款含义没作解释,没尽到告知义务   该责任免除条款是否生效,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这一义务在履行形式上应当满足两条标准:第一、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第二、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满足了第一点要求。所谓“明确说明”,指双方签约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中,投保单的投保人申明处印刷的内容为:“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的内容向本人明确说明”,李先生在申明下方签名确认。就其表述而言,保险公司仅仅就责任免除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说明,但是否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从而使得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保险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   据本案事实,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明确说明义务。故根据《保险法》规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伤者各项损失24.6万。记者 邢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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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起诉保险公司要理赔 被法院驳回_网易新闻
起诉保险公司要理赔 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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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起诉保险公司要理赔 被法院驳回)
男子韩某驾车致人死亡,因为车辆买了保险,男子便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后者理赔,因韩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日10时,家住汉中南郑县的韩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人死亡。韩某所驾驶车辆在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并于日增加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保额30万元,保险期自日至日。  
韩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间确系保险期内,因原告韩某向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支付88416元赔偿金。根据原告韩某与被告汉中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韩某向汉台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88416元。  
汉台法院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韩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韩某系无证驾驶,汉台法院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原告投保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无证驾驶,故其请求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汉台法院 王晶  拍案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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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周金柱
(原标题:起诉保险公司要理赔 被法院驳回)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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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7:44来源:责任编辑:罗方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殒命,死者亲属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却未获得相应赔款,在2年10个月后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法院审理后认定&&
起诉索赔超时效 保险公司不担责
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死者亲属12.8万余元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施宣妮 通讯员 郑吓保 韦念成
无证驾车撞死人&肇事者理赔遭拒
  南宁市邕宁区的郑国庆是个体司机,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中型客车、牵引车、小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大型货车、轮式自行机械车。2010年6月,郑国庆购买了一辆二手拖拉机,同年7月2日为拖拉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当时郑国庆已参加了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组织的拖拉机驾驶培训,但还没有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7月3日下午,郑国庆驾驶拖拉机在邕宁区邕灵公路上行驶,途中与吴书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吴书华当场死亡。7月23日,吴书华亲属收到了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称郑国庆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变道行驶中不注意避让直行车辆,且其车辆制动不合格,事故发生后不注意保护现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书华没有责任。
  同年8月6日,交警部门调解促成吴书华亲属和郑国庆达成了赔偿协议:郑国庆赔偿吴书华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自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郑国庆因经济能力有限,仅支付了1.3万元丧葬费,他打算获得交强险的保险理赔后,再向吴书华亲属支付剩余的赔偿款。然而,郑国庆没有料到,他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其属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
  2011年4月,郑国庆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2万元保险赔偿金。
  同年4月,青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事故发生时郑国庆还没有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院一审判决驳回郑国庆的诉讼请求。郑国庆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他后来又申请撤诉,获得中院准许。
死者亲属索赔偿&诉讼时效引争执
  今年5月,郑国庆将拖拉机交给吴书华亲属抵1万元赔偿款,并明确表示因拿不到保险赔偿金,他无力支付余下的赔偿款。
  5月31日,吴书华亲属向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郑国庆和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项,还应支付赔款11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郑国庆说自己已尽最大能力赔偿吴书华亲属,他的拖拉机投保了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交通事故而起诉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2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日,吴书华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讼时效应从2010年7月开始计算至2012年7月。吴书华亲属在此期间没有向保险公司主张过权利,他们至起诉要求保险赔偿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保险公司请求不再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吴书华亲属的诉求。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吴书华亲属反驳称,事故发生后,他们一直与郑国庆协商赔偿事宜。其间,郑国庆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和诉讼,这些应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2年11月郑国庆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诉开始计算至2014年11月,他们在2013年5月起诉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
  保险公司承认郑国庆曾申请理赔和诉讼,但认为郑国庆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郑国庆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保险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因为郑国庆起诉而中断,吴书华亲属现在提出的诉讼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的权利也是不同的,故吴书华亲属索赔的诉讼时效不因郑国庆主张权利而中断。
超时效起诉维权&保险公司不担责
  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的是过错归责原则,郑国庆因单方面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吴书华死亡,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说,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吴书华亲属与郑国庆签订了赔偿协议,但郑国庆并没有实际履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第2款&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吴书华亲属可提起民事诉讼维权。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保险公司没有参与调解,吴书华亲属的损失不能按照调解书来确定,应当依法重新计算。
  法院依法核算出吴书华死亡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0.4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000余元、丧葬费1.7万余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600余元,共计12.8万余元。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国《保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法院据此认为,吴书华于日在郑国庆造成的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20天后,吴书华的亲属收到了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从那天起他们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即诉讼时效从2010年7月计算至日。
  法院说,没有证据表明吴书华亲属在2012年7月之前向保险公司主张过权利,他们也没有提交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因此吴书华亲属于今年5月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2年的诉讼时效。虽然吴书华亲属在事故发生后一直与郑国庆协商赔偿事宜,但郑国庆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而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交强险垫付责任,郑国庆和保险公司并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于郑国庆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并不能认定对保险公司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吴书华亲属主张诉讼时效从日开始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1月4日,邕宁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郑国庆赔偿吴书华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8万余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3万元及以物抵债的1万元,还应赔偿10.5万余元;驳回吴书华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为化名)1交通事故后,对方如果去法院告,我们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还得承担哪些经济损失,我是全险,对方想评定伤_百度知道
1交通事故后,对方如果去法院告,我们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还得承担哪些经济损失,我是全险,对方想评定伤
对方是双膝半月板三度损伤,考虑保全车,事故责任书还没出,要是她找我协调要我担全责,会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赔偿里面的精神损失费是保险出还是我出?
我有更好的答案
1、所谓“全险”并不存在,仅仅是保险销售人员的不规范用语,既不代表投保了全部险种,也不等于保障了全部风险。保险公司是否全额报销,还需看清保单内容。 2、全责,保险理赔可能多得。但,保险之外车主自负的部分也会相应增加。 3、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我有交强险以及第三者险20万,告到法院我还要出哪些费用呢?
1、诉讼费。2、律师代理费,如果雇律师的话。3、各项检验、鉴定费。4、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5、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率,除非有投保不计免赔险。6、保险范围之外的项目,比如精神损害抚慰金。7、交警扣车的拖、停车费。
交强险内有精神抚慰金这一说法,是不是交强险可以报,但商业险报不了?假如我占一半责任,保险公司会给我报一半费用,剩下的对方负担么?
1、是的。前提是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否则交强险也不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交强险在限额内全赔,不分责任比例。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商业险再赔50%。
首先谢谢你的回答,一会给再加20分,最后两个问题所谓法院判决书是或调解书,是对方告我们精神抚慰金成立的判决书还是我告保险公司的判决书?还有假如超出了限额1万元,保险公司只给我报5千,剩下的我自己掏?假如全责的话是不是保险公司全掏?假如开庭我需要我这边注意什么?
1、对方告你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就可以了。2、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商业险按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按以下比例赔偿。全责100%-免赔率,主责70%-免赔率,同责50%-免赔率,次责30%-免赔率。3、民事起诉原告比较累,被告主要是使用质证权。比如对原告提出的主张要求提供法律依据、事实证据;对原告的陈述予以否认,或要求补充旁证、书证;对原告提出的孤证予以否认,或要求再用旁证佐证。
采纳率:92%
责任认定书是由交警队制作,是分清责任的依据,等对方评残以后,才能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保险公司不负责。
交通事故后,对方如果去法院告,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的赔偿金额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的话,都要赔偿,包括伤残中的精神损失赔偿。
全保赔偿你就不用陪,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判的话双方都会有责任,除非你是酒驾什么的,酒驾的话保险公司是不会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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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日,陈女士在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段行走时,遭遇机动车相撞,导致腿部骨折。经交警队认定,对方负全责,陈女士不负责任。陈女士在伤好后,申请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因有关赔偿数额未超过交强险限额,双方约定共同向车辆所在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但陈女士一连走了三趟,都未能把材料交上去,不是缺了这份材料,就是那份材料不符合要求,而且有关理赔数额也被削减,最终数额还得等保险公司有关科室研究后才能作决定。
  最后陈女士一气之下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支持了陈女士的大部分请求。
  一般来说,我们大多数是直接和保险公司私下协商,即被保险人就保险理赔问题先与保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诉讼解决。如果保险公司借故推托延迟处理的话,我们直接向法院起诉还是比较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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