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债转股股东会决议范本本里没有涉及变更的还要打印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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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杨应昌与深圳北大双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应昌,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思宇,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甲5号。诉讼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辜荣如,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金生,律师。上诉人杨应昌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北大双极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石东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唐旭超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后合议庭成员依法变更为杜彦博、唐旭超。本院于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应昌的委托代理人廖思宇,被上诉人北大双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应昌在一审中起诉称:杨应昌系北京大学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物理学家、系北大双极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北大双极公司20%股份。北大双极公司系由杨应昌、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以下简称北大开发部)、(以下简称中核集团)、(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公司)及(以下简称洋浦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杨应昌及北大开发部以技术出资,其余股东以现金出资,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为:杨应昌(含290万职工股)出资额1740万元,持股比例20%;北大开发部出资额1450万元,持股比例16.666%;中核集团出资额2755万元,持股比例31.666%;中电公司出资额1885万元,持股比例21.666%;云南公司出资额696万元,持股比例8%;洋浦公司出资额174万元,持股比例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2009)一中民终字第5321号民事判决,判决北大双极公司解散。此后,杨应昌为妥善解决清算事宜,及时向各股东致函,提议在北京召开股东大会,清点公司资产,决定公司清算事宜,但未得到公司控股股东的响应。日,杨应昌突然收到以辜荣如董事长名义发出的《关于召开深圳北大双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于次日在深圳召开所谓股东会。后杨应昌收到辜荣如寄来的《深圳北大双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杨应昌认为该次股东会议召集及表决程序均不合法、涉嫌关联交易等问题,已及时提出了异议。具体理由如下:1、该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及通知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的规定,应属无效。2、该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违法。鉴于(2009)一中民终字第53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如下事实:“公司的绝大部分流动资金已经被现金出资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以‘免息借款’的形式借走”、“迄今逾期未还,导致公司注册资金被抽回”,故北大双极公司的现金出资股东均为公司债务人,而由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为清算事宜,主要涉及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公司的现金出资股东构成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关联股东”,因此“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有表决权的股东为北大开发部,有表决权的有效股份为1450万股,而非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中的“6960万股”,故表决程序不合法,应属无效。3、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不合法。一是清算组成员由现金出资的股东指派的工作人员担任,不合法;二是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没有涉及公司债权清理,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行使清理债权、债务的职权的规定;三是决议内容亦表明关联股东故意规避偿还借款事宜,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关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的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确认北大双极公司日《股东大会决议》无效;2、北大双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杨应昌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杨应昌身份证复印件、北大双极公司工商登记档案;2、《深圳北大双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日);3、(2007)大民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5321号民事判决书;4、《深圳北大双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召开深圳北大双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深圳北大双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北大双极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北大双极公司不同意杨应昌的诉讼请求。第一、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唯一条件就是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召集程序违法、表决方式违法应该是由股东要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理由,而不是股东要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理由,且股东请求法院撤销应自决议作出之日六十日内。第二、北大双极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后,股东大会决议成立清算组以及对清算组的工作、时间、程序作出规定,这应该是股东大会的职权。所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并不违法,没有侵犯任何股东的权利,也没有侵犯公司的利益。在股东大会决议里,没有提股东退回现金事宜,并不代表这个现金不需要退回。且股东大会决议要求清算组完成公司财产的清理、完成对公司负债的审计,没有违法之处。综上所述,杨应昌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北大双极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北大双极公司对杨应昌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一审法院对前述证据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日,北大双极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8700万元,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股份8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元。日,北大双极公司章程修正后,载明的北大双极公司股东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分别为:深圳中核集团公司(后更名为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现金出资2755万元、出资比例为31.67%;中电公司,现金出资1885万元、出资比例为21.67%;云南公司,现金出资696万元、出资比例为8%;洋浦耀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洋浦耀龙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金出资174万元、出资比例为2%;北大开发部,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1450万元、出资比例16.66%;杨应昌,1740万元(含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1450万元、现金出资290万元),出资比例为20%。其中现金出资290万元系公司设立时暂由杨应昌持有,为预留给公司管理层的股份。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杨应昌无现金出资,其持有的现金出资的290万元,实由其他股东出资。2007年,杨应昌曾以北大双极公司无法实现预期经营目标和经营目的为由,将北大双极公司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解散北大双极公司。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7)大民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判决北大双极公司解散。北大双极公司不服该判决,以北大双极公司具备继续经营的基本条件、充分信任杨应昌的技术实力并得到主要出资股东的支持为由,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北大双极公司自2005年起已经停止经营,公司的绝大部分流动资金已经被现金出资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以免息借款的形式借走”,认定北大双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无改善的可能,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北大双极公司董事长辜荣如作出《关于召开深圳北大双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召开北大双极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时间为日上午9:30,会议议题为成立清算组并讨论解散事宜。日,中电公司、中核集团、洋浦公司、云南公司、北大开发部出席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6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80%。北大双极公司于日收到(2009)一中民终字第5321号民事判决书,形成会议决议:一、关于成立清算组事项。1、一致同意依法成立深圳北大双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现由6人组成,成员为:辜荣如、李俊、赵淑茹、吴兴昆、赵刚、晁德胜,一致推荐辜荣如担任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自7月17日起开始进行相关清算工作。2、因杨应昌股东未出席会议,一致同意允许杨应昌推荐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经股东通讯表决后生效,清算组相应增加人员。3、股东如需增加或者变更清算组成员,股东大会可以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二、股东大会要求清算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因深圳北大双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大部分资产为国有资产,清算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进行清算工作。并按进度完成清算前期的相应工作:1、7月27日前通知已知债权人;2、9月10日前在报纸上公告;3、9月30日前完成公司财产清理;4、11月15日前编制完成资产负债表;5、11月25日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对公司资产及负债的审计工作;6、12月5日之前完成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审批。三、通报深圳中核集团公司和洋浦耀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事项。1、深圳中核集团公司向全体股东通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深圳中核集团公司已更名为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2、洋浦耀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洋浦耀龙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为决议可撤销而非无效的事由。杨应昌提起诉讼已超过决议作出之日60天,亦过了法定撤销之诉的期限。故杨应昌以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违法、表决方式违反法律及章程规定,主张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日股东大会决议第一项成立清算组及清算组成员的确定,第二项清算期间相应工作的安排,上述两项决议内容均属公司清算期间的基础性事务,为公司可自行议决的事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股东大会决议》应属有效。综上,杨应昌主张确认日北大双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杨应昌的诉讼请求。杨应昌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清算组职权、清算组成员以及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规定,应属无效。1、北大双极公司现金出资股东为北大双极公司最大的债务人,涉嫌侵犯公司财产及抽逃出资,无权指定人员参加北大双极公司清算组。根据北大双极公司日作出的《深圳北大双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核集团等现金出资股东向北大双极公司免息借回2100万元现金,该行为已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认定为无效,现金出资股东涉嫌侵犯公司财产的违法行为已得到确认。2、《股东大会决议》关于清算组职权及工作程序的内容未涉及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违反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中关于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工作程序的决议内容属于公司清算期间的基础性事务,不属于北大双极公司及参与此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自行决议的事项,上述内容恰恰反映了参与决议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及关联关系对其他股东权益的损害,应属无效。二、北大双极公司控股股东中核集团利用其控制股东地位操纵本案所涉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及决议内容,一审法院认定该程序瑕疵仅属于股东撤销权调整的范围,适用法律错误。1、杨应昌关于召开与清算相关的股东大会的提议未得到北大双极公司的任何响应,该会议反而在北大双极公司控股股东的操纵下召集并召开,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在控制股东的操纵下,本案所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公然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表决的规定。3、在杨应昌另行提起的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中,杨应昌已多次表达对《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否定意见,并将其作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要事实及理由之一。因此,杨应昌就此次股东大会的程序性异议已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的过程中提出,不应认为杨应昌未按《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请求。三、《股东大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一条及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杨应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杨应昌关于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判令北大双极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北大双极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在本院庭审中答辩称:一、杨应昌认为参加日股东大会的股东抽逃出资,无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表决的权利,但截至目前,无任何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出具文件认定现金出资股东从北大双极公司借回部分资金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所以杨应昌该项上诉主张的前提是不存在的。二、杨应昌认为《股东大会决议》关于清算组职权及工作程序的决议内容未涉及债权债务工作,因而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曲解。首先,《股东大会决议》未规定清算组职权事项,而是明确要求“清算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且规定“因北大双极公司大部分为国有资产,清算组要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进行清算工作”,并未规定不需要清理债权债务工作。此外,清算组职权由《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无权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只是对清算组前期工作进度作了要求,而非规定清算组职权。三、杨应昌认为本案所涉股东大会通知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一审法院已认定该事实,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杨应昌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而不应请求确认无效。杨应昌也称其在其他案件中多次表达对《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否定意见,不应认为其未按《公司法》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请求,由此可见,杨应昌并未明确区分请求撤销与请求确认无效的区别。四、杨应昌认为本案所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表决的规定,从《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看,表决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更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并未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北大双极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杨应昌的上诉请求。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杨应昌向本院提交2份证据:证据一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1)大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北大双极公司日作出的《深圳北大双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现金出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且涉嫌侵犯北大双极公司财产,现金出资股东无权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并指派人员参加清算组。证据二是本院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139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北大双极公司日作出的《深圳北大双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现金出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且涉嫌侵犯北大双极公司财产,现金出资股东无权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并指派人员参加清算组,其表决权份额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权中。北大双极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北大双极公司向本院提交2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日出具的《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日出具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日出具的《关于中止深圳北大双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物类资产转让项目的告知函》、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日出具的《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核准信息确认单》,证明北大双极公司清算组已开展部分清算工作。第二组证据是深圳中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北大双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开始日审计报告》,证明北大双极公司清算组已开展部分清算工作,现金出资股东向公司借回的现金已登记为北大双极公司债权。对第一组证据,杨应昌认可《备案通知书》、《注销核准通知书》、《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关于中止深圳北大双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物类资产转让项目的告知函》的真实性,不认可《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核准信息确认单》的真实性,但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不认可北大双极公司的证明目的。对第二组证据,杨应昌不认可其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即使现金出资股东向北大双极公司借回的现金已被登记为北大双极公司债权,也不能掩盖现金出资股东的违法行为,且现金出资股东迄今未偿还上述款项。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杨应昌、北大双极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根据北大双极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北大双极公司日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且股东杨应昌仅于此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一日收到通知,其召集程序已违反了《公司法》和北大双极公司的上述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北大双极公司日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确已违反《公司法》和北大双极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杨应昌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此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杨应昌请求法院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杨应昌上诉主张现金出资股东无权指派人员参加北大双极公司清算组,虽然日的《深圳北大双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损害了北大双极公司和非现金出资股东杨应昌的利益,但现金出资股东据此向北大双极公司免息借款的行为并不导致其股东身份的当然消灭,其仍有权派员参加北大双极公司清算组,故对杨应昌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杨应昌上诉主张《股东大会决议》关于清算组职权及工作程序的内容未涉及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杨应昌上诉主张北大双极公司控制股东操纵日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表决,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杨应昌上诉主张出席北大双极公司日股东大会会议的现金出资股东与北大双极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应参加表决,但此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主题是成立清算组并讨论解散事宜,并未损害北大双极公司利益,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杨应昌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杨应昌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东代理审判员杜彦博代理审判员唐旭超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        晓        晨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没有该主题或者该主题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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