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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解读
近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以及完善并落实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28号)。从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我省一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1046元提高到1298元,增加252元;二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926元提高到1137元,增加211元;三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801元提高到952元,增加151元。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通过社会保障等手段,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缩小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全省失业保险金水平逐年提高,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为兜牢民生底线发挥了积极作用。去年9月下旬,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这一举措,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我们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金是保障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在失业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可靠保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我们要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地前提下,逐步提升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好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必要性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省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我省先后12次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特别是自2009年起,连续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月平均标准从2009年的480元,提高到2015年的922元,平均每年每月增加88元。现行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922元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6.67%,为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90%的目标,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作调整。
《指导意见》出台后,我省周边的四川、重庆、贵州、广西4省(市、区)都完成了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其中,四川省在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80%,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由966元调整到1104元。重庆市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在1050元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45元或175元;贵州省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1176元;广西自治区规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最高发放标准低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达1120元。从全国以至于周边省份调整情况看,我省也应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依据和原则
失业保险金虽然不高,但对于低收入人群具有较大吸引力。失业保险金标准往高里调,大家都高兴,但也不宜调整过高。我们确定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一要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即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上限“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要考虑失业保险保障的是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过高的待遇水平不符合我国失业保险“保基本”的原则。三要兼顾促就业的作用,失业保险金标准过高,可能会影响部分失业人员就业积极性。此外,还要统筹考虑失业保险金运行安全,要将增加的失业保险金支出控制在基金收入承受范围内,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地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四、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适当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直接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将其作为失业保险最基础、做重要的工作来抓。我们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精心实施,对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抓好政策落实的具体环节,确保政策顺利落地实施。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五、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宣传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具体实施办法,主动协调宣传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专项宣传活动,深入企事业单位、到群众中去,把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原原本本向企事业单位、向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人员讲清楚,有针对性的解疑释惑,使其充分了解党和政府的惠民之策。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形成合理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标准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享受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除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有相应的医疗、丧葬抚恤、就业服务等待遇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一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三是职业培训补贴;四是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九批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名单(2010年)
第九批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名单(2010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授予孙锐等400名同志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称号的决定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省政府决定,授予孙锐等400位同志“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希望获得“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称号的教师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发挥好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认真做好新时期的人才工作,进一步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我省的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附件:第九批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名单
主题词:教育 中小学 特级教师△ 决定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第九批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名单(共400名)
成都市(40名)
孙 锐 成都市树德实验中学
张幼龄(女) 成都市文翁实验中学
文 莉(女) 成都市盐道街小学
刘晓军 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小学
龙天才 成都市财贸职业高级中学
文飞翔 成都市武侯区教师继续教育中心
茹 敏(女、回) 成都市双林小学
魏富元 成都市大弯中学
胡 彬(女) 蒲江县鹤山镇南街幼儿园
周兆伦 大邑县安仁镇学校
张世明 成都市新都一中
冯开艾 成都市新都香城中学
张玉荣(女) 成都市温江区实验学校
周晓玲(女) 双流县实验小学
文中华 双流县棠湖中学
李春兰(女) 双流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毕东伟 新津中学
蔡方平 成都市龙泉中学校
唐 蓉(女) 成都市航天中学校
吕 梅(女) 成都树德怀远中学
刘 德崇州市崇庆中学
张惠蓉(女)彭州中学
蒲儒刿 郫县第一中学
沈西德 都江堰中学
刘际成 金堂中学校
聂晓云 金堂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
刘文君 邛崃市西街小学
文春帆(女)成都市中小学教育研究室
田 间 成都市石室中学
张晓华(女) 成都市石室中学
许 勇 成都市第七中学
石 峰 成都市第七中学
段必聪 成都市第七中学
邓文光 成都市树德中学
李 丹(女) 成都市树德中学
贾云蓉(女) 成都市特殊教育学校
路 跃(女、羌) 成都外国语学校
曾 琴(女) 成都市第三幼儿园
范永杰 成都市电子科技大学实验中学
程一凡 成都市中小学教育研究室
自贡市(13名)
王 坚 自贡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李卫东 自贡市旭川中学
黄富强 自贡市第二十八中学校
陈争一 自贡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何德华 自贡市蜀光中学
张咏梅(女) 荣县中学校
童利群(女) 自贡市贡井区育才小学
刘庆华(女) 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小学校
朱云刚 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中心校
杨 涛(女) 富顺县富世镇西湖幼儿园
彭 英(女) 自贡市第六中学校
李明富 富顺县福源灏职业中学
高 力 自贡市汇东实验学校
攀枝花(9名)
张潇云(女) 攀枝花市第七高级中学校
王廷明 攀枝花市第三高级中学校
王晓菊(女) 米易县第一小学校
侯晓梅(女) 攀枝花市第二十五中小学
张 敏 攀枝花市第七高级中学校
罗林英(女) 攀枝花市大河中学
方志林 攀枝花市第三高级中学校
许真虎 攀枝花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张永生(彝) 攀枝花市第十八小学校
泸州市(21名)
费 娣(女) 泸州市江阳区梓橦路学校
吴远玲(女) 泸州市江阳区实验小学
熊润平(女) 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化中学
翁丽容(女) 泸州市纳溪区纳溪中学
徐少峰 泸州市纳溪区纳溪中学
张玉彬 泸县第二中学
张启华 泸县第四中学
汪国良 泸县第五中学
周 强 合江县中学校
许蜀徽(女) 叙永县第一中学校
杨永江 古蔺县蔺阳中学
邱 红(女)古蔺中学
刘中楷 泸州高级中学校
何淑清 泸县第一中学
邱生强 泸州市纳溪区纳溪中学
赵晓林 泸州高级中学校
许 平(女) 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张建军 泸州市龙马潭区教师进修学校
周 健 泸州市江阳区教研培训中心
朱玉长 泸州外国语学校
郑 敏(女) 叙永县第一中学校
德阳市(16名)
邱长志 德阳市实验小学
陈金钟 德阳中学
郭恒霞(女) 德阳市岷山路小学
伍举培 什邡中学
罗 涛(女) 德阳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王 琴(女) 绵竹市天河小学
唐 艳(女) 广汉市第六中学
尹贤述 广汉中学
黄 薇(女) 绵竹市教师培训中心
陈从宇 中江中学
周生发 中江中学
胡银屏(女) 罗江县深雪堂小学校
谢 勇 什邡市职业中专学校
龚志华 绵竹中学
范旭东 德阳市第五中学
朱 莉(女) 德阳外国语学校
绵阳市(28名)
吴明禹 绵阳南山中学
魏 东 绵阳中学
勾红蔚 江油市第一中学
张 敏(女) 绵阳市涪城区特殊教育学校
翟 勇 绵阳中学
蒲文猛 绵阳南山中学双语学校
梁春艳(女) 绵阳市游仙区富乐实验中学
辜勤学 绵阳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唐子君 三台中学校
赵德仁 绵阳实验高中
胡显云 三台中学校
黄礼先(女) 绵阳中学
郑常松 绵阳外国语学校
卞三一 绵阳实验中学
黄 琳(女) 绵阳市科学城第一中学
邹裕光 绵阳南山中学
唐德富 绵阳东辰国际学校
张 荣(女) 绵阳中学
杨 宁(女) 绵阳市涪城区教师进修校
周基财 绵阳中学
马云辉 绵阳南山中学
罗晓敏(女) 绵阳市游仙区富乐实验小学
席拥军 三台县教师进修学校
黄亚春(女) 绵阳第一中学
曾 皓 绵阳南山中学
陈于林 盐亭中学
米志坚 绵阳外国语学校
刘亚春 北川中学
广元市(16名)
金昌福 苍溪中学校
杨青锋 剑阁中学校
程 勇 广元市实验中学
苟国清 青川中学校
曾玉玲(女) 广元市利州区北街小学
杨书虎 旺苍县东河小学
付明兰(女) 广元市利州区嘉陵小学
姜国蓉(女) 广元市利州区东城实验学校
王 珏 苍溪县教师进修学校
林明成 苍溪中学校
张绍斌 广元市元坝区王家初级中学
罗剑蓉(女) 剑阁县普安小学校
杨 忠 广元师范学校
衡菊芳(女) 广元市实验小学校
阳兴伦 青川县木鱼镇中心小学校
冯子红 广元市元坝区卫子镇小学
遂宁市(18名)
廖安泽 遂宁中学校
陈华雨 射洪中学校
杨国才 射洪县柳树中学
张琼华(女) 遂宁市船山区高升实验小学校
赵志茂 射洪中学校
徐 明 遂宁高级实验学校
刘 靖 遂宁市第二中学校
蒋松柏 遂宁市船山区教师进修学校
陈如荣 大英中学
李隆华 遂宁市第一中学校
黄开富 遂宁市安居育才中学校
梁海泉 蓬溪中学校
李明亮 遂宁中学校
代国顺 遂宁市安居职业高级中学校
陈仕平 射洪县太和镇第四小学校
王 宏 遂宁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徐如坤 大英县育才中学校
刘红梅(女) 蓬溪县下河小学校
内江市(19名)
刘 能 内江市第六中学
邓光容(女) 内江市第一幼儿园
李 霞(女) 隆昌县第一实验小学
孙荣虎 内江市第十二中学
伍文森 资中县球溪高级中学
王中华 内江市桐梓坝小学
李阳富 威远中学校
唐长贵 内江市第一中学
蔡 萍(女) 内江市第六小学校
廖明久 威远中学校
高清利 内江市第十三中学
杨成容(女) 内江市第十一小学校
黄 兴 隆昌县第一中学
张昌金 内江市第二中学
陈 伟 威远中学校
唐昌全 隆昌一初中
周贤章 资中县第二中学
雷宏远(女) 内江市东兴区机关幼儿园
张大川 内江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乐山市(17名)
陈 出 乐山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张必友 乐山市实验小学
张智勇 乐山市实验中学
熊秋霞(女) 犍为第一中学
汪 伟 井研县研城中学
辜 琼(女) 乐山市外国语小学
张贵贤 沐川中学
廖力新 乐山市草堂高级中学
张晓容(女) 峨眉山市第三中学校
帅庆侯 乐山第一中学校
陈 奇 乐山第一中学校
杜志英(女) 峨眉山市第二中学校
文 焰(女) 乐山市实验幼儿园
安学荣 峨边中学
邝德友 井研县马踏镇中心小学校
罗淑清(女) 乐山市县街小学
李火根 乐山第一中学校
眉山市(15名)
张雪艳(女) 眉山市第一小学
周传权 彭山县第一中学
杨倡林 仁寿第一中学校
王怀福 眉山第一中学校
龚明文 青神中学校
徐世友 眉山中学校
张建如 仁寿县第二高级职业中学
廖建华 仁寿县教育局教研室
周吉群 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小学
朱开华 洪雅县实验小学校
王晓明 眉山市东坡区环湖初级中学
李志军 眉山市眉山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张玲珈(女) 眉山市第一小学
旷文英(女) 眉山市东坡区实验初级中学
黄志伟 丹棱县教学研究室
南充市(27名)
陈功全 南充高级中学
涂 刚 南充高级中学
李黎明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学
孙 剑 南充市顺庆区第八中学
罗丰志 南充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任兴灵 南充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杨兴孝 营山县中小学教学研究室
张 诚 南充市嘉陵区教研室
陈伦全 南充市第一中学
蒲礼平 南充高级中学
谢 毅 南充高级中学
蒋鸿荣 南充市涪江路小学
欧阳明 南充市教师进修学校
任胜俊 南充市白塔中学
蒋建平 南充市高坪中学
罗 铃 南充市嘉陵一中
杨 明 西充中学
冯星凰(女) 西充县第一实验小学
曾振宇 营山县中学校
李秀芳(女) 蓬安县实验小学
景爱华 仪陇县实验学校
黄 政 仪陇中学
莫秉端 阆中市师范校
赵明寿 阆中市河溪中学
汪小伟 南部县南隆镇二小
段平权 蓬安县教育科学研究室
董友生 阆中市电教馆
宜宾市(27名)
李佑春 宜宾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黄绪富 宜宾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郭 跬 宜宾市第三中学校
张国琼(女) 宜宾市第一中学校
陈晓梅(女) 宜宾县第二中学校
徐杨永(女) 宜宾县育才路小学校
杨咏梅(女) 宜宾县柏溪小学校
王小平 宜宾县第一中学校
陈亚梅(女) 长宁县希望小学
黄 靖(女) 宜宾市中山街小学校
张清银 南溪县钟灵街小学
王福鸣 南溪县第一中学校
李 敏(女) 宜宾市翠屏区青年街幼儿园
田 英(女) 宜宾市江北实验小学校
周 萍(女) 珙县第一高级中学校
李 琴(女) 兴文县第二中学校
何学明 宜宾市翠屏区第八中学校
周兴琼(女) 江安县路桥希望小学校
唐元毅 宜宾市翠屏区教师培训与教育研究中心
蒋道林 宜宾县柳加职业中学校
戴雪梅(女) 长宁县中学校
代玉梅(女) 筠连县胜利街小学
王宗新 南溪县教师培训中心
林小红(女) 高县第一实验小学校
袁高文 南溪县职业高级中学校
徐红梅(女) 宜宾市第三中学校
张 丽(女) 宜宾市第一中学校
广安市(19名)
陈淑萍(女) 武胜中心中学校
李堂惇 岳池县罗渡中学
谢德文 广安友谊中学
唐瑞国 中国石油广安希望学校
谢中建 邻水县第二中学
赵新华 华蓥市教育科学研究室
胡红梅(女) 武胜中学校
陈 健 邻水中学
康学英(女) 华蓥中学
王 辉 广安友谊中学
蓝炳轩 邻水中学
周德兴 武胜县万善职业中学
苑隆海 广安第二中学校
张中兰(女) 岳池县第一中学
李中军 岳池中学
甘国中 邻水县鼎屏镇第三小学
郑 勇 广安市广安区北辰小学校
谭 辉(女) 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翰林小学校
肖文浩 岳池中学
达州市(28名)
张厅剑 渠县三汇中学
刘海洋 开江县任市中学
胡逐云(女) 达州市通川区第二小学
陈 军 达县职业高级中学
杨 毅 大竹县清河镇中心小学
张忠林 万源市第三中学校
李 雍 达州市电化教育馆
侯红英(女) 达州市通川区第七小学
隆 忠 宣汉中学
张 翔 万源中学
庞 勇 达县中学
钱中华 开江县回龙镇中心小学
秦江明 达州市通川区第一小学
万述忠 渠县渠江镇第一小学
徐天顺 大竹中学
修国富 达州市第一中学
郝仁俊 达州市第一中学
杨 标 大竹中学
王道普 达县中学
赵成宣 宣汉县南坝镇第二中心小学
陶中国 开江中学
彭烈宣 大竹县实验小学
王高松 渠县贵福镇第一中心小学
赵文祥 宣汉中学
唐先义 达州市高级中学
张小强 宣汉县东乡镇第一完全小学
蒋隆鸿(女) 开江县新宁镇第一小学
旷 明 达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雅安市(10名)
李学军(女) 雅安中学
李晓玲(女) 天全县教育局教师培训发展中心
王民军 雅安中学
魏振云 雅安市雨城区第七中学
贾蒲欣(女、土家) 雅安市田家炳中学
李明清 雅安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陈明英(女) 名山县第一中学
帅 庆(女) 汉源县第一中学
张明林 芦山中学
艾家斌 名山县教育局教研室
巴中市(17名)
李光珍(女) 巴中市巴州区第三小学校
钱钟文&& 巴中市巴州区教育科学研究所
王大东&& 巴中市巴州区第一小学校
贾国华(女) 巴中市巴州区第三小学校
罗甫义& 南江中学
文& 锋& 南江中学
陈昌伦& 南江县实验小学
张碧海& 通江县实验小学
刘永耀& 通江中学
王兴周& 通江县第二中学
张明政& 平昌县实验小学
袁发扬& 平昌中学
杨振华& 平昌县第二中学
夏& 平& 平昌县教师进修学校
何柏才& 巴中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张永红& 通江县职业教育中心
资阳市(18名)
王 平(女) 简阳中学
毛仕理 乐至县吴仲良中学
刘绍奎 资阳中学
陈 双 安岳实验中学
杨承安 安岳中学
李明隆 资阳市雁江区伍隍中学
张容子(女) 简阳市简城镇第一小学
张淑兰(女) 简阳市阳安中学
陈善和 资阳中学
蒋作礼 安岳县驯龙镇中心小学
窦银强 简阳市阳安中学
廖善平 资阳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林 志(女) 资阳市雁江区第一幼儿园
钟德良 简阳市贾家中学
唐树君(女)乐至县城西小学
陶 巍 乐至中学
廖 济 乐至县教育局中小学教学研究室
刘怀明 资阳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阿坝州(10名)
尹志远 马尔康中学
李 懋(女、藏) 汶川县映秀小学
欧光琳(女) 汶川县威州民族师范学校
姜方斌 马尔康中学
陈 波(藏) 阿坝州教育科学研究所
徐 江(女、藏) 汶川县威州民族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杨 梅(女、藏) 松潘县城关第一小学
胡荣凤(女、羌) 茂县凤仪小学
董万耕(羌) 阿坝州外国语实验学校
陈蓉仙(女) 理县营盘街小学
甘孜州(9名)
旦 村(藏)甘孜州康南民族高级中学
周 江 康定中学
李正琴(女) 泸定县泸定桥小学
杨永丹 丹巴县中学校
四郎达吉(藏) 甘孜州康北民族高级中学
魏 云 乡城县中学
郭银清 稻城县城区小学校
四郎泽登(藏) 石渠县俄多玛乡小学
昂 丁(藏) 理塘县中学校
凉山州(21名)
邱 阳 西昌市第一中学
谌业锋 凉山州教育科学研究所
廖广发 西昌市第五中学
尹光琳(女) 西昌市第二中学
陈 凤(女) 会东中学
陈绍燕(女) 凉山州民族中学
刘 静(女) 越西中学
周儒岳 会理第一中学
禹云建 凉山民族师范学校
杨靖非 德昌县职业高级中学
米尔哈(彝) 喜德县民族中学
邓 霞(女) 冕宁县城厢镇中心小学校
周明祥 西昌市第四小学
马 俊(女) 德昌县第一完全小学
贺建明(女) 西昌市红星幼儿园
郭 昕(女) 越西县南城小学
张 莉(女) 雷波县城关小学校
曾 玲(女) 宁南县机关幼儿园
吉古布哈(彝) 昭觉县民族中学
刘 英(女) 冕宁县城厢小学
田明强 喜德县城关小学
省级单位(2名)
石 建 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张白峡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第九批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川教〔2010〕93号
各市、州教育局,人事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原省教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教人[1996]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第九批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评选范围: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含厂矿企事业单位办的中小学、职业中学)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评选条件:除继续按照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原省教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教人[1996]33号)规定执行外,申报评选特级教师的人选,必须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不再执行破格评选特级教师的有关规定。
  二、评选推荐名额
  第九批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拟评选400名(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地在推荐名额分配上,要注意统筹兼顾不同类型的学校,对农村学校、幼儿园、职业中学、民办学校均应安排推荐名额;推荐人选主要在中小学第一线教师中产生,中小学正副校长和教学研究机构人员所占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本市、州上报推荐人选的25%以内(主要从事教学工作的小学副校长原则上不计算在内)。
  为确保第九批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评选质量,各市、州可在下达的推荐指标基础上,增报不超过10%的推荐人选,并排序上报。
  三、评选程序
  第九批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评选程序,除按照原省教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教人[1996]33号)规定的程序执行外,还须在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主要业绩及成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并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和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意见后再逐级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考察组,对拟上报人选进行逐人考察,并对推荐人选出据书面考察材料。
  四、材料要求和上报时间
  (一)材料要求
  1、《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审批表》一式四份,同时报送Word格式电子文档;
  2、《第九批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送审花名册》一式一份,同时报送Excel格式电子文档;
  3、主要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著作、论文、经验总结等材料和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材料不退,中小学校长还需提供校长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和提高培训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验证签章;
  4、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考察材料和《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推荐人选征求意见表》各一份;
  5、公示情况材料一份;
  (二)上报时间
  中小学特级教师推荐材料,务于日前上报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人:张强,联系电话:028—。
  五、组织领导
  全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组织实施。特级教师人选经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成的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于今年教师节予以表彰。各地教育和人事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做好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各项工作。
  附件:
  1、第九批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2、《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审批表》
  3、《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推荐人选征求意见表》
  4、第九批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送审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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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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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特级教师 评选 表彰 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日印发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
教人[1993]38号
  1978年,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后,各地普遍开展了评选特级教师的工作。实践证明,评选特级教师,对提高中小学教师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树立榜样,激发广大中小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工作,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1978年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修订为《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现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包括已退休、离休、病休)的特级教师,其特级教师津贴,从《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颁发的下月起,按新的规定执行。
  1978年12月7日教育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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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三)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第五条评选特级教师工作应有计划、经常性地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六条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庆祝教师节大会上进行。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八条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小学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津贴。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九条特级教师要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要不断钻研教育教学理论,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研究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提出改进办法;通过各种方式培养提高年轻教师。特级教师应不断地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第十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要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可为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协助他们进行教学改革实验,帮助他们总结、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特级教师一般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返聘继续从事教材编写、培养教师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三)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三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后,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
川教人[1996]33号
  各市地州教委(教育局)、人事局,各师范高等院校、教育学院,省级有关厅局:
  为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树立榜样,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现就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特级教师是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师德表率、育人模范、教学专家,是我省基础教育各学科中具有高水平的带头人,认真做好特级教师的评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育教研教改和培养年轻教师等方面的作用,对提高整个教师队伍素质,促进跨世纪学科骨干和带头人队伍成长,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文件的要求,把加强特级教师的培养、评选、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教师队伍建设重点之一,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抓紧抓好。
  二、评选特级教师,要严格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规定,从严掌握标准条件。凡属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现职公民办教师,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申报评选特级教师: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工作表现出色,近五年来获得市、地、州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
  2、具有教师职务条例规定的学历,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三年以上。
  3、严谨治学,具有精湛的教学艺术,曾多次上过市、地、州及以上的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辅导课等,为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做出了显著贡献,教学艺术和效果得到同行专家公认,中学教师获省教委教学业务部门及以上教学成果一等奖,小学教师获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学业务部门及以上教学成果一、二等奖,在本市、地、州教育界有较高威望。或者利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转变学生思想工作经验丰富,成绩显著,并写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两篇及以上,中学教师在省、小学教师在市(地、州)及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得到同行专家一致公认和好评。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实践中勇于探索,创立了新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写出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论文或著作(两篇文章以上),中学教师在省、小学教师在市(地、州)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出版。或教改经验获省教委教学业务部门及以上的优秀教改成果中学一等奖及以上,小学一、二等奖及以上的主研人员。或在教材建设中提出了重大的理论观点,经省教委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价值,效果显著,撰写的论文得到同行专家的一致公认。
  5、积极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工作,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6、校级领导干部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必需仍兼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所教学科仍保持高水平。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有建树,在市、地、州校级干部中有较高的威望。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和校长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
  三、为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对虽不具备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和任职年限的,如在教书育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事教研、教改、教材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特别突出的贡献,已达到了评选特级教师的其他条件,可以破格申报评选特级教师。
  四、评选特级教师工作应有计划、经常性地进行。按照《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原则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之内。根据我省中小学校加速培养跨世纪学科带头人的实际需要,今后一段时期,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评选应坚持基层提名推荐、上级考核审查和省上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程序是: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评选特级教师条件,在广大教师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推荐人选报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
  2、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指派专人会同县教育行政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深入推荐人所在学校(学区)实地考察,采取座谈和个别谈话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组织拟推荐人在一定范围内上示范课、作述职报告或经验介绍,直接了解本人情况和听取同行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
  3、全面考核后,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当地人事部门同意,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正式推荐人选报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并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审查,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同意后报省教委。
  4、省教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特级教师组成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对各地上报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和授予特级教师称号。
  五、授予特级教师称号的教师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小学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津贴,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做好特级教师后备人选的培养工作,要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学科梯队建设的目标,在中小学现职高级教师中选拔确定一批政治思想好,专业基础知识雄厚,教育教学能力强,成绩突出,立志献身教育事业,有一定影响的优秀中青年学科骨干教师作为后备力量。明确培养目标,落实指导教师(一般应是现职特级教师),进行重点培养。组织他们承担教育教学研究课、公开课、教学改革任务,支持他们发表研究论文和出版学术著作,为他们参加培训进修和学术经验交流创造条件,要定期的或结合学年度进行重点考核,促使他们尽快成材,成为“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选拔培养的后备力量全省可掌握在应评选数三倍左右,各地选拔的后备人选(各地后备人数附后)确定后报省教委备案。今后评选特级教师应重视在后备人选中遴选。
  七、加强特级教师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理顺和完善特级教师的管理体制。省教委负责全省特级教师的宏观管理、特级教师的评审、统一规定待遇;组织全省性的发挥特级教师作用的有关活动。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级教师人选的推荐和考核工作;每两年会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在职特级教师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并写出考核材料报省教委备案,其中个别考核不合格者,分析其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委。若需要取消特级教师资格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特级教师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调动、奖惩、进修、离退休等工作;每两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体检,对患有疾病者要及时安排督促他们治疗。体检费由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省、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对特级教师进行具体管理工作。
  (二)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和健康。特级教师生活中的困难,要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充分的关心,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特级教师的住房和子女就业等问题。
  (三)为特级教师创造继续学习的条件。特级教师的继续学习,主要靠自己坚持长期自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尽可能请教育专家或有关同志介绍国际国内教育改革动态,传递信息,有条件的可推荐他们到师范学院、教育学院进行专题短期进修、研究。各师范院校、教育学院也可聘请特级教师作为兼职教师,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八、特级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到“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其具体职责是:
  1、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教育教学实验和教研工作,做教育教学改革的带头人;
  2、严谨教学,传 授教学艺术和教学经验,悉心培养指导青年教师;
  3、不断更新知识,积极自学、进修,参加学术、经验交流研讨会等;
  4、著书立说,总结推广教育教学实验和科研成果。
  九、特级教师不仅要在本学校起好带头作用,更重要的是要在本地区起好带头人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把特级教师组织起来,可成立特级教师研究会,充分地发挥特级教师的个体和群体的作用,使他们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研究一些教育教学改革中的重、难点课题。组织特级教师上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传授和交流教育教学、培养青年教师的成果和经验。各级教研机构要关心、支持特级教师的教改实验和专题研究会,为他们创造一些必要的条件。省教委每两年组织一起特级教师研究会,地区每年组织一次研究,县(市、区)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随时可以组织研究会。
  各地教育部门要建立特级教师联系制度,不定期的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参谋的作用。
  十、特级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政治时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学习《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学习国内外优秀教育教学理论和改革的先进经验,不断吸取新知识,改革教育思想、内容和方法,总结教育教学的新经验,不断创新,做出新的贡献。
  十一、应鼓励特级教师积极从事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原则上特级教师不得脱离教学岗位担任学校或其他部门的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也要保证他们把精力集中在教育教学上。特级教师因特殊原因调离学校并不再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其称号自行取消,即停止享受特级教师的有关待遇。
  十二、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拟请撤销特级教师称号;
  1、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特级教师称号的;
  2、违法乱纪、已不堪为人师表、丧失特级教师资格的;
  3、对工作不负责任、已不能再发挥特级教师作用的;
  4、不安心教育工作,未经组织批准,离开学校外出应聘的;
  撤销特级教师称号,由市(地、州)教育、人事部门审查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同意,并报省教委会同省人事厅复查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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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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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政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日起,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公办学校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特级教师的关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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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第八批中小学特级教师名单(2006年)
  成都市(40名)
  邹 英(女) 金 波 文 莉(女) 杨尚薇(女) 曾 蓉(女) 赵 敏(女)
  乐 天 刘远信 杨泽国 胡铃冬 牟佳与(女) 王开元
  文 芳(女) 杨 进 陈德君 杨 海 赵 健 王富英
  徐德雄 刘 洲 包先强 刘 云 杨光荣 黄 钟
  程志刚 樊晓彬(女) 沈 燕(女) 唐有益 周 志 刘晓敏(女)
  魏忠奇(回) 钟 毕(女) 王延玲(女) 肖成全 杨丽佳(女) 张 璇(女)
  李其玉(女) 文 宗 吴光平 卿平海
  自贡市(12名)
  刘家强 李 义 戴正康 余让昆 胡格林 徐世全
  罗文莉(女) 金小文 (女) 卢健全 张 怡(女) 张洪尧 吴克让
  攀枝花市(8名)
  庄炳菊(女) 余晓梅(女) 杜跃进 汤德坤 胡志远 张石山
  郭静莉(女) 刘明德
  泸州市(18名)
  张焱明 刁庆惠(女) 熊生贵 李 静(女) 蒋 波 尹朝勇
  王晓云 张 燕(女)(回) 李万富 李惠君(女) 许冬青 穆伟昭
  刘蜀忠 支悦军 王进勋 王晓燕 彭咏秋(女) 税少莲(女)
  德阳市(12名)
  张洪明 陈春玲(女) 黄 华(女) 谢 颖 (女) 彭启科 李云昭
  钟 鸣 刘学军 王小槐 尹福泉 刘宗武 刘祖国
  绵阳市(21名)
  王 超 陈 梅(女) 王宗富 胡 东 曾 平 蒋增友
  张洪忠 李志荣 刘仕开 唐 明 习 辉 方永根
  高云霞(女) 蒋仕琼(女) 刘丽蓉(女) 周文全 祝启程 陈定康
  张秀芬(女) 姜维平 唐江林
  广元市(11名)
  滕德玲(女) 王春芳(女) 蔡发刚 王锡安 赵 宏 陈玉培
  王志杰 佘玉奎 马惠生 刘汉杰 曾庆渝
  遂宁市(15名)
  杜文先(女) 王治国 徐景绘 何 旭 杨林清(女) 彭友铭
  文书杰 杨先琼(女) 赵建荣 陈俊英(女) 罗松林 雷 杰
  王 彬 任华明 范文明
  内江市(16名)
  郭建国 张德英(女) 陈 勇 牟凤杰(女) 刘宗美(女) 刘宗贵
  陈 权 鲁英杰 杨建国 吴国志 戴 英(女) 陈 果
  郑常庚 詹光适 黄道纲 何建明
  乐山市(14名)
  曹华忠 李海容(女) 叶俊芝(女) 殷宗祥 刘洪芳(女) 徐金华
  汪小波 马文放 彭华荣 马学勤 钟 群(女) 余 英(女)
  姚思俊 李勇成
  眉山市(13名)
  胡开勇 张泽军 万容霞(女) 熊志能 阳海容(女) 谢红梅(女)
  余立峰 朱 桦 代广田 丁婉涛(女) 李 松 李金廷
  方良元
  南充市(22名)
  汤仕东 唐 明 张文毅 王映远 唐丽英(女) 李晓玫(女)
  王爱群(女) 蒲丽芸(女) 黄 树 吴银杰 赵 海 王贵安
  李春光 杜仕泽 陈越光 谢惠君(女) 李国清 郑 静(女)
  雷 鸣 田修云 雍建平 瞿剑全
  宜宾市(23名)
  郑 白 陈 勋(女) 向乃宏 宋晓丹(女) 单静文(女) 王明金
  费益秋(女) 葛晓霞(女) 古利奇 陈德志 林显育 程学琴(女)
  樊志强 何忠前 邓德金 雷云萍(女) 黄 滨 罗晓华
  李冬明 卢宗善 李显辉 何 舰 虞伯平
  广安市(17名)
  王树贤 李春梅(女) 蒋丽娟(女) 龙承菊(女) 杨秀成 唐中权
  张宗春 郭子其 姚开智 谯述忠 罗 程 汪良明
  杜全友 周祖平 冯 敏 胡 博 刘彰安
  达州市(25名)
  熊长菊(女) 桂小平 吴小吾(女) 石 强 王福仲 王 渠
  刘晓牧(女) 谢治国 颜崇伟(女) 熊晓琼(女) 罗净楠(女) 蔡宪琼(女)
  袁顺国 谭晓波 李舒曼(女) 魏达勇 赵绍国 李国成
  伍先华 刘廷富 王荣成 王茂平 刘家平 高美岱
  黄兆明
  雅安市(10名)
  洪小平 黄 鹂(女) 周锦霞(女) 陈 亮 柯尊勇 张世康
  鲁 宁 高云贵 黄小佩(女) 宗峨章(女)
  巴中市(16名)
  蒲华良 官华容(女) 牟守斌 王光金 李松林 袁俊益
  夏茂林 陈亿民 陈晓玲(女) 黄兴刚 吴尚奉 魏心才
  刘爱国(女) 黄中建 张禹仁 罗家泽
  资阳市(18名)
  涂秀容(女) 陈玉霞(女) 王福仁 何义英(女) 宁顺德 吴中林
  罗莉英(女) 黄长清 吕显杰 蒋 勇 胡加平 杨勇军
  董旭午 袁新永 胡明孝 陈胜全 樊华勤 刘光琳(女)
  阿坝州(8名)
  李 琳(女) 王建华(女) 龙大萍(女) 李仁义 龙绍明 叶华聪
  蒋兆俊 嘉央扎西(藏)
  甘孜州(8名)
  唐支国 刘 谦 张兴玉(女) 沈晓君(女) 程远友 彭进华
  黄燕忠 张 强(藏)
  凉山州(17名)
  李 华(女) 康琳坤(彝) 卢锡兰(女) 庄坤惠(女) 曹 瑛(女) 呷铁大哥(彝)
  匡 玲(女) 杨 钢 李忠雄 刘 路 郭江林 敖 兵
  刘达贵 耿道康 何 云 陈绍有 彭光秀(女)(彝)
  四川省小学教师培训中心(2名)
  胡锦芳(女) 赖 平
四川省第七批中小学特级教师名单(2003年)
四川省第六批中小学特级教师名单(2000年)
  成都市
  谢吉新 李方健 李立(女) 张作富 周文良 汪亚丽(女) 周思缔(女) 李万霖
  戴晓政 吴康君 刘厚容 任志瑜 李全 刘裕文 朱清传 林益生 田光华(女) 朱齐庄 林建东
  陈惠碧(女) 吴丽(女) 胡令 谢仁根 李久和 傅映梁 王明清 李庆平 江华国 李维明 杨鸿吉
  佘谦 周小凡 张胜利 万菊平(女) 解毅夫 文安娜(女) 孙晓梅(女) 向荣(女) 宋大儒
  张元 崔新萍(女) 王志坚 邱世敏 廖纯正 冯淑蓉(女) 王琪 顾颉 刘桦(女)蓝祭宏(女)
  姚嗣芳(女) 伍幼芬(女)夏虹(女) 骆志菊(女) 张光琼(女) 李绍辉 王文敏 钟樱(女)
  余新民 冯卫平 夏加强 刘娟(女) 欧阳瑞珩(女)
  自贡市
  黄思源 张旭苏(女) 李文鑫 胡林 龚建林 何伯成 卢建义 程基石 潘泽彬 钟秋成 李健 刘斌
  颜建忠 李学群(女) 黄述圣 颜树恩 王承真 郭朗清 欧淑贤(女) 张两芬(女) 肖桂芳(女)
  张平(女) 彭祥辉
  攀枝花市
  邱奕 吕金鹏 林化兰(女) 熊伟 周金成 周林仙(女) 桑友明 王绍琼
  泸州市
  周建国 兰瑞平 孔祥坤 姜光炯(女) 张云华 王小平 秦卫国 邹今圻 田亩 刘正泉 钟永鸿
  孙丽莎(女) 白联珍(女)
  德阳市
  曾国玉 谭千秋 杨新容 刘利光 黄宗赋 黄盛学 黄若松 谭金华 邓仁友 王启真(女) 张体民
  严登楼 朱鹏飞 刘德山 赵永红(女、回) 郭兴文 周启垠 罗绵强 易玲(女) 郑小勤(女)
  李晓惠(女) 刘华芝(女)
  内江市
  袁廷鉴 马笃行(回) 王诚强 何星樵 林觐光 杨碧廷 夏克建 袁正才(女) 向雅丽(女)
  钟跃 刘真(女) 陈远见 傅承容(女) 吴平(女) 邱玉珍(女) 罗云春(女)
  彭英(女) 刘德友 曾建华(女)
  乐山市
  周明远 苏德谦 刘国梁 刘远焕 廖向希 谢辅元 王平 郭淑华(女) 杨世乐 李晋川(女)
  陈平 卿德基 刘仲仪 李梅(女) 郑永馨(女) 岑际伦 刘志全 杨柏清(女) 黎文华
  王淑明(女)任节(女)
  绵阳市
  刘文 邱万钟 周家斌 蒋武聪(女) 王丽蓉(女) 赵常伦 魏先和 何莲芳(女)
  郑国学 王功全 邓才明 罗明福(女) 龚林泉 冯化友 胥光勇 张念平 马恒贵 田达奎
  巩小蓉(女) 唐永齐 冯永康 叶正国 岳春英(女) 谭晓琴(女)邓勤芳(女) 王成荣
  侯芳(女) 李旭初 弥晓钟(女)
  广元市
  侯兴隆 罗萍(女) 吴义荣 文华章 何仁元 罗丹 饶敏 马本驹 胡愈敏 冯颖超(女)陈忠玲(女)
  雷莉(女) 何晓红 赵黎(女) 刘大平(女) 熊顺华
  遂宁市
  李兴明 周余孝 陈旭康 刘先龙 张泽湖 何汝泽 黄兴富 李登模 蒋晓志 漆英 郭传金 伍晓娟(女)
  夏爵生 陈祖刚 黄光旭
  南充市
  冯福志 王明武 李江波 吉怀康 何光庆 邵培德 杨学本 黄绍培 张映雄 章继广 李祥文 周学灵
  张家和 孙立科 袁明川 彭小波 喻晓斌 孙怀学 明镜 张继莲(女) 黄明清 袁素 张霞(女)
  张锦川(女) 杜宜中 李建荣 刘广义 林仁贵 彭冰(女) 罗廉才 张递强 雷大益 王才全
  王扶成 刘忠荣 李绍民 罗云伯
  宜宾市
  陈明体 裴平花(女) 张先齐 黄以民 孙忠 郑明炯 吕锡臻 陈先骏 刘明贵 陈刚 朱亚辉(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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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达华 王才敏(女) 杜庆鸿 黄志华 戴伟 黄尤英(女) 彭兆瑜(女) 郭泉(女)徐太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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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友强 李增源 成永笔 谢仕骅 齐福春 杨永富 于清泉 闫翼明 郭明舟(女) 李永方 廖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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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桂兴 陈世玖 曾国贞(女) 唐开平 罗大富 张建君 陈燕萍(女) 张利美(女) 周远婵(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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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属事业单位
  费绍稷 孙介福 林光耀
我国特级教师制度与特级教师研究的回顾思考王芳 蔡永红
  摘要:特级教师是我国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幼教师而特设的一种兼有先进性和专业性的教师称号。在回顾特级教师制度的建立、发展脉络及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度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指出了制度具体操作中的不足。通过对特级教师研究文献的回顾,提出了特级教师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理论界对特级教师研究关注不够;研究内容过于单一,主要涉及到特级教师的经验。
  关键词:特级教师;特级教师制度;特级教师研究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就建立起了特级教师制度,用以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幼教师,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优化我国教师队伍,促进教师迅速成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自70年代建立这种制度至今,虽然各方面的制度机制已逐步完善,但仍有很多方面不能满足促进教师发展的现实需要;此外,在研究领域,关于特级教师的经验总结非常丰富,但却缺少整合性的理论研究,缺少对特级教师成长的理论性总结与概括。这些问题不得到解决,特级教师制度的实效将会受到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回顾与分析,以明确特级教师制度与研究发展的未来方向。
  一、我国特级教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特级教师是我国教育系统中独有的荣誉头衔,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幼教师而特设的一种兼具先进性和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制度初见端倪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但正式建立却是在1978年,这中间,其建立过程经历了一段曲折。
  1956年,共青团中央将当时社会上某些人歧视小学教师劳动的情况及小学教师三低问题(待遇低、地位低、质量低)汇报中央,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做出批示,四、五月间,教育部接连研究解决办法,起草了《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报告》,认为“对有特殊贡献的优秀教师,给以特级待遇。”
  “1956年7月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教育事业工资改革的指示,制定了全国中学教员,行政人员,全国小学教员,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结合这次工资改革,北京市提升了一批中小学特级教师,并在工资待遇方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审查批准,给予特级教师特别提升。中学特级教师的工资定为‘相当于高等学校六级(教授)’,小学特级教师的工资定为‘相当于中学教师三级’。1959年、1960年、1963年北京市又陆续提升了一批特级教师,至1966年,北京市共提升特级教师40余名,其中:中学9名,小学32名,幼儿园特级教养员1名。文化大革命,这一活动停止。”
  文化大革命结束,日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示“要研究教师首先是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制度。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人们终身从事教育事业。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正是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讲话精神,1978年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普遍开展了评选特级教师的工作,我国从此正式建立了特级教师制度。
  1993年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广泛征求意见,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颁布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下简称《规定》),同时《暂行规定》废止。《规定》共16条,基本延续了《暂行规定》的精神和内容,在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待遇等方面进行了细微调整,并增加了撤销这项内容。随后各省、市、自治区均以1993年《规定》为基础,因地制宜,相继制定了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现在特级教师评选已经步入正轨,特级教师制度发展进入一个较为成熟的阶段。
  纵观特级教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特级教师制度是中国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既有明确性又有模糊性,既有合理性又有历史局限性。”特级教师称号出现在特级教师制度正式确立之前,它是教育行政部门为解决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而偶然设立的,事先没有经过充分的酝酿和论证,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最初特级教师的评选是一种非制度性的评选活动,且仅限于北京,1978年由于国家领导人的指示,特级教师评选成为一项全国性的制度。《暂行规定》和《规定》中分别写明评选特级教师是为了“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可见评选目的具有连贯性,与称号设立的初衷也是一致的,事实证明特级教师制度对调动教师积极性、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特殊贡献的优秀教师”是对特级教师的最初表述,“贡献”、“优秀”后来体现为《规定》中所指的“先进性”,“先进性”表明无论是职业精神还是工作业绩,特级教师都堪称教师群体中的楷模与榜样。在制度正式确立之前,特级教师的评选侧重对教师先进性的考察,这与称号偶然设立缺乏专业评价指标有关,更重要的,那是一个推崇先进的时代,特级教师的先进性自然是评选的重点。特级教师制度正式建立以后,从《暂行规定》到《规定》可以看出特级教师称号的专业性逐渐得到体现——评选资格和标准对教师专长的要求趋于规范和严格,而其原有的先进性没有削弱,正如《规定》中提到的“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先进性”与“专业性”在这一称号中高度融合,成为特级教师与众不同的定位。
  特级教师称号的设立是希望由工资待遇入手从而解决中小学教师“三低”问题,因此特级教师称号最初是与工资级别挂钩的,“特级”是待遇上的特级。《暂行规定》对待遇问题做了调整,特级教师称号与工资级别脱钩,工资方面的待遇变为每月的津贴。特级教师称号从此仅作为一种荣誉称号,但是它与教师职级有一种微妙的关系:特级教师不属于职级系列,但又超越职级之上,因为通常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才有资格入选,设立特级教师是对教师职级的一种象征性延伸和补充,“特级”可理解为教师级别上的特级。因此,特级教师往往被视为我国教师的最高荣誉,成为很多中小学教师的毕生追求。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特级教师制度日趋正规、完善。特级教师评选一直是特级教师制度的主体部分,出现最早也最受重视,因而评选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特级教师管理出现较晚,直到1993年,《规定》才少量涉及,后各省市的实施细则中,特级教师管理方面的规定增多,管理已逐步从评选中分离出来,现已形成评选和管理既有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两个部分。特级教师培养方面尽管还没有形成制度,但已被提上议程。
  第一,特级教师评选制度成熟:
  参评资格严格,主要包括学历、教龄、职级;针对一线教师、校领导和教研员三类人员,有些省市初步实行不同的参评路线;对教龄的限制有所放宽,政策向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不乏破格的先例。
  评选的指标体系全面,在思想道德、教育教学水平和效果、学术科研成果、荣誉及获奖情况、教师培养、教育改革、教材建设等多个方面做出具体要求,有些省市采取各项达标综合评比的方法,有些省市则实行必备条件+可选条件组合的形式,显示了指标体系逐渐趋于灵活、合理,虽然评选项目仍以质性规定为主,但是有些省市开始制定量化的评分标准,增加了评比的可操作性及透明度。
  评选程序对提名、考核、评审、确定等各个步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些省市还增加了候选人公示制及评选监督办法,力求确保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特级教师管理制度加强:
  细化了特级教师的职责和待遇,特级教师除了要继续做好本职工作以外,在科研和指导教师方面通常肩负更多的任务,例如带头进行教育科研、定期撰写学术著作、培养青年教师等等;特级教师的待遇,在工作方面主要是学术假期和助手制,在经济方面每人每月80元津贴,值得一提的是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已大幅度提高了金额数目,并且提供其他物质奖励,在医疗、住房等方面也出台了特级教师优先政策,体现了对特级教师的关心。特级教师称号不仅仅是一种奖励,更是一种使命和责任,对职责和待遇的规定是激励、引导特级教师再接再厉,更好的发挥示范作用。
  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特级教师的管理职能,不少省市针对特级教师终身制的弊端,采取了特级教师复评制或年度考核制,规范特级教师的行为。强调为特级教师提供方便条件,例如有些省市提出建立特级教师信息库、成立特级教师协会、设立特级教师专项基金等,有效支持特级教师开展工作。组织针对特级教师的培训活动,例如北京市举办的“星期六特级教师课堂”,为特级教师的进一步发展创建了更高的平台,管理的作用扩展、提升到促进专业发展的层面上。
  第三,特级教师培养初现:
  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开始将着眼点转向“如何培养未来的特级教师”这一重要课题上来。1999年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跨世纪园丁工程”的重要项目之一——“特级教师计划”正式启动,从资助科研、组织讲学团、举办研修班到出版专著,全方位发挥现有特级教师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力求“造就一批在教书育人和教育教学研究方面造诣高深的中小学特级教师,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2002年底北京成立了特级教师工作室,“希望通过各种渠道,以听课、授课、课后辅导、讨论等‘一条龙’的形式培养特级教师接班人。”今后,教师不再仅凭个人努力“孤军奋战”,借助制度和组织的力量,他们的成长如虎添翼,这样无疑将会有更多更优秀的特级教师脱颖而出。
  特级教师制度由原先以评选为主,发展到目前涉及评选、管理、培养三个方面,尽管内容比较初步,但是制度分化的趋势明显,进步有目共睹,这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也说明了特级教师越来越受到教育管理部门的关注。
  二、现阶段特级教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特级教师制度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制度如何进一步促进教师发展,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1.关于评选比例问题
  特级教师被看作是教师的最高荣誉,但是这一荣誉对广大教师的激励作用却十分有限,其中评选比例是主要影响因素。评选比例严格限制在教师总人数的1&—1.5&之内,自1978年以来,全国评选的近3万名特级教师相比我国百万中小学教师,实在是凤毛麟角,评选机会渺茫,难免出现曲高和寡的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是否能够扩大评选比例,或者取消数量限制,使特级教师评选从注重选拔性功能转型为偏向促进性功能,这是符合现代教师评价原则的。评选的关键在于标准,而不在于比例。应该严格按照标准,有符合条件的就评选,没有符合条件的就不评选。很多符合条件的教师都非常优秀,难以取舍,优中选优不一定公平,如果一定要分出伯仲,很可能挫伤一些“准”特级教师的积极性,得到认可则是对他们最大的鼓励。
  2.关于参评资格问题
  特级教师评选对职级和教龄的要求很高,教师一般接近退休年龄才有资格参评,这种隐性规则使特级教师称号类似于“终身成就奖”的性质。如此漫漫征途对正在成长中的中青年教师来说,现实吸引力不强;而对于进入职业生涯隐退阶段的老教师来说,特级教师称号可能只是锦上添花,面临退休,评上了是对自己过去成绩的奖励,不一定激发他们在未来的工作中加倍努力。尽管现在有破格提升特级教师的情况,但毕竟还是少数。教师职级和教龄是教育教学水平的标志,是不可逾越的参评资格,然而是否职级越高越好,教龄越长越好?教师专业发展是有规律的,能否结合教师专业发展规律设定两者的底线要求,拉近特级教师称号和广大教师的距离,探索特级教师称号如何适时发挥激励作用,使之成为教师专业发展中的“加油站”,而不是“终点站”。
  3.关于待遇问题
  在众多教师称号和荣誉中,特级教师的待遇没有竞争力,甚至不如评职称来的实际,所以很多教师可能不会视特级教师称号为教师职业的必经正途。向往成为特级教师,教师看重的一定是荣誉本身,而非伴随荣誉而来的待遇,但这并不意味待遇问题不重要。待遇体现着价值与尊重,特级教师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理应有权享受良好的待遇。能否修订《规定》中的各项待遇设置,例如依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加津贴数额,在医疗、住房、子女教育、休假、参政议政等方面给予特级教师一定照顾。根据美国心理学家赫茨伯格提出的双因素理论,为特级教师解除后顾之忧,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也许并不能直接发挥激励作用,但是这些措施具有不可忽视的保健功能,有助于特级教师更加安心工作,取得更多成绩。
  除此之外,特级教师在评选及管理的具体操作层面上也存在一些不足,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
  1.地区差异大。虽然有中央制定的《规定》作为依据,但是特级教师评选及管理由地方具体操作,因此,各地特级教师制度的发展受制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水平和重视程度。
  2.评选标准的修订不及时,1993年的《规定》距今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了,评选标准没有变化,很难反映近些年新教育理念对教师的新要求。
  3.特级教师评选机会不均,教育发达地区大于教育落后地区,重点校多于普通校。
  4.学校领导当选特级教师的比例较大,一线教师参选机会减少。
  5.特级教师管理不到位,不能切实为特级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及生活条件,因此特级教师易于流向经济—教育发达地区。
  6.特级教师任用不合理,很多特级教师走上管理岗位,再加上特级教师队伍老龄化,退休、离职的情况不在少数,真正坚守教学一线的特级教师并不多,使稀缺的优质人才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
  7.对特级教师制度的介绍和宣传不够,广大教师缺乏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因此难以深入了解这一制度。普通教师不清楚如何努力才能成长为特级教师,经过评选的特级教师也不一定了解评选及管理规定。
  以上问题比较突出,已经引起了普遍关注,采取相应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是今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重点。顺应时代要求,符合教师成长规律,进一步制度创新,将政策落到实处,特级教师制度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三、我国特级教师研究现状及其反思
  1.我国特级教师研究的现状
  期刊最能反映学术动态和研究热点,从期刊方面来看,特级教师相关文章的数量并不少,可是无论是相对数量还是内容类型都显示理论界对特级教师的关注不够。以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为例,如果将检索年限人为分为三个时段,1978年—1993年,即实施《暂行规定》到《规定》刚刚出台;1994年到2000年,即实施《规定》后的20世纪末;2001年到2004年,即新世纪开始的最近一段时期。在题目检索栏中,分别键入“特级教师”和“教师”,检索到两个主题的文章数目见下表:
  年 年 年
  以“特级教师”为题目的文章数目(a)41篇 278篇 253篇
  以“特级教师”为题目的文章年平均量2.56篇 39.71篇 63.25篇
  以“教师”为题目的文章数目(b)2475篇 20295篇 22032篇
  百分比(a/b)1.657%1.370%1.148%
  从上表可知,以“特级教师”为题目的文章年平均量,三个时段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趋势,尤其是第二时段是第一时段的十几倍,但是每个时段以“特级教师”为题目的文章数目占以“教师”为题目的文章数目的百分比却不断下滑,至少说明在教师队伍中特级教师受关注的程度没有上升,这与特级教师应有的价值和地位是不相符的。当然,这种比较并不十分科学、合理,只能从一个侧面揭示问题,以便引起人们的思考。
  对检索到的文章进行简单的归类,大致可分为四类,按照粗略的数量统计从多到少依次是:宣传介绍类、教学案例类、通知/新闻类和建议/思考类。
  ①宣传介绍类,介绍特级教师的生平、事迹和工作成就,符合《规定》中第七条“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的精神,提高了特级教师在教育界的知名度,为广大教师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②教学案例类,展示特级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课堂设计、组织、实施所蕴含的教学技巧和教学艺术,其中还包括其他教师听课后的体会和分析,特级教师的宝贵教学经验激发灵感、启发智慧,对一线教师的教学工作非常有帮助。
  ③通知/新闻类,包括评选通告、讲学通知、名单公示、特级教师政策专题报道等等,是公众了解特级教师相关信息的重要途径。
  ④建议/思考类,针对特级教师评选、任用和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反思,呼吁公平、公正评选特级教师,有效、恰当的开发特级教师这一宝贵人才资源,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前两类文章在每个时段都占到绝大多数。后两类文章相对较少,而且集中在后两个时段,表明近十年人们关注并思考特级教师制度的发展,这是特级教师制度走向成熟的表现。相关文献中,真正具有学术价值的文章不多,大部分文章没有上升到心理学、教育学的高度审视特级教师及其教学成果,也几乎没有以特级教师这个群体作为对象的研究。特级教师是教育教学领域中的拔尖人才,如果关于他们的文章还仅仅停留在榜样式宣传和经验性描述的层面上,说明学术界没有清晰地认识到特级教师的价值,对特级教师的关注程度不高。
  再来看专著方面,20世纪80年代开始,特级教师相关专著层出不穷,当时文革结束不久,急需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因此介绍和宣传特级教师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除指导学生学习的教辅材料以外,特级教师相关专著大部分由特级教师亲自撰写,以文集、教案集居多,很多都采用丛书的形式,收录的是特级教师经过多年积累的经典教案、经验总结或教学思想等等,是研究特级教师的重要资料。这类专著一般以学科教学实践为载体,鲜活并且富有启发意义,有些已经超越了教学技巧的范畴而上升到实践性研究的高度,“为我们教育研究,尤其是应用研究和开发,做出了巨大贡献,弥补了我国教育研究的薄弱环节,也起到了‘补缺’、‘填空白’作用。”
  2.对我国特级教师研究的反思
  特级教师研究内容单一,无论是期刊文章还是专著,特级教师经验研究,包括教学经验总结、教学模式建构和教学思想创立,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不可否认特级教师的经验非常重要,这些经验来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具有指导性、启发性和借鉴性,其特殊的“迁移价值”是基础理论难以替代的,因此得到一线教师的推崇,成为学习的典范,应该继续加以整合,将这些经验系统化,上升为教学理论或者应用到教师培训之中,使之得到更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特级教师研究不应该囿于经验研究,否则就会限制研究的发展空间:研究内容单一使得特级教师研究多以单个特级教师为研究对象,对特级教师群体的研究还不足,这是因为经验与特级教师所教学科、工作经历等有很大关系,独特且富有个性,很难从群体的角度入手研究特级教师的共同性,这也就不能理解,为什么特级教师丛书通常以“一人一书”、“一人一章”的形式出现;研究内容单一还导致研究方法比较单调,量性的研究方法不易运用,研究的质量难以提升。其实,特级教师还有很多方面值得研究,例如特级教师的成长,特级教师的成长代表了一类优秀教师的成长轨迹,包含了众多规律性的内容,然而,目前特级教师成长研究通常伴随经验研究一带而过,缺少理论性的概括,采用传记式的体裁,严格来说也不能称其为研究。
  突破研究内容的单一,关键要拓展研究思路,研究思路拓展了,研究方法必然多样,研究才能深化。可以借鉴专家型教师的研究思路,专家型教师,即具有教育教学专长的教师,一直都是国外教师研究的热点,国外研究者对专家型教师在知识结构、经验积累和认知技能等方面的特征进行了初步探索,比如柏林纳(Berliner,1994)提出的专家型教师教学专长特点和斯腾伯格(Sternberg,1997)提出的专家型教师教学专长原型观都是极具代表性的理论。特级教师研究完全符合这种研究思路,因为特级教师是教学的专家,而且可以判断他们是专家型教师中的特殊群体——专家中的学者以及专家中的研究者,那么他们具备了怎样的专业素质?他们的专长有什么特点?是如何发展的?他们在认知、职业动机、专业信念等方面是否与众不同?由这一思路展开,特级教师研究豁然开朗,同时也能补充我国专家型教师的相关研究。
  将教师专业发展和特级教师结合在一起,是一个有意义的研究方向。特级教师一般终身从事教师职业,这并非可以用“量”的时间概念来衡量,而只能以“质”的专业发展概念得以体现,特级教师和普通教师的区别就在于“质”的方面,即处于教师专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用教师专业发展理论审视特级教师,无疑特级教师处于教师专业发展的高级阶段,而且他们能够保持不断的专业成长,特级教师经历了怎样的专业发展道路?促进其专业成长的内因和外因是什么?一系列值得研究的问题呈现在教育研究者面前,然而国内却鲜有这方面的研究。以特级教师为切入点研究我国实际国情下的教师专业发展,从他们身上探寻关于教师专业成长有价值的经验和经历,不仅可以丰富相关理论,而且能够帮助其他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尽快在专业上成长起来,使其教育教学工作更有成效。
  参考文献:
  [1]中国教育事典(初等教育卷)[Z].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
  [2]中国教育年鉴()[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60.
  [3]崔相录。特级教师经验的特殊性及特殊意义 [J].教育研究,1996,(9):12—16.
  [4]教育部人事司负责同志就“跨世纪园丁工程”“特级教师计划”实施情况答本刊记者问[J].人民教育,
20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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