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宇孤是骗子公司拒绝退钱玩伏宇军布鲁斯套路组合希望被骗的到他公司下面拉条幅

武汉宇天齐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最后更新时间: 00:39:03
阅读量:405
作者:新月晨星
武汉旅游攻略?问题详情:明天要去武汉玩了,三天时间。出去车费和住宿费800元,大概还有1200元经费。学生,求旅游攻略推荐回答:根据个人主观想法,建议武汉旅游两种套路玩:套路一【静游武汉】:观赏景点,到此一游;套路二【闲游武汉】,放松心情,感受与融入;住武汉目前开通运营1.2.3.4号四条地铁线,住宿安排在地铁站周边,主要以2号线为主集中在武昌区为好,如临近中南路站几个站,周边多有连锁酒店家庭旅馆青年旅社。吃武汉有个特色餐饮场所‘美食城’,里面往往集中了数十家餐饮店,价格优惠,选择多;还可去临近商场餐饮店;武汉大部分餐饮店人均消费100左右。【静游武汉】:推荐游览东湖(四个区域:听涛景区、磨山景区、落雁景区和吹笛景区)。黄鹤楼夜游长江(武汉两江游览):可去哪儿买票,票分有无自助餐两种,自助餐只能说还行,别晚到,晚到自助餐所剩无几。辛亥革命博物馆江汉路步行街:逛逛街,看看历史建筑另外,归元寺数数罗汉,按个人喜好去下武汉大学、晴川阁、杜莎夫人蜡像馆、光谷步行街、汉阳造艺术区、武汉园博会、楚河汉街等。【闲游武汉】:建议规划第一东湖第二归元寺。武汉最热闹的古寺,地铁坐到钟家村站,门票10元,进门送香。第三夜游长江(武汉两江游览)第四武汉欢乐谷第五吃饭休闲:世界城光谷步行街第六武汉园博会:有英法徳、成都香港、玫瑰园等117个展园,汉口里汉江湾两大建筑群,南北两大园林艺术馆。此外,还有东湖海洋世界等供参考。开一家五金店需投资多少钱?问题详情:五金建材推荐回答:因为你给的信息太少,无法估算的出你的五金建材点需要投资多少钱。五金店的成本主要是包括店面租金,人员工资,然后就是进货三大块,前期投资是很大的,要上十万,因为建材市场的门面都是非常贵的,而且进货也是需要大量资金的,风险说起来还是很大的,但是一旦做好了,收益也是很可观的  如果你对五金行业不是太熟悉,我建议你先去找个五金店打打工,学习下技术,了解五金商品的市场行情,找好进货渠道,熟悉一切之后在去开店会保险很多,也可以去参加一些展会,看一些新的产品,毕竟开五金店投入太大,风险大。有没有85年出生的和我一样一事无成的人么?问题详情:武汉推荐回答:我83年的,一个普通大专生,03年毕业留在实习的大连一家四星酒店,一个月只有2000元的收入,干了四年多,干上了主管,可收入也只有3500元,而这时大连市内的房价早已破万。女友的抱怨,自己的不甘,就想着多赚钱。炒股,07·08年的股市真是高潮迭起,先是赚了一些,脑袋发热,一股脑儿全部身家全投入,五万积蓄,还有前期赚的两万,还有妈妈给的买房首付款12万(当时准备在郊区买房子六千一平),结果我想大家都知道了,各种套牢,各种割肉,各种跌停,当时人都快疯了,就想一个输红眼的赌徒,当时不流行杠杆,要不估计得更惨。就这样最惨时市值只有不到六万。女友分手了,我也辞职了。那年我估计想我这样的人不会少。迷茫了…好在身边有朋友在劝慰我,帮助我。逐渐恢复了理智,重新走上正轨。股票清仓时只有七万六千多,09年借了些钱,买了台N手的集装箱拖车。一直瞒着妈妈,说钱买车了。羞愧!干起集装箱运输,这也多亏04年考了个B证。在这里也感谢我的朋友们,帮我入行,带我练手。最惨时一个月的伙食不足一千元,早餐不吃了,午餐一碗拉面,晚餐豆腐皮卷大葱,大饼子。小半年后资金回笼,才一点点好起来。当年赚了九万,还了盆友还剩三万。全是辛苦钱。10年以后就完全好了,那年攒下了14万。11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我老婆,一个温柔勤劳的姑娘。11年9月我们就登记了。10月我们合资在开发区买了90平米的房子,总房款52万。老婆公积金贷了25万。当时看房子偏僻了些。现在来看还不错。13年当上了爸爸。集装箱车也换新的了。现如今女儿三岁多,健康可爱。家庭小车由奇瑞风云2换成速腾。去年又贷款买了一台集装箱车。啰里啰嗦说了这么多,主要是心路崎岖,感慨万千。总而言之,珍惜爱情,珍惜友情,珍惜亲情,好好过日子!最后跟同行们说,钱是虽好东西,但一定要注意安全!安全第一!!!武汉工资很低,你们觉得呢?问题详情:我本人觉得武汉工资太低了,而且很不好做。房价上涨厉害,物价也不便宜。你们觉得呢推荐回答:同感,我14年毕业实习的时候,找了一家医药公司做客服,底薪才1600,那时候学校一个月的生活费都要1000左右,我还是属于那种比较节省的,有业绩提成但是也不好难,还不给交社保,这家公司人员应该有几百人,像我们这种最基层的工作人员都不给交社保,工资低且不正规,后来毕业后来上海了,我同学跟我做同样的工作岗位,工资差距还是很大的,他在武汉租一单间现在也要1000一个月,不包吃住,扣除社保税收,基本手里也很难存到钱,我说的这种都是普通工作人,哪些高技术人员高薪的就另说了,10年之间,以前5毛钱一碗的热干面,现在最便宜的也要4块了,以前100块可以租到一套大房子,现在1000也只能组个隔断单间,工资永远涨不过物价,武汉现在建设新一线城市,所有东西在涨就是工资不涨,深圳比武汉大吗?问题详情:推荐回答:深圳没有武汉大。深圳,简称“深”,别称鹏城,中国四大一线城市之一,广东省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区域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地处广东南部,珠江三角洲东岸,与香港一水之隔,东临大亚湾和大鹏湾,西濒珠江口和伶仃洋,南隔深圳河与香港相连,北部与东莞、惠州接壤。深圳是国务院定位的全国性经济中心和国际化城市,与北京、上海、广州并称“北上广深”。全市下辖福田区、龙岗区、罗湖区、宝安区、南山区、盐田区、龙华区、坪山区8个行政区。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建立的第一个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已发展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化城市,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深圳速度”,同时享有“设计之都”、“钢琴之城”、“创客之城”等美誉。深圳市域边界设有中国最多的出入境口岸。深圳也是重要的边境口岸城市,皇岗口岸实施24小时通关。面积为1996.85平方公里,人口数量为1190.84万。武汉,简称“汉”,别称“江城”,是湖北省省会、中部六省唯一的副省级市和特大城市、中国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科教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截至2016年末,全市下辖13个市辖区,3个国家级开发区。武汉地处江汉平原东部、长江中游。世界第三大河长江及其最大支流汉江横贯市境中央,将武汉中心城区一分为三,形成武昌、汉口、汉阳三镇隔江鼎立的格局。武汉有九省通衢之称,是中国内陆最大的水陆空交通枢纽,全国首个综合交通枢纽研究试点城市,高铁网辐射大半个中国,拥有40多条国际直达航线,是华中地区唯一可直航全球四大洲的城市。总面积为8494.41平方公里,全市常住人口1076.62万人。综上所述,深圳没有武汉大。武汉麻将怎么玩?问题详情:想去武汉旅游,体验一把武汉麻将怎么玩的呀推荐回答:麻将是款娱乐休闲的大众棋牌游戏,麻友们可以轻松的与家人朋友进行休闲娱乐,体验国粹的博大精深。很多麻友都希望能有麻将高手指导自己打麻将,今天教各位麻友如何理好牌!麻将理牌实例分析:1、没有听张希望的牌:例1:中、白、发、东、南,l、2、6、9筒,6、8条,8、9万。显然,这铺牌里有5个单张字牌和3张老头牌(么九头),无法形成九种么九牌的倒牌。这种牌,可说是相当恶劣的手牌了。2、接近听牌的“未知数”:例2:中中、白,1、4、5、8筒,3、6条,1、2、7、9万。红中对子系一要素,加上4、5筒子,1、2万边搭以及7、9万嵌搭,合为面子牌的4个要素。倘若3与6条中的一张牌与摸进的任何一张中张条子再组成一个面子的话,即有了5个要素,从而具备了听牌资格。3、具有成和把握的牌姿:例3:东东,2筒,1、1、3、3、4、5、6、7、7、8万。这副牌本身已经有5组要素,将复合面子中的2筒,东东视为单张牌对待。不过,从一般玩牌者的习惯来看,不少人宁可拆筒子,说什麽也不原打4万。这种舍近求远的打法,仍属下策。不难看出,这副牌的绿发对容易碰出,决不会留在手头作将用,那麽唯一的将头只有1万了。只要进张筒子,拆舍3、4万搭子就比较合理。诚然,对于5、6条搭子而言,因为纯属中心张子,一旦拆舍出去,极易被旁家吃进,所以不如不舍为妙。怎么理牌学会啦,赶紧拿起手机联系几个朋友搓几把麻将吧~怎么样吃早餐「最武汉」?问题详情: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武汉人,我只想说,还有哪个城市的早餐能媲美武汉吗?
有吗?请站出来。推荐回答:武汉的早餐很丰富,热干面配蛋酒是武汉人最爱的早餐之一,还有豆皮、烧麦、面窝等热干面:制作的方法是先将面条基本煮熟,然后捞起来加油摊凉,吃时再在开水内烫几下,沥水,加上芝麻酱、虾米、葱花、萝卜丁、小麻油等调料拌匀。上口时香气扑鼻,耐嚼有味。武汉的大街小巷到处都有热干面馆和摊点,是武汉人早晨爱吃的早点小吃之一。赵师傅天天红油热干面在武昌粮道街人气很旺,经营了20多年,红油热干面,劲道爽滑,酱香浓郁,味道很正,是周边人的过早据点.油饼包烧麦绝对是武汉特色,酥香的油饼包着四个糯滑味美的烧麦,一口咬下去,酥滑爽口。脆皮烧麦也是强烈推荐,色泽金黄,外酥内糯,来试下你就会爱上它。地址:武昌粮道街139号(近武昌区福利院)王师傅豆皮豆皮是武汉民间极具 特色的传统小吃,将绿豆、大米混合磨浆,在锅里摊成薄皮,内包煮熟的糯米、肉丁、鲜蛋、鲜虾仁等馅料,用油煎制而成。其皮金黄发亮,入口酥松嫩香。王师傅豆皮馆位于汉口高雄路靠近台北一路路口这边,主要特色是牛肉豆皮,一般早上7点左右就开始排队,经常有人几十份的打包带到外地,老板舍得用料,分量实在,皮焦里糯,糯米口感柔软非常入进味。蒸饺也很棒,皮薄馅香,还带着汤汁。地址:高雄路靠近台北一路路口
爱福窝免责声明:您在爱福窝上所看到的内容均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不构成广告也未用于商业宣传,福窝网仅为广大用户无偿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福窝网赞同其观点,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对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阅读量:1445
阅读量:1098
阅读量:277
阅读量:717
阅读量:224
阅读量:973
阅读量:269
阅读量:362
阅读量:451
阅读量:134
阅读量:482
阅读量:948
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
业主服务号
设计师服务号【58同城】汉阳装饰公司_汉阳装修公司排名_汉阳装潢公司
免费量房设计,免费获取报价,推荐专业装修公司,全城管家跟进,让您
装修更省心!
家和美缝施工团队:可上门定制调色,质量厂家保证,施工工艺专业
免费上门量房免费设计方案,全景效果图。装修之前就能看到您的家
小蜂哥能为您提供如下服务 一瓷砖美缝 二水泥自泥平 三甲醛检
瓷砖美缝,小蜂哥用心做美缝,让每条缝经得住考验
武汉市祥龙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从事装修行业多年经验,有
  照片均为工地实拍图,承接项目如下: 1:钢混隔层、现浇楼
58金牌服务商家 18年品质保证 免费量房 免费设计 免费报
武汉辛吉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新房,二手房,出租房,店
武汉艺新装饰是一家专注于:新房、二手房、商铺装修及墙面粉刷、
武汉艺新装饰是一家专注于:新房、二手房、商铺装修及墙面粉刷、
出租房简装1.5万起,90平米2.29万起;4.三房精装全包
专业承接:硅藻泥、工装、家装、办公室、写字楼、商铺装修等 主
没想赚多少 只想事做好 做口碑 做品牌 做高性价比 诚信**...
武汉山水雅庭装饰优惠套餐活动:A经济型 32800元1、水电...
新房、二手房、婚房装修、住宅装修,免费设计,免费测量1:质...
武汉市盛和光辉创意装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装饰设计、工程施工为一...
武汉人和天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设计与施工为一体的具有双...
武汉清居明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及提...
提供咨询量房方案等一条龙免费定制服务,省钱才是硬道理! 我们...
森泰饰家装饰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公司以诚信作为企业生存...
公司专业承接工装家装,毛坯精装/旧房翻新/局部改造/整体修缮...
武汉贴心工长装修队 常年立足成都装修界,是一支有着很好网络口...
本人专业打墙,拆除,出渣,刮墙灰,承接门面的拆除,办公拆除,...
承接家装装修前的一切拆除活,清运渣土。专业拆除墙砖、地砖、铲...
公司简介:我们是一家集室内设计、预算、施工、材料于一体的专业...
公司简介:湖北好邻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室内设计、预算、...
免费量房、免费设计、免费预算我们的理念:创新品、做精品、塑人...
------------------------------...
没想赚多少 只想事做好 做口碑 做品牌 做高性价比 诚信**...
龙鑫装修承接各类半包及全包装修业务,同时龙鑫装修是武汉多家线...
水墨清华、住宅精装修、设计、施工、全包、半包
星来利装饰
绘画理念:构造艺术人生,享受品质生活!业务联系:吴经理:**...
自营公司,以信誉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欢迎新老客来电咨询!本...
承接室内外设计,施工,软装设计等项目。成长为一个独立,创新,...
实惠经济型600元/㎡实惠中产品质型800元/㎡优雅奢华高端...
整体家装——店面、办公司装修——别墅装修——婚房装修——二手...
专业新房装修 合理时尚的设计 店铺装修 小型工装 旧房翻新 ...
专业承接:新房装修、旧房翻新、门面装修、厂房翻新、幼儿园装修...
武汉海居装修专业施工团队,专精水电,二手房装修,旧房翻新,店...
武汉御景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专业承接家装工装服务:墙面工程、旧...
出租房358元每平全包,简装自住398元每平全包,包工包料,...
孙师傅专业水电维修灯具,洁具安装,墙面乳胶漆刷新。本人从事装...
武汉宜佳尚美装饰集团是湖北省一家大型连锁家装品牌企业,成立于...
本公司免费上门测量.预算.设计.施工一条龙服务!我们是一家专...
两室两厅一厨一卫一阳台全包2.75万 简装全包自住型:三室两...
谢经理从95年一直在汉从事装修行业,现为大型装饰集团的金牌项...
一次报价、不加价、无增项,让您安心、放心,本施工队伍工种均为...
武汉涣程装饰主要从事家装、酒店、写字楼、旧房翻新、二手房改造...
湖北德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积累了丰富的设...
武汉心连心装饰设计公司是从事住宅、室内、别墅、商业空间、写字...
(简装全包出租型)两室两厅一厨一卫一阳台全包2.68万,三室...
旧房翻新、改造,乳胶漆翻新,墙面开裂、起皮、发霉处理修补。水...
武汉绘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设计、施工及后期服务于一...
武汉信弘拆除是一家以专业拆除、建筑垃圾清运、一条龙服务公司,...
武汉市祥龙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从事装修行业多年经验,有
瓷砖美缝,小蜂哥用心做美缝,让每条缝经得住考验
小蜂哥能为您提供如下服务 一瓷砖美缝 二水泥自泥平 三甲醛检
免费上门量房免费设计方案,全景效果图。装修之前就能看到您的家
家和美缝施工团队:可上门定制调色,质量厂家保证,施工工艺专业
汉阳装修公司介绍:58同城汉阳装修公司网是汉阳专业的装修公司信息免费发布查询平台,免费提供汉阳装修公司相关信息,感谢您选择信息平台。手机版请访问
汉阳装修公司相关信息:
汉阳装修公司全部商圈:
装修公司- 相关类别:
武汉装修公司周边城市:
装修公司- 热门城市:
家庭装修工程装修局部装修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关闭主题不存在!
请输入姓名:
请输入对方邮件地址:
您的反馈对我们至关重要!西安宇鑫物流网点
西安宇鑫物流网点
(C)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删除历史记录
 ----
相关平台红包
“套路贷”钻了监管和刑事打击的空子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套路贷”钻了监管和刑事打击的空子》的精选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套路贷”钻了监管和刑事打击的空子》 精选一近期媒体曝光“套路贷”的数量突增。一些法律界人士根据实践经验判断,“套路贷”犯罪基数很大,曝光的只是少数。近年来,“套路贷”何以多发呢?一方面,“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老百姓收入增加,经济活动频繁,有了‘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概念。然而,很多人虽急用钱,但不具备向银行贷款的资质,尤其是一些年轻人。这些年轻人容易成为诈骗行为人下手的对象。”北京大是律师事务所主徐卫平律师说。另一方面,近两年经济形势对中小企业产生很大影响,一些企业资金吃紧,也会寻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帮助”。“套路贷” 和高利贷的区别于是,社会上有一群人,专门盯上了家中有房或钱的年轻人、老年人,时刻准备把钱借给他们。“社会上‘老赖’那么多,这些人之所以主动拿钱向外借,就是有把握能‘赚’回来。这些人一旦得手,收益是极高的。”阮齐林说。“我身边被骗丢房产的当事人不少,有一个还因此陷入自责,身患胃癌丧命。”徐卫平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徐卫平说,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千差万别,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轻信骗子说的话,认为放贷人言而有信。殊不知,骗子承诺的“不会难为你”“有事好商量”“长期合作”等等都是空口白牙,说了不算的,只有写下来的黑纸白字才是无法改变的现实。“我在实践中遇到的当事人,他们感到最为惊讶的,是到期还钱都还不上,欠款快到期了,找放贷人还款,放贷人手机关机,人去楼空,找不着人,结果过了没几天,人家反过来自动找上门来,说你怎么到期不还钱?”徐卫平说。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年轻人(学生)和老年人成为主要“被害”对象。一是因为他们自身防范意识不强;二是对诈骗犯罪的法律意识也不强;三是自身有借款需求,比如老年人有房子,经济不宽裕需要钱,学生也需要钱。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套路贷”的程序设计是非常复杂的,犯罪行为人也会编造一套听上去非常合理的说辞来应对质疑,让受害人疏于防范。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滕立章律师建议,老百姓在借款的时候要尽量远离高利贷及一些不规范的贷款公司,确实迫不得已,在办理借款或者涉及相关文件签署时最好咨询专业人士。除了此次公布案例的上海地区,根据媒体的报道,“套路贷”在全国范围内都存在,尤其是沿海和发达地区比较多,这些地方经济相对活跃,借款和融资需求较多。既然“套路贷”诈骗行为社会危害大、影响大,为何还是不断有人上当,且没有被有效打击呢?“套路贷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比如如何区分是高利贷还是诈骗?如何证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如何证明贷款的虚假等等。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方面有时候争议会很大。”滕立章律师指出。此次上海高院也对高利贷和“套路贷”的区别做了分析。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首先就表现在,行为目的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另外,两者的区别还体现在手段方法、侵害客体和法律后果方面的不同。刑事打击五大难点过去此类案件很少被视为刑事案件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套路贷”的气焰。彭新林认为,对于“套路贷”的打击存在5大难点。一是发现难。“套路贷”的发生发展通常有潜伏期。一般情况下,只有侵犯了被害人权利时才会案发。有些人只是被骗了钱财也就自认倒霉了,并不会报警;而且套路贷有很多合法的“证据”,比如“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二是立案难。滕立章律师指出,因为有看上去形式完全合法的借款协议、银行流水等资料,受害人往往手里没有任何证据,难以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中的“套路”,往往造成案件难以刑事立案,相反却在民事诉讼中屡屡败诉被判赔款。“放贷人敢如此明目张胆的诈骗,一方面肯定是由于骗子们受到巨大非法利益的诱惑,另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对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界限不太好界定。”徐卫平律师说。“民事领域中的欺诈和刑事领域中的诈骗在形式上是有相似之处,但是在法律专业人员的眼中,这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通俗地讲,欺诈是指行为人因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意思表示瑕疵而合同效力存疑的情形;而诈骗则是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直接掠夺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套路贷案件中的骗子们就是钻了过去民刑交界处的“空子”,给自己套上民事纠纷的外衣,实施刑事犯罪的勾当。”徐卫平介绍。上海高院此次公布四个案例的重要意义也是在此。“刑事诉讼要打破骗子们假借民事纠纷行骗的黄粱美梦,一方面通过刑事审判打击犯罪分子,形成震慑,另一方面也教育普通民众,让老百姓通过案例学会自我保护。”徐卫平说。三是预防难。引诱受害人贷款,通过很多手段有意让受害人违约,再去法院起诉被害人还款。流程上披着“合法外衣”,怎么去预防是一个问题。四是追赃难。五是定性难。这主要涉及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比如说起意者、策划者、组织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但是其他一些协助者,比如负责跟受害人谈判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维护平台运营的工作人员,财务人员等,可否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如何处理?此次上海高院公布的案例之一,将协助犯罪行为人的律师定罪为诈骗罪。徐卫平说,律师也是人,也可能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误入歧途。犯罪分子想要通过合法形式实施非法行为,肯定需要律师事先订立相关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事后通过民事起诉、强制执行等诉讼程序套取被害人的钱款、房产。犯罪分子取得了专业法律人员的帮助,其破坏性更大,因此对于此类律师界的“害群之马”,国家处理一个,我们律师拍手称快一个。对于普通民众,徐卫平律师认为可以做到的是“不轻信,不放弃”,犯罪分子虽然骗术手段层出不穷,只要老百姓不贪小利不上当,那么再高的骗术也无用武之地,而且被骗后坚持报案,那么司法机关对诈骗犯罪的打击效果就会更好。预防应放在前端徐卫平律师认为,老百姓在借款时,特别应该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务必向有相应金融资质的公司借款,借款前可上工商局的网站查询公司信用状况。第二,务必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借款协议原件、对方身份账户信息复印件、转账凭证等。第三,万万不能轻信口头承诺,对方承诺的事,要落在书面,写在借款协议中。还有最最重要的就是遇到要求你虚签借款金额的,绝不能继续合作,更不能轻信对方进行虚签。”滕立章律师认为,对于“套路贷”诈骗的治理重点应该放在前端。“套路贷案件多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于相关贷款机构缺乏必要的严格监管。对民间借贷尤其是各类经营性的贷款公司,不能比照其他一般性公司,其监管手段应该更为严格,监管的范围应当涵盖日常的具体业务内容,对于违规的处罚也应当更为严厉。”滕立章说。彭新林也指出,应从防范角度入手,减少“套路贷”发生的可能性。“工商,银行等监管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搞套路贷的小额贷款公司有着犯罪的目的,资金可能会有异动,工商部门有行业监管的职责,银行部门发现资金反复有异动,也可以进行监管,这些部门有可能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的线索,发现违法后也可自行处理,比如工商部门可将公司注销。”彭新林说。此外,“对于“套路贷”有必要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比如对它的定性、量刑,证据的收集等方面作出明确。”彭新林建议,此类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会使公安机关的立案、审查、起诉,法院的量刑更有据可循,对打击此类型案件起到促进作用。在司法方面,建立专业化的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比如法院、检察院设立专业化的办案组,培养通晓金融知识的专业人才。彭新林说,总之,应该综合治理,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刑事打击只是一个方面,提高自身的防范和法律意识才是最基本的,银行等相关机构也应加强宣传教育。《“套路贷”钻了监管和刑事打击的空子》 精选二互联网金融资讯媒体 发布平台搜索“互金帮”或公众号:hjbp2p进行关注互联网金融近期媒体曝光“套路贷”的数量突增。一些法律界人士根据实践经验判断,“套路贷”犯罪基数很大,曝光的只是少数。近年来,“套路贷”何以多发呢?一方面,“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老百姓收入增加,经济活动频繁,有了‘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概念。然而,很多人虽急用钱,但不具备向银行贷款的资质,尤其是一些年轻人。这些年轻人容易成为诈骗行为人下手的对象。”北京大是律师事务所主徐卫平律师说。另一方面,近两年经济形势对中小企业产生很大影响,一些企业资金吃紧,也会寻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帮助”。“套路贷” 和高利贷的区别于是,社会上有一群人,专门盯上了家中有房或钱的年轻人、老年人,时刻准备把钱借给他们。“社会上‘老赖’那么多,这些人之所以主动拿钱向外借,就是有把握能‘赚’回来。这些人一旦得手,收益是极高的。”阮齐林说。“我身边被骗丢房产的当事人不少,有一个还因此陷入自责,身患胃癌丧命。”徐卫平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徐卫平说,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千差万别,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轻信骗子说的话,认为放贷人言而有信。殊不知,骗子承诺的“不会难为你”“有事好商量”“长期合作”等等都是空口白牙,说了不算的,只有写下来的黑纸白字才是无法改变的现实。“我在实践中遇到的当事人,他们感到最为惊讶的,是到期还钱都还不上,欠款快到期了,找放贷人还款,放贷人手机关机,人去楼空,找不着人,结果过了没几天,人家反过来自动找上门来,说你怎么到期不还钱?”徐卫平说。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年轻人(学生)和老年人成为主要“被害”对象。一是因为他们自身防范意识不强;二是对诈骗犯罪的法律意识也不强;三是自身有借款需求,比如老年人有房子,经济不宽裕需要钱,学生也需要钱。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套路贷”的程序设计是非常复杂的,犯罪行为人也会编造一套听上去非常合理的说辞来应对质疑,让受害人疏于防范。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滕立章律师建议,老百姓在借款的时候要尽量远离高利贷及一些不规范的贷款公司,确实迫不得已,在办理借款或者涉及相关文件签署时最好咨询专业人士。除了此次公布案例的上海地区,根据媒体的报道,“套路贷”在全国范围内都存在,尤其是沿海和发达地区比较多,这些地方经济相对活跃,借款和融资需求较多。既然“套路贷”诈骗行为社会危害大、影响大,为何还是不断有人上当,且没有被有效打击呢?“套路贷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比如如何区分是高利贷还是诈骗?如何证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如何证明贷款的虚假等等。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方面有时候争议会很大。”滕立章律师指出。此次上海高院也对高利贷和“套路贷”的区别做了分析。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首先就表现在,行为目的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另外,两者的区别还体现在手段方法、侵害客体和法律后果方面的不同。刑事打击五大难点过去此类案件很少被视为刑事案件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套路贷”的气焰。彭新林认为,对于“套路贷”的打击存在5大难点。一是发现难。“套路贷”的发生发展通常有潜伏期。一般情况下,只有侵犯了被害人权利时才会案发。有些人只是被骗了钱财也就自认倒霉了,并不会报警;而且套路贷有很多合法的“证据”,比如“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二是立案难。滕立章律师指出,因为有看上去形式完全合法的借款协议、银行流水等资料,受害人往往手里没有任何证据,难以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中的“套路”,往往造成案件难以刑事立案,相反却在民事诉讼中屡屡败诉被判赔款。“放贷人敢如此明目张胆的诈骗,一方面肯定是由于骗子们受到巨大非法利益的诱惑,另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对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界限不太好界定。”徐卫平律师说。“民事领域中的欺诈和刑事领域中的诈骗在形式上是有相似之处,但是在法律专业人员的眼中,这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通俗地讲,欺诈是指行为人因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意思表示瑕疵而合同效力存疑的情形;而诈骗则是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直接掠夺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套路贷案件中的骗子们就是钻了过去民刑交界处的“空子”,给自己套上民事纠纷的外衣,实施刑事犯罪的勾当。”徐卫平介绍。上海高院此次公布四个案例的重要意义也是在此。“刑事诉讼要打破骗子们假借民事纠纷行骗的黄粱美梦,一方面通过刑事审判打击犯罪分子,形成震慑,另一方面也教育普通民众,让老百姓通过案例学会自我保护。”徐卫平说。三是预防难。引诱受害人贷款,通过很多手段有意让受害人违约,再去法院起诉被害人还款。流程上披着“合法外衣”,怎么去预防是一个问题。四是追赃难。五是定性难。这主要涉及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比如说起意者、策划者、组织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但是其他一些协助者,比如负责跟受害人谈判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维护平台运营的工作人员,财务人员等,可否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如何处理?此次上海高院公布的案例之一,将协助犯罪行为人的律师定罪为诈骗罪。徐卫平说,律师也是人,也可能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误入歧途。犯罪分子想要通过合法形式实施非法行为,肯定需要律师事先订立相关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事后通过民事起诉、强制执行等诉讼程序套取被害人的钱款、房产。犯罪分子取得了专业法律人员的帮助,其破坏性更大,因此对于此类律师界的“害群之马”,国家处理一个,我们律师拍手称快一个。对于普通民众,徐卫平律师认为可以做到的是“不轻信,不放弃”,犯罪分子虽然骗术手段层出不穷,只要老百姓不贪小利不上当,那么再高的骗术也无用武之地,而且被骗后坚持报案,那么司法机关对诈骗犯罪的打击效果就会更好。预防应放在前端徐卫平律师认为,老百姓在借款时,特别应该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务必向有相应金融资质的公司借款,借款前可上工商局的网站查询公司信用状况。第二,务必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借款协议原件、对方身份账户信息复印件、转账凭证等。第三,万万不能轻信口头承诺,对方承诺的事,要落在书面,写在借款协议中。还有最最重要的就是遇到要求你虚签借款金额的,绝不能继续合作,更不能轻信对方进行虚签。”滕立章律师认为,对于“套路贷”诈骗的治理重点应该放在前端。“套路贷案件多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于相关贷款机构缺乏必要的严格监管。对民间借贷尤其是各类经营性的贷款公司,不能比照其他一般性公司,其监管手段应该更为严格,监管的范围应当涵盖日常的具体业务内容,对于违规的处罚也应当更为严厉。”滕立章说。彭新林也指出,应从防范角度入手,减少“套路贷”发生的可能性。“工商,银行等监管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搞套路贷的小额贷款公司有着犯罪的目的,资金可能会有异动,工商部门有行业监管的职责,银行部门发现资金反复有异动,也可以进行监管,这些部门有可能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的线索,发现违法后也可自行处理,比如工商部门可将公司注销。”彭新林说。此外,“对于“套路贷”有必要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比如对它的定性、量刑,证据的收集等方面作出明确。”彭新林建议,此类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会使公安机关的立案、审查、起诉,法院的量刑更有据可循,对打击此类型案件起到促进作用。在司法方面,建立专业化的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比如法院、检察院设立专业化的办案组,培养通晓金融知识的专业人才。彭新林说,总之,应该综合治理,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刑事打击只是一个方面,提高自身的防范和法律意识才是最基本的,银行等相关机构也应加强宣传教育。【版权说明】来源:法治周末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我们将24小时内删除更多资讯,来互金帮搜索“互金帮”或公众号:hjbp2p进行关注长按下面的二维码进行关注《“套路贷”钻了监管和刑事打击的空子》 精选三资料图“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模式,是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典型。形式上采取一些合法手段,也会制造银行流水的痕迹,目的是提供证据,利用司法途径,侵占被害人财产法治周末记者汲东野“借款5000元,却损失一套价值近200万元的房子。”“借款30万元,两月变百万元。”“借款1400万元,却被索要欠款过亿元。”近半年来,一种被称为“套路贷”的犯罪形式被反复曝光,逐渐浮出水面。受害人,轻者,被“套”走房产、钱财;重者,价值过亿的矿产、楼盘都在不断的“套路”中被放贷人占有、抵押、变卖。“这些受害人怎么都缺乏常识,会上当跌入这样的陷阱?为什么会签这么多虚高借款合同?”在北京工作的白领于杰(化名)感叹道。“套路贷”是一种概括形象的说法,简单来说,是以民间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多数借款人(受害人)自选择民间借贷开始,就跌入了一个精心设计的“连环局”。对于疏于防范的借款人来说,此后的发展就身不由己了。放贷人会使用签订阴阳合同、‘伪造’银行流水、“平账”等手段,将节节攀升的“虚高借款数额不断合法化。最终在放贷人的暴力讨债,或虚假诉讼的压力下,借款人或抵押房屋,或倾家荡产。有些当事人及其家人受不了其带来的精神折磨,因此患上抑郁症等精神疾病,还有的人自杀了。“司法”有时反而成了放贷人实施诈骗的工具。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一般来说,放“高利贷”的人多是“黑白两道通吃”,做“套路贷”的很可能也是如此。他们除了需要借助“威胁恐吓讨债”的手段,有时还需要进行合同“公正”,对受害人提起虚假诉讼等。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滕立章律师认为,上海高院的案例对于当前泛滥的“套路贷”会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单纯靠刑事打击难以真正规范贷款行业,还需要包括行业监管机构在内的多方共同努力。虚高合同走流水“您好,请问您需要贷款吗?”生活中,一些人常接到此类主动提供贷款服务的电话。或许,这些电话除了来自于中介公司和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外,电话的背后或许也有“套路贷”的犯罪团伙。“套路贷”的陷阱就在我们身边。在上海高院公布的案例中,家住上海市的杭飞(化名)就是从看到微信朋友圈中的一条信息开始,掉入“套路贷”的陷阱。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仅一年后,杭飞被诈骗团伙卖掉一套价值194万元的房子来还欠款。2015年1月中旬,时年17岁的杭飞在朋友圈看到一条消息:“16岁以上未成年人只要凭一张身份证,即可在当天拿到元的放贷,因为你是未成年人,无需还贷,无需负法律责任。”出于贪小便宜的心态,杭飞加了对方微信。当月24日,一家馄饨店里,杭飞见到了放贷的傅某、郝某等人,在他们的诱骗下,小杭借款4万元。而后,杭飞通过王某、唐某认识了瞿某。经过商谈,决定由瞿某作为资方向杭飞放贷4万元。第二天,瞿某和唐某通过银行给杭飞打款16万元,但是实际上,杭飞拿到手的仅仅只有5000元。杭飞又按照瞿某的要求,当场从16万中取了12万元现金还给了瞿某,剩下的4万元交给了傅某等人。傅某、郝某、朱某等人现场瓜分了其中的3.5万元作为中介费。杭飞实际仅拿了5000元。其实,这个过程,就是瞿某等人“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飞。“空放”,简单来说就是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也就是高利贷。一位从事“空放”3年的网友介绍,“空放”最重要的就是看有没有房子。而打款给杭飞账户16万元,这一举措正是“套路贷”中所谓的“走账”,为日后他们的追债留下银行流水的“证据”。此时,涉世未深的杭飞始终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拿到的5000元不用负法律责任。借款之后的半年,杭飞过得风平浪静,也没有人来催促他还款,杭飞也只当占到了点便宜,没把房子的事放在心上。直到他刚刚过完18岁生日的几天,瞿某等人打着要债的旗号再次出现。瞿某告诉杭飞,他所借的16万元经过这几个月,“利滚利”已达90万元,逼迫杭飞还款。直到此时,“套路贷”的诈骗形式已经形成,不过这仅仅是初级的“套路贷”。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解到,至少在5年前,这种诈骗形式就已经存在。放贷人通过以“贷款利息”“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等,并制造银行流水。此后,放贷人可以凭借合同、流水等证据去法院、公安处提起诉讼或报案。而签订“虚高合同”的事情也较为常见。百度贴吧“上海空放吧”中,一位网友气愤吐槽,借款5000元打6万的“条子”(借条),本说好一个月2000元的利息,没几天就被索要6万元欠款。帖子后,亦有两位网友跟帖,也遇到此类事情。滕立章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套路贷”的一些常用手段,如虚增借款本金等等,一直是一些不规范民间放贷机构的“常规做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法律对于借款利息的限制,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为了“看似合法”地收取高额利息,这些人就虚构借款本金,通过银行流水的方式提供高额本金,之后要求借款人马上返还部分本金。索债吞下房产杭飞的借款从5000元骤然增至90万元,对仍在读书的他来说,是晴天霹雳,他束手无策。此时,瞿某等人给杭飞提供了两个选择:一是拉到外面打一顿,回家跪在父母面前让父母还钱;二是瞿某帮杭飞以名下房产抵押贷款,一部分归还欠款,一部分由瞿某帮杭飞放贷赚利息赎房,这样并不会影响杭飞的房产所有权。在瞿某等人的哄骗下,杭飞选择了第二条路。诈骗团伙的真实目的也渐渐浮出水面。当月下旬,瞿某和应某到杭飞的居住地,找锁匠,并诱骗杭飞从家中偷出房产证,交予瞿某。瞿某等人在为杭飞的房子做房产抵押操作不成的情况下,进一步诱骗杭飞将房产卖给马某(另案处理),与马某约定160万元房价(后经评估价值为194万元),并于8月28日,瞿某和应某带杭飞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0月21日,他将房产过户给马某。据杭飞称,瞿某全程不让其看合同内容,就让其签字。其间,杭飞所得158万元房款除支付中介费、税费外,均取现、转账给了瞿某。在完成了上述所有的“套路”之后,瞿某试图让这笔所谓的“90万元借贷”有据可依。于是,瞿某先后于2015年8月下旬、10月中旬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飞进行资金走账,以此对应其让小杭写的90万元借条,之后杭飞又将其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杭飞就这样还清了所谓“欠款”。时至此时他仍然蒙在鼓里。直到2016年2月,马某以180余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卖给了杨某,当杨某要求入住时,杭飞及其家人才发现瞿某当时归还的房产证是假的,而这一个精心设计的“套路”,让杭飞一家失去了一套房子。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瞿某、应某、唐某相互结伙或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判决瞿某等人犯诈骗罪,判处四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相较于此次上海高院公布的其他案例,杭飞所遭遇的“索债”手段已是较为温和了。“套路贷”犯罪行为人在索债时往往会不择手段,例如滋扰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利用之前制造的所谓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起所谓的“合法债权”,最后通过胜诉判决来侵占借款人及其亲属的财产。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犯罪行为人诉被害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并不鲜见,多例案件犯罪行为人均胜诉。“套路贷”五大特征上海高院根据今年来影响较大的“套路贷”犯罪案件,总结出“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这些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北京大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卫平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模式,是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典型。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套路贷”的实质就是诈骗,犯罪手段是一环扣一环,通常涉及多起案件,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形式上采取一些合法手段,也会制造银行流水的痕迹,目的是提供证据,利用司法途径,侵占被害人财产。“这属于有组织有策划的严密犯罪的范畴,更应该严厉打击。其犯罪手法较具有迷惑性,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案件的隐蔽性比较强,犯罪的潜伏期长,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止侵犯受害人财产权益,威胁人身安全,还会诱发其他犯罪,比如导致被害人自杀等。”彭新林说。《“套路贷”钻了监管和刑事打击的空子》 精选四“套路贷”成为非法小额贷款公司新的犯罪手段,而贷款人一旦被“套路”,付出的将是惨痛的代价。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海高院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有期徒刑、罚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从5000元到一套房,贷款人如何“被套路”?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宝山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就是典型的“套路贷”。该案被害人之一杭某系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并带杭某至上海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在此期间,瞿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刻意造成杭某已经取得借款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而杭某收到马某房款后,应瞿某要求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瞿某,由此还清“欠款”。该案件中出现的“套路贷”实际上就是变种高利贷。之所以称为“套路贷”,是指借款方并没打算让借款人还钱,借钱不过是其侵吞房产的借口。对于高利贷和套路贷的不同,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说,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可从以下四个方面与高利贷作区别:第一,行为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而高利贷目的是为获取高额利息。第二,手段方法不同。包括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第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套路贷”近年来呈增长趋势自去年8月24日,多部委联合发布被称为“史上最严网贷新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网贷平台划出“十三条红线”后,网贷平台呈现出大浪淘沙的状态。网贷之家统计显示,《暂行办法》出台一年来有882家企业退出网贷行业的平台,网贷平台停业、转型的比例上升至70.41%、4.08%。《暂行办法》出台后跑路、提现困难、经侦介入的占比有所下降,但是,“套路贷”却呈现蔓延之势。据黄祥青介绍,从2015年下半年起,“套路贷”作为一种新的诈骗模式开始出现,在2016年呈现出较快增长的模式,目前已经发现数十起案件,本次宣判的4起案件是首批“套路贷”审结案件。当前“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通常通过签订超过实际借款金额的合同,“合法”炮制的银行借款、取款记录,通过“伪造”获得众多证据,为被害人设下圈套,同时也迷惑法院。对单一案件来讲,受害人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只能通过案件串并,发现被告人多起犯罪事实,揭穿其骗局。“套路贷”犯罪具有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营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合同所借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套路贷”犯罪嫌疑人多为没有金融资质的小贷款公司,依托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消息,诱骗被害人上钩。比如本次宝山法院审结的两个案例,就是“套路贷”以未成年人借贷无须还本还息为幌子,吸引未深的未成年人,进而对其进行诈骗。多方共同监管,拒绝“套路”“套路贷”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类似“变种”高利贷还包括近年兴起的校园贷、美容贷、培训贷等,其中校园贷借贷者为学生,通常借款数千元或者一两万,在半年多之后就“利滚利”到十几万甚至数十万。针对细分贷款项目“现金贷”和“校园贷”,国务院互金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发布《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银监会等6部门今年6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针对“套路贷”,上海高院与公安系统加强配合,联手打击。目前,公安系统已经将“套路贷”作为突出侵害百姓犯罪作重点打击。法院以判例的形式严惩“套路贷”,实行定罪上从严、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量刑上从严的政策。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定罪上,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第二,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第三,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第四,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记者从上海高院方面获悉,高院方面正在查看近几年相关案件的历史卷宗,一旦发现被忽视的“套路贷”案件将启动追溯和重审。黄祥青说:“今后,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来源 | 整理自第一财经日报声明 | 登载文章内容仅供传递信息,转载请注明来源协会出品必属精品微信号:gifa2014投稿/合作: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是全国首家由**批准成立省级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作为协会官方微信,是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自媒体平台,是所有关心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人士的聚集地,汇集行业新鲜资讯,专注行业报道与解读。广告《“套路贷”钻了监管和刑事打击的空子》 精选五导读:8月28日,上海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4起涉“套路贷”案集中宣判,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因校园贷、美容贷、培训贷以及套路贷……引发的自杀或者绑架等事件不断发生,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犯罪案件。” 新闻发布会通报称。会上有关人士还进一步表示,“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上海集中宣判四起涉“套路贷”案件除了校园贷之外,近几年来,一种看似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的“套路贷”案件也频频发生。8月28日,上海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4起涉“套路贷”案集中宣判。比如,宝山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是比较典型的一例“套路贷”。被害人杭某本来只想借3000元,最终被“套路”却赔掉了上海的一套房。“‘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上述通报会上强调。通报会上还指出,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那么,“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何在?上述会上有关人士介绍到,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与“套路贷”区别主要表现在:行为目的不同。具体来讲,“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手段方法不同; 侵害客体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量刑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从严”惩治“套路贷”值得注意的是,“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而《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上海高院对“套路贷”犯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不断加强调查研究。比如早在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今后,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通报会指出。通报会上还进一步表示,上海法院将在四个方面进行“从严”惩治:第一,定罪上从严。“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第二,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第三,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什么是“套路贷”?“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第一次以“诈骗罪”判刑严惩。这几年在商事(经济)活中,出现了“校园”贷”、“裸贷”、“以房养老贷”、以及本次次报道的“套路贷”。“校园贷”、“裸贷”和“以房养老占房贷”等等,实际上都是“套路”,“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追求高息不是目的。这一切都是都是“套路”,可以统统成为“套路贷”。这种发展蔓延的结果,已经造成被害人辍学(校园贷)、自杀、唯一房屋被变卖等严重后果,成立当前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对于新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上海法院对套路贷的“严惩”“公判”,势必对目前各种贷款中的欺骗行为用刑事手段予以严惩和遏制。目前这种贷款诈骗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套路贷不是一般高利贷,多了“套路”当大家看到“套路贷”、“校园贷”、“裸贷”和“以房养老占房贷”的时候,更多的想到黄世仁、杨白劳逼人卖女儿抵账。“校园贷”、“裸贷”和“以房养老占房贷”等等,实际上都是“套路”,“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追求高息不是目的。这一切都是都是“套路”,可以统统成为“套路贷”高利贷和上边的几种“套路”贷,还是有很大区别的。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包括复利也就是利滚利,提前扣除利息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就属于高利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一律无效。在年利率24%—36%之间,付不付利息国家不干涉,索要也不支持。这种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来源:综合华夏时报、刑辩大师《“套路贷”钻了监管和刑事打击的空子》 精选六因校园贷、美容贷、培训贷以及套路贷……引发的自杀或者绑架等事件不断发生,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犯罪案件。” 新闻发布会通报称。会上有关人士还进一步表示,“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上海集中宣判四起涉“套路贷”案件除了校园贷之外,近几年来,一种看似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的“套路贷”案件也频频发生。8月28日,上海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4起涉“套路贷”案集中宣判。比如,宝山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是比较典型的一例“套路贷”。被害人杭某本来只想借3000元,最终被“套路”却赔掉了上海的一套房。“‘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上述通报会上强调。通报会上还指出,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那么,“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何在?上述会上有关人士介绍到,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与“套路贷”区别主要表现在:行为目的不同。具体来讲,“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手段方法不同; 侵害客体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量刑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从严”惩治“套路贷”值得注意的是,“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而记者注意到,上海高院对“套路贷”犯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不断加强调查研究。比如早在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今后,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通报会指出。通报会上还进一步表示,上海法院将在四个方面进行“从严”惩治:第一,定罪上从严。“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第二,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第三,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标签:互联网金融|P2P网贷|互联网理财|P2P监管《“套路贷”钻了监管和刑事打击的空子》 精选七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 朱丹丹 北京报道因校园贷、美容贷、培训贷以及套路贷……引发的自杀或者绑架等事件不断发生,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犯罪案件。” 新闻发布会通报称。会上有关人士还进一步表示,“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上海集中宣判四起涉“套路贷”案件除了校园贷之外,近几年来,一种看似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的“套路贷”案件也频频发生。8月28日,上海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4起涉“套路贷”案集中宣判。比如,宝山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是比较典型的一例“套路贷”。被害人杭某本来只想借3000元,最终被“套路”却赔掉了上海的一套房。“‘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上述通报会上强调。通报会上还指出,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那么,“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何在?上述会上有关人士介绍到,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与“套路贷”区别主要表现在:行为目的不同。具体来讲,“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手段方法不同; 侵害客体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量刑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从严”惩治“套路贷”值得注意的是,“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而《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注意到,上海高院对“套路贷”犯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不断加强调查研究。比如早在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今后,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通报会指出。通报会上还进一步表示,上海法院将在四个方面进行“从严”惩治。第一,定罪上从严。“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第二,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第三,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冉学东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套路贷”钻了监管和刑事打击的空子》 精选八因校园贷、美容贷、培训贷以及套路贷……引发的自杀或者绑架等事件不断发生,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犯罪案件。” 新闻发布会通报称。会上有关人士还进一步表示,“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上海集中宣判四起涉“套路贷”案件除了校园贷之外,近几年来,一种看似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的“套路贷”案件也频频发生。8月28日,上海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4起涉“套路贷”案集中宣判。比如,宝山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是比较典型的一例“套路贷”。被害人杭某本来只想借3000元,最终被“套路”却赔掉了上海的一套房。“‘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上述通报会上强调。通报会上还指出,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那么,“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何在?上述会上有关人士介绍到,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与“套路贷”区别主要表现在:行为目的不同。具体来讲,“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手段方法不同; 侵害客体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量刑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从严”惩治“套路贷”值得注意的是,“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而记者注意到,上海高院对“套路贷”犯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不断加强调查研究。比如早在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今后,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通报会指出。通报会上还进一步表示,上海法院将在四个方面进行“从严”惩治:第一,定罪上从严。“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第二,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第三,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套路贷”钻了监管和刑事打击的空子》 精选九因校园贷、美容贷、培训贷以及套路贷……引发的自杀或者绑架等事件不断发生,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犯罪案件。” 新闻发布会通报称。会上有关人士还进一步表示,“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上海集中宣判四起涉“套路贷”案件除了校园贷之外,近几年来,一种看似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的“套路贷”案件也频频发生。8月28日,上海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4起涉“套路贷”案集中宣判。比如,宝山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是比较典型的一例“套路贷”。被害人杭某本来只想借3000元,最终被“套路”却赔掉了上海的一套房。“‘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上述通报会上强调。通报会上还指出,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那么,“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何在?上述会上有关人士介绍到,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与“套路贷”区别主要表现在:行为目的不同。具体来讲,“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手段方法不同;
侵害客体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量刑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从严”惩治“套路贷”值得注意的是,“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而《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上海高院对“套路贷”犯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不断加强调查研究。比如早在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今后,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通报会指出。通报会上还进一步表示,上海法院将在四个方面进行“从严”惩治:第一,定罪上从严。“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第二,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第三,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套路贷”钻了监管和刑事打击的空子》 精选十因校园贷、美容贷、培训贷以及套路贷……引发的自杀或者绑架等事件不断发生,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犯罪案件。” 新闻发布会通报称。会上有关人士还进一步表示,“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上海集中宣判四起涉“套路贷”案件除了校园贷之外,近几年来,一种看似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的“套路贷”案件也频频发生。8月28日,上海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4起涉“套路贷”案集中宣判。比如,宝山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是比较典型的一例“套路贷”。被害人杭某本来只想借3000元,最终被“套路”却赔掉了上海的一套房。“‘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上述通报会上强调。通报会上还指出,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那么,“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何在?上述会上有关人士介绍到,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与“套路贷”区别主要表现在:行为目的不同。具体来讲,“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手段方法不同; 侵害客体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量刑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从严”惩治“套路贷”值得注意的是,“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而《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上海高院对“套路贷”犯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不断加强调查研究。比如早在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 “今后,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通报会指出。通报会上还进一步表示,上海法院将在四个方面进行“从严”惩治:第一,定罪上从严。“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陈飞宇 赵氏孤儿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