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用强检计量器具目录有哪些?和A类有哪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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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以下简称6号文)是国家质监总局1999年颁布的,当时在我国尚没有校准的说法与活动。次年,也就是2000年,质监总局又补充发布了“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28号文,见附文)。文中对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含义做了详细的说明。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虽不属于非法制计量范畴,但得到国际互认的校准活动逐步在我国开始出现。经过这几年的摸索,校准行为也在逐步规范,也有了权威的认证机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现在再来看这两份文件,与当时的理解和解释是有所不同的。6号文的第一条所说的“检定周期”,对于非强检类计量器具来说,如果要求检定周期大于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最长期限,那就只能是校准。否则对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来说,就是违法的行为。因为没有任何一部法规的条文,允许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不符合检定规程要求的《检定证书》。事实上,现在各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对于非强检类计量器具,都是这么处理的。既不违法,也满足用户的需求。当时6号文中所说的“检定周期”,就相当于现在的“复校间隔”。

第二条是说送检方式可以在本单位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这是说承检机构的选择权由送检单位自行确定。但实施检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必须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即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授权,否则不能开展检定出具《检定证书》)。企业内部的计量技术机构若要开展检定(无论是对强检项目还是非强检项目),都必须建标,接受上级计量行政部门的考核授权。所以说企业内设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的检定活动也属于法治行为。否则只能是对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开展内部校准,出具《校准证书》。

您在13楼的回帖中说:“校准的定义是啥,不能说强检器具就不能进行校准吧,只能说强检器具不能用校准代替检定才对吧。在检定周期中,也可校准吧,这样可确保可靠性。”我翻阅了一下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技术规范》,相关的定义如下:

检定: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第9.17条)

强制周期检定:根据规程规定的周期和程序,对测量仪器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第9.21条)

自愿检定:并非由于强制要求而申请的任何一种检定。(第9.22条)

期间核查: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器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第9.49条)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有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第4.10条)

从以上定义来看,您所说的相邻两次周期检定期间的校准活动(不是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方法和检定项目,进行全面的检定)应属于“期间核查”,它并不能因为进行了期间核查而改变原检定周期。如果是按检定规程的要求,送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相当于提前送检),则属于“自愿检定”,可以重新按检定规程的规定确定其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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