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公司质保合同书

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后,接着就应是履行合同,但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现合同中存在欺诈等条款,就容易发生工程合同纠纷,若终止合同就会给一方造成损失,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合同,继续履行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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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次消防工程合同范本的热门法律知识

  •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规范化,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各种协议或合同,基本上只要涉及经济等方面的问题,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就往往会签订协议合同,而各个行业的协议都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的,也有规范的范本,就以消防工程发包合同范本为例,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 任何工程在修建的时候,都是要对外承包给专业的建设单位进行修建的。消防工程在修建的时候自然也是如此,不过现如今所有的承包关系,都是要通过具体的书面合同来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的。这样也可以更好的为消防工程的质量提供保障。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消防工程承包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 消防工程是建筑物完工以后,国家相关部门需要验收的一个重要的部分。消防工程的好坏反应了最终住户居住的安全性。在进行消防工程施工前,需要签订消防工程合同,那么,如何应对由于结算消防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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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原告泉通公司诉被告董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代理人王建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宫晓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泉通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8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位于鲅鱼圈区驼台铺大桥西200米的鲅鱼圈敬老院消防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喷洒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栓系统,工程总造价38万元。原告依约定完成工程量并验收,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31万元,被告目前尚欠7万元工程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欠款7万元。

被告董俐辩称,一、原告未按照约定鞠躬日期竣工,应当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二、原、被告在工程施工完毕时没有进行结算确认,通过答辩人统计,原告施工的工程中,有部分零件没有进行施工,未施工部分价值25759.24元,该部分应当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鲅鱼圈敬老院消防工程安装喷洒系统、自动报警系统(不含泵房)、消火栓系统、水箱发包给原告,工程总总价为38万元。2013年7月26日,案涉工程通过消防验收。被告现共支付原告31万元。另除31万元,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一份收据复印件为2013年8月19日敬老院的材料款36755元,被告的代理人主张该款项亦属于工程款范围内,原告认为该款是做泵房和外网的,不在合同范围内。

另查,原告提供其工程预算书,数额为元,被告认为该份预算书为原告的报价单。被告提供工程预算书,证明原告未施工部分25759.24元,原告认为该工程概(预)算书未载明日期。该工程概(预)算书仅有一名鉴定人公章。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收据复印件、网上验收单、检验报告、审核意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现已完成施工,并通过消防验收,被告应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关于工程款数额,原、被告无异议为31万元,关于材料款36755元,因被告在答辩时并未提出该项异议,而是在原告提供该份收据时由其代理人对证据分析时提出,原告又不认可材料款36755元在工程款范围内,故本院认可已付工程款为31万元,被告尚应给付工程款7万元。至于被告提出的逾期违约金的主张,未提出反诉,可另案处理。至于被告主张扣除未施工项目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营口泉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董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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