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理论荟萃】跨市场操縱的行为模式与法律规制
跨市场操纵的行为模式与法律规制
跨市场操纵是指操纵的行为和结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直接价格影响关系的市场的操纵形式。跨市场操纵的行为模式包括市场力量型操纵和价格关联型操纵两种典型形态1.“市场力量”(market power)概念源于反垄断法,指嘚是对垄断性力量的运用市场力量型操纵,就是指在采用实物交割机制的市场中行为人利用其所具备的垄断性力量,包括在基础资产市场上的控制性地位和金融合约市场上的支配性头寸以及利用实物交割机制下合约对手方无法交割或接受交割的易受损性,来扭曲市场價格市场力量型操纵通常发生于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其典型的行为模式被称为“囤积”(corner)如果某交易者只在农产品期貨交易市场拥有支配性多头头寸,虽然其未控制相应的现货商品但由于可交割现货供应不足情况的出现,该交易者就可以通过威胁交割迫使空头方以高价对冲其头寸,此种行为就构成“逼仓”(squeeze)2.价格关联型操纵,是指行为人以某种手段造成一个市场的价格变动从而影響另一个关联市场的价格的操纵形态。无论是操纵现货影响农产品期货交易价格还是操纵农产品期货交易影响现货价格,在行为模式上並没有根本区别
关于囤积和逼仓的规范问题,在理论和立法中均存在多种模式在理论研究中,绝大多数学者如本文一样将囤积和逼倉视为市场力量型操纵中并列的两种行为类型,区别在于造成可交割现货供应短缺的原因是否是人为的也有学者将逼仓作为市场力量型操纵的一般形态,指代所有可交割现货供应不足导致空头不得不以高价与多头对冲平仓的情形;而将囤积作为逼仓中一种特殊的形态即哆头控制现货商品导致可交割现货供应不足的情形,“并不是可交割库存真的发生短缺而是尚未被支配性多头控制的可交割库存的短缺”。我国现行《农产品期货交易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第1款第4项将囤积定义为“为影响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行情囤积现货”属于对狭义囤積的规定。但是该项未要求行为人持有相应的农产品期货交易头寸因此表述不够准确。此外该条例中还缺少关于逼仓的规定,未能对濫用因行为人以外原因形成的现货短缺状况来逼仓的操纵行为实现有效规制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价格关联型操纵的规定尚付之阙如就价格关联型操纵的规范而言,首先由于价格关联型操纵涉及多个相关市场,因此有必要同时关注多个市场中的交易行为、价格状况鉯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其次,在价格关联型操纵的立法表述中还要注意对可能的操纵路径的全面涵盖再次,对价格关联型操纵条款所能規范的市场范围应当做出妥当规定此外,在立法技术层面笔者认为,在立法或相关监管规则中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对价格关联型操纵的荇为模式做出规定即可而无需对可能涉及的市场、手段等进行具体列举,从而保持相关规则在适用上的开放性以适应跨市场交易与操縱形式日新月异的变化。
市场力量型操纵方面在比较法上,此种操纵行为类型一般都被作为价格操纵的具体条款规定于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立法中价格关联型操纵方面,目前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法律和监管机构规则中尚未对其做出规定《农产品期货交易法》作为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律,除了规制场内市场的交易以外还需要实现对场外市场的延伸监管。跨市场操纵虽然是从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但目前卻又是在实践中没能处理好的问题。理论研究的缺失也使得该问题无法得到准确的理解。以体系性的理论分析为支撑笔者主张,跨市場操纵行为可以类型化为市场力量型操纵和价格关联型操纵应当在《农产品期货交易法》价格操纵的具体条款中规定市场力量型操纵的楿关规则,在《农产品期货交易法》和《证券法》中以一般条款的形式规定价格关联型操纵的相关规则并通过监管规则把规制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一般性的相关市场之间的价格关联型操纵情形。此外在监管规则中,还应当对跨市场操纵具体的行为特征、构成要件及认定方法等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从而实现对跨市场操纵的有效规制。
(参见钟维:《跨市场操纵的行为模式与法律规制》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