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律师教你如何对付拒交物业费的六种老赖每一名不交物业费的业主都有很多理由,从不满开发商到抱怨物业服务企业都能罗列出一大堆说辞。事实是,某些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在法律面前并不成立。有些理由源于业主物业常识的缺乏,都有哪些?本刊对此做了梳理,以案例的形式呈现,辅以政策解读和律师说法,以供读者参考。

  案例1:没入住就不交物业费

  小赵购买的新楼马上就要交房,可他每天的工作忙得焦头烂额,下周又要出差。不巧的是,小赵的太太上个月公派留学去了美国。交房的事倒是可以交给老妈,可物业费小赵暂时不想交,他认为出差时间不会入住,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因为对物业服务包括的内容存在认识上的缺陷,而导致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例子很多。业主不仅要懂得一些基本的物业服务知识,在这方面,物业服务企业也要引导业主。

  案例2:未签物业合同不交物业费

  艾某经营的酒吧坐落于某市的一小区内。20147月,小区业主委员会、住宅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可艾某以其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没签物业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不管小区业主本人是否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只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了合同、甚至几方之间均未签立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已提供服务,就该对物业服务企业已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偿,否则法院也将判未交纳物业费的业主败诉。

  案例3: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交物业费

  一位胡姓的业主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混乱,小区卫生状况很差,盗窃案件频频发生,业主们有意见,以采取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表达不满。还有100多个业主联合签名要求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可是,物业服务企业反而把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告上法庭,不仅要其补交所有物业管理费,还要追加滞纳金。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说明服务质量不到位。小区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应该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小区。

  建议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至于物业管理收费出现纠纷,可以通过业委会与物业之间的沟通来解决,一旦进入了司法程序,业主也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法庭提供因为服务质量不到位导致拒缴物业管理费的证据,最后由法庭裁决。

  案例4:对社区大环境不满意不交物业费

  业主王先生所住的小区距离机场很近,所以经常有飞机在小区上空经过,轰隆隆的声音吵得他们根本无法休息。王先生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他有权不交钱。还有业主反映自己所住小区周围公交车少、银行少等问题,许多业主都要求物业来解决,甚至有人提出物业服务企业雇用的保安应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

  物业费是否交纳所对应的义务是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是否已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其应尽之合同义务和责任。而业主所提出的相关服务项目问题,尤其是与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相关的问题,因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不能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合法抗辩理由。

  业主的要求物有所值甚至是物超所值,但具体到服务上,有许多软性的东西很难做到,而且众口难调。这个问题实际上已超出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能力范围。

  案例5:法不责众跟风不交费

  北京市某小区,刚开始有两三家业主不交费,物业服务企业一般不会采取强制性措施。但是这两三家不交物业费会给已经交了的业主起到不好的“模范带头”作用,许多本就不愿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看到别人不交也没事,就开始模仿。“你不交不是没事吗,我也不交。”这种影响就像传染病,有很多业主跟风。久而久之,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不交费的行列,物业费就更加难收。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业主达到房产的保值、增值;而物服务企业可以通过管理树立自己的品牌。如果因不交物业费而造成物业服务跟不上,最后导致房产贬值的话,业主的利益就会有更大的损失。

  对欠费业主来说,他需要动员周围的邻居也拒绝交费,以达到法不责众的效果;而他的邻居发现可以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也会积极跟风。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案例6:对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用面积进行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

  近日,业主杨小姐在小区一进楼的门洞处看到一则健身俱乐部的广告,而在看到这则广告之前,她觉得物业服务企业根本就没有权利这么做,既然你们经营能挣到钱,我们大家不交物业费好了。与上面相似的一个事例,一小区业主因大堂被擅自出售、物业管理用房被私自出租,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纠纷,拒绝缴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

物业服务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纠正,但业主不能据此不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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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了管理服务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就构成事实的管理服务关系,业主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若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存在异议,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服务关系或者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解除二者之间的服务关系。

  •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为收取物业费的依据应是以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委托该物业公司在小区进行管理为前提,在没有成立之前,因为物业公司与你签订了五年的物业服务合同,你也履行了,但到期后因为没有合同的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你可以不履行和交纳物业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为原签订服务合同到期,物业公司没有续签服务合同,虽然履行物业管理,但因为公司服务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不是具体的业主。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合同官司,你应按主体不合法,合同到期提出你的意见和申明。但考虑到对方在些服务及管理的现状,可以在你认为或是服务价格合理的范围内接受适当的补交。

  •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为收取物业费的依据应是以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委托该物业公司在小区进行管理为前提,在没有成立之前,因为物业公司与你签订了五年的物业服务合同,你也履行了,但到期后因为没有合同的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你可以不履行和交纳物业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为原签订服务合同到期,物业公司没有续签服务合同,虽然履行物业管理,但因为公司服务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不是具体的业主。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合同官司,你应按主体不合法,合同到期提出你的意见和申明。但考虑到对方在些服务及管理的现状,可以在你认为或是服务价格合理的范围内接受适当的补交。

  • 物业与业主之间肯定是有协议的,一般来说物业公司会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也有可能和业主本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这都是合法的。即使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和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只要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服务,给小区物业提供了物业管理的服务,那么,双方的事实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当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时候,物业公司就可以状告业主。同时,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合格的服务,业主也同样可以告物业公司,但不可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企业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开发企业签订的原因:一般买房的时候业主都会与开发企业签订业主临时公约)。
    后期一般是物业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因为物业公司服务的是小区全体业主,因此构成的关系是小区代表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而不是与每个业主本人签订合同)。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有权拒缴。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缴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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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先生是A小区业主。2014年2月18日,任先生和物业公司签订了《A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物业管理及服务的主要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用、违约责任,其中共用的设施、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即公共用水电费),独立计量核算,据实向业主分摊计收,具体遵照《业主公约》执行;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及《业主公约》约定,每月前15日前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相关费用(包括物管费、公共水电费等由物管公司收取的相关费用的),每日按应交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经物业公司催收仍未及时交付费用的,因拖欠造成的其他不便及后果概由拖欠人负责;本合同期限为六年,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同日,任先生在《A小区业主公约》及承诺书上签字,表示愿意履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所有条款。后由于任先生拖欠物业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物业服务费1481.87元和公共能耗费119.6元,物业公司在催收无果的前提下,将任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任先生缴纳欠缴的物业费和公共能耗费。庭审中,任先生提出物业公司提供额外服务宣传时声称是免费,但是实际上物业公司是用小区的公共收益在支付额外服务的费用,这与物业公司自己的宣传相矛盾,也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利益,且物业公司从未公示过公共收益,故才不交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A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符合相关物业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诚信全面地履行自己约定的义务。现被告对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二次供水费的时间和金额没有意见,且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原告已对某小区尽到了主要的物业服务义务,被告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本案争议的焦点

在于被告提出的理由能否对抗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交纳。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问题,本院需要提醒原告,小区的公共收益系全体业主共有,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形下,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善良保管人的要求保管小区公共收益,公共收益的收支应当定期公示,使业主知晓,待将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再与业主委员会就费用交接予以协商,同时,业主对此亦可进行监督,并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的权利,如发现物业公司有损害业主利益情形时,可依法保护自己的相应权利,但不能因此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综上,被告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对原告主张的相应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并非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小区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能随意处分,但是公共收益与物业公司的服务无关,只要物业公司的服务没有达到根本性违约的程度,业主是不应以此为由来拒交物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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