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证补贴6000元费发放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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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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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2017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和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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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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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渝中区政府
来信内容: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
关于退休人员福利的相关管理部门:
你们好!我是事业单位编制的退休人员(单位是企业运营),正式退休时间为2016年11月。此前,我单位上的同事,凡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光荣证》的,退休后工资上浮5%。但是,我早在上世纪80年代便办理了《独生子女证》,退休后却没有享受到这上浮的5%。单位行政人员告知,因为政策开放二胎,所以退休后独生子女补贴这块停了。
我不理解的是,我们上世纪即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女子,难道就因为现在开放二胎,就要将过去的政策福利推翻吗?我们为国家的人口政策做出的牺牲谁能理解?就因为晚退休一两年,我们办的《独生子女光荣证》难道就“光荣地”被弃置成为废纸?现在开放二胎能改变过去独生子女政策给我们造成的生育状况吗?且不说人文关怀,公平合理性何在?我不相信国家政策就是如此朝令夕改没有严肃性!
另外,听说渝中区户口退休人员可以领取500元政府补贴,但是,询问后被告知,这个补贴只针对企业退休职工!
呜呼!难道我们事业编制的退休人员连独生子女补贴这种应得福利要被褫夺吗?
办理单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结果:
您好,您的来信已经收悉,我区高度重视,当即责成渝中区人社局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渝中区人社局接信后万分重视,立即着手调查办理,经区人社局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独生子女提高退休费问题。对于2016年11月退休的事业单位职工,原来符合独生子女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5〕67号)第十条“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本办法实施后……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76号)“一、范围对象…….日及以后退休并符合国家和我市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计发办法。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就该职务职级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240个月” 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具体政策请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咨询了解。
二、关于渝中区户口退休人员500元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问题,请向所在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咨询了解。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如还有疑问,请致电咨询。
感谢您的来信,若您还有疑问,欢迎您再次来信渝中区公开信箱。
回复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的,是需要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的,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就会自动终止。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全面二胎政策,但是有的家庭仍然是独生子女,那么2018年退休人员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吗?发放标准是多少?怎么领取?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
如果是独生子女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
退休需符合哪些条件?
1、参加的职工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①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③因病提前退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病退。
2、企业和职工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其中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须满10年以上)。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8年退休人员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吗相关内容,
退休金计算方法: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有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养老金总额的5%。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另有过渡性养老金。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退休时增加的百分之5和这次月增加106元应该不会矛盾。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退休人员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吗相关内容,如果是独生子女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要办理退休手续的,是需要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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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6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6
提问者:wl5386***时间: 10:08:25地点:2个回答
每月106元。。。。
咨询社保部门,
答: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从领取独生子女证到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
已帮助: 人
答: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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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河北省的独生子女费的发放程序为:由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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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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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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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该有被抚恤人领取。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答: 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
答: 您好,退休后仍然需要缴纳医疗保险的,如果要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须缴费
答: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
答: 退休职工死亡后应当享受的待遇有:
1.发给本企业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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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可以向对方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根据责任划分、花费医疗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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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知识:2016年青岛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新(国家规定)
发布日期: 11: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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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您提供2016年青岛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新(国家规定)相关信息,暂未出台的信息参考以前年度。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三】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自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四)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  【四】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自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下列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  (二)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  (四)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由所在企业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五)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所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因所在企业裁员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在企业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六)对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职工,可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独生子女医药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期间的学费按规定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九)其他应当由单位落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重要意义  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困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此项政策,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成为影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对于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一)发放范围及经费渠道。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1.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二)发放标准及办法。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  (三)困难企业认定及资金奖励。  各地要成立由财政、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地现有政策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困难企业认定。从2010年开始,省级设立以奖代补资金,对工作落实到位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给予奖励。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和相关人员的一次性补助发放工作;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政策;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预算,并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度和2009年度各市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落实情况,请于日前报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六】关于落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日&来源: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计生字[2004]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保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规定在我市各类企业得到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45号)、青岛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企改调字[2003]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各类企业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对日以后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都应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因经济效益不好,暂时无能力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协议,限期或分期发放。  二、凡在日以后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对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前(含破产之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按有关规定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所需经费依法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解决。对按有关规定签订“协保”协议的独生子女父母,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依法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预留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由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一管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预留数额随其退休养老金一起发放。  三、日以后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对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其执行该文件之日(含批准之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由企业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协保”、“退养”和“43、53”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按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其执行该文件之日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预留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交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帐户统一管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预留数额随同退休养老金一起发放。上述所需经费,可一次性从变现的国有资产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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