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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公司债券主要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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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公司债券主要法律法规解读
大金所非自媒体平台,也非网络借贷融资平台,是专注于面向固定收益领域的金融资产交易与同业服务平台。大金所包含报价平台、资产平台、数据研究、金融资讯、金领职场、商学院、大金融圈七大板块,打造集交易、学习、交友为一体的固收类金融同业生态圈。本文已对来源作了标注,如涉及版权,您直接通过公众号或联系我们快速处理。关注“大金所”-“学习交流”-“会员中心”注册成为最大金融同业社交圈——“大金融圈”成员,方便业务合作交流, 另加微信『Djs88Services』邀请进入“大金融圈微信群”(需名片认证)。来源:投行闲云大金所商学院-专家讲坛第十八讲『西部利得基金事业部团队负责人周平』公募基金绝对收益型产品投资分析课件和语音实录已上传,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详细。我国公司债券法律法规形成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为核心,同时证券业协会尽调指引、备案办法,交易所上市规则、业务细则,国有股东及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特别规定等相互填补,本文根据现行主要法律法规对公司债券业务进行解读,旨在形成公司债券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1.公司债券主要法律法规体系一览表序号法律法规发布部门发布时间1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日,日修订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日3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日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证券业协会日5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证券业协会日6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证券业协会日7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证券业协会日8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证券业协会日9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交所日10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交所日1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交所日12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上交所日13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交所日14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交所日15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深交所日16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政部日17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委日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3.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公众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本所上市的下列债券(《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一)国债;(二)地方政府债券;(三)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四)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五)公开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六)公开发行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新三板合格投资者对比:项目个人投资者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优先股(1)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2)资产总额≧500万元;企业法人:实收≧500万元;合伙企业:实缴500万元公司债(1)金融资产≧300万元(2)董监高及持股超过5%的股东NA≧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新三板(1)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市值≧ 500万元;(2)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3)公司股东;(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企业法人:注册≧500万元;合伙企业:实缴≧500万元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核准,应评级,大公募、小公募,12/24发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一)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二)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债券品种发行条件大公募公司债一般条件:1.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大公募必备条件:1.最近3年无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2.3年1.5息;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4.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募可交债发行人条件:(一)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三)最近一期末的NA≧3亿元;(四)3年1息;(五)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最近一期末NA的40%;(六)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八)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一期末NA≧15亿元或最近3年平均加权ROE≧6%,孰低;(二)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三)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主板、中小板可转债(一)最近3年平均加权ROE≧6%,孰低;(二)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最近一期末NA的40%;(三)3年1息分离交易可转债(一)最近一期末NA≧15亿元;(二)3年1息;(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1息,或最近3年平均加权ROE≧6%,孰低;(四)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最近一期末NA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公开发行储架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附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2015年修订)第一章&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文件1-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1-2&募集说明书摘要第二章&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2-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第三章&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3-1&主承销商核查意见,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发行人基本情况;(2)公司债券主要发行条款;(3)发行人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4)对募集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意见,包括募集文件中与发行条件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意见;(5)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6)主承销商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承诺;(7)主承销商是否履行了内核程序,以及内核关注的主要问题、解决情况以及内核意见;(8)发行人是否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核查意见(适用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发行人);(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核查意见应当由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签字,加盖主承销商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3-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四章&其他文件4-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当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4-2&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4-3&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4-4&债券受托管理协议4-5&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4-6&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4-7&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4-8&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经审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4-9&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4-10&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5.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发行人确定是否评级,发行后5工作日进行备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6.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1、最近12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2、债券或者其他债务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仍处于继续状态。3、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4、最近2年内CPA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5、募投违规:擅自改变前募资金用途而未纠正,或本次发行募资用途违法。6、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7、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8、国土资源部等认定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的房地产公司。9、典当行。10、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11、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2年达到最高等级;(3)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7.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四)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五)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六)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七)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八)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九)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8.受托管理人违法违规的处理受托管理人因涉嫌债券承销活动中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再适合担任受托管理人情形的,在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中国证监会可以临时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直至债券持有人会议选任出新的受托管理人为止。9.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一)第三方担保;(二)商业保险;(三)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四)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五)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六)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七)设置债券回售条款。10.公司债券交易方式转变以及投资者范围变化关于交易方式:3个条件(即2A以上、NA≧5亿或ALR≦75%、3年1.5息),上市后不会更改。关于投资者范围:2个条件(即低于3A、违约付息),不满足,大降小,但不会小升大。(1)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大公募”可以同时采用集中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等交易方式;“小公募”在满足3个特有条件时也可以同时采用上述交易方式,不能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的,不得采用竞价交易方式。上交所债券上市规则条件: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的,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不能达到下列条件的,采取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一)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或以上;(二)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三)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深交所债券上市规则规定条件: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可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交易方式。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本所申请上市,且不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只能采取协议交易方式:(一)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二)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者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以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5%,或者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2)竞价交易上市条件仅针对公司债券上市审核时,一旦债券上市之后,债券的交易方式就不再进行动态调整。如果债券在发行时未满足竞价系统的条件,及时存续期达到相关条件,也不能恢复成竞价上市,而发行时满足竞价上市条件的公司债券,不会由于存续期内评级下调或财务数据恶化而导致丧失竞价交易资格。即可理解为:已上市的公司债券交易方式保持不变。(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是发行时被认定为“大公募”的必要条件,但债券上市期间并不要求持续维持,利润下降导致利息覆盖倍数不足1.5倍并不会导致公司债券由“大公募”降板为“小公募”而将公众投资者被排除在投资者范围之外。(4)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存续期间,只有发生两种情形时(低于3A、违约付息),才会导致投资者范围发生变化,至于发生“净资产低于5亿元人民币”、“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5%”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情形的,都不会导致投资者范围发生变化。上交所债券上市规则:债券上市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一)债券信用评级下调至低于AAA级;(二)发行人发生债务违约、延迟支付本息,或者其他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债券发生上述情形需调整投资者范围的,本所及时向市场披露。已经持有该债券的公众投资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深交所债券上市规则:公众投资者可以投资的债券在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众投资者不得再买入,原持有债券的公众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债券:(一)债券信用评级下调,低于AAA级;(二)发行人发生债务违约,延迟支付本息,或者其他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情形。(5)如果“大公募”在存续期间出现债项评级被下调至AAA以下以及违约、延迟支付本息等情形,将降至“小公募”;如果“小公募”在存续期间债项被上调至AAA,则不能升为“大公募”,公众投资者仍然无法参与交易。简记为:大公募可降,小公募不升,大公募降后不再升。(6)《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前,上交所和深交所对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交易的公司债券出现某些不利情形时采取风险警示措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后,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2015年修订版债券上市规则,均取消风险警示措施。11.公募可交债以及私募可交债的对比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其出现源自证监会2008年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其上位法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目前可交债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沪深基本一致)、《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下称《试行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主要对比项目如下表所示:项目公募可交债私募可交债适用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沪深基本一致)、《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下称《试行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管理办法》、《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审核程序大公募可交换债仍需证监会审核;小公募可交换债适用交易场所预审制度,然后证监会简化审核由交易场所进行转让条件确认&发行主体满足《管理办法》及《试行规定》等的相关规定:最近一期末NA≧3亿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等相关规定&标的股票满足《试行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孰低),满足两者之一;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仅要求在交换起始日前为非限售股即可。发行规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无要求。质押率发行金额不超过标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质押股票数量应当不少于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换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标的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不低于发行前一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90%以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的90%&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有股东发行可交债换股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债券期限最短1年,最长不超过6年&不短于1年&换股期发行结束日起12个月后方可换股&发行结束日起6个月后方可换股&评级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无强制性要求&&投资者范围&大公募可交换债同时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发行;小公募可交换债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资质条件&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需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资质条件&12.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底稿保存年限债券承销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妥善存档,保存期限在公司债券到期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不少于五年。13.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准则1.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注: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二)其他证监会认可的机构)2.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3.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4.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监测发行人是否出现以下重大事项: (一)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上升或下调);(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四)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六)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七)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简记为:三事项:新借钱或新担保(20%)、放弃债权或财产(10%)、重大损失(10%)超过上年末NA)(八)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十一)发行人立案调查,董监高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出现以上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5.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一)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发生利益冲突;(二)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不一致;(三)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四)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1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1.大公募基本流程&2.各环节主要事项(1)受理公司债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2)审核审核人员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适时启动诚信档案查询程序。审核工作遵循双处双审、书面反馈、集体讨论的原则。(3)反馈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反馈会集体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反馈会后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转受理部门通知、送达发行人。自申请材料受理至首次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发行人来电来访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4)行政许可决定公司债券监管部召开审核专题会,集体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审核专题会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审核专题会审核意见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不予通过。对于发行申请材料仍存在尚需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的,公司债券监管部可以按规定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公司债券发行行政许可的签批程序后,审结发文,公司债券监管部及时完成申请文件原件的封卷归档工作(核准及不予核准均须)。发行人领取核准发行批文后,无重大期后事项或已履行完期后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发行。(5)期后事项 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领取批文后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公司债券监管部提交期后事项材料,对该事项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提交审核专题会重新审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6)与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审核过程中,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等事项的,我会可征询国务院相关部委的意见。3.小公募基本流程4.各环节主要事项(1)受理发行人在交易所预审同意后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2)简化审核程序申请受理后,公司债券监管部以交易场所上市(挂牌)审核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3)行政许可决定中国证监会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公司债券发行行政许可的签批程序后,审结发文。发行人到交易场所领取核准发行批文后,无重大事项或已履行完重大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发行。(4)与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审核过程中,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等事项的,我会可征询国务院相关部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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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初级个人理财考点解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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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理财产品及销售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
  一、理财产品宣传管理及相关要求
  客户通过不同的理财渠道接触到理财产品的信息。站在银行和理财师的角度,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客户或夸大宣传。关于这一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二、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及相关要求
  1.理财产品和客户分类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化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2.风险评化的方式和频率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 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佑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三、理财产品销售行为规范及相关要求
  1.禁止性规定
  理财师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营销人员,不得因为营销指标的压力,而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2.不同销售渠道的行为规范
  随着渠道的不断丰富,理财产品可通过传统柜台以及网银、电话等离柜式渠道进行销售,理财师需了解各类销售渠道不同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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