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给买过社保,现在怎么投诉员工未买社保要求赔偿偿

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员工辞职有补偿吗?_百度知道
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员工辞职有补偿吗?
我在我们工厂工作快两年了公司一直没买社保,医保卡也没有办!现在辞职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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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飞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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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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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还是去劳动仲裁咨询下才好;一般情况是;做到一年后再辞职的。可以向单位提出补偿要求:1.未签合同,从第二个月期补偿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2.补缴前N个年月的社保;3. 工龄补偿:1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啸凡2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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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参考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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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的建议
由于针对代课教师一直缺乏统一、明确及规范的管理政策,导致大量的代课教师非主动离岗。但由于经济补偿标准过低、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不足,从而导致很多代课教师离开教师岗位过后,生活艰辛,老无所养。再加上许多地方政府在辞退代课教师的操作程序上不够完善,加上少数地方政府刻意忽略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导致了少数离岗代课教师对地方政府产生了不公正感及不信任感,以致多年来屡有离岗代课教师越级向上访、控告。
尽管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努力满足他们的需求,但由于在国家层面上还未出台针对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和养老保险缴纳的可行性政策,因此,虽有部分省、市、自治区积极地在探索解决他们的问题,并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在更广泛的区域中,离岗代课教师的生存和养老问题依然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代课教师在我们教育最艰难的时期,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如果没有这些不计付出的代课教师,可以说中国教育就不会有如今的大好形势,而社会经济也不会如此高速发展、繁荣稳定。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不能因为他们离开了教师岗位,就忽略不管,必须要充分尊重他们为中国教育付出的努力、为中国教育做出的牺牲,适度补偿因为过去政策不完善导致的对他们的历史亏欠,从而能够保障他们在生活上的基本需要,使他们能在晚年享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以至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为了更加有效的解决离岗代课教师的问题,我们建议国家尽管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中:
(1)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其补缴社会养老保险。
(2)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如,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其中,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3)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缴费基数与标准、及领取条件,如:
Ⅰ、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Ⅱ、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Ⅲ、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摊。
Ⅳ、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总之,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做到与时俱进,就要按照党和国家提出的关注民生、老有所养的要求,把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问题和社会养老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并加以认真对待。为了在全国范围内解决离岗代课教师问题,以及为地方政府解决提供指导原则及参考,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只有如此,才能更加有效的解决各种离岗代课教师的问题,避免因此而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从而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
网友评论共 40条
1995年高中毕业那艰苦岁月没钱再读高校正好我县缺英语老师招代课老师,带着满腔热情投身于教育事业至2006年无故被除名。从领150元到220元,前后十二年把人生最好的时光奉献给了孩子们。为了孩子无悔,后悔的是为那些黑了心的一些人办事。没有任何补贴到至今,曾经听说政府补贴有补贴到养老保险里到现在也没见一分,那些钱拨下来了吗还是已经入虎口了。希望在习主席的领导下给我们有个说法和希望
评论者:十年前十年后 &
12:20第 40 楼
教育局一年的教育经费是多少?给代课教师几百块钱一个月。同工不同酬没关系,你至少也得让代课老师能吃上饭吧?几百块钱打发叫花子。唉!代课教师的悲哀啊!
评论者:同工不同酬 &
14:15第 39 楼
但愿中央,省,市,县能高度重视,能贯彻落实,给我们87年后参加工作的小学代课教师一个合理说法。我们是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87年后参加工作,2006年被汉源县人民政府清退的小学代课教师。我在汉源县马烈乡深溪小学和马烈乡新华小学整整代课15年,如今一无所有,居无定所,无固定工作,靠打零工为生,生活艰难。我们为我县的小学教育事业贡献大好的青春时光,奉献了一切。希望汉源县人民政府部门和教育部门能关心我们的冷暖,补发拖欠我们3年的工资。为我们按比例补交我们15年的养老保险,我们将不胜感激。我住址: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马烈乡深溪村5组。联系电话:。
评论者:今生如果有你 &
08:02第 38 楼
我住址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马烈乡深溪村5组,姓李,电话
评论者:今生如果有你 &
22:15第 37 楼
本人在市区公办学校代课长达8年多,学校没有给缴过1分钱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如今,40多岁的年纪已成再就业越不过的槛了,苍天啊,怎么活
评论者:意难平 &
23:02第 36 楼
我88年到92年在四川本乡外村代课近5年,去年填表说工资补偿,现在没有音讯,还补发工资吗?什么标准。盼回音
评论者:触景生情 &
18:27第 35 楼
我是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的,从1991年9月起在小学代课15年,2006年7月被汉源县人民政府和教育局出文件辞退,辞退时乡政府还拖欠我3年的工资,找马烈乡政府多次至今也还没补发给我。说政府没钱。辞退时一年教龄才发280元辞退金。说我们是87年后参加工作的,也没资格参加招聘考试,这样合理吗?补偿标准太低。政府和学校也没为我补交过一分养老保险费。至今也没买养老保险。这样合理吗?我住址: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马烈乡5组
评论者:今生如果有你 &
04:18第 34 楼
我连续代课18年.2005年停止代课。现在当地政府给予代课补偿,说我买了社保,不予补偿。我仅2011年自己出钱买了1年,就不能补偿。这是为什么?想想我87年开始代表时才每月45元,到2005上学期每月总共才450元.现在的学生几千了。政府就可以抹掉我18年的心血吗?渴求政府实事求是,不要有社保就不能得到补偿。
评论者:阳光明媚 &
12:35第 33 楼
我连续代课18年.2005年停止代课。现在当地政府给予代课补偿,说我买了社保,不予补偿。我仅2011年自己出钱买了1年,就不能补偿。这是为什么?想想我87年开始代表时才每月45元,到2005上学期每月总共才450元.现在的学生几千了。政府就可以抹掉我18年的心血吗?渴求政府实事求是,不要有社保就不能得到补偿。
评论者:阳光明媚 &
12:34第 32 楼
本人在集源村委会这个山区小学代课快十五年了。因工资微薄生活一直过得艰辛,但为了山里的孩子也一直坚持着。现在学校因学生少打算撤掉,想想自己也快奔50岁了,离开了讲台还能有什么作为。本人只希望国家能尽快考虑解决像我这样的代课老师的社保问题,使我们这类人能老有所保。谢谢!
评论者:远望 &
08:48第 31 楼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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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公司未足额缴社保,员工被迫离职要给经济补偿金
袁紫衣自2008年10月起入职江苏永丰公司工作。
在职期间,公司以外服公司的名义为袁紫衣缴纳社会保险,其中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为2000元,2011年7月-2013年7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为2200元。袁紫衣实际月薪标准高于缴费基数。
日,袁紫衣以公司存在“少交保险、违规挂靠”等严重违法情形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日袁紫衣离职。
公司认为缴费基数是经双方约定,且是袁紫衣同意的,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袁紫衣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袁紫衣经济补偿金49687.5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诉讼中公司认可按2200元工资标准缴纳保险低于袁紫衣的实际工资数额。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未及时缴纳、未足额缴纳以及未按法定项目缴纳等多种情形。
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在费率确定的情况下,申报的工资数额是决定是否足额缴费的主要因素。
本案中,公司按每月2200元的工资标准为袁紫衣缴纳保险费,该工资申报数额远低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袁紫衣每月的应发工资数额,从而造成袁紫衣的实际应缴保险费少于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都有相应减少,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未依法为袁紫衣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袁紫衣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袁紫衣经济补偿金49687.5元。
【公司上诉】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公司缴费的基数高于当地最低缴纳基数,袁紫衣本人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对此从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其对缴费基数的认可。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可约定社保基数,公司已为袁紫衣缴纳社会保险,袁紫衣不符合法律关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审判决】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袁紫衣每月的应发工资数额为9000多元、10000多元、7000多元不等,而该期间公司仅按每月2200元的工资标准为其缴纳保险费,造成袁紫衣的实际缴纳保险费少于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原审因此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申请再审】
公司还是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对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进行约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未缴纳,此种情形下劳动者离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高院裁定】
江苏高院经审理后,于日作出裁定。
江苏高院认为,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符合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保险费的义务。公司未足额为袁紫衣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一、二审判决公司向袁紫衣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最后,高院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
【春哥闲谈】
看完这个案例,相信大多数企业都坐立不安了,员工要拿经济补偿金实在太容易了,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说是目前极为普遍的行为。
高院判得对不对?严格从法律规定看,这样判没问题!如果全国法院都支持此种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不知能够存活下来的企业会有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据法律规定,员工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未按实际工资数额缴费算不算“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从从文义解释看,“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包括“未缴纳、欠缴、未足额缴纳”等情形。用人单位本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不过,基于现实的考虑,很多地区法院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了限缩解释,尽可能引导劳动者不会因为缴费基数问题而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劳动关系的大范围波动。
比如,广东高院粤高法发[2008]13号指导意见中认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按照广东高院的意见,员工只有当公司存在未缴纳社保或未按照当地规定的险种建立社保关系的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仅仅是未按照工资基数缴纳的,不支持员工解除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
北京高院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亦有相同规定。可见司法机关在用人单位普遍违法的现实情况下,为了“和谐劳动关系”,降低劳动争议数量,迫不得已做了妥协。
当然,也有地区直接规定公司未足额缴费的,支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比如《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就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我们来看一个天津的判决,天津二中院
(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68号判决:本案现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未足额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故被上诉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江苏高院这个裁定,对企业存在违规缴费行为支持了员工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对公司来说,这简直是杀手锏!员工一出招,公司只得丢盔弃甲,缴械投降!
文 | 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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