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处罚是怎样的

香油小作坊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能处罚吗_百度知道
香油小作坊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能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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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处罚项目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处罚种类  1.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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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晏学英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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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晏学英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食药工质行处字〔号
晏学英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晏学英,女,4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84;
字号名称:石门县好香菜食尚餐厅;
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办事处观山居委会站东路老火车站院内;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报经局长批准,本局于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餐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餐厅的食品仓库货架上发现5袋无标签标示的预包装食品,该预包装食品为银色压膜袋,在其产品封口塑料纸上印制有两只黑色燕子及燕子两个字,但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内容,上述预包装食品是当事人于2017年3月从长沙高桥大市场“广业商贸”采购(无进货票据)的燕窝,共采购10袋、每袋采购价85元,共支付货款850元。由于该预包装燕窝食品作为餐厅制作熟食时的添加原料提供给消费者食用,且制作菜肴无销售记录,所以该预包装燕窝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至案发时止已使用5袋,另外5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销毁。上述事实,本局收集、调取了以下证据:
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物包装袋一个、现场拍摄的涉案食品实物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来源、货值金额的事实;
3、日,当事人现场销毁涉案食品照片一张,证明涉案食品已销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食品经营资格。
以上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日,本局依法给当事人下达了石食药工质行告字[号行政处罚听证告书,依法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依据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
2、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石门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石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湖南省常德市建设银行石门县支行)。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或者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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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宜生源商贸有限公司因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被行政处罚
16:13:44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天津市宜生源商贸有限公司因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被行政处罚。
据介绍,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处以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IllegActType
PenDecIssDate
天津市宜生源商贸有限公司
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天津市宜生源商贸有限公司
津市场监管北望食罚〔2015〕1号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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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辖区内某网店经营场所贮存待售的50袋大小不一的腊肠均为真空包装,但其外包装却并未标明任何信息,俗称“三无”食品。该局追查作为供货方的生产者某腊肉制品厂,发现其成品库里库存待售的腊肠也是真空包装的“三无”状态。执法人员对该腊肠应认定为食品而非初级农产品意见一致,但对是否应认定为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不置可否,各执己见。笔者仔细钻研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觉得上述腊肠还真的不宜认定为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一、预包装食品定义出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有三处,一是自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二是自日起施行的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三是自日起施行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其沿用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里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二、预包装食品定义解读鉴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那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作为专门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最新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亦沿用了该该国标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且不与现行《食品安全法》相抵触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处理与标签相关的执法活动中,宜采纳国标和规章中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现不妨对其分层解读:第一层意思——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这说明所谓预包装食品肯定是有自己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为了和带非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相区分,预包装食品又多了一层限制,那就是必须预先定量。笔者认为,预先定量是指在第一次包装、制作完成后即具有确定的量值。为什么强调第一次呢?因为有的商家为了便于经营,将带非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比如糖果,按照统一的质量计量称重,包装成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标识(比如:净含量500g)的大包装糖果,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要求打上标签。乍看起来,完全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特征,但其本质上仍然是散装食品,因为第一次包装、制作时,它是预先非定量的。第二层意思——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这说明定量并非只是意味着数量确定,还要求其量值是统一的,并且对其质量或体积要有标识。这就意味着:第一、如果某食品企业将其产品进行了包装,并且称量后标注了净含量,但这些净含量是不统一的,比如从100g到300g不等,那么它们依然不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第二、如果某食品企业将其产品进行了包装,并且都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但没有质量或体积标识,依然不好认定它是预包装食品。笔者认为,质量或体积标识是指用于表明质量或体积信息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最常见的质量或体积标识莫过于净含量或规格,比如净含量:100g或净含量:100ml、规格:3×100g或规格:3×100ml,但没有净含量或规格也不尽意味着绝对没有质量或体积标识,比如:500g装的壶或5L装的瓶子,灌满整壶或整瓶的白酒,虽然未标明净含量或规格,未对质量或体积信息进行文字表述,但笔者认为,壶的固定容量500g、瓶子的固定容积5L已经是质量、体积信息的明确指示,依然可以视为质量、体积标识,将壶装酒、瓶装酒认定为预包装食品。三、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由上,我们不难发现,要认定上述腊肠是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除了已经作为客观事实呈现的预先包装外,还必须证明其定量并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食品标签的定义,无标签意味着食品包装上没有任何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也就不可能有反映质量或体积标识的净含量或规格。而上述腊肠虽然预先包装,但每袋大小不一,不能算定量。况且每个袋子又并非能包装确切质量或体积的腊肠,又没有其它能反映质量或体积标识信息的表述或指示,故而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并不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所以无论是对网店还是对腊肉制品厂的腊肠,我们都不能将其认定为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只能认定为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散装食品。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处理:1、对作为食品经营者的某网店,经营的散装食品未标明任何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查处。此外,该网店如果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处。2、对作为食品生产者的某腊肉制品厂,虽然《食品安全法》并未就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出厂或者销售的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食品生产者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这说明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散装食品出厂时标注生产日期,再结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产品标识的一般规定,其也至少应当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由此可见,出厂或者销售的散装食品未标明任何信息,已经说明该食品要么未经检验,要么经检验不合格,系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综上,可以认定此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查处。此外,该腊肉制品厂如果未依法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处。四、如何认定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现行《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条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这也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是客观存在的。笔者以为,我们在认定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慎重、严谨,不能但凡发现涉案食品“三无”有包装就直接认定为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而应穷尽各种调查手段发掘除了作为物证的“三无”食品以外的其它证据:1、相应的参照物。比如:某超市货架上待售的一箱饼干,作为储存运输之用的外包装箱标注“100袋×50g”字样,里面的饼干均为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其中68袋均标明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但仍有32袋未标明任何内容。这时,即可将这32袋饼干认定为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比如: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明确记载规格型号为预包装,食品采购票据上载明包装方式为散装称重等。3、对质量或体积信息进行表述或指示的其它证据。比如:用于包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容量或容积是固定不变的,而且包装的食品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五、结语食品安全标准是公众健康的重要保障,是生产者的基本遵循,是合法与违法的重要界限,是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为此,笔者认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尚有混淆不清之处,应及时修订,不妨去掉“标识”二字,修订为:“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将带非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经计量称重包装为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食品除外。”(作者系安徽省宣城市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法苑食药企业及监管者的资讯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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