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米面油的现金收款凭证证怎么写

收入方和付出方以发票作为收付的法律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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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讲解中央财经大学客座教授、留英学者陆宁博士硕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日国务院批准、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总目录第一部分发票舞弊审计一、发票、假发票的内涵二、发票舞弊动机三、发票舞弊表现四、发票审计的一般程序和方法五、实务中的发票特殊问题解读&&&&总目录第二部分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一.二.三.四.五.六.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与问题讲座重点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第四讲发票受让人及发票使用&&&&第三部分企业(公司)税务风险总目录?一、企业税务风险定义?二、企业税务风险因素?三、企业涉税风险类型?四、企业税务风险案例?五、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第四部分个人所得税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总目录?一、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二、企业雇员个税扣缴项目分析?三、非雇员个税扣缴项目的分析?四、承包承租的个人所得税分析?五、2011新个人所得税法案例解读&&&&第一部分目录第一部分发票舞弊审计一、发票、假发票的内涵二、发票舞弊动机三、发票舞弊表现四、发票审计的一般程序和方法五、实务中的发票特殊问题解读&&&&一、发票、假发票内涵1.发票内涵(1)发票定义——发票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时,开具或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会计人员以发票记帐进行会计核算、计算应纳税款;财政、税务和审计等监督部门以发票作为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收入方和付出方以发票作为收付的法律凭据。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又称发货票,也叫商事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人员凭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计算应纳税款的原始凭证。发票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同时又是一种明确收入方和付出方的收、付法律凭据,收方应当依法向付方开具发票,付方应依法索取发票。&&&&?(2)发票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发票的真实性是指印刷、日期、内容和数据等必须真实,因为发票是提供会计信息的根源,真实的发票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发票的合法性是指记录的经济业务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开具和取得均为正常的渠道。发票的合理性是指记录的经济内容符合经营项目的计划和预算等。★真实性是合法性、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合法性、合理性是真实性的必然结果,发票的开具、取得必须合法,使用必须合理,其合法合理又服务于真实性,三者缺一不可&&&&?2.假发票的内涵:(1)定义——假发票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能够发现或揭示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套现”行为,是专指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记载的经济活动事项与凭证所附原始报销票据之间存在的舞弊记录,或者发票本身存在虚假的行为或事实。(2)假发票的三个特征:?★发票本身是假的;发票是真的,但开票人是假的;发票是真的,但发票购买者与开票人不一致。&&&&?★发票真实性基本判断:?即发票所承载的经济事项的一致性判断为标准,从对发票真伪的辨别开始,再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进行验证,最后要把发票与经济事项联系起来,评估或判断发票内容与所发生或形成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存在和一致。?★发票真实性的审计判断:一是看发票,二是看经济事项,三是看发票与经济事项的内在联系。&&&&(3)审计查处认定的虚假发票的四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假票假内容”,就是我们通常所说或者见到的发票本身是假的,通过发票报销所指向的经济事项也是假的,我们也称之为“双假”套现;第二种形式是“真票假内容”,就是通常指的用于报销的发票本身是真的,但是通过发票报销所指向的经济事项是虚假的,我们称之为“恶意套现”;这两种形式都形成对公共财政资金的侵占,导致公共财政资金净损失。第三种形式是“假票真内容”,即经济事项是真的,可反映经济事项所报销的发票是虚假的;第四种表现形式是“真票真内容”,即发票是真的,经济事项也是真的,但发票与经济事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经济交易背景。&&&&?基于审计监督成本与审计威慑杠杆的考虑,审计人员往往重点关注的是前两种假发票形态,对后两种假发票形态因其存在“制度上的善意”而不去过多地投入审计精力去关注。&&&&二、发票舞弊动机(一)套现?(二)偷逃税款?&&&&(一)套现?1.套现属性★发票套现最终导致的是对公共财政资金的侵占或无效率的流失。★基本支出中对个人和家庭支出的“私有”属性和“刚性”排斥了舞弊动机的热忱,这一科目几乎不发生假发票套现行为。★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成为假发票套现的重灾区。&&&&2.套现项目:梳理审计揭示出发票套现的轨迹不难发现,小到差旅费、劳务费、办公费、交通费、招待费、会议费等,中到咨询费、律师费、中介服务费、购置费、办公耗材、劳保用品、各类便相发放的津补贴等,大到各类项目、各类工程以及资产处置和购置等,只要能够使用票据完成对公共财政资金的给付,利益、机会和权力三者之间就有可能发生交互作用而萌发发票套现的可能。&&&&3.套现主体形态——强势主体:一是个人利益;二是小团体利益;三是对强化权力的需要;四是预算执行的需要。4.套现审计线条:资金线条和业务线条是审计人员多年来摸索出来的“两条”审计主线,只是我们有时太过关注资金主线而忽视了对业务主线的关注,使项目支出科目中发生发票套现的事件与日俱增。&&&&5.常见三大类套现:?◆差旅费套现?◆“三公四费”(由公款、公车而发生出国费、招待费、车辆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套现的手法一般是在原有的事实基础上增加了支出,或者假借或通过第三者使公共财政资金部分让渡到个人或者实现个人的消费为目的;?◆公共物品的购买套现——项目与工程套现&&&&6.几类常见的套现工具(1)各大卖场、酒店、各类皮包公司等精心设计和策划的营销战略和销售方案都给发票套现提供舞台,通过虚拟虚假的经济活动事项来完成对公共财政资金预算资的提前套取,以表面上完备、合规的经济交易手续来掩盖虚假的公共财政资金支出,达到满足私欲的攫取。(2)以购物卡为代表的各种支付凭证(以下通称购物卡)是最典型的发票套现工具,购物卡主要是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通讯费、耗材、服务费、咨询费、网络管理等名目列支。?&&&&?(3)利用会议费和培训费进行套现,把宾馆、饭店和培训机构作为套现的工具。?(4)通过多支付工程款等项目资金在第三方实现套现的目的。&&&&?7、发票套现中的审计悖论?(1)假票假内容?以假票假内容来套取公共财政资金的行为无异于强盗抢劫,审计发现的假票假内容往往在“两个极端”实现套现人的私欲,要么金额巨大,要么金额比较小,审计人员可以通过经验、技巧和到税务部门鉴定核实发票的真假。?(2)对发票承载的业务事项或内容是否真实却要花费巨大的审计成本才能够证实,这就给舞弊者留下了巨大的舞弊机会。&&&&(二)偷逃税款发票是证明经济活动发生的基本依据,是会计做账的依据,是卖方确认收入的依据,是买方确认进项、成本费用开支的依据,因此也是偷逃税款的重要依据。?&&&&三、发票舞弊表现1.假票真开?(1)如何识别假发票发票真伪的鉴定是指发票受票人通过电话语音、网络或者税务机关,对所持发票的真伪进行查询或鉴定,并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对其发票进行真伪鉴定的过程。发票目前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2类。&&&&A.发票真伪鉴定的流程(1)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对其提供发票的真伪进行发票真伪鉴定,税务机关对鉴定结果出具发票真伪鉴定。(2)发票真伪鉴定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税务机关分为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3)纳税人应提供相应的资料。纳税人需出示的资料有包括有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和取得发票单位介绍信,需报送的资料为发票原件。(4)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办理业务的期限内办理业务。(5)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条件下当场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一次&&&&?性告知。对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在报送税务机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在延期内办结。B.发票真伪鉴定方法(1)发票真伪简易鉴别方法(北京地区为例)。①将“发票监制章”置于紫外光照射下,“发票监制章”呈现橘红色。②将35℃以上的热源置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钟左右后,发票联正面的“税徽”图案颜色平淡或呈无色。③将“发票监制章”置于8倍以上的放大镜下,可看到“发票监制章”内环细线中有“北京地税”字样。&&&&?(2)发票真伪一般鉴别方法(北京地区为例)。此方法适用于数码信息防伪发票鉴别真伪和查询开具信息。刮开密码层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查询。①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861.gov.cn)首页,点击“税务查询”功能区中的“发票查询”栏目,按照网上发票真伪查询的说明在“发票号码”栏依次连续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在“密码”栏输入密码,按“查询”键进行查询。②拨打语音电话(北京地区),按照语音提示选择正确的提示键,依次连续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按照提示输入“密码”,进入系统查询。③拨打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热线(北京地区)12366按照语音提示进入“发票查询”,按照提示依次连续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按照提示输入“密码”,进入系统查询。(3)直接到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所属税务所的窗口查询发票信息。&&&&(2)假发票的查堵?供给方查堵?经侦介入、卧底调查、暗访?购买方查堵?顺藤摸瓜、突击检查(库存与领购簿核对)等群众举报、奖励机制等?&&&&(3)假发票的审计对策一是对实物或合同进行核对,根据发票数量核对实物是否存在,包括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及新旧程度,根据购买量与实际业务需要进行分析,判断发票真伪。通过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检查,判断业务的真伪性,断定发票的伪。二是对发票内容涉及的培训费、咨询费、餐费、制作费、会议费、办公用品等事项,特别是金额较大、多次使用同一单位发票,要与银行、工商、税务部门联系,核对是否在工商注册,是否将资金打入发票单位,并配以座谈走访等办法核实发票的真伪。三是对报销发票情况进行普查,对发票要素不全、开票内容及印章故意模糊、发票代码不同、收款付款单位不同等情?&&&&?2.真票假开及审计对策(1)常见现象一是销售发票不一次性复写完成。这种手法就是对一式数联的发票在开具时,不一次性复写,而是将“存根联”少开,从而达到少报销售额,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将“发票联”按购方要求开具,为对方作弊提供方便二是不开具发票或以收据代替发票。前面说过发票是收入方和付出方收、付的法律凭据,因此发生经济活动时,收方就应依法开具发票,付方也应依法取得发票,而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有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济活动时不依法开具发票或以收据代替发票,采用此种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偷税,同时也有的是为了将收入置于帐外,为建“小金库”或贪污、挪用提供条件;?&&&&?三是开具内容虚假发票。此种手法对收方来说就是将销售的大宗大额商品,存根联却只是记着小额商品,以此少计收入,达到偷税的目的。对付方来说此手段就是与收方相反的作法,从而达到多报支出套取现金或贪污的目的;四是开具“空头发票”。此种手法对于收方来说主要是了粉饰政绩,一般在年末开出虚假销售作应收帐款处理,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到下年初采用红字冲回作销售退回处理。对于付方来说有了“空头发票”,就可以根据自己需要来任意开具发票内容,其目的不言而愈。五是涂改发票。这种手法在手工记帐时代比较多见,收方和付方均有发生,进入电算化后就变得不多见了,因为现在开具发票基本上是电脑进行,但在一些基层单位还时有发生。笔者的体会只有对利用发票舞弊的各种表现有充分的了解,在实际工作中,才会有针对性,从而增加对利用发票舞弊的各种行为查证的准确性。&&&&六是利用真实发票掩盖不法经济行为。此类发票舞弊行为比较隐蔽,舞弊者所用的发票是真实的,表面上看记录的经济业务也没什么异常,但是发票背后反映的却是另外的经济性质。如:(1)购买代币购物券(卡)用于集体福利等,用“办公用品”等发票报销。(2)公费旅游,以会议费、住宿费等名义的发票报销。(3)利用发票套现,设置“小金库”。如办公经费年底仍有较大结余,单位领导决定平均分配给员工,要求员工凭等额发票领款,在账上表现为很多相似的经济业务,且金额相同。(4)发票各联金额不同,俗称“阴阳票”。有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存根联、财务联所填金额为实际收款金额,而交给对方的发票联按对方的要求开具,协助对方套现。(5)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虚列支出。目前有的地方出现了特殊的公款行贿现象,表现为:有专门的机构为单位用公款买“消费卡”,(“消费卡”不记名,单位购买后可以赠送他人。)根据购卡金额开具“咨询费”或“劳务费”等服务业发票。这种发票舞弊方式存在更大的隐蔽性,掩盖了行贿的不法行为。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发票舞弊行为,如对部分收入不开发票,从而隐匿收入,设置“小金库”。这类舞弊行为特点是业务单据与发票不能完全对应、成本收益配比异常等。&&&&?(2)审计对策(一)、对发票不一次性复写完成舞弊行为的审查技巧。查看发票联背面无复写印痕,或第二联及以后各联出现了直接书写的痕迹,就可以确定对发票不是一次性复写完成的,出现此种情况极有可能存在利用发票舞弊,只要再进一步加以核对,就能发现问题。(二)、对开具内容虚假发票舞弊行为的审查技巧。直接查看发票的内容是否真实。对内容审查主要是查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符合实际或市场行情,若发现发票内容有异常现象,如品目超出购方使用的正常需要量或销方不可能有的产(商)品,就要进行追踪审计,直到水落石出为止。&&&&?(三)、对涂改发票舞弊行为的审查技巧。查看发票有无涂改痕迹,若发现发票票面字迹杂乱、模糊不清、一张发票出现几种笔迹、删字、添字、涂改、重写而又无开票人盖章等异常事项,就可能存在涂改发票的舞弊行为,应当进一步追踪审查,在追查过程中对以下的情况要加以关注:一是大写和小写进行核对,看是否一致;二是检查笔体是否正常、字迹是否一致;三是用数量乘单价核对金额,是否正确;四是对阿拉伯数字中要特别注意“0”和“1”,“0”容易改成“6”、“8”、“9”,“1”容易改成“9”、“7”、“4”,只要关注了这些细节,涂改发票舞弊行为就很容易查出。&&&&(四)、对代开发票舞弊行为的审查技巧。所谓“代开发票”就是一些无照经营者没有合法的发票,便以付手续费为条件,找持有税务部门核给发票的单位代开发票,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这样为他人代开发票,既可以获得非法所得,又可以帮助他人偷漏国家税收,审查时主要看所开发票内容是否在开出发票单位的经营范围之内,开出发票所收回的款项是否作为本单位的收入入帐,有无流向其它的渠道。如款项没有进入本单位的收入入帐,就要进行追查。(五)对利用非法发票舞弊行为的审查技巧。审计人员都知道,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其中一条重要措施就是对发票监印,凡无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或者套印已经过时的“检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都是非法的发票,尤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是要审计其合法性,切不可轻易放过。&&&&?3.利用正规渠道虚开发票的舞弊行为及防治——利用正规渠道的税票造假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是以个人或项目部等名义在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发票种类有地税部门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国税部门的增值税等,这些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一般与工程建设、大额设备采购有关,然后在国家资金中报销,发票上一般只有税务部门的专用章。以某设备采购为例,某施工单位根据要求在A公司购买设备M,该单位不以A公司出具的10万元正规发票报账,不惜重新补交税金在税务部门开具15万元发票报账。重开税票的目的是赚取高额差价的同时又隐瞒了利润所得。?&&&&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借用资质后承接的转包分包工程,以项目部、个人、中标单位名义开票;二是某些单位自身虚列工程名称、虚列支出套取资金;三是低价购置设备后高价开税票报账;四是按工程合同金额直接用税票列支后再施工;五是工程中标单位直接多开税票,加大工程材料成本支出,减少人力成本支出等。&&&&这种虚开发票现象日益增多,一是与这种现象不被社会公众所熟知、被披露的少有关;二是与表现的隐蔽性有关;三是与部分基层税务部门人们的认知度有关,税务部门往往是片面认为税源没有流失,没有考虑到对社会造成了以下的危害:一是为转包分包工程顺利结算提供了便利;二是为某些单位设立小金库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为设备中间商获取暴利、偷漏税收提供了机会;四是违背了工程按形象进度付款的基本原则;五是为偷漏个人收入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埋下了隐患。&&&&根据我国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税务部门也不能例外。从源头上防范社会性腐败问题的滋生也是发票管理的当务之急,片面考虑眼前利益或者开具人情发票都是应当坚决制止的。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切实履行好发票领用制度,完备发票领用与核销手续,二是税务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如项目部等,应拒绝代开单位名义的发票;三是税务部门确实要代开的个人发票应查看工程合同等依据,代开单位名义的发票应同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四是勇于向社会披露发票违纪违规问题,做到警钟长鸣。&&&&四、发票审计的一般程序和方法1、评价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可信赖程度。现代审计是建立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基础上的,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发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有涂改的发票、虚假发票或者经济业务虚假的发票,说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可信赖程度低,应进一步扩大检查范围,多检查一些发票,鉴定其真伪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2、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济业务。涂改的发票及虚假发票相对容易辨别,而利用真实发票进行舞弊的行为,相对来说不是那么容易被发现,审计中,一定要结合被审计单位及发票提供方经营范围及经济业务性质做深入分析。如:如果发现某单位附的商品销售发票内容写“工作服装”,发票开具单位及加盖印章为“×X计算机网络公司”,正常情况下计算机网络公司没有经营服装的营业范围,通过深入查证就能发现一些问题。&&&&3、通过检查发票的防伪标志确定发票是否为虚假发票。发票一般的防伪标志一是发票联的监制章及其号码所用油墨均采用红色防伪专用油墨印刷,即在紫外灯下呈现红色荧光反二是发票联的大写金额栏采用发票文字印色套印色条;三是分类代码为l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按编码规则排列;四是各款发票的号码均为8位阿拉伯数字,字体为哥特字体;五是发票联复写后文字能够呈现紫色;六是发票均采用特种无碳复写纸,其中各类发票的发票联均采用水印。&&&&无碳纸(正面有明显的菱形水印“SW”字样)。另外,对内容或手续不完整的发票审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如没有填写顾客名称,没有注明品名,没有数量,没有有关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等,这类发票很容易被用来达到舞弊的目的。4、发票舞弊审计要充分结合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流程、票据管理、账务处理等管理环节,并检查相关业务资料,如检查会议纪要是很有效的一个审计方法。&&&&5、一些经济业务不是孤立的,而是有其相关性,如招待费不能超过总经费的一定比例,如果超支就算违规,而且招待的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招待费经常超标准,而且不是招待对口单位,利用餐费发票舞弊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大。如,某单位审计人员对异常的票据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分析后,发现被审计单位将连号的发票人为地在不同月份报销的异常行为,继续深入查证发现了利用发票套现的舞弊行为。&&&&?6、审计人员应重视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谈话,有时会从被审计单位人员中了解到一些有用的信息。如,在一次审计中审计人员向被审计单位的汽车销售人员了解情况,销售人员随口说:现在单位压任务,不给回扣很难留住大客户。审计人员获得这一线索后检查账册并未发现回扣的经济业务,经向财务人员询问,发现被审计单位以“汽车装修费”的服务发票报销用以支付该部分回扣。&&&&7、发票违法行为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根据非法出售发票罪,自然人犯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同时,《刑法》对制售假发票定罪需要达到两个条件:一是印制假发票;二是销售假发票达到一定的数量(50份以上)。也就是说,必须要有买卖两种行为才能定罪。而一些假发票贩子常常钻法律的空子,致使有关部门在抓获他们时也难以对其进行惩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三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五、实务中的发票特殊问题解读(一)白条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由于它是“非正式单据”,白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不仅要按偷税论处,而且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些项目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有效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例:某企业2007年度管理费用账户有这些白条费用:1.白条支餐饮费2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6万元为该企业在职工食堂中用于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4万元为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发票(以上费用均真实有效)。经核算,该企业2007年度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2.白条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张某家属出具收条)。3.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4.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上述白条费用,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第一,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的就餐费6万元,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就是说,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要能提供真实的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而不一定非要“合法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白条支职工食堂招待客户就餐费6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又不属于其他经营活动,该职工家属也不可能为此开具发票,税法也没有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管理费用中包含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项目中又包含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费用。因此,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第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白条支职工在食堂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企业职工的就餐费用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职工在就餐时应自行向食堂购买餐券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食堂单独建账,自收自支,这个费用与企业损益无关。因此,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在未取得正式发票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里准予税前扣除的会议费,必须有真实的“合法凭证”,而白条不是合法凭证,因此,白条会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白条支厂房租金属于接受经营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2v9}*&&&&因此,对于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会议费1.5万元、厂房租金2万元,该企业应在2008年5月底企业所得税汇缴结束前或税务机关依法进行2007年度企业纳税情况检查前,向餐费、会议费、租金收取方索取发票或自行到当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否则,该企业不仅不得税前扣除这7.5万元白条费用,而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由于现行税法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哪些应提供有效凭证,哪些应提供合法凭证没有作详尽列举,那么,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至少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费用合法真实。所谓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要坚决杜绝虚列费用支出的违法行为。2.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应由纳税人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用于业务招待费以外应由个人承担的招待费用等。&&&&3.符合有关扣除标准。税法对有关费用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4.费用本身不具“经营活动”特征。白条费用所发生的项目既不涉及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等项目,又不具备经营活动等特征,否则就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二)发票中的一些注意事项1、形式绝对重于实质,有票绝对胜过无票尽管总局所得税司在答网友问时提到这么一点,即使无发票,只要提供真实合法凭证,依然可以扣除,但中国的事情绝非想象的这么简单,税务局永远不会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现官不如现管,没票的统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做法在全国大地盛行,而且长盛不衰。起码笔者见到的类似税务处理占大多数,而且也有总局的政策依据,即80号文,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论是目前的税务事务所鉴证还是税务检查,只要看到没有发票的且涉及损益类科目的,不象我这样心慈手软的,莫不调增所得额,试想,当初你为了省几个点的营业税,如今到要付出25%的企业所得税,这样惨痛的教训,财务人员要时常在老板面前敲敲警钟,而且要警钟长鸣。严格要求应取得发票的统统取得发票,否则不予报销。&&&&2、特殊情况特殊处理,随机事宜随机处置那么有的情况下取得不了发票怎么办?比如款子预付出去了,但对方因为种种问题就是不给发票,或者建筑商垫付资金,建设方迟迟不付,建筑商就是不给票,怎么办?这个时候就要权衡利弊了,哪个利大,哪个弊大,如果说取得不了发票导致税收损失,与赖帐的损失一比较,前者大,那你就想办法弄票呗,和人家好好协商,把票要回来,有的时候还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嘛,到税务局代开麻烦,那就去劳务公司或当地县乡政府处代开,不要因为赖点钱又被法院起诉又被税务局逼债。&&&&3、发票防伪事关重要,鉴别真假事在人为一些小数额的发票倒也无所谓,但是数额达到万元以上,或者说10万元以上的,还是要上网鉴别个真假,现在各地国税局也好,地税局也罢都有网站,而网站基本上都开通了发票防伪功能。虽然说纳税人并没有鉴别发票真假的义务,但问题是出了事,还是纳税人倒霉,有家船务代理公司因为税负太高,于是开了近百万的假发票给船主,船主一直是由这家代理公司开票入帐的,也习以为常了,哪里想到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狸猫换太子,真票变假票了,不要以为税务局是呆子,假票上百万就给查出来了,开票的自然按偷税处理,补税罚款,这受票的也逃不了干系,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幸好税务局通情达理,善意取得的发票不按发票管理办法中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处罚,而且告知向开票的索要真票后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你说这不是折腾人嘛,所以说数额大的普通发票最好留个心眼儿,而且鉴别发票真伪也不花钱,到税务局网站上鉴别一下即可。&&&&4、发票与税收唇齿相依,受票和税政相辅相成接受发票,尽管你接受的是真发票,但是却并不一定就能扣除,这个时候需要一个税收知识,比如南通一家公司租赁一台设备给淮安一家公司,这个票就要由南通税务局监制的,因为租赁设备的纳税发生地在出租公司,相反如果是南通公司在淮安买了块地,尔后租给淮安公司,这个票就要由淮安税务局监制,再比如建筑业发票,必须在建筑工地所在地开具,你别为了省几个小钱跑到网上买别的地方的建筑业发票入帐,傻到这一步,我都不好意思说了。还有餐饮发票,并不是就一定要税收调整,比如差旅费,出差不可能饿着肚子出差,肯定要吃饭,甚至还要喝二两小酒,这个发票就不需要入业务招待费,入差旅费是可以的。&&&&5、真票假业务,假票真业务某次检查某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员佣金超比例,于是找了大量燃油费发票、餐饮发票(08年以前,收入足够多,不需要调整)、出租车发票入帐,发票嘛倒是真的,但是企业做的有点笨,发票都是连号的,一连号就几百张,试用常识来想一下,你租个车子难道一次要付出去几千元?你加个油难道一次要加几千元,你当你车是坦克啊!象这种情况诸如此类,人家都说中国是制假大国,现在连人脸都变的假的了,但再假你也不能这样蠢啊,这种常识性的问题不是欺负税务局智商嘛。当前还存在这种现象,即业务是真的,但是因为这项业务需要纳税调整,所以就变换着法子用其他发票,比如新税法实施后,餐饮发票就不要了,逼着企业开会务费发票。这倒让税务局防不胜防。或者行政罚款收据直接扔掉,花几个钱代开咨询发票,总之啊,几千万纳税户面对几十万税务人员,税务人员力有不逮,心有不及啊。&&&&?6、业务不等于必须有票,凭证不等于必须外来一般来说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必须要有票据,但有时也并不如此,比如拆迁户取得的补偿款,其实质是拆迁户转让房产所得,但各地都规定暂不征收,所以虽然取得了款,也不必开具发票,而是由开发商制作收据并附上相应合同,身份证,签字盖章即可。再比如农民卖菜给企业,农民不可能去开票,一般纳税人企业只有去领农产品收购凭证来作为抵扣和入帐依据,这种情况下也不需要有票。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也是免征营业税的,大部分地方也不可能开票,重庆倒听说可以开免税发票的,象这种情况以投资合同以及评估报告入帐也是可以的。再比如工伤赔偿之类。凭证还有个自制凭证问题,比如工资,比如产品成本结转,比如职工福利费,这里企业主要犯的错误就是进错科目,有的企业把送礼支出硬塞进应付福利费里,要知道应付福利费是对内的,不是对外的,你把送礼支出放进应付福利费,税务局就看不出来了?看出来后要你补扣个人所得税,还要调增你的业务招待费,鲜少有税务局还会记得调减你应付福利费的。&&&&7、备足弹药,以备检查并不是说有了发票就万事大吉了,业务往来往往还应当具有合同、协议、章程等,比如会务费,单有会务发票很可能并不能得到税务局的认同,会要求你提供会务安排计划,与会务主办方签订的合同,会务费明细等,所以平时工作就要做足,一旦有税务局的找上门来,你也有充足的弹药以资应付,当然有时候别做错事,比如业务招待费上偏要写明招待某税务专管员,某分局长,呵呵,这种事情不能做,大家都有头有脸的,虽然干的事不光彩,总还是希望外表光明啊,你请人家吃饭,还留下证据,你说让人家脸往桌子底下放啊。8、开票要规范,收票要仔细有些发票并不规范,抬头居然不是本单位的,这种票你收下来很麻烦,比如员工的手机费发票,往往不少税务部门不认同,给你来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象这种情况,我看还不如直接给员工发工资了,实发工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非多交个人所得税,其实也谈不上多交,你给员工报销手机费,税务局一样要收你的个人所得税。还有的发票,比如只填开礼品,明明是些烟酒之类的,用于带到饭店消费的,但税务局就是认为你是赠送他人的,就要你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你还真的没辙,同时你的业务招待费也要调整,你为什么不写个明细了,烟还是酒还是冬虫夏草。&&&&第二部分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部分目录一.二.三.四.五.六.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与问题讲座重点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第四讲发票受让人及发票使用&&&&最高法院公布3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1、北京判决一起非法制售发票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查明:2009年3月,被告人刘某向他人购买了6万张伪造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并利用互联网渠道,以每份人民币0.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出售了300份。李某又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南某出售航空电子机票查询系统、航空电子机票行程打印系统以及从刘某处购买的300份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最高法院公布3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日,南某在向他人出售从李某处购买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办案人员根据南某的供述,先后将李某、刘某抓获,并在刘某住处查获伪造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65324份。近期,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南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最高法院公布3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判决书下达后,被告人刘某等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刘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2、安徽4人因非法制造发票获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在界首市颖南办事处贾庄村等地租用民房,雇佣被告人李某、代某、刘某等人,非法印制江苏省南京市、常州市,浙江省宁波市等地的服务行业定额发票。日,公安机关对张某等人非法制造发票的窝点进行搜查,现场查获&&&&最高法院公布3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假发票13500份、半成品假发票137254份及印刷假发票的设备一批。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公布3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3、上海制售假发票者被依法制裁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曾因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缓刑考验期间,曹某纠集被告人董某等人,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于寨镇一出租房内伪造上海市工商限额统一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发票等各类发票,并将伪造的发票出售给被告人白某等人,获利人民币16万元。白某从曹某处购买伪造发票后,又向被告人石某等人出售牟利。日,?&&&&最高法院公布3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公安机关在白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尚未出售的各类伪造发票819652份,在被告人石某等人住处查获尚未出售的各类伪造发票共计190698份南汇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董某等人6年9个月和两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并处人民币27万元和10万元不等的罚金;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白某、石某等人4年9个月和两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人民币25万元和5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曹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曹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问题除了上述典型案例外,在日常生活中还存在更多的诸如虚开发票、代开发票、套开发票、出售假发票、报销假发票、收入不开票等等行为。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多的发票违法行为呢?根本原因就在于“发票”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问题发票是税务机关据以征税的主要依据也是纳税人据以计算缴纳税款的重要依据,更是纳税人收取、支付款项的直接依据。发票代表了最直接的经济利益,反映了特定的经济活动。那么仅凭发票能作为已付款凭证吗??我们再看下一个案例:?&&&&问题发票能作为已付款凭证吗??原告宏基材料厂与被告建盛分公司于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分项分包合同。建盛分公司将其承建的天山观澜豪庭2#、3#楼轻质隔墙安装工程分包给宏基材料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单价为每平方米54元,工程总价款据实结算;如一方违约,违约者应支付对方工程价款总额3‰的滞纳金。宏基材料厂按照建盛分公司的要求开具了三张交款人为“新乐市建筑总公司”的发票,分别为日开具金额为27000元发票,于2009年10&&&&问题发票能作为已付款凭证吗??月25日开具金额为27000元的发票,日开具金额为26369.28元的发票,票面金额总计为80369.28元。建盛分公司并未按照发票显示的时间、金额付款。日,建盛分公司与宏基材料厂就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建盛分公司向宏基材料厂出具了工程结算单,确认工程量为1484.6平方米,并以此工程量为依据与宏基材料厂结算,工程价款为80168.4元。宏基材料厂分别于日、日收到建盛分公司付工程款10000元和5000元。2010年5月宏基材料厂向建盛分公司追讨剩余工程款65168.4元。&&&&问题发票能作为已付款凭证吗?被告建盛分公司答辩认为,原告施工后,被告已经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原告已经开具了收款发票,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建盛分公司给付原告宏基材料厂剩余工程款65168.4元。那么法院判决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呢??&&&&问题发票能作为已付款凭证吗?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件,纠纷的关键在于承包方向发包方开具了发票,该发票是否能够作为已付款凭证。结论:发票不能等同于付款凭证,因为发票不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发票本身并不具有支付功能,反映的仅仅是“记帐”而非收款证明,仅仅是销货方的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合法证明,是税务机关计收税金的凭据。仅凭发票不能证明已付款的事实。&&&&讲座重点?不管是发票管理办法还是其实施细则,都包括以下两条主线:第一主线:“人”,即那些人?这些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如果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怎么办?也就是“发票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第二主线:“发票”,即什么是发票?发票如何印制?发票如何领购和开具?发票如何取得?发票如何保管和缴销?发票如何监管检查?&&&&讲座重点?第一主线“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法》第二条)。具体包括:发票监管人、发票印制人、发票领购及开具人、发票受让人。&&&&讲座重点第二主线“发票”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办法》第三条)。发票发票的种类主要包括:(一)国税发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地税发票:广告业服务发票、服务业发票、房地产专用发票、汽车专用发票、租赁服务业发票等、建筑业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等。&&&&第一主线——“人”发票监管人→税务机关(主体)第二主线——“发票”负责发票检查监督管理和违法处罚发票印制人→发票印刷企业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和规定印制发票发票监管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验收、出售印制发票发票领购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按规定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除外发票受让人→收付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收款人处取得合法发票并按规定报销或保管发票,特殊情况除外&&&&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一、发票监管人的含义?指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缴销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人,具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其中各级税务机关起主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二、发票监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发票管理和检查主体的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呢?《办法》中的规定:一、负责发票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1、确定发票种类、联次、内容、使用范围,制定发票开具、管理办法;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细则》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细则》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2、确定发票印制企业;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细则》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3、确定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细则》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细则》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细则》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4、规定发票印制的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确定发票印制样式和数量;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细则》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5、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出售或代开发票?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细则》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细则》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细则》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细则》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细则》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细则》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细则》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细则》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细则》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细则》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细则》第二十三条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6、对发票按规定进行查验,批准销毁;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十八条······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第三十一条······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细则》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细则》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二、负责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细则》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细则》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1、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的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2、不按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行为的处罚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3、虚开、代开发票行为的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行为的处罚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5、非法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的处罚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6、向社会公告违反发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细则》第三十五条《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7、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细则》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第一讲发票监管人及发票监管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细则》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税务人员违法的处罚第四十三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案情1:日晚上,高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汇同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下简称经侦大队),突击检查XX印刷厂印刷发票的情况。当场查获私自印刷(伪造)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XX汽车运输公司广东省道路客运随车发票”共二万份,其中100元、20元面额的发票各一万份,在印刷机上当场缴获伪造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制板两套;其作案手段“高明”:私印的发票与正规发票比较,足可以假乱真,肉眼无法分辨是假发票;伪造的发票监制章与真的发票监制章比较,其规格、字体基本相同,因为是采用电脑扫描制板,印刷的假发票比较难以分辨真假。&&&&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案情2:在破获XX印刷厂私印发票案后,稽查局马上组织全体干部分成五个检查组,对市区十多间印刷厂进行地毯式检查,查获A印刷厂、B印刷厂、C印刷厂等三间印刷厂均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印制未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汽车客、货运票据共114.3万份,票面金额1596.1万元,涉嫌偷逃税收80多万元。其作案手段隐蔽,为对付税务机关的发票检查,光明印刷厂、高新印刷厂印刷的汽车客、货运票据,均在发票印上(供内部使用、不作报销凭证字样),调查厂方和个别运输车主时,他们辩护说,这些票据只是供内部使用,乘客若要正式车票我们都给正式发票。实际上他们都作正常车票使用。&&&&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为什么会出现私印发票而且越来越严重呢?怎样印制发票才不违法??结论:《发票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实则》对什么人印制什么样的发票做了明确的规定,只有按《办法》及《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印制发票才是合法的。?&&&&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一、发票印制人发票印制人必须由税务机关确定,并满足特定的条件,即: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细则》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二、发票印制发票印制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和规定印制发票,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1、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套印发票监制章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细则》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细则》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细则》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2、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细则》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3、按规定的式样和要求印制发票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细则》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细则》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细则》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4、专库保管印制的发票&&&&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细则》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回到刚才讲述的案例,看看对私印发票如何进行处罚呢?&&&&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案情1:日晚上,高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汇同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下简称经侦大队),突击检查XX印刷厂印刷发票的情况。当场查获私自印刷(伪造)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XX汽车运输公司广东省道路客运随车发票”共二万份,其中100元、20元面额的发票各一万份,在印刷机上当场缴获伪造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制板两套;其作案手段“高明”:私印的发票与正规发票比较,足可以假乱真,肉眼无法分辨是假发票;伪造的发票监制章与真的发票监制章比较,其规格、字体基本相同,因为是采用电脑扫描制板,印刷的假发票比较难以分辨真假。&&&&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处罚:(一)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该厂私自印制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伍万元罚款,同时与杨某案件一起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杨某伪造发票监制章、公章和发票制板,已构成犯罪,经检察机关批准,杨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目前进入检察机关刑事起诉阶段。查处这一案件极大地震慑了偷逃税违法犯罪活动,并促使“赖”税大户主动到税务机关交纳欠税。具体处罚依据如下:&&&&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案情2:在破获XX印刷厂私印发票案后,稽查局马上组织全体干部分成五个检查组,对市区十多间印刷厂进行地毯式检查,查获A印刷厂、B印刷厂、C印刷厂等三间印刷厂均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印制未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汽车客、货运票据共114.3万份,票面金额1596.1万元,涉嫌偷逃税收80多万元。其作案手段隐蔽,为对付税务机关的发票检查,光明印刷厂、高新印刷厂印刷的汽车客、货运票据,均在发票印上(供内部使用、不作报销凭证字样),调查厂方和个别运输车主时,他们辩护说,这些票据只是供内部使用,乘客若要正式车票我们都给正式发票。实际上他们都作正常车票使用。&&&&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处罚:查获xx印刷厂、xx印刷厂印刷的汽车客、货运票据,所有的票据均用普通纸仿照税务监制的车票格式印刷,并在票据印上(供内部使用、不作报销凭证字样),但都是作为顾客乘车、货运的凭证,并不是单位内部核算使用,但如何对印票厂和车主定性处理?这些票据不套印发票监制章,不能按发票定性,只能作为印刷收据定性,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发票管理法规并没有规定对私自印刷收据如何处理。我们在讨论时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这些票据具有发票的格式,应按私自印刷发票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些票据确实是收据,如何处理需请示上级局定性。&&&&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对案情2: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下列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二讲发票印制人及发票印制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一、发票领购人领购发票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细则》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细则》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细则》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细则》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细则》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二、发票领购人领购发票的方式《细则》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细则》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细则》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三、发票领购人开具发票的规定1、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细则》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细则》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细则》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2、发票填开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细则》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3、发票使用的禁止规定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4、发票使用范围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细则》第三十条《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5、发票管理措施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案例1:王某是一家餐馆的老板。一天,王某的一个朋友徐某因单位报帐之需,要王某帮忙开一张税务发票,金额为200元。王某立即照办开出了一张号码为NO.0228024的餐饮业发票,该发票同时附有兑奖联。但当时王某和徐某都没有刮开兑奖号码。后来徐某在单位报帐时,会计将兑奖区刮开,发现该发票中了一等奖,奖金为5000元。徐某按照发票上的说明&&&&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凭该发票和自己的身份证领取了5000元奖金。王某得知后,向徐某索要5000元奖金未果,遂将徐某起诉到法院。请问:1、王某、徐某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税务机关应该如何处理?2、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结论:?1、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该奖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没收,上缴国库。?理由:王某与徐某之间的餐饮合同是无效合同,自始根本不存在,奖金应当没收。?&&&&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2、王某、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下列强制性规定。?《办法》中的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徐某在未发生餐饮业务的情况下,要求王某开具餐饮发票违反了上述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徐某虚构事实,持虚开发票回单位报销人民币200元是骗取少&&&&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量单位财物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公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而王某在未发生经营餐饮业务的情况虚构业务,虚开发票行为违反了上述第十条、二十、十二条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在未发生经营餐饮业务的情况下,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应当受到处理。?3、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王某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案例2: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刘某在没有货物购销、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工程承包商、房产开发商、建筑公司、书店等单位和个人大量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金额达300余万元,并按照开票金额2%至4%的比例收取手续费近10万元。问题:对刘某的行为应按什么规定进行处罚?&&&&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结论:刘某的行为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刑法中“虚开普通发票罪”进行处罚。虚开普通发票,达到一定金额,不仅要受到相关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1、《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讲发票领购人及发票开具?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做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虚开普通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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