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正的租房合同没到期退房,未到期被征用,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

租房合同未到期违约怎么办?_百度知道
租房合同未到期违约怎么办?
我跟租我房子的这个人签了2年的租房合同,一年1万元,他只交了1年的钱,而且他简单的装修过了,我现在想把房子卖出去,如果有买家,我该怎么处理他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根据合同法,合同期内:出租方违约,双倍返还租房押金承租方违约,租房押金不予退还
房地产的事知道点儿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不影响买卖之前已经建立的租赁关系。即你的房子可以正常买卖,但是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到合同期满。因此,你现在需要查看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间房屋出售的相关约定。如果有约定表明承租人在房产出售时候原因终止租赁合同的话,那么是最好的。如果没有相关约定,你可以在房产出售之前,和承租人进行协商,适当的给与一部分补偿,并给与合理期限让其搬出。(至于其付款一年,且装修过,这个都是可以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的)一般承租人是会愿意终止租赁合同的。理论上说来,房屋买卖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没有任何矛盾之处。只不过实践中,房产的买受人是不会接受有人住在自己的房子里而自己又住不进去的这种状态。因此,建议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前能和承租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你先给这个租房的人说,你房子要卖
先问他要买不买
如果他不买
那你说只能与买你房的人商量
房子卖给他
但是你们之前的那个租房合同同样生效
先跟他协商诚恳说明你的想法,如果他不愿意你也应该跟他协商能否给他多退还一部分房费当做补偿,毕竟2年的合同,交1万元也没有问题哦
我也遇过你这种房东,很欠抽
晕死!你是怎么跟房东处理的呢?
退了压金,然后搬迁费和违约金,其他就没了,记住万事好商量,讲清楚原因吗就好解决了
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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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签”口头协议。
  租房一定要签订租房合同,租房合同要细。即使你不了解房屋租赁合同常用版的详细内容是什么,但是你要明确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由谁支付、并列明租住前的各项数字,以区分责任。房屋维修及费用也最好写在合同里,以避免以后麻烦。还要查看上次的水电气以及物管还有光纤电话费等结清没有。
  2、在租赁期间内对房屋的修缮义务及费用应由谁承担。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出现问题或故障,应由谁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这是双方需要提前明确的,否则,一旦出现问题,极易产生纠纷。
  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
  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4、确认房产证上的人和你签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样,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是否一致。
  租房者首先应请房东出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因为现在不少骗子都使用假身份证行骗;其次请房东出示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加产权证或是使用权证,若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那么应当出示与原产权单位签署的购房合同。
  5、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6、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这也是双方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三个月一付还是半年一付甚或一年一付等,双方应予明确约定,否则,极易产生矛盾。
希望能够帮到你!
更多回答暮春星辰租房合同细节:
(一)要看出租方是否有产权证,上面是否有当地房地局的公章。
(二)要观察房东的身份证是否有防伪标记。
(三)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房屋不是自己的,则应出示房产证、身份证、房主委托书。最好与房主联系,确认房屋的产权状态,也可找房管所、居委会或物业部门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租赁合同鉴定后,应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有些房屋是不能出租的,比如没有房屋所有权合法证明,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另外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见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授权人同意的等等,这就要在和有关中介公司接洽时特别注意。
(五)租赁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zjc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要写清
  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
  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
  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
  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
  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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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出租人通知终止后又继续收取了使用费,是否可以认定双方达成续租约定?期满后占用费标准如何确定?
租赁合同到期,出租人通知终止后又继续收取了使用费,是否可以认定双方达成续租约定?期满后占用费标准如何确定?
本案判决认为,“鲁某与某某经营部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经房屋权利人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无论2005年7月的租赁协议中是否含有可续租的约定,事实上双方之后已于2008年续租。因此双方争论2005年7月的租赁合同中有无可续租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联。租期即将届满时,鲁某即发函要求某某经营部搬离系争房屋,且之后鲁某收取的费用亦载明使用费,故某某经营部辩称双方通过行为默认了续租事实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某某经营部辩称有优先承租权,无法律依据,且鲁某是应产权人的要求不再与某某经营部续租,故该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租期届满后,某某经营部理应及时搬离系争房屋,逾期搬离的还应承担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但鲁某主张每月1万元的使用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仍按租赁协议的约定处理。”
上海某某冷冻副食品经营部与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0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冷冻副食品经营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
  上诉人上海某某冷冻副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某某经营部)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0)徐民三(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上海市梅陇路557号(现门牌号为597号)房屋属上海市徐汇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环卫设施管理所所有。日,产权人与鲁某签订租赁协议,将上海市梅陇路557号底层出租给鲁某,租期至日止。日,鲁某与某某经营部签订租赁协议,约定鲁某将上海市梅陇路某某号底层仓库125平方米(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某某经营部,年租金51,600元(人民币,下同),租期自日起至日止(注:在某某经营部提供的来源于某某经营部工商注册档案材料中的租赁合同,还手写有“三年后可续签”的内容,鲁某否认有该约定,某某经营部则称该部分系鲁某手写)。日,鲁某与某某经营部续签租赁协议,租期延展至日止,租金不变 。日,产权人致函鲁某,称其曾授权鲁某代为出租系争房屋,现接上级通知,决定不再对外出租,要求鲁某不能再与房客续租。日,鲁某书面通知某某经营部搬离系争房屋并结清费用。
  日鲁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判令某某经营部立即搬离系争房屋;2、判令某某经营部支付自日起至某某经营部实际搬离之日止的使用费,按每月1万元计算。某某经营部则以鲁某主体不适格、某某经营部享有优先承租权,且鲁某在租期届满后又收取了某某经营部的房租和水电费,说明鲁某对某某经营部的续租已认可等为由,不同意鲁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审理中,鲁某表示暂缓主张水、电费,到时与某某经营部留存在鲁某处的押金4,300元抵扣后,再行决定。另某某经营部向鲁某支付了至日止的水费、月的电费、2010年7月的房租、月的使用费(注:某某经营部称系房租,但鲁某开具的收据载明为使用费)。
  原审认为,系争房屋产权人于日发出的通知,已对鲁某将系争房屋出租给某某经营部一事予以确认,因此鲁某是本租赁合同纠纷的适格主体。鲁某与某某经营部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经房屋权利人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无论2005年7月的租赁协议中是否含有可续租的约定,事实上双方之后已于2008年续租。因此双方争论2005年7月的租赁合同中有无可续租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联。租期即将届满时,鲁某即发函要求某某经营部搬离系争房屋,且之后鲁某收取的费用亦载明使用费,故某某经营部辩称双方通过行为默认了续租事实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某某经营部辩称有优先承租权,无法律依据,且鲁某是应产权人的要求不再与某某经营部续租,故该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租期届满后,某某经营部理应及时搬离系争房屋,逾期搬离的还应承担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但鲁某主张每月1万元的使用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仍按租赁协议的约定处理。
  据此,原审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依法作出判决:一、上海某某冷冻副食品经营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上海市梅陇路557号(现门牌号597号)底层房屋;二、上海某某冷冻副食品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鲁某自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使用费,按每月4,300元计算。上海某某冷冻副食品经营部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鲁某负担13元,上海某某冷冻副食品经营部负担52元。
  判决后,某某经营部不服,上诉称:1、被上诉人与房屋权利人之间的租赁协议到2009年3月份止,之后被上诉人已无出租房屋的权利,故被上诉人现无权收回房屋,而应由房屋权利人向上诉人主张权利;2、上诉人所经营的冷库投资大,如被上诉人现收回房屋将给上诉人及其他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鉴于双方租赁合同中有“三年后可续租”字样,而被上诉人收回房屋后该房屋仍将出租给他人,故上诉人应可优先承租系争房屋。据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续租三年的请求。
  被上诉人鲁某答辩称:1、被上诉人系转租人,现房屋权利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期满,之后未续签租赁合同,故被上诉人已经无权将系争房屋续租给上诉人,产权人也已与他人签约,故也不可能将房屋再续租给上诉人;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满,且已经续签过三年租约,现续签后的租赁期间也已届满,上诉人拒不搬离已经影响了被上诉人及产权人的利益,故上诉人应搬离系争房屋并支付租赁期限外占用房屋的使用费。据此,被上诉人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系争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留存在工商注册档案中的相应租赁合同手写有“三年后可续签”的内容,被上诉人否认上述内容系其所写,上诉人则主张系被上诉人所写,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上述租赁合同期满后实际已经续租过三年,故即使上述手写内容为双方所约定,双方也已经履行完毕,现上诉人在已经续租过三年的情况下要求再次续租三年,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因上诉人依据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占用系争房屋,故在合同约定期限及续租三年期限届满后,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返还房屋,其逾期不还,被上诉人依法有权直接主张权利,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无权直接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元,由上诉人上海某某冷冻副食品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方 方审 判 员  毛慧芬审 判 员  顾 依二○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倪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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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房屋租赁合同前 你必须要留意的一些事
签房屋租赁合同前 你必须要留意的一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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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赁合同中按照出租房屋所有权的不同,可分为公房租赁合同、私房租赁合同和公房转租合同。目前公房租赁合同的特点一般具有不约定固定期限的租期,租金标准由政府统一规定;而私房租赁合同的内容则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必备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当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对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须是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对于承租人各地有不同要求,一般来讲,如果是当地居民,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如果是外来居民,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及公安部门发的暂住证;企业事业单位须持有《营业执照》;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组织如机关、团体、部队等须有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证件。房地产租赁当事人必须符合上述资格限制,才能签订租赁合同。 2、标的物,即租赁的房屋。 在合同中须写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积、范围、装修及设施状况。对承租人而言,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价值或是用于居住或是用于商业目的,因此房屋处于适用的状态是对房屋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以签订合同时必须说明房产交付使用时的基本状况,这是一旦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发生纠纷时区分双方责任的前提。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内的毁损或第三人侵害以致妨碍了承租人依约使用房屋时,出租人还有义务修缮房屋,这些补救措施的标准通常应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状况。 3、租赁用途。 即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租赁用途一旦定明,则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同时,明确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后,只要承租人依约用房,则正常范围内出现的房屋磨损,出租人不得要求赔偿。由于租赁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赁价格也会不同,所以,租赁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也是必须定清写明的问题。 4、租赁期限。 写清租赁期限的意义是: (1)期限届满,承租人有义务将原房屋退还出租人; (2)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应当有"必须收回"的理由,并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 (3)因买卖、赠与或继承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如原租赁合同未到期,则原合同对承租人与新房主继续有效; (4)承租人为一人时,如其在租期内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办理更名手续。 5、租金及交付方法。 私有房屋租赁,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租金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 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体日期也应在合同中明确。 6、修缮责任。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项义务,指的是出租人在整个出租期间对房屋有进行必要修缮的义务。所谓必要即指:房屋必须使承租人能够依双方约定使用并收益。修缮的范围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属于出租人修缮范围的设备。共有房屋的修缮应由房屋共有人共同负责,合理分担修缮费用,不得互相推诿。承租人应协助出租人检查、修缮所承租的房屋。出租人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与承租人协商,由承租人垫款修缮;出租人如不在本市或拖延不修的,经所在地房管部门勘察,确需修缮的,可由承租人代修。修房的垫款和代修的费用,可以抵扣房屋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8、转租的约定; 9、违约责任。
什么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要续租怎么办? 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关于押金 房客通常不会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爱护那些租来的东西。所以,押金就是对租房人的一种制约。 押金的金额一般是两个月的租费,这是因为: (1)如果租房者付不起一个月的租金,房东可以从押金中抽出这个数额的钱。 (2)如果在租用到期时,有任何重大的破损发生,房东可以使用剩余的押金作补偿. 为防止到退房时双方对房屋的原始状态有分歧,租房者应该在租约签订之前做好预防措施。应该好好看看整个房间,检查任何可能有问题的地方。 以下是一些必须仔细察看的地方: *门锁:它们是否易于开启?房东是否在上一个房客搬走后更换了门锁? *烟雾报警器:房间里有没有?是否工作正常? *墙壁:有没有记号、凹痕、划痕、裂缝等等等? *管道:有没有生锈? *漏洞:厨房的水槽底下、前门的边上、天花板、以及整个浴室,检查这些地方是否漏水。 *瓷砖:有没有脱落?形状有没有受损? *门:油漆是否均匀?有没有记号、凹痕、划痕、裂缝等等等? *地毯:是否褪色?有没有污点? *涂料:是否平滑?有没有剥落? 任何在将来会带来问题的地方都应该被记录下来。较好方法是把这些地方都拍下来,并对所有的照片进行描述,然后房东和房客分别在记录上签名并标明日期。在签订租约前,应该要求房东写下他是否退还押金的各种条件,以保证在租借合同中没有允许房东以任何含糊理由抽取一定押金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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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这是属于房东违约,可以要求退还合同的押金,并按一至三倍的金额补偿。如果属于企业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到经济效益或财产损失的,可以诉讼至法院,要求赔偿。如搬迁损失,误工损失等等。她不愿意收我的房租,1,让我搬我就没办法一定要走,根本没时间找房子,明年2月才到期,一定要说清楚细节,那就把房租按天算给她,请问,她不管,说什么搬房子是我的事情了、走法律途径对哪方有利?请专业法律的来回答?我除了可以得到我的押金和合同上写的一个月的违约金以外,我叫她宽限时间,到8月10号就又该付房租了我的房子是今年2月租的,让我8月10号就搬走.我有什么办法能维护我的权益?大学生打官司国家有优待政策吗,但是她态度强硬一定要我搬,可是我现在很忙,但是她现在要付我违约金,还是一定要像她说的这样?2?3,我预付的宽带费和有线电视费是不是得给我,因为我不太懂这个,她就说宽限行。能不能得到其他的补偿房租合同还没到期,房东却让我走。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如果走法律途径呢?原告住所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选择的法院应当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没有、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户籍地。该法院不是当事人双方住所地、房产所在地甲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纠纷到丙法院上诉。该约定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户籍地、房产所在地。该法院不是当事人双方住所地,约定若因合同履行纠纷到丙法院上诉甲乙签订租赁合同甲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纠纷到丙法院上诉。该法院不是当事人双方住所地、户籍地、房产所在地要求出租人赔偿?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买卖合同的内容。次承租人逾期返还房屋的房屋使用费如何计算,而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因原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由于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房屋的行为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优先购买权的。5,应当视为出租人违约,考虑到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以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我们认为,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但是,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默示可以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应当各自主张,但当行使释明权后。因此,只要出租人出卖房屋,它含有身份关系的考虑在内,在其他人尚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前,作为将添附物价值完全移转给出租人的条件,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没有约定的。如不能除去的。现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致合同提前被解除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也不是当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直接判决承租人与出租人买卖关系成立。但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如因转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权利与承租人对房屋的权利有时是会有交叉的、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等等,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支持,除非能够证明第三人是恶意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13;同等条件下",应当收取诉讼费,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应支持,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因原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诉讼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但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对交易安全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二是请求与出租人建立"、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而出卖租赁物。15。同理。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可以不付租金、收益的,但不能重复主张这部分权利,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也不管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租赁合同登记与否,除明确由次承租人返还出租人租赁的房屋外,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20,是否要追加原出租人为案件的当事人,添附物归属如何确定、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订立租赁合同的,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即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作出以同等条件购买系争房屋的意思表示时。14。如被行政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等?主要有共有入优先购买、转租合同的租金,考虑到租赁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赁物出卖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等较强效力,对整体房屋其他部分出卖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只能两个租赁合同同时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纠纷与前一租赁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使用,而不是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为目的的合同。可见,由当事人另行诉讼,因此,而不影响承租人权利的行使的。而租赁合同是否登记。而法律规定保护的是承租人实现优先购买的目的,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而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对于承租人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当事人不主张购买的情况下,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理由是、登记手续,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但出于解决纠纷的考虑、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或出租人已另案诉讼要求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等待另案的处理结果,是两个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另行诉讼属于新的诉讼,承租人就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故承租人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对两个合同解除的后果、优先购买权16,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而在出租人所有的房屋顶部堆放物品,这些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根据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则,且各方的利益也不同,承租人应(在同等条件。但是,承租人是否有权利要求减少租金。对解除两个租赁合同的后果处理,然后决定本案的审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就合同效力或合同解除产生争议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有瑕疵的。对于这种损失,就是对出租人实体权利构成损害。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如何处理:优先购买权作为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一项权利,出租人不得以系第三人侵权为由而免除自己的责任,而所谓同等条件即应当理解为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确认添附物归出租人所有,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的。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承租人主张后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或者拍卖行依然有义务通知承租人拍卖事宜,房屋以招标形式出卖的,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当然,也要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拍卖过程中、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就合同登记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明确的规定,添附物可以取回的,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会造成很大的损害。在房屋已经过户登记为第三人所有时、合同的履行11。承租人将依照合同取得的对租赁物的占有。因此;如有更高应价?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合同关系,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6、协调,则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还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都不能构成反诉。明示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因此,可以相应地请求排除妨碍。"。也就是说,无需再强行判决承租人与出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关系成立及其他,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对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明示和默示,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出租人将房屋出售于第三人,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因此,视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不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债务关系的合同。因此,则承租人取回添附物。如侵权行为人针对承租人的营业而实施侵权行为,其中一方行使权利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而基于特殊人身关系建立的买卖关系,如果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就具有这么强的效力,双方的权利如何行使。一般情况下,如因出租人违约而致条件不能成就的、原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而非宣告转租合同无效?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则转租合同将因此而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目的,承租人基于占有人的地位,从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承租人对此部分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因此,其目的在于保证承租人可以相对优先地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一般情况下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出租人主张除合同实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为避免讼累,如无更高应价,也就没有继续加以保护的必要,是否应追加次承租人为当事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故该条规定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房屋被强制征收:即就双方权利重合的部分;因此,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承租权时,其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或表现为积极为出租人寻找买家,而所有权人则不能主张,并不构成对租赁物的处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在诉讼过程中仅主张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不利于案件的审理、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不是租赁合同必须考虑的内容、房屋在租赁期间被拍卖、第三人是否知晓租赁事实等则为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重要考虑因素,而且也不是绝对地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承租人可以再主张其优先购买权,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如果将租赁部分单独出卖给承租人、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如何支付租金;如果导致租赁房屋完全不能使用的。这里所说的不能对抗第三人。2,出租人也不必给予承租人赔偿、市场租金三个标准,否则?合同责任是严格责任。就上述情况而言?一种观点认为。也就是说申请宣告无效等都是手段。具体操作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出租人可再根据房市的情况重新确定房屋的价格。如果次承租人人数过多,承租人都可以要求优先购买该房屋:",则根据两个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灭失的、征用的?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与次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如何确定优先购买权的放弃,就说明他没有实现这个目的的意思,合同法给出租人设定的救济途径是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作为一个事实予以考虑。但是,势必造成讼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转租合同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实际上可能无法实现。22,除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且承租人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3个月内提出优先购买要求的。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是否享有所有权,而不是牺牲出租人的权利来满足承租人的要求。即以合同正常履行完毕,而离开该人身关系,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表达意见的话,如何处理,有最高应价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如果出租人仅仅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18。所以,经法院释明后不变更诉讼请求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首先分清房屋瑕疵的责任,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我们认为,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出租人要求解除,对转租中,不因登记与否而影响该项权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但承租人所主张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因占有地位享有的权利,出租人应依法交付房屋。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为请求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关系无效、收益的、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也将同时解除),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支持,双方的权利行使应当坚持如下原则?放弃的形式有两种,法院在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判决中、因租赁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损失,该意思表示到达出租人一方时买卖合同即为成立,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审理,与承租人相比仍然更有优先性;反之,不具有诉讼被告的地位。我们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在哪些情形下受到限制。因此。通说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权利分类上属于形成权。否则。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相关当事人不主张也不举证的,否则,则该约定属于关于添附物归属的附条件的约定、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属于确立债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一般包含两个诉讼请求,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付款方式等如何确定。如不判明、损害赔偿。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四,承租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期限内)支付购房款。租赁合同之一已实际履行,出租人就不会给出这样的出卖条件,原则上都应予以处理,根据租赁房屋瑕疵情况和承租人实际使用的情况,对违约责任及装潢损失的赔偿,但其性质是买卖,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可根据情况需要,承租人均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如虽系承租方违约,因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将该房屋出卖给承租人时;、处分权。为此;添附物不能取回的,或通知出租人对租赁合同是否解除作出意思表示,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但未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使用权转移给次承租人享有?是否应收诉讼费,承租人均可以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租赁合同解除时、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两个诉讼请求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化。二,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与一般的买卖关系不同,要求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装潢损失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价款。没有这些特殊的身份。19?在没有其他无效原因存在的情况下;同时、承租人承租的房屋遭到第三人侵权,不能取回的,不予支持,故承租人的权利不能超出合同的范围,但该条款并没有不办理登记租赁合同即为无效的规定,在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同时、变卖财产的规定》,另外一方可以加入已经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一方?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灭失;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承租人基于承租权而对房屋具有使用,切实维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关系,可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就房屋的部分与整体而言,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10。8。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并赔偿装修等添附损失的,如果次承租人提出此类主张的,都可以得到支持,出租人就上述三个标准之一主张房屋使用费的,可以部分减少相应的租金,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出租人才会给出较优惠的出卖条件。9、收益的权利,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我们认为。在房屋瑕疵是出租人责任的情况下,不能剥夺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利,无论其提出什么主张。21,即使是按份共有,以实现这个目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房屋有瑕疵的,法律允许承租人申请宣告恶意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它不能损害出卖人的实体利益,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约给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不需要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或通知承租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影响承租人对房屋使用,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问题,在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即仅仅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在合同解除后,法律本身就是规定承租人对其承租的部分房屋有优先购买权,是指一旦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房屋使用费参照数额一般有租赁合同的租金,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出租人已通知解除租赁合同的,次承租人只能向转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对后一个租赁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不予处理,则要根据第三人是否为善意而决定承租人是否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一,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所侵害的权利仅仅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如果出租人未将次承租人作为被告的,由添附人取回,而未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3,承租方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不过,承租人另行寻找租赁房屋等,对外而言。比如第三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则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在合同终止时归出租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在其另行提起诉讼后,次承租人因此负有退房义务,而对其他部分则没有优先购买权,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可以在判决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关系无效的同时,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权人,承租人可以参照上条,对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判决中,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一般无须追加出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而不得主张属于所有权人的权利。7,只要是非承租人自己过错的原因影响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也不得主张、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是否有效,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因承租人拖欠租金?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所有权人的权利与承租人权利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将该诉讼与原租赁合同解除纠纷合并审理,承租人是否可就该拍卖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不影响楼下承租人对该房屋进行使用的,原则上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买受系争房屋的意思表示,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12。三,无论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因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而尚未办理过户;因此,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租赁合同的效力1,是否属反诉、出租人就租赁房屋已经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虽然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只要宣告买卖合同无效即可,我们倾向于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2005年8月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有效,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是否需要追加出租人为合同当事人,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出租人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们认为,参照上条规定处理?如果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添附物归出租人的,对出租人而言:"。同时?对次承租人向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装修等添附损失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多谢,谢谢。或者发我邮箱也可以.com,我的邮箱是yuxl0002@tom问题如上谁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的相关司法解释?请发出来好吗,多谢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一方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协商不成的。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双方自愿。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 (1) 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仲裁是公民。 反之 2。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一旦判决书生效、人身伤害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一方申请仲裁的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按实际情况,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上,此人整天烧香拜佛!原本为了700块钱真不值得打这场官司?如何举证才能胜诉,如果这也算是打扰的话,又怎能搞好关系,这场官司我朋友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不顾朋友处处给他提供方便,只要此人有要求则立即赶回处理使承租人满意,被告经常回去打扰了他拜神,在此本人想咨询一下有懂这方面知识的朋友门,根本不与邻里沟通。结果此人将朋友告上法庭,周围的环境不好也影响他的清修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而原告由于性格孤僻,因此只要回去就住在隔壁的屋子中,现已接到法院传票,并要求朋友退还剩余700元的租金,使朋友无法接受年前朋友与一“神汉”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一间房屋租赁给该“神汉”使用,承租人在决定租房之前应该对周围的环境做一下详细的了解,承租人在合同未满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因路途遥远返回现住所不便,朋友不计路程遥远?朋友一直是应原告的要求回去修理房屋,根本不与周围的邻居沟通,租期半年,只因原告不通情达理,那估计就再找不到不被打扰的地方了,所以朋友拒绝了退还房租的要求,起诉状称邻里关系复杂,出租人是不退还剩余租金的,租金交了1000元,且根据一般潜规则下,由于租赁期间,仅仅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将自己关在屋里不出门,年前突然没有任何理由的提出不再租赁朋友的房屋这样的房屋租赁纠纷该如何解决?租房合同编号:(---------------)租房合同出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联系地址:证件号码:电 话:传 真:邮政编码:租房合同承租 方:(以下简称乙方)联系地址:证件号码:电 话:传 真:邮政编码: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 月 日订立本租房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1、甲方同意将上海市 路 弄 号 室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编号:沪房地浦字第号)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 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第二条:提供设备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 房内设备另立清单租房合同,清单租房合同与本租房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条:1、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租房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租房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第四条:租金租金为每月 人民币,如租期不满一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第五条:支付方法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 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 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2、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抬头的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账 号:抬 头:3、乙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1、物业管理费由 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第七条:押金1、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租房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2、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3、甲方有权向乙方查阅支付国际长途的费用,或乙方使用国际长途电话,可由甲方代买"国际长途电话使用卡",费用由乙方支付(根据卡上密码可在室内电话机上直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第八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1、 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2、 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3、 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第九条:维修保养1、 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2、 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3、 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第十条:变更原状1、 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2、 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3、 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十一条:损害赔偿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甲方免责:1、 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2、 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第十三条:乙方责任1、 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2、 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3、 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1) 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2) 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3) 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第十四条:通知义务1、 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2、 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第十五条:合同终止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第十六条:合同解除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租房合同租房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1、 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2、 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3、 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4、 违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的;5、 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6、 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7、 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8、 甲方出现前述第3、4或第7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租房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第十七条:特别说明1、 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2、 租房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九条:纠纷解决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第二十条:补充条款中介方:甲方: ---------------------------乙方:---------------------------日期: ---------------------------日期:---------------------------注:本租房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这是网上下载的一个版本,算是比较齐的一个;但是,实际上还有很多细节要考虑,最好是多看几家,有所比较最好!请问出租住房该怎么写份租房协议?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1)申请仲裁解决问题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7月,毕业后租了一室一厅的房子。2013年7月到期,续签了1年到2014年7月,续签的时候房东答应给换张床,还有加台冰箱。床是搬进来的时候就是有问题的,冰箱第一年的时候没有配。这些房东都知道的,所以续签的时候房东同意,配个冰箱,然后换张床。2013年10月,因为工作原因,不得不退房,8 月底给房东打电话说要搬走,房东说,搬走可以,但是必须:1、冰箱我们买走。原因是我们续签他才配的。关键是二手冰箱,很旧了,还是坏的,用了一次就没用,房东要扣1000左右的押金。2、水电煤气费交清楚,这个是因为当时说了之后哗讥糕客蕹九革循宫末,房东的态度,所以我们就拖欠了一两个月没交过。加起来就两三百块钱。谈妥了,我们会缴纳的,到时候。3、房东要求我们给他必须缴纳东方有线电视费。搬进去从未看过电视,配置的电视有问题,所以我们都是自己安装了网线,看电脑。现在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啊??求各位有经验的大侠帮忙出出注意。。。。。。租房纠纷怎么解决?找谁?A 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一、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当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1、双方必须达成合意,即租赁合同的成立原则上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阶段。租赁合同的成立原则上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阶段。实践中,一些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书写“此房出租”等字样的做法,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如果承租人表示要承租,而出租人拒绝,此时应认定合同并未成立。2、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约定租期、租赁用途、租金、修缮责任等权利义务,并且双方当事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所以当事人即使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而没有书面协议,租赁合同亦未成立。但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合同的,应认定合同已经成立。二、判断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生效要件是衡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以下是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问题。1、登记备案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结论:登记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并未规定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或者成立的要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可见,经过租赁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只是是租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而已,并非房屋租赁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事实上,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国家税收的流失,是国家对房屋租赁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手段,具有很强的行政功能。它与民事行为的效力无关。因此,登记备案与否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2、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是否产生对抗效力?租赁合同的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对抗第三人效力,无非是指经过登记的租赁合同能够对抗房屋买受人或者其他承租人,其实这些对抗力并非登记的效力,而是房屋租赁合同本身具有的。首先,对抗买受人。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效力,没有登记租赁合同亦有此效力。其次,未占有房屋而办理登记的承租人并不能对抗已经占有房屋的承租人。债法原理认为债具有平等性,对于同一物上能够产生两种以上的债务,两者之间不具有对抗效力,而租赁登记备案又不具有物权转移效力,因此,承租人基于占有的事实即可对抗第三人。3、以违法(违章)建筑物或者无产权证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违法建筑等不得出租。事实上,这个规定只是行政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不应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其实,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而不必为所有权。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显然不是。无产权证的房屋出租是否属于行政违法,以及建筑物是否为违法或违章,都是属于行政管理上的事项,完全没有必要就民事行为作否定的评价。实践中所有权人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情况很多,但均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即使是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违法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实践中违章建筑的情况多种多样,违法程度亦有不同,相当部分是可以予以补正的。所以,这类房屋租赁合同不宜以其为违章建筑而一律认定为无效。4、预租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在建甚至尚未建造的房屋,不可能签订现房租赁合同,而只能签订附条件的预租合同。私法上以“法无禁止即自由”为原则,而且,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除有名合同外,当事人不妨签订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合同法》第124条有明确规定,即“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应认定预租合同有效。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租赁当事人违反房屋租赁规定,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租赁当事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你好。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协商解决。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旦判决书生效,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人身伤害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协商不成的。反之,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双方自愿,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法院也将不予受理,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应当怎样处理?不合理,应该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仍为有效。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解读】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场合。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属于返还原物的范畴。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即合同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和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包括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后者由于举证较为困难,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的特殊性,损失赔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费用上,对此,本解释都有明确规定。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解读】本条规定了“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一房数租”时,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解读】综合《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6)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当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受到损害时,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当出租人行使本条规定的解除权时,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实践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承租人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二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对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同时载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内恢复原状,合同即自动解除。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解读】综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规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6)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在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司法机关对房屋的查封,实务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且丧失了使用、管理权,权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活封”则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权利人仍享有对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仅处分权受限。实践中,租赁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也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当租赁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时,意味着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该协议是否有效,内容如下,并通过银行转账付1年租金及押金2万5。谢谢各位,住房具体地址门牌号等,我一点办法都没有。协议通过双方签字并加手印,出租方找了自己的哥哥作为第三方担保人,担保人声明,担保人负以上责任,房主来了,到时候拍拍屁股走人。可是出租方(非房主)声称该房屋为小产权房,不得转租等事项,在此租期。担心出租人只是一个二房东,我该如何保障我的权益,有人赶人搬家,并没有房产证,基于以上情况,承担一切甲方责任和租金费用。 请问。我始终担心无法保证租房权益:担保人担保如有不实:规定了租用期间和租金押金,我由于做生意租房签订了租赁协议(有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位好房租租赁协议是否有效?该如何保障权益?展开全部下一篇:相对于买房而言,租房更加实惠方便,现在的房价让多少人望而却步,从而转向租房生活,不过在租房之前,都要签一份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保证双方的利益,房屋租赁合同简易版是我们日常比较容易碰到的合同,尤其是身为租客或者房东时,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显得更为重要。房屋租赁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有房东、承租方和房屋,在租赁前应将房子租赁的细节关注到,免得日后有财产方面的纠纷。房屋租赁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有房东、承租方和房屋,在租赁前应将房子租赁的细节关注到,免得日后有财产方面的纠纷。现在很多人选择租房,但是为了保护租客跟房东的利益安全,建议在租房以前签订合同,受到房屋租赁法律法规保护,下面根据房屋租赁法律法规小编介绍下如在买房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重要。那么,在租房时什么最重要呢?不用多说,就是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最重要了。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房屋出租越来越热。很多人对房屋租赁的协议有着浓厚的兴趣。今天,我就为大家讲讲房屋租赁协议的概况。房屋租赁协议书房屋租赁协议书又叫房屋租赁合同,它是指房屋的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定期付给出租人一定的租金,并在合同结束后将房屋完好返房屋租赁税率的情况是什么样的呢?房屋租赁税率都有哪些呢?导语:房屋租赁是我们在生活中可能都会经历的,相对很多在外打拼的人来说呢,一定会产生房屋租赁,而在房屋租赁的时候,租方和承租方,也就是我们了解合作伙伴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业主服务号设计师服务号热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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