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信用卡最低还款和分期那个划算5仟没钱只还4仟伍佰可以吗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安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原告,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王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京平,该行职工。被告安盟,男,生于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莱芜市。被告李焕,女,生于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以下简称工行长清支行)与被告安盟、李焕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京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盟、李焕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长清支行诉称,日,被告安盟向原告申请牡丹购车专用卡,用于购买汽车,在原告处透支贷款金额为47000元,同时被告李焕与原告签订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一份,同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向被告安盟发放贷款后,被告安盟未按约及时足额偿还本金,现已累计逾期7期,已构成违约。因此要求被告偿还截止日的剩余借款本金33071.05元、逾期利息663.29元、滞纳金448.82元及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并要求解除与被告安盟签订的《牡丹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还款合同》;要求用抵押物优先受偿。被告安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被告李焕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日,被告安盟向原告递交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一份,在该申请表上,安盟声明:本人保证申请表所填全部资料及所有相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本人授权乙方(原告)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渠道查询本人有关信息。中国工商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相应条款,对相关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出说明。本人知悉并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已阅读并了解《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安全用卡须知》和《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自愿遵守合约和协议书的规定。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主卡申请人签名安盟日。日,原告工行长清支行甲方)与被告安盟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2013-分期-0893的牡丹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还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乙方向汽车销售商购买汽车具体品牌型号长城),车辆总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万柒仟伍佰元,乙方已经自行支付首付20500元。乙方以其牡丹购车专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以透支方式向汽车销售商支付购车款,透支金额为人民币47000元大写)肆万柒仟元。三、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上述透支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汽车销售商帐户,户名:济南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长清工行。四、乙方使用牡丹购车专用卡透支支付购车款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甲方偿还透支的资金。分期还款共分36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人民币1325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人民币1305元。乙方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从次月起每月的25日前偿还。五、乙方应按首期一次性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4902.10元,甲方有权直接从本合同项下的牡丹购车专用卡或乙方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其他帐户中进行扣收。乙方未能按约定支付手续费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透支或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未偿债务。六、如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或者乙方用于牡丹购车专用卡帐户被法院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导致甲方无法扣款受偿的,甲方有权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向乙方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等。八、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任一事项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清偿透支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直至提前解除本合同,且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1)乙方累计三次没有归还牡丹购车专用卡帐户的最低还款额;或展期后发生1次未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合同并约定了其他条款。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公章)乙方:安盟签字、摁手印)。同日,被告李焕向原告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一份,内容载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本人愿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安盟在其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2013-分期-0893的《牡丹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还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共同偿债责任,如持卡人未能按照《牡丹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还款合同》约定清偿债务,贵行有权直接要求本人进行清偿,并有权从本人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任一帐户中扣划有关款项。本人在本承诺书项下的责任属于债务加入而非保证担保。特此承诺。共同偿债人:李焕签字、摁手印)日。日,原告与被告安盟在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抵押的车辆为被告购买的登记牌号为鲁AME770的长城牌小型轿车。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安盟应首次向原告支付透支款1325元及手续费4902.10元,此后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透支款1305元直至还清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为被告办理了牡丹购车专用卡,被告安盟在原告处透支47000元。借款后,被告安盟偿还了原告手续费4902.10元及陆续偿还了借款本金13928.95元。自2014年9月起未再按合同约定还款。截止日的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3071.05元、逾期利息663.29元、滞纳金448.82元未还。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本院,双方形成诉讼。另查,《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三条对帐及还款3、牡丹贷记卡条款,(1)甲方(牡丹信用卡申领人)除领取及转帐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帐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日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记帐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帐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帐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2)甲方应按照乙方对帐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按照最低还款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一份、牡丹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还款合同一份、牡丹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申请书一份、承诺书一份、欠款明细表一份、牡丹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一份、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已经开庭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安盟签订的牡丹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还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安盟发放牡丹购车专用卡,被告安盟透支47000元。借款后被告安盟偿还手续费4902.10元及部分借款本金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自原告处透支款项购车后,未按约及时还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支付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李焕承诺如被告安盟还款不能时,其同意承担该债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焕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盟以其购买的鲁AME770长城牌小型轿车向原告进行抵押担保并依法进行登记,为有效担保。现原告要求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牡丹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还款合同;二、由被告安盟、李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支付信用透支本金33071.05元;三、由被告安盟、李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支付信用透支利息663.29元,滞纳金448.82元截止至日)及自日起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计算;四、如被告安盟、李焕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可以就本案抵押财产鲁AME770长城牌小型轿车申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并就变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健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钱旭宇、袁建中诈骗、伪证二审刑事裁定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冀刑三终字第13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旭宇,捕前系浙江向利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河北省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沙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峰,律师。辩护人谢丽丽,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建中。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可辉。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辩护人左玉广,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海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沙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雪平。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日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日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日执行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沙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5月8日被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建欣,律师。原审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伪证罪于日被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卢某,经营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盛泰配件厂。因涉嫌犯伪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马某,经营。因涉嫌犯伪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某,经营浙江省。因涉嫌犯伪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旭宇、袁建中、王可辉、郑海元、叶雪平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张某、卢某、马某、徐某犯伪证罪一案,于日作出(2015)邢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钱旭宇、袁建中、王可辉、郑海元、叶雪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经过审阅本案卷宗,提讯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一)诈骗的事实2013年11月,河北正大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拟办理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该公司财务部会计常某乙找到常某丙、王某甲经营的一家贷款公司,想通过这家贷款公司将承兑汇票换成现金,并约定贴现率为5.2‰。常某丙、王某甲通过手机短信查到上海报的贴现点数最低,便于日来到上海。当日由被告人许晓飞(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袁建中使用虚假身份,在虚假的办公地点接待了常某丙、王某甲,并承诺以5.2‰贴现率为正大公司办理4000万元。后被告人叶雪平介绍钱旭宇的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作为一方贴现企业。被告人袁建中联系被告人郑海元,经郑海元介绍由王可辉经营的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汇票贴现的中介方向银行贴现。在汇票贴现过程中,被告人钱旭宇、郑海元、袁建中、王可辉、叶雪平等人向河北正大公司隐瞒待正大公司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贴现到手后,由钱旭宇非法占有部分贴现款的事实真相,并由王可辉伪造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与浙江云鸿家电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关系,提供虚假的增值税票,于日以5.3‰贴现率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正大公司办理40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款3870.68万元,该贴现款分四笔打到王可辉经营的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在叶雪平的帮助下,钱旭宇按照王可辉的要求给予王可辉120万元现金后,王可辉将该贴现款转给钱旭宇。后钱旭宇仅转给河北正大公司贴现款2300.9万元,剩余1569.78万元分别转给赵某、张某、卢某、马某、徐某、朱某、王艳宏、王某丙、贝某、许某、肖某等人,未转给河北正大公司。被告人王可辉得赃款85万元,郑海元得赃款35万元。通过赵某转账,叶雪平得赃款51万元,袁建中、许晓飞等人共得赃款266万元,钱旭宇将剩余1132.7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常某甲证明,正大公司开出4000万元承兑汇票经一个姓杨的介绍,约定以5.2‰的月息交给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的钱旭宇贴现,贴现款由上海辉守实业公司打给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的钱旭宇仅打给正大公司2280万元贴现款,剩余的贴现款擅自非法占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经催要,陆续转给河北正大公司共计80.9万元。(2)证人常某乙证明,日,其代表正大公司去石家庄华夏银行办理4000万元承兑汇票,因当时手续缺几个证件需要打印,就去常某丙和王某甲他们那儿打印手续。当时常某丙和王某甲见其办理的是承兑汇票,就对其说他们能兑现,并给其说是5.2个点兑现,其觉得他们说的和市场价差不多,比正大公司以前兑换汇票的5.3个点还低一个点,当时就答应了。当天中午其就把四张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了常某丙和王某甲。常某丙说要去上海找一位姓杨的人兑换,贴现款明天打到正大公司账户上。当天下午他们就坐飞机去上海找姓杨的了。日公司的账户上一直没有收到款,其就给常某丙打电话,常某丙说银行出款时间晚了,不能转款了。因为当天是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银行不上班,他说星期一能把钱给转到公司去。其当时不放心,在星期日晚上8点多就到上海去找他们。日上午,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陆陆续续往正大公司转款2220万元就不转了。王某甲就给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的法人钱旭宇打电话联系,钱旭宇说等明天银行上班后就给河北正大公司转款,当天下午其就和常某丙、王某甲一起去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要求钱旭宇将剩余的款打到正大的账户上,钱旭宇以各种理由推脱,说要等到明天八点给正大公司转款。日上午8点其就找到钱旭宇催他转款,他当时就给其说他把钱用到别处了,现在没钱,让给他几天时间去筹钱,再将剩余的钱转账。当时其就给正大公司负责财务的常总联系,把这里的情况说了一下。当晚,公司的王社平总经理就到了上海。晚上11点,王总、其、常某丙、王某甲一起到了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找到钱旭宇,钱旭宇说他公司在外有欠账,把这些钱都用于还债了,并登陆了他的网银让大家看了看,发现这些钱确实已经打到别的账户上了,账户上还剩余45万元。于是王总就用手机照了下来,并让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法人钱旭宇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在12天内(日之前)将欠河北正大玻璃有限公司的款还清。钱旭宇写完保证书后王总就回去了。其和常某丙、王某甲三人在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等钱旭宇归还欠款。到日,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向正大玻璃有限公司账户打了60万元钱,直到日(还款日期)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一直没有给打款。其就一直找钱旭宇要欠款,钱旭宇一直说没有钱。现在钱旭宇还没有归还欠款,其感觉被骗了。王总用手机拍下的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的银行交易账户上显示,有一家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分4笔往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打款共3860.68万元。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网银交易账目显示,分别向海宁市三爱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海宁民泰煤气有限公司、海宁申力泡塑有限公司、海宁市黄湾镇豪美喷塑厂、浙江现代石泉新材料有限公司、海宁新大包装有限公司等共转款1664.2万元,账上余额还剩45.6万元。其要求钱旭宇把账上显示的45.6万元先转过来,等了两天钱旭宇给公司转了40万元。之后其要求钱旭宇从他自己的银行卡上给公司转款,他提供他的银行卡显示余额22万余元,日给正大公司账户转款20万元,到日钱旭宇银行卡余额显示21.9万余元,日转给正大公司20.9万元,之后再无转款。其觉得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根本没有实力兑现汇票款,它的注册资金只有伍佰万元,厂子规模也不大,生意也不景气。河北正大玻璃有限公司与沙河市德源化工经销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当时其公司将承兑汇票开给了沙河市德源化工经销有限公司,因为市场价格波动德源公司无法按合同供货,所以就将承兑汇票退给了其公司。因为是正大公司开给德源公司的承兑汇票,公司在收款人处背书,承兑才可以有效。这4张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是沙河市德源化工经销有限公司,他们背完书盖好章承兑才有效,所以就有他们的财务章和法人章,但是在承兑汇票上没有填写被背书人,也没有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的背书章。这次正大公司想要变现,就把承兑汇票给了常某丙。常某丙去贴现的时候,见到了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钱旭宇,钱旭宇为了将承兑贴现款转入他的公司,所以才有了被背书人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背书章。(3)证人常某丙证明,其和王某甲到上海通过老杨(指袁建中,以下同)将正大公司的4000万元承兑汇票交给钱旭宇贴现,与老杨约定5.1个点,在银行办理是5.3个点,贴现款到账后,钱旭宇转给河北正大公司2000多万,剩余贴现款擅自非法占有。(4)证人王某甲证明,河北正大玻璃公司的4000万元承兑汇票交给钱旭宇贴现,贴现款到账后,钱旭宇只转给河北正大公司2220万元,剩余贴现款用于还账了。(5)证人戴某证明,日,王可辉联系其这单汇票贴现业务,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在日晚六点将40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款3870.68万元打到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是王可辉、周某与其商谈的贴现。(6)证人周某证明,姓杨(指袁建中,以下同)的联系王可辉这单汇票贴现生意。日在平安银行贴现3870.68万元,后上海辉守公司转给浙江向利太阳能公司3860.68万元。(7)证人张某证明,2013年11月初其和钱旭宇一起到上海办理了一笔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后钱旭宇转给其174万元。(8)证人赵某证明,钱旭宇在2013年11月上旬分三笔转给其公司账户580万元。(9)证人金某证明,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其丈夫钱旭宇。2005年其丈夫成立海宁市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企业,钱旭宇为企业法人代表。2011年左右更名为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企业,钱旭宇为企业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也是钱旭宇。周建中任经理一职,负责生产方面的工作。其任生产统计一职。会计是从会计事务所聘请的,姓孙(具体叫什么其不清楚)。还有50多名工人。公司的账目就在公司存放,由其负责登记,由钱旭宇负责保管,向税务机关报税的账目由孙会计记账并保存。公司主要销售太阳能真空管。公司进货渠道是钱旭宇联系的,销售的事情也是钱旭宇负责,销售的渠道、价格其都不清楚。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银行贷款、个人借款情况,都是钱旭宇操作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10)证人崔某证明,其在河北正大玻璃有限公司工作。下午3点多钟,其从外面回到正大公司,会计刘某对其说有人找,是要紧事,让其回电话。其看了看手机,有好几个未接来电,其就往回打。一开始没有打通,后来对方又给其打电话让其把单位帐号发给他,然后他把钱给公司转过来。随后其问了问公司办理承兑一事的常某乙,他说不了解对方的情况,让其别再理他,其就没有再管这个事,也没有再和对方联系。经其查询通话记录,对方的手机号是136××××6717。(11)证人刘某证明,2013年1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有个男的自称是承兑贴现公司的,说其公司的承兑在他公司贴现,问公司承兑负责人电话。因为当时领导不在,其就答复他领导出去了,然后就把电话挂了。后来他一直往公司打电话,听他的语气好像有急事,其怕误事就把公司崔某部长的电话给了他。其把电话给他了以后,他又打电话过来说联系不上崔部长,其就把会计常某乙的电话给了他,后来他没有再打电话过来。(12)证人马某证明,其是海宁申力泡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钱旭宇从小就认识。2009年就和钱旭宇有生意往来,其给他公司供应包装泡沫。日,钱旭宇通过网银转了226万元到其工商银行卡上。其不知道钱旭宇转给其公司的226万元是怎么来的。其接受226万元所用的银行帐户是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公司账号。(13)证人朱某证明,其在浙江现代石泉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其公司和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好几年了。他经常从其公司购买玻璃管。最近一次业务是日,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向其公司转款97万元货款,由于其公司没那么多现货,只给他供了195931元的货,11月12日其公司将剩下的余款774069元又转给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了。(14)证人徐某证明,其是海宁市新大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公司)总经理。新大公司与海宁市向利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只是互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有资金业务上的往来。日,钱旭宇通过银行转账160万元到新大公司账户上。新大公司的账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尖山支行。其不知道钱旭宇偿还160万元的来源。(15)证人卢某证明,其是海宁市盛泰太阳能热水器配件厂总经理,其厂专门做太阳能支架。其公司与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没有业务上的往来。日中午12点左右,其接到钱旭宇的电话,说让其把银行卡号发过去,把欠其的钱打过来。其就以短信的形式将账号发给了钱旭宇,发完没过多长时间,钱旭宇就通过银行转账将30万元打到其的农行卡上。其不知道钱旭宇还钱的来源。这30万元中的11万元其以现金的方式还给朋友贾某了。另外19万元不记得了。张某经营着海宁市黄湾镇豪美喷塑厂,是该厂的总经理。因为其公司做好的太阳能支架需要喷漆上颜色,张某的公司则专门为太阳能支架上颜色的。所以公司做好的支架就去张某的公司上颜色。因此,公司与张某的公司有业务上的往来。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724000元到其的中国银行卡上。其不知道张某还欠款钱的来源。(16)证人王某乙证明,日,钱旭宇约其喝茶的时候说他有一笔80万元贷款到期需要还清,现在手里资金紧张,需要借35万元把贷款还清,贷款再下来之后就可以马上还其钱,说只借一个星期。因为其和钱旭宇是朋友关系,考虑到钱旭宇贷款后就马上还钱,借款期限也不长,所以答应借给他。其当面交给钱旭宇2万元现金。日,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万元打给了钱旭宇。号左右(具体哪一天其不记不清楚了),钱旭宇通过银行转账将欠其的32万元打到了其农行卡上了。其借给钱旭宇的32万元没有利息,钱旭宇还完钱之后,其就把欠条交给了钱旭宇。其不清楚钱旭宇还其欠款的钱来历。(17)证人王某丙证明,钱旭宇经常找其借钱。日左右(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钱旭宇打电话对其说他在信用社的贷款170万元马上到期了,要借30万元先把贷款还清,贷款再下来之后马上还钱。因为其和钱旭宇是朋友关系,考虑到钱旭宇贷款后就马上还钱,所以答应了他。日左右(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钱旭宇来到其家,其当面将30万元现金交给了他。钱旭宇说就借二三天,马上就还。过了二三天以后其就开始催钱旭宇还钱。号左右,钱旭宇通过银行转账将欠其的30万元打到了其农行卡上。其不清楚钱旭宇还其欠款的钱的来历。(18)证人贝某证明,2013年中秋节前(具体哪一天记不得了),其朋友通过其给钱旭宇公司送了一万元月饼,没过几天,钱旭宇跟其打电话说他公司贷款到期了,想借30万元还一下贷款,等他贷款出来了就还其,其就从他借其的钱中扣下一万元,用于还其朋友的月饼钱,之后用建行卡给钱旭宇转了29万元,这样等于借给他30万元。2013年11月份,钱旭宇往其农行卡上转了30万元。其不知道钱旭宇给其转的这笔钱是从哪里得来的。(19)证人许某证明,其认识钱旭宇三四年了。他以前借过其两次钱,都是几万元,没几天就还了。2013年7月份钱旭宇跟其说要还信用社贷款,想借30万元用一个月,其就在办公室给了他10万元现金,又通过农业银行的网银转给他20万元,他给写了一份欠条。2013年11月初钱旭宇通过网银往其农行卡上转了30万元。其不知道钱旭宇给其转的这笔钱的来历。(20)证人肖某证明,日,钱旭宇给其说他的银行贷款到期了,要借30万元,一个月后还。其和他是多年朋友,之前互相借过钱,就答应了。因为那天是礼拜天,银行不上班,其就从皮革城朋友那里借了20万元现金,在其住处把20万元交给了他。钱旭宇分两次还的。2013年10月份(具体哪一天其记不清了),钱旭宇往其农业银行里转了10万元,一直到11月11日钱旭宇又往其农行卡上转了10万元,算还清了。(21)证人叶某证明,其和叶雪平是兄妹关系。其认识钱旭宇。他通过其哥哥从其手中借了5万4千元。这5万4千元是其哥哥担保。什么时候还的款记不清了,是其哥哥打到其农行卡上的,一共还了5.5万元,其中有1千元的利息。(22)证人陆某证明,叶雪平是其妻子的哥哥。2013年11月份,叶雪平从其手中借了60万现金。当时叶雪平说只用两三天,利息给的挺高的。第一次的50万元是叶雪平让其准备的,钱旭宇让其到上海给了袁建中。第二次的10万元是过了一两天后的一天上午九点多钟给的,给钱地点是在海盐县的一个宾馆门口,是钱旭宇下来拿的。这60万叶雪平还给其了,他一次性给了80万元,多出的20万元是2012年10月份钱旭宇借其的钱。(23)证人郭某证明,其是沙河市德源化工经销有限公司经理。其公司与正大公司有业务,往正大公司销售工业纯碱。日,正大公司向其公司支付过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共4张,每张的面额是1000万元。其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因为工业纯碱的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合同无法履行,其公司就将货款退还给了正大公司。其退还这4张承兑汇票时,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公司的法人章和财务章,在被背书人处没有填写,此处为空白。为什么后来背书给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其公司不清楚。如果其公司不加盖法人章和财务章,就不能退还给正大公司,加盖法人章和财务章是票据正常的背书程序。2、正大公司庞溥军陈述,其在正大公司工作,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某甲跟其公司常某乙约定的是按5.2点对其公司承兑汇票进行贴现,但是最后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向其公司打款时是按5.25点打的款,扣除183天的利息后,如按5.25点贴现应向其公司打款3871.9万元。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分7笔向其公司共计打款2300.9万元,尚有1571万元未打给其公司。每一笔打款的数额:日上午10点19分打款6500000元、上午10点46分打款6500000元、上午11点04分打款6500000元、上午11点10分打款2700000元、11月13日上午10点30分打款400000元、11月16日上午10点48分打款200000元、11月29日上午10点48分打款209000元。3、被告人供述(1)钱旭宇供述,日下午,叶雪平给其打电话说有一张4000万元承兑汇票,上海有家公司包贴,对方要12个点好处费(即480万元),让其当第三方企业,把钱打到其公司账户上。因为其急需要用钱,所以就同意了。叶雪平让其去上海和他们碰面,并给了其一个电话号码,告诉其到上海后跟杨经理(指袁建中,以下同)联系。下午5点多钟,其到达了上海,在一家茶社和杨经理、郑经理、王总碰了面。见面以后杨经理自称姓杨,并向其介绍了贴票公司的郑经理、王总。他们和其谈好承兑汇票贴现后他们一共要12个点的好处费,剩下的钱由其来支配,其可以使用一部分。这都是他们商量好的,贴现款到账以后,不会全额打给河北的公司,他们提取一部分好处费,其使用一部分。实际上其明白他们拿这么多的好处费就是商量好了要骗河北公司的,他们是没有权利处理贴现款的。日早上九点钟,在上海市马当路平安银行门口,其联系上了河北的送票人,一个姓常,另一个姓王。送票人将4张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了其,其就和他们就一起到平安银行2楼找到辉守公司的业务员。其把4张承兑汇票复印了一下,并在复印件上写上“原件已收,款到作废”并盖有其公司(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公章,签上其的姓名和其的身份证号。之后把承兑汇票背书到其公司,交给了辉守公司业务员。然后,其就在平安银行附近一家茶社等着出款。到了下午5点多钟,款还没有到账,其怕杨经理他们把钱单独吞掉,所以其就找到送票人和他们一块催杨经理出款。其和送票人商量好由其去找杨经理,让他们去平安银行问情况。到了下午6点多钟的时候,杨经理给其打电话说钱已经到了辉守公司账户上了,他让其去昨天喝茶的茶社边的饭店去。其就联系上送票人一块儿到饭店找杨经理。到了饭店,杨经理说钱已经到辉守实业有限公司账上了。因其和送票人都不放心,所以要求杨经理把钱从辉守公司转到其公司账户上。过了一会儿,辉守公司的郑经理也过来了,让其看到辉守公司转到其公司的转款记录照片。总共转了4笔款,当时按5.25贴现率算,还少给其10万元。其问杨经理怎么回事,杨经理对其说账上没有钱了,等以后补齐。日晚上,其和两个送票人一块儿回到了海宁。11月10日,两个送票人和其朋友一起去了辉守公司看了转款记录,回来之后他们没有说什么。11月11日上午9点来钟,其看公司账户上款没到,就问杨经理。杨经理对其说他负责催。上午9点半钟的时候,杨经理给其打电话说辉守公司要先要了它的120万元好处费,才能转款,而且要求不能银行转账,要现金。其就让叶雪平调110万元现金(辉守公司少打给其10万元,这样其只要出110万元就行了),同时其去海盐县和杨经理见面。在海盐县一家宾馆其见到杨经理和郑经理,对他们说正在凑钱。过了一会儿,辉守公司又来了两个人拿钱,接着叶雪平凑够了钱也到了宾馆。他们见到钱以后辉守公司两个人往辉守公司打电话说好处费拿了可以打款了。后来辉守公司分四笔打到了其公司账户,每一笔是965.17万元,共计3860.68万元,其见款到其公司账户上,就把110万元好处费给了他们。杨经理和郑经理以及辉守公司后来的那两个人对其说让其往河北正大玻璃有限公司转款至少60%,除费用以外的余款让其先用着。说好以后,其就用这笔款分别向正大公司和其他账户上转款。杨经理不让其直接给他转款,让其借用一个公司过一下账,其便和海宁市三爱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老板赵某联系,其对他说有一笔款到他账上,让他帮忙往外转一下。其往海宁市三爱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转款3笔,分别是310万、170万、100万元,共580万元。其中360万元是给杨经理的,100万元是给三爱立的(日,三爱立替其还了100万元贷款),还有120万元给了叶雪平,让叶雪平还借款。转款的时候其没有和赵某细说,后来公安机关向他取证的时候,他事先打电话问其怎么回事儿,其就对他说有个承兑汇票其给贴了,钱给用了,用他账户过一下给别人好处费,还有还他钱。其让他替其说个慌,其自己的事情会解决。其通过上海辉守有限公司按照5.3向银行贴现,又按照5.25贴现给正大公司,这样低贴现高付出是因为其急需用钱,其就想等正大公司汇票贴现后,用正大公司的贴现款还其公司在银行的贷款和其个人的借款。现在还有1571万元没有还,现在其没有能力还。其公司账户现在没有钱。实际出款贴现率高于和正大公司约定好的贴现率,对此,老杨和其商量好对送票人说上海辉守公司是大客户,他们每个月贴现金额都比较大,银行可以给他们点位回扣,老杨和其都是这样向送票人解释的。其不知道银行对上海辉守公司有没有点位回扣。在诈骗正大公司承兑汇票贴现款一案中,其一共支付给辉守公司120万元。当时辉守公司怕款转到其公司账户上后其不给它好处费,所以辉守公司向其要求交定金,如果不给定金的话就不给打款,于是叶雪平就借了110万元现金在日给了辉守公司。这次使用正大公司一部分承兑汇票贴现款的事,叶雪平事前就知道,因为其事前曾多次对他说过其需要钱,让他帮忙融资。所以这次正大公司的承兑汇票贴现时,叶雪平就与其联系了。他知道承兑汇票贴现款到账后其要用一部分钱,而且这次承兑汇票贴现的事情,叶雪平也参与了,他什么都明白。钱旭宇的辩认笔录记载,经混合辨认,钱旭宇分别辨认出袁建中、王可辉、郑海元就是2013年11月份与其合伙参与诈骗正大公司承兑汇票贴现款的人。并分别指出照片中的袁建中、王可辉、郑海元就是在公安机关供述时所说的杨经理、王总、老郑。(2)袁建中供述,日12点钟左右,许晓飞打电话说下午有一个送票人来上海贴现4000万承兑汇票,让其再找个企业贴票(贴现需要两家公司,而且这两家公司必须有贸易往来)。然后许晓飞让其问叶雪平,其打电话给叶雪平问他有没有一家企业可以做贴现,叶雪平说有。11月7号下午1点钟左右,其跟许晓飞一起往叶雪平家走时,许晓飞说这四千万贴现了,他的上家要六个点即240万,给其2个点,他要1个点,见到叶雪平以后让其跟他要九个点。在路上许晓飞告诉其送票人今天晚上到,并让其去上海一家公司接待送票人,其就同意了。在叶雪平家楼下其二人和叶雪平见了个面,跟他说九个点要不要做,他说要。叶雪平就通知了海宁的一家企业做第三方企业。谈好后,其和许晓飞去了上海。在去上海的路上许晓飞用QQ微信的方式给其发了一张面额1000万元承兑汇票的照片,并让其问郑海元哪家银行能贴,随后其用QQ微信的方式将这张承兑汇票又发给了郑海元并问他哪家银行能贴。过了有10多分钟,郑海元打电话跟其说上海市马当路平安银行明天早上8点半就可以贴。日晚上7点钟左右,其驾车到了上海后按照许晓飞给的地址去了这家公司。到达之后许晓飞跟其说进门第一间办公室就是所谓杨经理的办公室,让其冒充这个公司的杨经理。这是许晓飞朋友的公司,当送票人来的时候其就对他们讲这就是贴票公司,实际上这家公司是许晓飞借来的。过了十几分钟许晓飞接个电话,然后他告诉其送票人来了,让去楼下接他们。随后其就去楼下把送票人接到公司,送票人有两个,接到公司里以后其在办公室问他们票拿来了没有,送票人说拿来了,并拿出四张1000万元面额承兑汇票让其看了一下,其看了票以后对他们说票没有问题,可以贴。然后送票人问其叫什么,其对他们说其姓杨。后来互相留了联系方式。当时其没有和送票人商谈汇票贴现率,许晓飞告诉其他和一个姓于的已经谈好贴现率了。送票人问其在哪家银行贴,其告诉送票人在上海市马当路平安银行贴现,明天早上8点半去银行贴现。到时候包装户(经过包装户到银行贴现)一位叫郑海元的会在那里接你们办手续贴现,送票人同意了。11月7日晚11点左右,谈完之后送票人就走了。其打电话告诉郑海元明天早上8点半到银行给送票人办手续,并告诉叶雪平送票人联系方式。说完之后就回宾馆睡觉了。号早上其把送票人联系方式给了郑海元。10点左右,送票人给其打电话说手续已经办好了。然后其告诉贴票人郑海元让他快点发查询。然后打电话给送票人让他们催承兑汇票票面开户行快点回复(只有回复确认无误后才可以贴现)。11月8号下午5点钟左右,其到了郑海元的公司旁边一个喝茶的地方和郑海元、许晓飞见了面,其就催郑海元让他们催银行赶快出款。到了6点多钟,和送票人、海宁太阳能公司的钱总碰了面。六点十分多,郑海元说钱到账了,并让他们公司的人把打款凭证用手机拍下来发到他的手机上给大家看,大家就相信了。实际上郑海元让看的打款凭证的照片是假的,他们当时没有打钱。其对送票人说要不星期一去钱总公司拿钱,送票人不相信就对其说他们在上海呆两天,看一看辉守公司的钱是否打出去了,说完之后就分开了。其和郑海元一起在海宁市玩了两天。到了11日上午,辉守公司向叶雪平和钱总要120万现金的好处费(3个点的好处费),叶雪平和钱总凑够120万后,就把4千万的贴现款分四次打给了钱总的太阳能公司,辉守公司的王总让钱总给河北公司打60%以上的贴现款。钱总就给河北公司打了2000多万元,剩下的贴现款就没有打。许晓飞跟其说这四千万贴现了,他的上家要六个点即240万,给其2个点,前提是让其以杨总的身份跟送票人见面,他要1个点,辉守公司要3个点,剩下的钱由叶雪平和钱总支配。许晓飞设了个套借了一间办公室,让其对送票人谎称这就是其公司,其是该公司的票据部经理。实际上其不是这所公司的票据部经理,是他们给送票人谎称的其姓杨,是票据部经理,所以其就配合演下去了。其和送票人见面的时候问送票人贴现率谈好了没有,送票人说谈好了,跟一位姓于的谈好的,5.2的贴现率。其和送票人联系是用一个上海的号码,是一次性的,目的就是怕公安机关查案的时候从号码上发现什么线索。是叶雪平把向利太阳能拉进贴票当中的。辉守公司王可辉让钱旭宇至少要打款60%以上,是因为打款60%以上可以让开票企业去银行交押金开具承兑汇票,这个企业可以周转下去,不至于破产。辉守公司要现金是因为给现金不容易留下证据。正常作为中介去银行贴现的好处费是三千元左右,这一次郑海元、王可辉要三个点的好处费这是要骗河北正大公司的贴现款。日上午,钱旭宇往五金厂的账户转了几笔款,其中有其320万元,这320万元叶雪平扣了50万元好处费,另外还扣掉许晓飞借他的1万元,五金厂老板扣了3万元好处费,剩下的266万元转到了其指定的戴月华账户上。同时,钱总为了掩饰还往五金厂多转了几笔钱。好处费用其它的账户洗来洗去是为了掩饰犯罪行为,不给公安机关留下线索,所以利用其它银行账户进行中转。叶雪平知道要骗正大公司贴现款,要这么多好处费,都知道是要骗的。叶雪平认识许晓飞,他们都是利用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进行诈骗的,但叶雪平手头没有承兑汇票来源。其是许晓飞的下家,叶雪平多次与其联系,说有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让其与他联系。这次正大公司要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其就与叶雪平联系了。叶雪平对利用承兑汇票贴现进行诈骗的流程非常熟悉。用承兑汇票贴现诈骗的操作流程:其上家许晓飞的上家办有一个金融网,通过金融网寻找需要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客户,以低于银行贴现利率的价格诱骗客户来找他们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找到后,通知下家来具体办理这笔业务,出面联系业务的一般对客户使用假身份与客户见面,谈好后由下家寻找第三方(即使用钱的一方,比如钱旭宇的向利太阳能公司)和贴票公司办理业务,贴现到账后,贴票公司和中介(即其和许晓飞这一方)从中分10个点左右好处费,第三方企业支付给客户60%的贴现款,剩余的钱由第三方使用,对客户和公安方面的交代由第三方负责。中介一方因为在联系业务时都是用的假身份,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也找不到,给贴票公司的好处费都是现金,不容易发现问题。袁建中的辩认笔录记载,经混合照片辨认,袁建中分别辨认出叶雪平、许晓飞是2013年11月份与其合伙诈骗正大公司承兑汇票贴现款的人。(3)叶雪平供述,2013年11月份一天13时许,袁建中开车到了其家楼下给其打电话,其就下来坐到袁建中的车里面,当时车里面还有一个人(后来知道他叫晓飞)。袁建中对其说他有一笔4千万的承兑汇票,想让钱旭宇做,并说把承兑汇票的信息发给其。因为其不懂微信,其让他直接发给钱旭宇,然后其给钱旭宇打通了电话,让袁建中和钱旭宇说话,他们打了有十几分钟。袁建中说这笔承兑汇票需要保证金80万。其给袁建中说,让他先给钱旭宇说,然后让钱旭宇再给其说,其再准备保证金。袁建中给其说他们一共要12个点,等事成以后给其一个点。说好后他们就走了。过了一会,钱旭宇打过来电话说:“哥,这个事情你得帮忙,对方要保证金,不管出多大的利息你都要把钱给借过来。”钱旭宇让其准备80万元,说明天下午贴现款到账后,连本带息还给其。袁建中认识钱旭宇,2013年9月份其介绍他们两个人认识的。袁建中给其说他是搞融资的,有办法弄到钱,而钱旭宇需要钱,其就介绍他们认识了。在11月份之前,他们两个人想做一次承兑汇票贴现的事情,但是没有做成。钱旭宇和袁建中在上海办理承兑汇票,其让妹夫陆某带着钱去上海找钱旭宇。钱旭宇让陆某给了袁建中50万保证金。到了下午5点半没有拿到钱,因为其借的是高利贷,所以其非常着急,就一直联系袁建中,要求和他见面,他说没事的,如果这个钱没了他赔。到了星期天晚上八九点钟,在海宁市假日酒店其和钱旭宇与袁建中见了面。其让袁建中把50万连本带利还给其,袁建中说没事的,并指着躺在床上的一个男子对其说:“他是银行下面公司的,人在这,你怕什么?”于是其就给那个男的说如果今天晚上不把那50万连本带利给了其,就弄死他。这个男的就给他老板打电话,一直到12点多才说好在杭州临平见面。其就和钱旭宇、袁建中和那个男的四个人到了杭州临平的一个宾馆门前,袁建中、钱旭宇和那个男的下了车,让其到停车场等着。过了一个多小时,他们出来上了车,钱旭宇给其说钱没有问题了,但是还需要准备120万现金,等明天他们见到现金后,就把钱打给钱旭宇。回到海宁其就想办法准备了90万,袁建中准备了10万,一共准备了100万元。星期一上午把钱准备好了,上海公司来了四个人,看到准备好的现金后,他们就把4千万承兑汇票的贴现款打给了钱旭宇。上海公司的人拿着钱和袁建中一块走了。钱到账以后,钱旭宇转到赵某账户一些钱,然后通过赵某的账户转给袁建中提供的账户270万,另外通过赵某的账户转给其提供的陆某账户80万,转给其农行账户18万,转给金钱亮43万,转给其朋友贸易公司70万。其他钱给了正大公司一部分,剩下的钱就不知道钱旭宇怎么转的了,估计还了银行贷款和高利贷了,因为他的借款特别多。一共转给其提供的账户上211万元,其中还了155万高利贷,还了袁建中10万元,还了其妹妹6万元,还了陆某20万,还其10万元,剩下10万其要了。后来其和钱旭宇、常会计就一起查看了向利公司的转款记录,其当时看到了钱旭宇转给张某一些钱,具体多少钱忘了。钱旭宇转款的地方在海盐县一号桥边南苑商务宾馆一间房间里,当时用赵某的电脑通过网银转款,在场的人有其、钱旭宇、赵某、郑海元、袁建中、袁建中妻子、陆某、金全良、还有郑海元带来的4个人。钱旭宇转到赵某账户上580万元的去向:给袁建中转走266万元,给赵某100万元,给其高利贷本金和利息155万元,给其妹妹转了55000元,另外其拿了51万元,赵某另外还拿了3万元手续费。当天转款的时候,其得到了好处费51万元,其又想让钱旭宇把借妹夫陆某的20万元和阿东的10万元还掉,可是钱旭宇不想还,因为这些钱是其担保借给钱旭宇的,所以就主动对钱旭宇说用其得到的好处费先替他还了这些钱,等这个事平息以后他再还其,钱旭宇当时同意了,所以其就替他还了30万元外债,剩下的21万其都花掉了。钱旭宇后来被抓住了,他也没有还其30万元。海盐县惠临物资经营部是其朋友许惠林的公司,当时其临时用他的公司账户转了一下钱。(4)郑海元供述,日晚上23点钟,姓杨的打电话给其,说有一张承兑汇票看能否办一下贴现,其就打电话给辉守公司王可辉,王可辉过了一会儿回电话说平安银行有额度,可以做。其给杨回电话说可以做,并说好第二天上午,在平安银行门口等着。第二天(11月8号)王可辉安排周某到银行门口,然后一起到银行。下午两点,王可辉打电话说汇票已经到了银行。下午四点其到平安银行附近马当路一个茶社,当时杨和向利公司的钱旭宇和钱的司机都在,当时因为银行的原因不能打款,杨说河北人要一天几万元的损失,向利公司钱总说损失他们公司出。下午六点多款到了王可辉公司账上,但由于系统原因已经不能汇了。11日上午8点王可辉说款9点就到账,9点半左右款到账后其就坐大巴车去上海了。姓杨的最开始说姓杨,后来向利太阳能老板告诉其他姓方,其称呼他“小方”,他是海宁人。以前见面时跟他说过其上海朋友可以做承兑汇票,并互相留了手机号码,所以老杨知道其可以做承兑汇票。因为向利太阳能公司没有发票,所以就向他要3个点的好处费,4000万元就是120万元好处费,对他们说要补税金,这都是王总和向利太阳能公司谈的。老杨的好处费其不知道他们怎么谈的。贴现款到账后,王可辉向钱总要了120万元好处费。老杨他们得了多少好处费其不清楚。正常贴现好处费是每1000万元的好处费是元。由于向利太阳能公司没有发票,需要提供假发票包装,所以就要的好处费多。在这次贴现过程中,其和王可辉属于包装公司,对承兑汇票包装去银行贴现,向利太阳能公司属于第三方背书,老杨属于介绍人。对承兑汇票这样包装的:辉守公司王总制作一张4000万元假的增值税发票,这张发票是真发票,就是把业务数额放大了,实际上是一张很小数额的增值税发票。然后再配齐有关手续去银行进行贴现。当时王可辉同意第二天将款转到向利太阳能公司,但是必须给3个点的好处费,必须是现金,给了这些好处费后就给向利太阳能公司转款。虽然谈好了,但钱旭宇和叶雪平还是不放心,一定要与王可辉见面,最后王可辉同意与他们见面,并约定在杭州临平见面,不知道什么原因钱旭宇没有去。日凌晨3点多钟,其和老杨、叶雪平一块儿到了杭州临平,叶雪平在车上等着,其与老杨到一家宾馆与王总见了面,王总讲必须要3个点,而且必须是现金,什么时候现金准备好了,什么时候打款。在正大公司被骗一案中,其和王可辉一共得到120万元好处费,其得到35万元,这35万元包括有王可辉给的15万元现金,还有袁建中转给其的20万元。其的35万元其中给了朱永春17万元,剩下的18万元其用于还债及日常花销用了。(5)王可辉供述,日晚上11点多,郑海元打电话说他有几张承兑汇票,问其能不能帮忙贴现。电话里其跟他说目前银行贴现率是千分之5点多,具体利率由银行定,另外其公司扣0.08%的好处费,当时就这么商定了。第二天早上,其就安排公司的业务员周某跟郑海元联系到平安银行办理汇票贴现的手续。日下午三点多,一个男的给其电话联系,其才知道持票方是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他是该公司法人代表钱旭宇,其就让他到其公司办理贴现委托手续,他把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转款证明原件提供给其,另外还给其提供了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和沙河市德源化工经销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转款证明以及正大公司出具的四张面值各一千万元的承兑汇票的复印件。其问周某什么时间出款,周某说银行调换主管领导,手续办理缓慢,出款到银行下班以后了。一直到六点多,周某打电话说银行款出来了,之后其登陆网银看到钱已经打到其的账号上了。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的法人钱旭宇一直催其给他转款,其就跟他说钱到账上了,但当天不能转了。平时其公司和浙江云鸿家电有限公司有小额业务往来,浙江云鸿家电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法人手章都在其公司存有一套,可以随时用于打印购销合同,增值税票都是从网上购买的假增值税票,只有票号是套用其公司的。郑海元和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没什么关系,是姓杨的和郑海元联系的。日其给正大公司联系过,该公司没当回事。因为其公司和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没有直接业务,其跟该公司是第一次做汇票贴现业务,怕中间转款出问题,所以就跟正大公司联系,想直接把贴现款转到正大公司去。到11月11日上午其通过网银把钱转到了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其和郑海元一共收了120万好处费。辉守公司正常贴现时一千万的好处费是8000元,最高能收到每一千万30000元。因为钱旭宇给其说,贴现款到账后,他要掉个头,钱自己先用了,这个时候其知道等贴现款到账以后,钱旭宇可能不给河北正大公司打款,以后公安机关、银行可能会查,其就有风险了,所以其才要这么高的好处费。其怕河北正大公司报案,公安机关调查的时候,转账会留下线索,现金不容易留下线索,比较安全,所以其要现金。其对郑海元说过让他给钱旭宇说钱少用点儿,多给正大公司打点儿。在7日下午见面谈贴现时,钱旭宇说要占用贴现款,不给对方打款。后来其几人约定好了各自的分成,其和郑海元收120万,老杨一方收360万,剩下的钱由钱旭宇占用。如果公安来查,大家各自想好应对的办法。商量好后,就办理了明天贴现的有关手续。当时钱旭宇说他那一方由他应付公安机关调查,但具体怎么应付他没有说,老杨怎么应付他也没有说,其的应付方法是让钱旭宇给其现金作为好处费,不让钱旭宇用银行转账,以免公安以后查银行转账查出线索。另外其还主动给河北正大玻璃有限公司打了电话,说其要把钱直接打给他们,以便公安机关以后调查时好做出解释,以证明其不知道钱旭宇要诈骗的情况。在沙河公安来上海找其调查的前一天,郑海元给其说如果公安找话,让其说没有转给钱旭宇10万元的情况,让其说是给了现金,并且定好了给钱的具体地点等情况。其和郑海元共得款120万元,其中其得款85万元,郑海元得款35万元。辩认笔录记载,经混合照片辨认,王可辉辨认出袁建中是2013年11月份伙同钱旭宇、郑海元参与诈骗河北正大玻璃有限公司承兑汇票贴现款自称姓杨的人。4.书证(1)正大公司在石家庄华夏银行开具的四张承兑汇票、在上海平安银行贴现的有关手续和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云鸿家电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等书证的复印件证明,四张承兑汇票的出票金额均为1000万元,出票人均为正大公司,收款人为沙河市德源化工经销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依次为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浙江云鸿家电有限公司、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日在平安银行上海虹桥支行贴现,每张承兑汇票实付贴现金额为967.67万元。(2)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证明,河北正大玻璃有限公司在日分四笔收到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共计2220万元,日收到40万元,日收到20万元,日收到20.9万元。(3)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交易流水、购销合同复印件、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0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委托转款复印件证明2张;钱旭宇身份证复印件、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正大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4张。证明日,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向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分四笔打款共计3860.68万元。(4)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活期存款明细账;王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在日至日的账户交易情况: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向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分四笔打款共计3860.68万元;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向正大公司打款共计2260万元;向海宁市三爱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三笔打款共计580万元等等;王某乙提供的书证证明日从其农行卡上支出30万元。(5)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光大银行电子回单、交易明细等主要证明,日,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分四笔,每笔967.67万元,共计收到贴现款3870.68万元。日,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向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分四笔打款,每笔965.17万元,共计3860.68万元。(6)海宁市三爱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账户明细主要证明,海宁市三爱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日分三笔(分别为100万、310万、170万)收到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580万元。海宁市三爱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陆某打款80万元,向海盐县惠临物资经营部打款70万元、70万元,共140万元,向戴月华打款266万元,向金全良打款42.5万元,向叶雪平打款18.5万元,向赵某打款103万。(7)袁建中、吕金兰、许晓飞银行卡帐户交易明细证明,吕金兰于日,汇款10万元给郑海元,于日汇款66.8万元给朱春兰,于日,转账10万元给许坐荣,日,转账40万元给孙丞,叶雨华转账50万元给吕金兰。吕金兰于日,转账6万元给许晓飞。(8)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贷款情况证明,日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还本付息50万元。日,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海宁支行开立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存入保证金200万元,由海宁新大包装有限公司担保。日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向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30万元,日到期,保证人海宁新大包装有限公司。日已还款130万元。日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向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0万元,日到期,保证人海宁新大包装有限公司。日已还款100万元。日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向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0万元,日到期,保证人海宁四季光明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日已还款100万元。日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向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湾信用社贷款100万元,日到期,保证人海宁四季光明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日还款75万元,4月8日还款25万元。(9)叶某、卢某、张某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叶某农行银行卡在日收到叶雪平转来的55000元。张某中国银行银行卡在日转账给卢某724000元。(10)借条复印件证明,日钱旭宇向陆某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担保人为海宁市三爱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日钱旭宇向叶某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期限至日前归还。担保人为叶雪平。(11)郑海元、钱旭宇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郑海元于日收到叶雪平转来的10万元。钱旭宇农行银行卡在日转账10万元给叶雪平。(12)电话通讯详单证明,常某乙所用的手机号为151××××9669的电话通讯详单记载,日下午接到136××××6717的电话五次,该号码为王可辉所用。五次通话记录证实了王可辉给常某乙打电话的时间,所证情节与刘某陈述、崔某陈述、王可辉供述相互印证。崔某所用的手机号为138××××5588的电话通讯详单,记载的内容与王可辉供述、刘某陈述相互印证。(13)叶雪平受到刑事处罚的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叶雪平于198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00年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罪犯档案资料证明,叶雪平于日刑满释放。(1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许晓飞于日因诈骗正大公司承兑汇票一案刑拘在逃。(15)保证函证明,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钱旭宇于日出具保证函: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8173,法人钱旭宇,身份证号码××,于日挪用正大公司承兑贴现款壹仟陆佰伍拾壹万玖仟元整(元),本公司保证12天内把款退入正大公司账户,如果未做到,自愿承担法律责任。(16)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钱旭宇、郑海元、袁建中、王可辉、叶雪平的个人身份信息。5、其它证据材料正大公司证明,该公司于日,收到自称许晓飞退赃2250000元;日收到叶雪平退赃900000元;日收到王可辉退赃25万元;日、8月16日收到卢某退赃共计65万元;日、8月11日收到张某退赃共计45万元;日、2015年6月份收到袁建中退赃共计27万;日收到马某退赃6万元;日收到徐某退赃23万元;日收到钱旭宇退赃22万元。二、伪证的事实2014年沙河市公安局在立案侦查钱旭宇等人涉嫌诈骗河北正大玻璃有限公司承兑汇票贴现款一案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卢某、马建锋、徐某为掩盖事实真相,故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某供述,其以前向公安机关说的资金情况都是假话。其再重新说一遍。2013年11月份,上海公司把正大公司贴现款打到钱旭宇公司后,其从手机短信上得知钱旭宇往其卡上转了174万元。次日下午,其和卢某约好见面。卢某让其给他的卡上转款724000。卢某说这其中424000元是钱旭宇借的高利贷,另外30万是钱旭宇借给他用的。其让他给钱旭宇打个电话,他说不用了。后来其也没有给钱旭宇联系直接把钱给了卢某。之后其又给贾慧峰转了大概55万元左右。过几天其又给赵某转了5万元,剩下的钱其自己用了。其以前说100万元是其在钱旭宇公司入股本金和分红,74万是钱旭宇平常借其的钱,都是假的。这些都是钱旭宇让其这么说的。关于借卢某的钱也是其和卢某商量好向公安机关说的假话,目的就是不想让公安机关知道这174万元的真实情况。在钱旭宇给其转款后,其意识到转给其的是正大公司的贴现款,后常会计等人在钱旭宇公司要钱,其确认钱旭宇骗了正大公司的贴现款。之后钱旭宇让其跟公安机关说假话,其就更加确认了。在河北公安第一次来海宁市调查此案前,钱旭宇到其的喷塑厂给其说如果经侦大队的民警调查时,让其说转给其的钱是50万元投资款和50万元投资3年的回报,剩下的钱是平时借其的款。其问他这么大的数额会不会出事,钱旭宇说只要按照他那样说就会没事的。经侦大队要追款也追不到其头上。和卢某商量的是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其说是借他的钱,分三次分别是20万、20万、30万元,剩余的钱是平时的业务来往欠款。其实其和他没有借贷关系,其以前说其借卢某70万元是假的。2、被告人卢某供述,以前其对公安局说的张某打给其的724000元是张某还其的借款是假话,实际上这724000元是钱旭宇借其的钱,其知道钱旭宇给张某打了一部分钱后其让张某给其打的。具体情况是:2013年11月因为急需用钱,其就让钱旭宇先还其30万元,钱旭宇说过几天就给。11月11日的上午钱旭宇往其的农行卡转了30万元。11月12日张某让其和他去还钱旭宇借贾某的高利贷,见面后其听张某说钱旭宇给他打了174万元让他还高利贷,多打了100多万元。其听后就对张某说钱旭宇还欠其70万元,让张某把这笔钱打给其,当时张某同意了。在和贾某对好账后,其和张某一块到银行让张某往其的中行卡转了724000元,然后张某给贾某打了50万元左右。在办案民警到海宁调查钱旭宇的案子时,其知道钱旭宇转给其的钱和张某转给其的钱是钱旭宇诈骗河北企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款,其就和张某商量说张某转给其的724000元是张某借其的钱和欠其的一部分货款。其说的是假话。3、被告人钱旭宇供述,日其转给卢某的30万,是从其公司账户转出,其说的是真话。转给张某174万元,也是从其公司账户转出,其向公安所作的供述是假话,是其和张某商量好所说的假话。其从贾某那借过钱,前几次都还了,最后借的40多万元没有还,是张某和卢某给其作的担保。4、证人贾某证明,其和卢某是朋友,通过卢某认识了张某。2013年7月份张某通过卢某向其借20万元,说是要还银行贷款,其就让卢某担保借给了张某20万元。到10月份张某通过卢某担保又借了其10万元。第一次月息是5分,第二次月息是1角。到11月份连本带利还给其了。5、卢某、张某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张某于日转给卢某724000元。6、被告人马建锋供述,2013年11月份,沙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办理正大公司被骗一案中,钱旭宇让其跟办案民警说汇给其的226万元是还其的货款和借款。其实这226万元除了扣除6万元货款后都还给钱旭宇了,在这个问题上民警问过其两次,其隐瞒了事实,说了假话。钱旭宇打电话说他贷了一笔款,需要用其公司账户过一下,这笔款打到其公司账户后,让其按照他提供的银行账户给他转回去,同时让其从这笔款中扣除欠其的6万元货款。其就按照钱旭宇说的做了,他转入其公司账户226万元,其随即将这笔款转入其老婆郑静丽的工行账户,然后分两次转给钱旭宇180万元,又取了40万元现金交给了钱旭宇。钱旭宇说让其回转这笔款时用个人银行账户,不要用对公账户。到2013年12月份办案人员到海宁调查时,钱旭宇打电话让其说这笔款一部分是借款,一部分是货款,后来其就按照钱旭宇说的向办案人员说了假话。7、被告人钱旭宇供述,其以前说给马建锋打款226万元的情况是假的。所说的借马某120万元,固定回报72万元,其他是欠他的货款,都是假话,是其与马某商量好这样说的,实际上其想用马某的公司账户转一下款。其对他说这笔款是其弄的正大公司的承兑汇票贴现款。他按照其的要求扣除其欠他的货款后,将剩余的钱全部给转回来了。8、被告人徐某供述,其来沙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其在钱旭宇案中向公安机关做了伪证。日上午,钱旭宇给其公司账户转款160万元,其中60万元是让其替他还海宁市联合银行的60万元贷款的钱,剩余的100万元是让其替他还海宁市黄湾农村信用社的100万元贷款。当天下午,钱旭宇给其打电话说黄湾信用社的贷款不用其还了,由他自己还。他让其把100万元转入他指定的账号上。2013年12月初,沙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来海宁市调查钱旭宇的案子时其作了伪证。以前其说的9月初和11月初其帮钱旭宇还了两次贷款,说的9月初替钱旭宇还黄湾信用社的100万元贷款是假话。实际上其没有借钱给钱旭宇。9、被告人钱旭宇供述,关于转给徐某160万元,并让徐某做伪证的情况,与徐某供述一致。10、到案经过,日上午,海宁市公安局尖山派出所根据河北省沙河市经侦大队线索,电话联系张某,张某自行来到派出所后,民警立即将其抓获。11、到案经过,日上午,海宁市公安局尖山派出所,在海宁市黄湾镇闸口村塘口桥抓获在逃的卢某。12、杭州铁路公安处嘉兴站派出所关于犯罪嫌疑人马某归案情况的说明,日该所民警根据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经研判,网上在逃人员马某在本地,经电话规劝,马某表示愿意到公安机关说明事情经过。13、沙河市经侦大队证明,日徐某到该队投案。14、户籍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张某、卢某、马某、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旭宇、袁建中、王可辉、郑海元、叶雪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卢某、马某、徐某为掩盖事实真相,故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旭宇、袁建中、王可辉、郑海元、叶雪平犯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卢某、马某、徐某犯伪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钱旭宇的辩护人、袁建中的辩护人、王可辉的辩护人、郑海元的辩护人、叶雪平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钱旭宇、袁建中、王可辉、郑海元、叶雪平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钱旭宇、袁建中、王可辉、郑海元、叶雪平诈骗的事实有五名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且相互印证;五名被告人的供述有河北正大玻璃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华夏银行开具的四张承兑汇票在上海平安银行贴现的有关手续、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交易流水、授权委托书、委托转款证明等、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海宁市三爱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账户明细等书证、证人常某乙、常某丙、王某甲、戴某等人的证言予以印证;被告人钱旭宇隐瞒其欲非法占有部分贴现款的事实真相,在贴现款到帐后,仅转给河北正大公司贴现款2300.9万元,剩余1569.78万元未转给河北正大公司,并将部分贴现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告人钱旭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一,钱旭宇在汇票贴现之前就已经具有占有贴现款的故意,其积极为正大公司办理贴现业务主观上并不是想利用汇票利率差赚取中介费,而是想在贴现后非法占有贴现款;第二,钱旭宇在贴现款到账后的当天上午即将部分贴现款分16笔用于归还欠债或予以转移,其非法占有贴现款的意图十分明确;第三,钱旭宇的债务情况表明其没有能力偿还正大公司的贴现款。被告人袁建中使用虚假身份与河北的持票人见面,商谈汇票贴现利率,且明知汇票贴现后钱旭宇会非法占有部分贴现款,诈骗故意明显,并与许晓飞共同获得赃款266万元。被告人叶雪平明知钱旭宇没有履行能力且钱旭宇会非法占有部分贴现款,仍介绍钱旭宇为汇票贴现的第三方企业,并得到赃款51万元;另外为使承兑汇票顺利贴现,让上海辉守实业公司将贴现款给浙江向利太阳能公司,叶雪平还积极筹措资金给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好处费,使钱旭宇得到巨额贴现款。郑海元、王可辉对钱旭宇在收到贴现款后会非法占有部分贴现款的情况是明知的,且伪造虚假的手续,与钱旭宇、叶雪平相互配合,使得票据贴现,共同完成诈骗行为,并得到赃款266万元。故各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上述五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钱旭宇系诈骗犯罪的主犯,案发后退赃22万元;被告人袁建中系从犯,且主动退赃27万元,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可辉系从犯,主动退赃25万元,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海元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叶雪平系从犯,案发后主动退赃90万元,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应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卢某退赃65万元;被告人张某退赃45万元;被告人马某退赃6万元;被告人徐某退赃23万元,且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被告人张某、卢某、马某、徐某,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钱旭宇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建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王可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十五万元;被告人郑海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十万元;被告人叶雪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卢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马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被告人钱旭宇、袁建中、王可辉、郑海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或者责令被告人钱旭宇、袁建中、王可辉、郑海元、叶雪平予以退赔,依法返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钱旭宇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没有向辩护人送达判决书程序违法;上诉人没有事前预谋,不存在合伙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上诉人首先向正大公司转账2200余万元,又签订了还款承诺书。即使是上诉人使用部分贴现款也是基于袁建中的事先允许;上诉人已经在泰隆银行慈溪支行谈妥融资事宜,公安机关没有调查;本案犯罪客体认定错误。应认定上诉人无罪。原审被告人袁建中上诉提出,一审没有向辩护人送达判决书程序违法;上诉人没有事前预谋,不存在合伙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本案犯罪的客体认定错误。应认定上诉人无罪。原审被告人王可辉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合伙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占有贴现款;承兑汇票是基于正大公司的意思进行,不存在诈骗行为;上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上诉人主动退还部分赃款,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从轻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郑海元上诉提出,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与钱旭宇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隐瞒贴现后由钱旭宇占用部分贴现款的行为。承兑汇票是基于正大公司的意思进行,不存在诈骗行为;上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上诉人主动退还部分赃款,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从轻减轻处罚,应改判上诉人诈骗罪不能成立。原审被告人叶雪平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认定上诉人明知钱旭宇没有履行能力错误,因为上诉人在本案之前不认识钱旭宇;钱旭宇只是临时周转借用而没有占有的故意;没有与王可辉、郑海元相互配合;认定赃款51万元错误,只得到25.5万元,其余为替钱旭宇还以前欠陆某等的欠款;本案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一审以诈骗罪定罪错误,且一审量刑过重。望二审法院改判。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的事实2013年11月,正大公司拟办理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该公司财务部会计常某乙找到常某丙、王某甲,想通过他俩将承兑汇票贴现成现金。常某丙、王某甲通过手机查到上海某网站报的贴现率最低,便于日到达上海。当日由许晓飞(另案处理)联系,上诉人袁建中使用虚假身份,在虚假的办公地点接待了常某丙、王某甲,并承诺为正大公司办理4000万元汇票贴现业务。后袁建中联系上诉人叶雪平,由叶介绍钱旭宇的浙江向利太阳能有限公司作为用款企业。又联系上诉人郑海元介绍王可辉的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贴现企业。上诉人钱旭宇、郑海元、袁建中、王可辉、叶雪平等人隐瞒待正大公司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贴现到手后,由钱旭宇非法占有部分贴现款的事实真相,由王可辉伪造合同,提供虚假的增值税票,于日以5.3‰承兑贴现率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正大公司办理40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款3870.68万元。钱旭宇收到承兑汇票贴现款后仅转给河北正大公司2300.9万元,剩余1569.78万元未转给河北正大公司。王可辉得赃款85万元,郑海元得赃款35万元,叶雪平得赃款51万元,袁建中、许晓飞等人共得赃款266万元,钱旭宇将剩余1132.7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实贴现款被钱旭宇等上诉人欺骗的证人常某乙、常某丙、王某甲证言;被告人钱旭宇、袁建中、叶雪平、王可辉、郑海元相互印证的以虚假身份及虚假贴现率欺骗正大公司,以及贴现完成后如何分得赃款的被告人供述;证实贴现过程的证人戴某、常某甲、周某等人证言;证实贴现款及被告人之间的银行转账明细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二)伪证的事实2014年沙河市公安局在立案侦查钱旭宇等人涉嫌诈骗河北正大玻璃有限公司承兑汇票贴现款一案过程中,原审被告人张某、卢某、马建锋、徐某为掩盖事实真相,故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认定的证据有,原审被告人张某、卢某相互印证的证实对公安机关做假证的供述;上诉人钱旭宇证实其和张某、马建锋、徐某分别商量好对公安机关做假证言的供述;原审被告人马建锋、徐某证实钱旭宇与其商量号做假证的供述;原审被告人到案说明、转账明细等证据证实。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已将一审判决书邮寄送达辩护人;上诉人钱旭宇供述证实袁建中、郑海元及辉守公司的人对其说可使用部分贴现款,且证实袁建中、王可辉、郑海元是在商量好提取高额好处费后同意其使用部分贴现款的以及叶雪平知道其要使用部分贴现款的事实。钱旭宇还供称其自掏腰包倒贴贴现差并花费高额好处费的目的就是要占用正大公司的贴现款用于归还自己的银行贷款和个人欠款;上诉人袁建中供述证实王可辉让钱旭宇向正大公司打款百分之六十及各被告人索要高额好处费均系明知要骗取正大公司贴现款的这一事实。亦证实叶雪平是知道要骗正大公司的贴现款的事实;上诉人王可辉供述证实其和袁建中、郑海元、钱旭宇商议了在诈骗正大公司贴现款并由钱旭宇占用贴现款后各自收取的好处费数额以及如何应对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实,还证实了其让郑海元告知钱旭宇贴现款少用点儿给正大多打点儿以免引发正大公司财务出现问题。从而特意掩盖诈骗事实被早日发现。综上,上诉人钱旭宇、袁建中、王可辉的供述互相印证,证实了上诉人钱旭宇、袁建中、王可辉、郑海元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亦证实了上诉人叶雪平对上述四名上诉人诈骗犯罪行为的明知与配合,故五名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钱旭宇所称后期融资事宜系在诈骗案发后的行为,无论是否真实存在,均不影响对本案诈骗犯罪的认定;上诉人叶雪平供述证实了其在本案以前就给袁建中和钱旭宇联系过贴现事宜,上诉人钱旭宇亦证实和叶雪平从小就认识的情况;叶雪平供述证实其先用自己得到的好处费替钱旭宇偿还了欠款,所还欠款的该笔款项亦属于好处费用的其中一部分,一审认定其得到的好处费数额正确;各上诉人的退赃行为均系案发后的悔罪表现,一审量刑已经予以考虑;综上,上诉人钱旭宇、袁建中、王可辉、郑海元、叶雪平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钱旭宇、袁建中、王可辉、郑海元、叶雪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张某、卢某、马某、徐某为掩盖事实真相,故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其行为均构成伪证罪。上诉人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仁村代理审判员  孙学良代理审判员  张金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炜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信用卡还最低还款算逾期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