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模型的合理性分析如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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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要司法改革在中国社会处于巨大变革、深层矛盾开始显现的世纪之交,处于为艰的境地,在比较改革的进路时,作者选择了审判制度这一中观制度概念和合法性与合理性分圻角度。合理性、合法性是哲学与社会学对于社会制度、社会规范进行研究的方法与维度,洚者梳理了相关哲学、社会学学者关于合法性、合理性的思想,同时,对法哲学、法理学的相关思想得出了关于合法性、合理性及审判制度的思想、方法、观察角度。现实中的审判制度四个具体审判制度部分,都存在着理论支撑、制度特性、审判规范、法官管理要求、法院管理的要求等层次,作者对其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于法官管理、规则立法的要求;在理念、理论论证的同时结合选择典型的规则分析、案例分析。作者依据“理性相对性”的原则与中国的现实社会条件提出了完善审判制度:建立法院运行的保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法院内部管理枫制;建立科学、系统的法官管理体系;强化判决论证说服规则等建议。AbstractJudicialreformhasbeeninaverydifficultconditionwhenChinesesocietyhasbeengoingthroughgreatchangeandthedeepcontradictionbeginapp6aringduringtheconectionoftwocenturies.paringthewayofreform,theauthorchoosetrysystemwhichisthemoderateconceptandanalysingangleoflegitimacyandrationality.Legitimacyandrationalityarethemethodandlatitudeofanalysingsocietysystemandnormwithsocietyandphilosophytheory.Theauthoranalysedtheothertheoryoflegitimacyandrationality,andgotthetheory,methodandangleoflegitimacy,rationalityandtrysystemThetrysysteminreality,includesfourconcreteparts,hasdifferentlevelsofsupportingtheory,haracteristicofsystem,trystandard,administrationdemandofjudgeandcourt.Afterintroducingthetheory,authoranalysedformalrationality,substantiverationality,formallegitimacyandsubstantivelegitimacy,putforwardthedemandofadministeringjudgeandlegislationonthedemonstrationofthetheoryandanalysingthetypicalruleandcase.OnthebasisofrationalrelativityandChinesesocietycondition,authorputforwardtheadviceofperfect町system,establishensuringsystemofcourtworkingandeffectiveadministeringsystemofinsidecourt,establishscientificandsystematicadministeringjudges3,stem,strongthenanalyseandpersuaderule.Keywordstrysystemrationalitylegitimacy7=-:r.4b。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存档材料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沦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河北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致谢。专业::町i。:幺予本人懿趁兰:堕导师签名纽匮日期:豳鱼蛰幽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本人完全了解河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专业:::诉屿,汪唔一本人躲丝兰:亟J胡:必皇塑!羔盟河北大学学位办公室制年月Et导师签名瓠醐隔引言I皇■田|量蔓置曼蔓婪皇曼置皇皇!鼍!墨引言在中国以“改革与开放”为主题的社会变革中,司法改革承载了人们对于政治文明的期望,但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司法不公”、“司法专横”、“司法***”、“良性违宪”、“合法侵权”的问题,法院系统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的实际效果,又使人们难以达到真正得到“司法j卜义”的感受,这促使中国法学界也进行深层次的思考,究竟司法改革的进路何在?人们对于司法制度改革的思考分为两个不同的进路:其一、宏观的站在宪法、圈家法的角度思考国家权力的配置问题,力图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其二、微观的审视司法制度的各个层面,主要集中于审判方式上,力图进行“渐进方式”的司法制度改革。实践证明,“渐进方式”改革只是修修补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难以全面通视司法改革问题;宏观改革司法制度因为中国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中,中国宪法与宪政改革正如一位学者指出的:“??通过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这样一个必要的历史阶段,中国宪法最终修成正果,成为实至名归的规范宪泫。”?想从宏观上一步到位的解决问题是十分困难的。所以,作者认为,可以在宏观与微观之俐寻求所谓“中观”层次进路,在渐进与突变之问寻求所谓“相对合理”有条件的发展簧略,在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之间进行审判制度的分析与研究。对于审判制度有关法律词典的权威解释为:“审判:审理和判决?一””““””“审判权: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诉讼案件的权力?一”,”“”””“制度:(1)礼仪典章和法令的总称,(2),规定、章程,(3)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体系”。。”91?’通过以上解释,我们认识到,所渭审判制度是以审判权的运行为核心,以对审判权行使的保障为基础,正确规范诉讼过程中审判机关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关系,Jr确处理审判权与诉权关系的规贝H体系。他是建立在~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体现,在现实社会中审判制度主要由宪法审判制度、行政审判制度、刑事审判制度、民事审判制度组成。司法权本质上是一_羊十判断权,故审判制度本质上是以司法的形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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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次数:制度设计的合理性非常重要
众所周知,以房养老是一个新事物,现在依然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的石经理觉得,如何能够做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制度非常重要。
对于公众最为关注的房价变动和房屋收益问题,保险公司不参与房产增值收益,但承担房屋价格下跌风险和长寿给付风险。也就是说,投保后,老年人即可终身领取固定的养老金,不受房价下跌的影响。老人身故后,险企处置房产所得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费用,剩余部分返还给老人的继承者。此外,保险公司还在一定程度内承担投保人长寿带来的超额给付。以房养老把保险和房地产结合在一起,如何进行有效的风险管控?风险的关键问题还是在于房产的估值问题,房价一旦下跌,对保险公司和银行以及个人都是一个大问题,究竟谁来承担这样一个损失,银行、保险公司都不敢参与进来,还是需要制度设计的合理,让人们没有后顾之忧。此外,将来产权到70年以后房屋如何处置也是一个大问题。显然,房价波动并不是惟一的风险因素。如一个是完全独立产权和房产处置的问题,也就是继承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未来会在房产价值上可能出现争议,对房产的处置达不成一致;二是房屋中途意外的风险,老年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当然,要想未来制度的实施能够顺利,趁现在就把问题想得多一些、全一些会更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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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制度的合理性是关键!收藏
今天其实大家讨论最后归于程序的合理性!我同意正义且合理的程序的重要性高于结果的观点!缺乏合理的程序就算得到合理的结果,那也只能感谢上苍!
今天作为吧主酒歌没有启用正确的程序,结果为人诟病,说明大家都认识到了程序的重要性!不过酒哥也提到了他的担心。在这里我想解释一下,其实酒哥不必过虑!如果有了正常科学合理的程序做保障,那么即使大家被一时蒙蔽出现了酒哥所谓的第二个人人佛(酒哥这样该是否定人佛酱吧所谓了吧?)。那么依靠程序的保护,相信必然会出现民意的弹劾和罢免!蒙蔽不会长久的,我坚信再厉害的个人也不如群体智慧!到时不合理的程序制度或会导致独裁和造神运动!所以酒哥似乎该更关注如何建立和确保程序的合理公正!
现在能给大家走个合理程序吗?当然您的担心说明对酱吧的爱护,不过有了程序保障,结束人治怕是更好!你也可以省心。估计那时爱护酱吧的你就算不做吧主看到酱吧一切正常也会满意而高兴,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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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见血,这次风波根源就是酒哥的行为缺乏起码的程序正义
正当的程序有着强大的纠错功能,所谓的担心根本无从说起。这次大姨妈血崩就是因为程序不正当
说的不错,不过估计又白说了。
一阵见血。制度、规则,是关键
言之有理。
制度、规则。。。也许吧主大人认为,他就是制度,他就是规则。平头小百姓,滚吧。
选择性失明,选择性手机坏了
这个得同意。我=新来的就算你叫肉鸡也不全是盲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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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吧一年来的变化还真的是很可喜的,记得13年上半年的时候经历过一次程序正义的争论,当时这种论调被视为异类,被大部分吧友踩在脚底外加猛踏上几脚,时至今日,程序正义貌似已经渐渐成为一种主流的呼声,可喜可贺。
酱吧好乱啊
正确且合理的程序 正常科学合理的程序 说得好 都是一堆好词。可问题是楼主所说的正确合理正常科学仅仅是四个好词而已。落实到具体规则的制定上每个人对具体条文是否满足这四个条件那就完全是价值判断了。贴吧是个自由市场,这里可以有讨论可以有妥协,但是没有人有权利制定规则。原因很简单,权利必须有相对应的义务承担者。吧里谁有义务守这规矩?有啥强制力能保证这个义务得以履行?没有义务承担者那权利是不是一句空话? 再说了,就算真的咱们有权制定这么一套规则,那什么叫合理的规则?全国人大每年立的那些法都得让人骂的狗血喷头咱们吧里有人有那本事立出一个合理的规则? 自由市场就自由市场吧,市场管理者说的算,因为他是管理者,这就是正当性。 永不可能实现的理想来道德绑架吧主我看不过。 我不站队,我仅就楼主的帖子发表评论,欢迎各位扶正。
正义且合理的程序的重要性高于结果,顶这句。估计不倒翁会选择性失明。
着觉悟,可以去人民大会堂了,的确制度比人治更重要
哈哈,跟司法里的程序正义一个道理,跟民主国家的选举也相通啊!
呵呵,我只知道一些例行公事的选 举,也要和大家通个气
说得很好,赞赏楼主!我补充两点::1.制定合理规章,我认为大吧主删帖、封禁要非常慎重。有些年轻的新人主张强力删帖,以便肉鸡少交学费。我很反对,那是一种短视做法,而且容易造成大吧主权力过大。一切曝光在阳光之下,不需很久,都是成年人,必然能明辨是非。 我坚决主张,除了广告(赤裸裸的)、色情(露点的)、谩骂到生殖器、辱及家人的帖子以外,一律保留。阳光是最天然的杀菌剂,我们的社会不就是缺少阳光吗。2.按照规章办事,规章制定出来,就要执行。错了就要弹劾。3.酒哥哥辞去版主这段时间,无为而治,我很赞赏,虽是无为,而这个“无为”,实则功劳甚大。虽然这次草率任命大吧,有瑕疵,错不至下台。自己注意吧
听说美国有城市狗做市长。所以好的制度谁都可以做领导。
支持。。。。。
马上要出发参加会议,不过看到小帖大家回复踊跃,就说上几句!其中许多留言有更为建设性意见,那也说明大家都想把酱吧搞好,建成酒友乐园.希望讨论能够继续!意见能被采纳!当然有人说制度是管理者制定的,所以没法改,那么参与者有权选择离开吧?这样的管理者是否太短视了呢?堵还是疏?不同的方法不同的结果,同样,不同的规则程序觉得不同的酱吧面貌!
鉴于我国国情不同我觉得谈这些如空中楼阁不如来点实际的撕下所有的虚伪面纱只保留吧主一人其余大吧小吧统统撤销并且注明,本吧系私人地盘所有权归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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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隐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摘 要】容隐制度是我国历史上存续了两千年但现行刑法废除了的一项制度。容隐其实不仅符合人性需要,同时也符合我国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且当代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也为我国的刑法引入容隐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本文从容隐制度的历史背景、现代立法发展状况及容隐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技术层面,探讨了容隐制度的合理性及如何在我国刑法中创设容隐制度的问题。 中国论文网 /5/view-4165045.htm  【关键词】容隐制度;容隐行为;合理性;构建   容隐制度(又称亲亲相隐、同居相隐),在封建社会中具体是指有特定的关系人群(主要是指亲属、主仆)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罪行以外,相互可以隐匿罪行、免除指证义务,而且能够减免刑罚的制度。这一制度将礼教纲常融入其中,有效的维系了亲属之间的感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项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之一。然而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曾一度遭到百般批判,并被作为“封建主义糟粕”简单地予以排斥。笔者认为,作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奉行了几千年的一项法律制度和伦理原则,必然有其存在的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基本的制度价值。只有对亲亲相隐制度进行系统的考察和研究,才能透过厚厚的封建主义外衣,揭示出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一、容隐制度的相关历史沿革   (一)中国容隐制度的兴衰史   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具体体现为“亲亲相隐“制度。此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时期,《国语.周语》中记载:“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这大概是史籍中首次表达“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主张。西周时期亲亲、尊尊是贯穿于周礼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战国时期,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而将亲亲相隐思想制度化为法律规定是从秦代开始的,秦墓竹简记载:“子告父母,臣妾吿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但这还只是中国容隐制度开始形成的萌芽状态,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子女不可告父母,但还没有规定尊亲属为卑亲属“相隐”的义务。   到了汉代,据《汉书.宣帝纪》记载,汉宣帝发布诏书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特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至此,“亲亲相隐”从最初的一项伦理准则制度化为一项法律制度。而且,与秦律不同的,诏书从尊亲属和卑亲属两个角度规定了可为对方隐匿。   唐代,作为法律制度的“亲亲相隐”又有了发展,在继承前代近亲属容隐制度的同时扩大了容隐的范围。《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逆以上者,不用此律。”至此,“亲亲相隐”已经扩展到同居相隐,容隐制度适用所有同居一处的人,至于是否是亲属,是否是同一户籍,已经不重要了。此外,唐律在规定了严密而周详的容隠体系的同时还增加了例外条款,《唐律疏议》中规定,“谋叛以上国事重罪不得相隐,必须告发”,因为,“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所以必须追究。   宋元明法律在容隐制度基本沿用唐律,连《大清新刑律》及《中华民国刑法》及民刑诉讼法,均保留有容隐规定。   (二)西方法律文化对于容隐权的规定与发展   1.古希腊罗马时期。在古罗马法中,对于亲属之间的容隐则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亲属间不得相互告发犯罪;第二,家父有权拒绝向受害人交出犯罪的子女;第三,亲属间不得相互作证等。   2.欧洲中世纪时期。欧洲在长达千年的中世纪时期,法律系统纷乱。中世纪教会法是否允许容隐,未见记载。不过在《圣经》中未见反对亲属之间容隐世俗犯罪的记载。考虑到罗马法在当时社会生活中的强大影响,不排除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关于世俗犯罪存在容隐现象。   3.近现代时期。在英国,“根据英国普通法,无论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也无论其证言所涉事项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之前,诉讼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均不得在该诉讼中提供证言以支持或反对其配偶”。《1984 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80 条规定:对于配偶为辩方作证时,其有作证资格,无作证义务,但是辩方可以为被告人的利益而强制其作证;对于配偶试图为控方证人时,其有作证的资格而无作证的义务,但是在涉及公共罪行包括暴力犯罪与针对不满16岁的人实施的性犯罪时,控方可以强制配偶出庭作证。在美国,法律规定享有证言特免权的近亲属只限于夫妻之间。该项婚姻特权一般分为两类:其一是配偶作证特权;其二是婚内秘密交流的特权。   从上面西方关于容隐制度的发展史可看出,与我国现行立法全面删除容隐制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西方国家普遍留存亲属相隐的条文,甚至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我国建立容隐制度的合理性   (一)人伦角度——尊重人性,以人为本。法律的实施应该尊重人的亲缘本性和道德伦常,这样人民才会安居乐业,国家才会长治久安。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说:“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这事。”法律必须以人类社会最后的也是最低的伦理道德为基础。容隐制度之所以在古今中外都普遍存在,正是因为它符合对人类的最基本的关怀,体现了法的文明,是对自然法的遵从。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上就是要建立亲属之间的容隐权和拒证权,以个人为优位,以人性为基础,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二)社会角度——从和睦家庭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社会学角度看,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家庭的和谐与安定维系着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如果强迫百姓做到“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则不仅会危及家庭的存亡,也对社会秩序的动荡不安造成隐患。建立亲属容隐制度,从法律制度上有助于形成亲属之间民风淳厚、和谐友好的关系,从而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与和睦。社会家庭和睦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因此,在刑事诉讼领域等立法上构建亲属间的容隐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   (三)司法角度——符合刑事诉讼经济。在人类社会中,维系社会运转的制度结构是多元的,不仅包括法律要素,还包括政治、经济、伦理、宗教等各种要素。各种要素的和谐与统一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某一领域的实施不应该以其他领域的破坏为代价,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所有的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却显然具有这样的弊端。为了恢复一个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却同时又使另一个或另几个社会关系遭受破坏,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是不经济的。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只有当各种制度和利益之间相互协调一致,才能使得这个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稳定的发展趋势。因此亲属间容隐的制度设置是符合利益权衡的经济原则的。   三、结语   在法的历史发展中,法与情可能会产生不协调、不一致,但总体上来说,法律是与社会中既有的伦理、道德是相一致的,法应当符合人们心中的情理观念,现代法律也应当建立于情义和人性基础之上的法律。当然,容隐也不再是古代社会所要求的义务,而应当把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即“容隐权”对待。容隐权在法律中的确立只是技术上的问题,它不但不违背世界法律之发展,而且为我们这样一个情味浓浓的社会所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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