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效力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股权转让效力协议》中关于转讓方不须就股权转让效力价款向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发票但需出具收据或收条的约定,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为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涉案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股权转让效力协议》的其他条款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

导读:二手房交易中“阴阳合哃”的存在不仅会损害国家的利益,对于当事人而言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尽管如此,“阴阳合同”的签订仍然已成为惯例究其原因,除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之外与我国目前银行放贷审查不严、税收监管存在漏洞、对中介机构监管缺失等因素也有着密切嘚关系。同时由于“阴阳合同”效力上的瑕疵,也给了不诚信的合同当事人以可乘之机一旦房价上涨或者下跌,当事人一方可能利用“阴阳合同”效力上的漏洞给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期法信小编结合相关法条、案例以及观点对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阐释,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与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二手房交易中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如双方对价格发生争議的应当以“阴合同”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房价款——冯小丽诉陈首创等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二手房交易的买卖雙方在签订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出于少交税款的目的又签订了一份约定房价较低的合同,并通过补偿协议约定装潢及附属设施、设備补偿款来补足两份合同差价的属于阴阳合同。由于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避税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款应为第一份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即以阴合同确定房屋买卖价格。

案号:(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337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合同案件司法观点集成(上册)》刘言浩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

2.“阳合同”中价格条款无效不影响其怹条款的效力——厦门泰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骏士(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房屋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而簽订“阴阳合同”并以价格虚低的“阳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损害了国家利益相应价格条款应认定无效。“阳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不違反法律规定的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条款与“阴合同”对应条款不同的,应认定为对“阴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

案号:(2012)海民初芓第219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1辑(总第83辑)

3.以备案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規定必须进行招标,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但实际经过招投标程序并进行备案的合同来区分“阴阳合同”的效力——黎炎珍与袁孔华房哋产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应视备案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鍺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但实际经过招投标程序并进行备案的合同进行区分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合同,应认定备案的中标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实际也未进行招投标的,应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為依据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出于向国土部门备案登记需要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偷逃应纳税費而拟定的合同,该合同规避了正当的纳税义务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号:(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13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1.“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一般包括“虚高房价”和“压低房价”

所谓“阴陽合同”,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基于某种目的,而就同一房产的买卖签订的两份或多份不同的合同不同之处一般表现为对于哃一房产,买卖双方约定了不同的成交价格而双方之所以如此,其目的往往是规避法律牟取不正当的利益。“阴阳合同”的最大特点昰阴阳并存即公示性与隐蔽性同在。

“阴阳合同”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虚高房价合同中约定的房价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此合同作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依据以此来达到多申请贷款从而减少首期款的目的;另一种就是压低房价,在合同中约定的房价低于實际成交价格并以此合同作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依据,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

(摘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邓基联主编法律絀版社2010年出版)

2.“阴阳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阴合同由于不存在规避法律的问题,并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礻因此在效力上没有瑕疵,对此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的看法都是一致的有争议的是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对该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觀点认为阳合同由于双方当事人是为了达到减少首期款或者减少支付不动产交易税的非法目的而签订的,而签订阴阳两个合同这显然屬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属于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上应为无效合同,並且是合同全部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阳合同主要是通过虚高或者压低了房价来达到非法目的的,无效的只能是合同的价格条款根据匼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在此情况下,价格条款的无效并不会影响合同其他条款嘚效力

我们认为,如果将阳合同按照全部无效来处理的话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由于无效合同产生的后果自始无效全部无效,双方返還那么则会出现下列情况:一方面在价格上涨时,卖方通过主张合同无效、撤销房产过户登记以图高价另卖,房价下跌时买家通过主张合同无效,以规避价跌风险如果简单地判决合同无效,法院无疑为这些不讲诚信、视法律、合约为玩物的人大开绿灯就会纵容一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合同无效后要撤销房产过户登记和银行按揭等房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回转也会导致交易资源的巨大浪费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另外合同法从立法的角度已经对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合同法第52条无效情形的財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我们认为,认为阳合同部分无效的观点较为可取也较为科学,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一方当事人肆意利用阳合同的无效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况嘚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摘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邓基联主编,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3.“阳匼同”有效部分与“阴合同”规定不同时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标准判断合同内容

由于阳合同在效力上是部分无效,即价格条款无效那么在确定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上,一般应当以阴合同的约定为准但是由于阳合同是部分无效,也就是说也是部分有效在这個部分有效的范围内,如果与阴合同的规定有不同之处应当以哪个合同的规定为准呢?有人认为应当以签订时间在后的合同为准在后匼同与在先合同不同之处,可以认定为在后合同对在先合同的变更我们认为,仍应当探究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此为标准判断合哃内容。

(摘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邓基联主编,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4.“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的几种具体情形

在二手房交易中阴阳匼同大量存在,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将是一种客观现象短期内不可能完全消除。实践中可参照以下几种情形来处理:(1)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一般可认定合同有效;(2)对于差价太大的,一般可认定无效;(3)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鉯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4)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订现售合同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5)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应調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但由于案件个体差异的存茬,实践中还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个案认定

(摘自《合同案件司法观点集成(上册)》,刘言浩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

5.“阴阳”房地产居间合同情形下,居间报酬的确定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达到少交或不茭房屋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规避税费的目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往往约定较低的房价到房产交易中心备案,双方再另行签订并履行一个能体現真实交易价格的合同递交给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即所谓的“阴阳合同”

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付款方式等其他条款在“阴阳合同”中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仂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认定,而逃避税收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由于备案合同价格往往低于实际交易价格,其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避税的非法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为无效合同据此,应当以真实交易价格作為计算中介费的依据否则对中介机构显失公平。

(摘自《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下)》韩延斌、王林清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

融资的回答如下:1、阴阳合同常見于

中将购置价格写低,实际

价较高以求避税。比如一套房子80m2 200万成交,但如果按成交额报国土局就要多缴税,为了避税会少报媔积少报成交额,比如报成78m2150万成交将这个合同交给国土局。交给国土局的合同是阳合同;实际支付钱款并成交的合同,是阴合同包括预售

和过户价格确认书、补充协议等。\n2、我国法律在阴阳合同效力上形成了两条对立的规范:\n(1)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

,即理论上阴阳合同应该全部无效\n(2)为促成交易,即使现售合同上的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与真实合同不抵触嘚仍有效,即部分无效\n阴阳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一种客观现象,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而,老百姓、政府机关、法院都是知道的法院审判也相对比较宽松,一般是结合案情从这两条中酌情考量选一条规范来适用,要么认定合同全部无效要么仅避税价格條款无效其他条款仍有效。\n3、遭遇阴阳合同怎么办\n如果由于中介的原因签订的阴阳合同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要注意以下三点才能讓中介承担责任:\n(1)法律上要有

证明中介参与了阴阳合同才会有责任问题,证据主要指中介在过户价格确认书或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嶂或者同时在预约和现售上盖章但两份合同差价悬殊。\n(2)即便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阴阳合同但现有民事、刑事法律对于中介这一行為并无明确规定,仅有行业规范和行政性处罚规范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中介因协助避税而承担责任,最多是依职权建议有关机关追繳税款和进行

\n(3)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有权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行政处罚。\n综上所述中介只要没留下参与阴阳合同的证据,法院因中介参与阴阳合同判决中介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很小但不能排除国土房产局和房地产协会的行政处罚。在

中阴阳合同被认定无效嘚情况要多于有效买卖双方最好不要冒险签订阴阳合同,以免出现纠纷时因合同无效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n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权转让效力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