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大数据能不能查出假购房合同能不能办户口

人次在我爱卡申请信用卡
人次申请贷款 255家 银行和金融机构授权合作
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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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请进!通过业务员办卡,提供了一份假的购房合同!能查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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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Ⅰ级, 经验值 2687, 距离下一级还需 812 经验值
信用币2267
通过业务员进件, 提供了一份假的购房合同。 周三的,周四建档,现在一直显示在总行中心审核当中。请问,信用卡中心能查出真假吗?会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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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想查你 肯定能查出来& &银行想查的征信特别完整& &但是也有可能批卡的&&只要你的征信没啥问题
工 50k 建 15K 浦60k 废 14K 招28K 兴 2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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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币2267
只要想查你 肯定能查出来& &银行想查的征信特别完整& &但是也有可能批卡的&&只要你的征信没啥问题
征信,没有问题。而且提供的购房合同付款方式是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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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币4513
万能的兴业业务员。 第一次拒绝。 在路边填表。第二次直接叫到公司来还是同一个业务员。 提供了收入睁明,身分正,招行8个月1.5W ,拍照一张。 抄写一段字。 批了1.7W 从填表到拿卡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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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币4513
我审核才2天就批卡了。 楼主估计 下个星期一 就批卡了。额度应该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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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币7509
呵呵,准备进黑名单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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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不出吧~我觉得可以~
浦发AE白:6W,大妈:5W,小贱:3W ,农行:500,花旗4.6W
头像被屏蔽
信用币193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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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币22993
只要想查,没有查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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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一阵子!
信用币11488
房屋都有备案登记的,想查都能查到是否属实,就看银行查不查了。
爱我爱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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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币2267
今天中午、单位固话以及个人手机都接到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征信了,多久会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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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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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币4157
别犯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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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中心,几乎覆盖了所有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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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楼主别跑 终于在这查到你了{:soso_e120:}
波30信88兴80民78砖70招60废59HS44浦30京38农25沪20建15光6.9工3交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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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后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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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币2267
怎么没后续了?
还在审核当中,还没有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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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币1164
你这胆子······快包天了。
光大.华夏.浦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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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结果了吗?已经很多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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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钻石黑金爱好者
信用币10224
万能的兴业业务员。 第一次拒绝。 在路边填表。第二次直接叫到公司来还是同一个业务员。 提供了收入睁明, ...
不错嘛、有卡就好。
中:7.8& && &工:5
招:6& && && &兴:3.2
浦:6& && && &平:7.2
信:6& && && &民:10
光:4.03& & 建:1
浙:1.5& && &废:0.3
贵:26& && & 华:6
亚:5& && && &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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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卡客服有人拿着假发票假购房合同办了我的房子的房产证,公安局还不立案吗?还让我们处于水深火热中吗?百度上搜“居住18年的房子突然被卖掉,购房发票早产7年”。请各位领导看看吧!我的电话 我期待着早日立案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到。因您反映的情况涉及面较多,将对您反映的情况进行关注。
开发商如果代办产权证,确实是要用合同、收据、正式房地产专用发票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业主必须自己复印留底!!!
一般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最正规的作法是厦门市,必...
涉嫌构成诈骗罪。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都未明确对固定资产的入账时点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是采用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样的弹性标准。如《企业会计...
房产证加不上名字,但可以加共有权证,不过要等房产证下来以后再办。如果到时候房产证下来的时候你们结婚了,那加上夫妻双方中一人的名字都不要费用,如果那时你们没结婚,...
早产是指在满28孕周至37孕周之间(196~258天)的分娩,文献报道早产占分娩数的5%~15%。在此期间出生的体重g、身体各器官未成熟的新生儿,称...
早产是指在满28孕周至37孕周之间(196~258天)的分娩,文献报道早产占分娩数的5%~15%。在此期间出生的体重g、身体各器官未成熟的新生儿,称...
早产是指在满28孕周至37孕周之间(196~258天)的分娩,文献报道早产占分娩数的5%~15%。在此期间出生的体重g、身体各器官未成熟的新生儿,称...
如何洗衣服?也许有人会说,衣服谁不会洗啊?放到水里,加点洗衣粉洗就成了呗。是啊,说是这样说,可是洗衣服还有不少学问呢。我就说说我的“洗衣经”吧。
说起洗衣服,想想真有不少要说的呢。
首先要分开洗。内衣外衣、深色浅色要分开。个人和个人的衣物也尽量分开洗涤,这样可以防止不同人体间细菌和病菌的相互交叉感染,尤其是宿舍或者朋友的衣服尽量不要放置在一起洗。即使是自己的衣服,内衣和外衣也要分开洗。因为外衣接触外界的污染和尘土较多,而内衣将直接接触皮肤,为避免外界尘螨等对皮肤的不良入侵,内外分开洗涤是有科学道理的。不同颜色的衣物要分开洗涤,可将颜色相近的一同洗涤,浅色的一起洗涤,容易掉色的单独洗涤,避免衣物因脱色而损坏。另外,袜子和其他衣物不要一起洗涤。
其次,使用洗衣粉宜提浸泡一会。洗衣粉功效的发挥不同于肥皂,只有衣物适时浸泡才能发挥最大的洗涤效果。浸泡时间也不宜太长,一般20分钟左右。时间太长,洗涤效果也不好,而且衣物易褶皱。有人洗衣服时把洗衣粉直接撒在衣物上便开始搓揉洗涤,那样不能发挥最好的洗涤效果,对洗衣粉是一种浪费,当然,免浸泡洗衣粉出外。另外,冬季一般宜使用温水浸泡衣物。水温过低,不能有效发挥洗衣粉的洗涤效果,水温太高,会破坏洗衣粉中的活性成分,也不利于洗涤。
再次,衣物及时更换,及时洗涤。衣服要及时更换,相信道理大家应该都很清楚。可是,衣物换下后应该及时清洗,有人却做的不好。好多家庭喜欢将换的衣服积攒起来,每周洗一次,这样很不科学,容易使衣物上积聚的细菌大量繁殖,容易诱发皮疹或皮肤瘙痒症状。为了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还是勤快一点,把及时换下的衣物及时洗涤,这样,其实也费不了多少时间,也不至于最后要花费半天甚至更长 的时间专门来洗涤大量的衣物要节约的多。另外衣服穿的太久就比较脏,要花很大的力气洗涤才能洗干净,也容易将衣物搓揉变形,而影响美观和穿着效果。
洗衣服是个简单的小家务,也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件事,学问却很多,也许您的“洗衣心得”比这还要科学,还要多样,欢迎您 的指正~~
你用的是工行的卡吗?到工行网站问了一下,下面是它们版主的回答——您好~
1、您可以拨打95588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消费明细。
2、若您的信用卡开通了网上银行。请您按照以下地址进行登录。工行网站地址: 点击“个人网上银行登录”或工行个人网上银行地址: 按照系统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后即可登录。
“网页错误”请您进行以下操作:
(1)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具”菜单--&“Internet选项”--&“高级”标签--&点击“还原默认设置”,点击“确定”后关闭所有IE浏览器窗口;
(2)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具”菜单--&“Internet选项”--&“常规”标签--&Internet临时文件设置中的“检查所存网页的较新版本”选择“每次访问此页时检查”。并在Internet临时文件设置中点击“删除文件”,在“删除所有脱机内容”前打勾后点击确定关闭对话框,关闭所有IE窗口;
(3)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具”菜单--&“Internet选项”--&“安全”标签,在“请为不同区域的Web内容制定安全设置(z)”窗口内选择“Internet”,然后选择“自定义级别”,将“Activex控件和插件”中“下载已签名的Activex控件”、“运行Activex控件”等设置为“启用”或“提示”,点击确定后,请重新启动电脑;
(4)若您安装了3721上网助手之类的软件,请您将其完全卸载;
(5)请登录工行门户网站 ,点击“个人网上银行登录”下方的“下载”。进入下一个页面后,下载并安装控件程序。
(6)若仍无法正常使用,建议您重新安装IE6.0或以上版本的IE浏览器,并使用WINDOWS系统的UPDATE功能安装补丁。
3、您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查看对账单进行还款。
4、是可以的。您需要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跨行转账业务。
如果您想在网上办理跨行汇款,请使用“工行与他行转账汇款”功能,您除了需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还需要您所在地区开通网上跨行汇款功能。若未开通,那么在操作时系统会提示您的(国际卡及香港信用卡无法使用此功能)。
从日起,柜台注册且未申请U盾或口令卡的客户,单笔交易限额、日累计限额以及总支付交易限额均为300元,9月1日前支付额度已经达到300元的客户需到网点申请电子口令卡或U盾(从注册日起计算支付额)。
若目前已达到交易限额但急需支付,建议您可通过下列方法变更交易限额:
1.申请U盾。u盾客户不再受交易限额和支付次数的限制。此外,使用u盾,您可以享受签订理财协议等服务项目,并在您原有使用基础上大大加强了安全性。如需办理U盾,请您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网上银行注册卡到当地指定网点办理U盾,办理手续及网点信息请您当地95588服务热线联系咨询。
2.申办口令卡。您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网上银行注册卡到当地指定网点申办口令卡。申办电子口令卡后,个人网上银行单笔交易限额1000元;日累计交易限额5000元,没有总支付额度控制;电子银行口令卡的使用次数为1000次(以客户输入正确的密码字符并通过系统验证为一次),达到使用次数后即不能使用,请及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申领新卡手续。
这个问题有点不知所问了。
公务员并不由单位性质决定,行政单位行政编的是公务员,但并不是说行政单位的就是公务员,事业单位里面参照管理的也是公务员。
所以你的问题只能回答为:按公务员管理的是公务员。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其他证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证券委)或由国务院证券委报经国务院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向特定的、非特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款所称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公司。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里行纪人与第三人是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其约定处理。
主要是指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之前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在任职后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员,企业界人士,在人大选举中当选政府领导人员如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这些人员在任期内履行担任的职务,具有公务员身份,按照有关制度进行管理。任期届满或者被罢免、被撤职等,其职务即终止,这种情况下是否继续保留公务员身份,需要看其是否担任其他公务员职务。如果在选任职务免除后,被安排担任委任制职务,或者初聘用担任有关职务,则公务员身份继续保留;如果选任职务免除后,不再担任其他任何公务员职务,则不保留其公务员身份。离开公务员队伍,不保留公务员身份后,对这部分人员以其所从事工作性质确定其身份。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转委托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又称“复代理”。受转托人称为“复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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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程序是一种不需要下载安装即可使用的应用,它实现了应用“触手可及”的梦想,用户扫一扫或者搜一下即可打开应用。也体现了“用完即走”的理念,用户不用关心是否安装太多应用的问题。应用将无处不在,随时可用,但又无需安装卸载,广州百捷百新惠小程序是不错的选择。
2、订阅号是腾讯在微信平台上推出的一个功能,普通用户可以像订阅报纸一样,每日获得所关注的订阅公众号推送的消息。申请订阅号的用户则可以每日推送一些消息给关注的用户。
3、服务号:服务号给企业和组织提供更强大的业务服务与用户管理能力,帮助企业快速实现全新的公众号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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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套取银行贷款所涉合同的效力判定规则
打不赢官司不要钱
执行回财产再收费
实务中,当事人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与他人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套取银行贷款的
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效力如何?
小编先来说答案:
双方当事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以套取银行贷款的,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并不能当然代表借款合同的无效。
详细类案规则和司法观点阐释
请看以下干货内容
1.双方当事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以套取银行贷款的,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邵某与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售方一直持有、保管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过户发票、收据等原件,且一直占有使用出售房屋,其主张双方为虚假购房合同套取银行贷款;而买受人不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上述情况且未证明除银行贷款外房款的支付情况,应认定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合同。
案号:(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4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2.合同当事人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相互串通签订虚假合同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合同无效——王学英诉吴世宇、张健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双方当事人没有买卖标的物的真实意思,而为实现其他目的如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相互串通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辑(总第3辑)
3.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签订购房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应为无效合同——任建萍与徐正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一方帮助另一方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贷款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案号:(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066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4.房地产开发企业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他人明知的,合同无效——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2期(总第206期)
5.开发商与金融机构串通签订假按揭合同应为无效——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诉张爱忠、珠海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开发商以购房人的名义,与金融机构串通签订“假按揭”合同,以套取银行资金开发房产,其所签订的“假按揭”合同因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应认定为无效。
案号:(2004)金民二初字第52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3辑(总第65辑)
虚构房屋买卖套取银行贷款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行为的效力认定
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到期无力归还借款时,与出借人虚构房屋买卖事实,采用套取银行贷款方式归还到期借款,再分期归还银行贷款。此种虚构房屋买卖套贷在实践中引发了以下民事纠纷:一是房价上涨,出借人(即名义买受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在借款人(即名义出卖人)还清银行贷款后,拒不返还房屋,甚至有的名义买受人擅自出售房屋或将房屋进行抵押贷款,借款人诉请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房屋。二是由于贷款由出借人(名义买受人)向银行申请,当借款人(名义出卖人)无力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时,银行向名义买受人主张债权,名义买受人起诉主张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与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均无效。
对于虚构房屋买卖套取银行贷款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类以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是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全部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虚构房屋买卖关系和效力应当结合多种因素判定,即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基础的贷款合同,因与房屋买卖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因此,并不必然导致贷款合同无效。
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
首先应确定套贷行为是否存在,其后考察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抵押贷款合同的效力。当虚构房屋买卖套贷事实认定后,才能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对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是否真实有效,应重点审查以下事实:
一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在正常的房屋买卖中,房屋位置、转让价款、支付期限、房屋交付、转让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属于双方协商的主要内容,通常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而对于套贷合同,由于其交易的虚构性,合同约定较为简单,有的甚至对关键合同条款也未作约定。
二是房款的实际支付情况。由于房屋交易金额较大,如系真实买卖,资金的流向一般有据可查。对于房款,特别是首付款的支付情况,不能仅以一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为判断,而应审查实际的资金流向。对于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大额房款,应审查资金的来源。
三是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资料、票据的保管情况。正常的房屋买卖,在房屋过户后,房屋产权证应由买受人保管。而在套贷情况下,由于交易系虚构,房屋产权证及相关房产资料一般由名义出卖人保管。此外,由于套贷的目的是使名义出卖人获取银行贷款,办理产权过户、缴纳交易契税等通常也由名义出卖人承担,相应的票据也常常保存在名义出卖人。
四是当事人对交易细节的熟悉程度。真实的房屋买卖涉及利益重大,当事人一般对合同磋商过程,合同签订及房屋过户的时间、地点,房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批次、金额、支付方式等交易细节印象深刻。而在套贷合同情况下,由于房屋买卖并未真实履行,当事人对此往往语焉不详。
五是还贷的实际情况。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由买受人归还银行贷款。而在套贷合同中,由于交易系伪造,实际由名义出卖人按月归还贷款,通常表现为名义出卖人持有还贷卡,或者名义买受人逐月将还贷账单邮寄给名义出卖人。
六是交易后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房屋出卖后一般由买受人实际居住,而在套贷合同中,房屋通常仍由名义出卖人实际控制。如果查实房屋买卖合同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套取贷款,此时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的关系,我们认为两者之间是具有紧密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主从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并不当然导致按揭贷款合同无效。
(摘自《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下)》,韩延斌、王林清,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的关系认定
我们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之间是具有紧密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相互独立。理由是:
(1)当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后果将会导致按揭贷款的担保物发生变化,但并没有使贷款合同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出现,人民法院不得因此而宣布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无效或者撤销之。该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存在,依赖于合同双方的意思。如借款人仍具有还款能力,贷款合同仍可能存续。由此,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在效力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具有从属性。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买受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并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了出卖人,从而完成了己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的合同义务。当出卖人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从而完结其合同项下之义务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履行完毕而归于消灭,但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并未消灭。一般言之,该合同会继续存在十几年甚至更长。因此,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在消灭上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具有从属性。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紧密联系。理由是:
(1)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其购房资金不足的困难,其所贷得款项均支付给出卖人作为购楼款。实践中,在买受人(借款人)与银行(贷款人)签订了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之后,银行会依照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打给出卖人,买受人不得也无法将该贷款挪作他用;
(2)现实中的的买受人一般是普通百姓,他们的付款能力尤其是一次性付款能力相对较弱。同样,其取得贷款之后的还款能力也很难让银行获得足够的收回贷款的信心。因此,银行在与买受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都会要求买受人将其所购商品房(含现房及期房)作为担保物为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即此,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与贷款合同的担保物就具有了同一性。
综上,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之间系既具紧密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
(摘自《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下)》,韩延斌、王林清,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假按揭合同效力的认定
无论是有真实签名的“假按揭”,还是伪造签名的“假按揭”,借款人和开发商之间买卖房屋的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其实质目的是恶意串通骗取银行贷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该规定,开发商与借款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不是主从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并不能当然代表借款合同的无效。借款合同的效力可分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银行不知情的具有真实签名的“假按揭”借款合同的效力。由于开发商和借款人的真实意图不在于购买住房,而是帮助骗银行贷款,因此开发商和借款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此规定,该种借款合同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银行行使撤销权之前,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实务中,银行为了自己的债权利益,一般不会行使撤销权,可以认定该类按揭合同是有效合同。
其二,银行知情的具有真实签名的“假按揭”借款合同的效力。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没有购房意图而不禁止发放贷款甚至还帮助操作“假按揭”贷款,对此类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目前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串通”在本质上讲是一种“双方互相沟通、达成协议的过程”,从合同自由的原则出发,在没有其他违法因素的前提下,如果银行、借款人和开发商对“假按揭”的事实明知但都愿意承担此后果的,应视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所以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另外,银行由于明知借款人的欺诈意图,所以,银行不是善意相对人,其不得以受到欺诈为由,作为受损害方变更或撤销。(张炜主编:《住房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页。)
其三,开发商伪造借款人签名的“假按揭”合同的效力。由于借款人根本不存在即借款合同主体不存在,故此,无论银行对于“假按揭”是否知情,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均应该是无效合同。
(摘自《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下)》,韩延斌、王林清,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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